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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证据/刘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8:58:04  浏览:8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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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证据

2000年10月20日 16:28 刘星

清朝道光年间,有一官员叫邓廷桢。邓廷桢名震四海。因为,他曾和林则徐一起同英国人打过鸦片战争。史书对此夸过两句。邓大人是嘉庆进士,为官精明,细中有细,办案子也是口碑极好。

邓廷桢曾作过西安知府。以今人眼光来看,知府一类的官员,在工作上可称作“万金油儿”。大凡辖内之事,均要过问。这是职责。审案断狱就更不用说了,根本就是不能不管。作为知府的邓廷桢,审过一个案子。

此案为砒霜毒杀。原来,当时汉中兵营里有个叫郑魁的士兵,被控谋杀。证据显示:他把砒霜放入了一个馒头里;馒头被人吃了;吃的人最后一命呜呼。证据除砒霜、验尸报告之外,就是三个证人证言了。证人有卖砒霜者、卖馒头者,另外一个是卖者二人的邻居妇人。

邓廷桢开始时对其他证据没啥疑问,惟独觉得卖馒头者和邻居妇人的证言,暗藏蹊跷。他在琢磨,这卖馒头是种生意,此等生意为薄利买卖,一定要多些人来关照才能维持下去。这人一多,卖者怎能记住“买者买了几个馒头”,“具体何时光顾”,“一日有多少人向其递过银两”,以及“每个买者具体相貌”之类的问题。

就这样,卖馒头者和邻居妇人被传到了官府。两人一进衙门,邓廷桢便开门见山,径直讯问:“卖馒头的,你一天下来卖多少馒头?”卖馒头者说:“回大人话,一天下来至少二三百个。”邓廷桢又问:“买馒头的平均一次买几个?”回答是:“三四个。”邓大人自言自语道:“这么说来,你这一天,多少也要遇上百来号顾客了。”回音儿跟着出来:“那还用说。”

邓廷桢趁势追问:“这百来号人的样子、姓名、买馒头的时间,你能记清楚?”卖馒头者想都没想,回答:“自然是不行,大人您才有这本事。”邓廷桢瞪了那人一眼,喝道:“既然如此,那你为何独独记下郑魁在某日买下你的馒头?!”卖馒头者傻了,半晌儿答不出话来。最后,他照实招了:是县衙门为了破案,要他这么说的。一问那邻居妇人,情形也是差不多。

回头再瞧验尸报告,上面仅说:死者嘴唇发青。再仔细解剖尸体,查明死者死于狂犬病。这病也会使死者嘴唇发青。原来,死者的确和郑魁斗过嘴儿,不过,郑魁买砒霜是为了毒死小老鼠。至此,案情清晰了。

案子审得算是不错。邓廷桢为自己光荣历史也添上了一段佳话。

只是,我们这里更为关心这样一种现象:在刑案审判中不断追问证据。国人在刑案审判中,对证据的态度,往往像侦查破案那样,力求向证明犯罪成立的方向使劲儿,并不经常怀疑追问证据,除非遇到了特别意外的情形。因为,国人容易具有这样的观念:刑案审判,是国家对付犯罪的手段,国家利益第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二,而且,那权利甚至可能是不重要的。

邓廷桢的审案方式,便是反向怀疑追问证据。换个说法,已经有许多证据搁在那儿了,但是,判官应该不断设置疑问、排除疑问,反复推进,……直至证据无法怀疑了,再定罪。这样一种方式的背后观念,是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起码,并不认为国家利益一定时时处处都在个人权利之上。虽说那阵儿的邓大人脑袋里没有“权利”的词汇,可类似的意思,却是有的。

说来,不少“洋鬼子”对刑案证据的态度,大体和邓大人的差不多。就是那会儿的英国人,也是这般。在刑案审判中,英国人不仅有法官,还有一窝陪审团。这些角色的基本任务,就是不断设置怀疑、排除怀疑,反复推进,将证据打破砂锅问到底。只要有点疑问,便不定罪。直到没有怀疑了,才把嫌疑人定为罪犯,打进大牢,或者送入阴间。

邓廷桢式的“追问证据”,没有流传开来。个中原因,蛮复杂。而且,有时的确难说这样追问证据就一定是不错的断案方式。社会太乱,犯罪丛生,邪恶之火难以抑制,便需要基本证据确凿即可定案的审判方式。打破砂锅问到底,是耽误工夫。但是,“追问证据”有时是有意义的,毫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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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100号

关于转发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环保局制定的《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实施方案》与《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州环保局 二○○五年八月)

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按照自
治区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下
发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根据自治州的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
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加强
公众监督、企业自律,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
业,努力遏制污染反弹,解决连片污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
益,体现党的先进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和范围

(一)群众投诉的重点污染问题。群众多次举报仍没有解决的大气
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 城镇噪声扰民和危险废物污
染等问题。

(二)重点行业和违法排污企业。对钢铁、火电、水泥、 造纸、
炼焦、铁合金、农产品加工业(制糖、番茄、辣椒酱)和城市污水处
理厂等重点行业和排污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排污和不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三)直接影响群众健康的污染问题。医院污水、 医疗垃圾以及
连片污染问题。

(四)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环境
问题。 重点是矿产开发、交通、能源、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开发建设过
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和
“三同时”制度的问题。

(五)屡查屡犯和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重点是查处未完成治理
任务、 仍超标排污的自治州限期治理企业和已经受到查处、现仍然超
标排污的企业。

(六)此次检查包括县市城区范围内的兵团企业。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的指导、协调和督察,成立自治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
组织协调解决全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人
员组成如下:

组 长:柴凤兰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宋建新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范湘平 州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亚合甫·库尔班 州经贸委副主任

杨伟雯 州监察局副局长

薛春雷 州工商局副局长

阿不力孜·再丁 州司法局副局长

岳向前 州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承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具
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许新川同志(州环保局副局长)担任,成员从
州环保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
监局等单位抽调。

四、各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
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
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查
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地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
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
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8月29日)

8月25日以前,各县市根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由主管领导
牵头的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环
保专项整治工作。8月29日前将组织机构、实施方案、动员部署等有关
情况报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方案、全面整治阶段(8月30日—9月30日)

1、8月30日-9月20日。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重点排污企业进
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
办名单。 9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报送州环
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8月21日-9月30日。各县市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
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
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9月20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办公室。

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
并将组织力量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重大环境违法企业、群众多次
向州环保局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地方保护主义
严重,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三)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

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各县市于10月10日前将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州环保专
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落实

各县市要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列入2005年的政府工作计划,重点
部署、抓好落实;要落实工作经费,保障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协调

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要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
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
违法行为。

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
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凡涉及
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会
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案件,
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各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
交、移送制度。

各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专项行动
期间,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提出
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各部门应
认真执行例会纪要。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
到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

(三)挂牌督办,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自治州重点督办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及群众多次向州环保局举报或
交由县市处理的问题和自治州限期治理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公开查处
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群众多次举报没有解决的环境违
法案件、连片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噪声扰民等环
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将处理情况向举报人通报。
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必须依法取缔关闭。对以往查处整改
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违法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并报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屡查屡犯的企业,
追究监管不力者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不完成的,
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纠正不正之风,加大责任追究

各县市必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确定的将企业违法排污、
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查处的要求,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
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
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公开处理责任人。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
宣传重点,每月定期公布一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将查处
的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
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增强环保意识;州环保局要开通并公布“12369”环保举报热线,畅通
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六)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

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各
县市每周要向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
情况。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县市专项整
治行动的进展及信息上报情况。

(七)考核

各县市开展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年终
自治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由州
环保局污染控制监督管理科牵头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由州环保局环
境监察支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报送环保行动进展情况。

联系人:沈秀成 李志红 联系电话:2031096 2255690

传 真:2019075 电子邮件:xj12369@126.com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为保障2005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
动 (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参照
自治区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
下发的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
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
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

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7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
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1、各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要求报送
的文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信息等资料。

2、自治州六部门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3、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须的材料,于2005年
10月15日前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环保局污染控制监督
管理科)。

2、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
情况,对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
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 评分情况反馈将
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3、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作为自治
州对环保专项行动表彰的依据。

4、考核结果将作为州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
的,将由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9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银监会鼓励暂不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本《指引》改进风险管理。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遵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的各项指引,将银行的资本计量、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通过公开载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行为。

第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指引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负责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包括信息披露内容、过程及其他相关政策等。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资本及资本充足率、风险暴露和评估等重要信息,对于商业银行的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可不披露具体的项目,但必须对要求披露的信息进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释某些项目未对外披露的事实和原因。

第六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频度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不晚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七条 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当认为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存在缺陷或出现异常时,可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 并表范围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银行集团名称。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并表范围,并表的范围应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的规定相一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被投资机构的类型逐类披露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处理方法。被投资机构的类型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以及特例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对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应根据股权投资余额排名,披露前十大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资机构名称、投资余额、持股比例、注册地,并披露其他并表被投资机构的投资余额合计数。

第十二条 对采用扣除处理的被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应根据股权投资余额排名,披露前十大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资机构名称、投资余额、持股比例、注册地,并披露其他扣除处理的被投资机构的投资余额合计数。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其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按监管当局标准衡量存在的监管资本缺口。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集团内资本转移的限制。



第三章资本及资本充足率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资本构成。

(一)核心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

3.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

5.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

6.少数股权;

7.其他。

(二)附属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

1.重估储备;

2.超额减值准备;

3.优先股;

4.可转换债券;

5.混合债务资本工具;

6.长期次级债务;

7.其他。

(三)资本的期末数。

(四)资本的扣除项,包括:

1.商誉;

2.净递延税收资产;

3.减值准备缺口;

4.应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5.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6.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7.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8.非自用房地产。

(五)核心资本扣除项,包括:

1.商誉;

2.净递延税收资产;

3.减值准备缺口的50%;

4.应从资本中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50%;

5.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6.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的50%;

7.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的50%;

8.非自用房地产的50%。

(六)长期次级债务的期限、条件及偿还次序。

(七)报告期内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分立和合并事项。

(八)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投资行为。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采用的信用风险资本计算方法以及对应的资本要求:

(一)信用风险资本要求。

(二)内部评级法覆盖的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并逐项披露每类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具体风险暴露分类如下:

1.主权;

2.金融机构;

3.公司风险暴露;

4.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5.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

6.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7.其他。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四)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总体资本要求、采用内部模型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资本要求。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总体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替代标准法的资本要求、采用高级计量法的资本要求。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并表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简要披露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方法,并重点披露影响资本充足率的相关因素。



第四章风险暴露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重要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策略和程序,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能,风险缓释政策和工具,风险报告或计量系统的范围或性质,风险暴露和评估等定性信息。

第一节 信用风险暴露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逾期及不良贷款的定义,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各类风险暴露采用的计量方法等。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采用不同资本计量方法的各类风险暴露余额,信用风险暴露的地域分布、行业或交易对手分布、剩余期限分布,不良贷款总额、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及报告期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至少披露以下定性信息: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评级结构、评级结果的应用,风险参数的定义,数据、风险计量的基本方法和假设等。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至少披露非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按违约概率级别划分的风险缓释后各类风险暴露,风险暴露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风险暴露加权平均风险权重等。如果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时对违约概率级别进行归并,应按照归并后的违约概率级别披露上述信息。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评估专业贷款的资本要求,应至少披露按风险权重档次划分的风险缓释后各类风险暴露。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至少披露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的循环零售及其他零售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平均违约损失率,平均风险权重等。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至少披露以下历史损失信息:报告期各类风险暴露的实际损失与历史损失数据的差别及其原因。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信息:风险权重的认定办法,按风险权重划分的风险缓释前后的风险暴露等。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缓释政策等定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以下定量信息:各类型风险暴露被表内和表外净额结算、合格的金融质押、其他合格的抵质押品、保证及信用衍生产品覆盖的风险暴露。

第二节 市场风险暴露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标准法覆盖的风险暴露等定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利率风险、股权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特定风险资本要求等定量信息。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内部模型法覆盖的风险暴露、所用模型的特点、压力测试情况等定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期末风险价值,报告期的最高、最低、平均风险价值,返回检验中的显著异常值等定量信息。

第三节 操作风险暴露和评估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计量方法、覆盖的风险暴露等操作风险信息。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应披露考虑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以及使用保险前、后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四节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暴露和评估

第三十八条 作为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一部分的信用衍生产品不包括在信用风险缓释披露范围内,而应包括在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披露中。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资产证券化(含再资产证券化)的以下定性信息:

(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标,包括从银行向其他实体转移出去的证券化资产信用风险转移的程度,以及因这些活动使银行承担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以及每个过程中银行的参与程度。

(三)资本计量方法。

(四)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政策,包括交易性质、收益确认原则、商业银行对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政策。

(五)每个资产证券化产品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名称。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资产证券化(含再资产证券化)的以下定量信息:

(一)传统型和合成型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如果发起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不保留任何证券化风险暴露,应在当年报告中单独列出此类交易。

(二)按风险暴露的类别划分:

1.证券化资产的不良、逾期金额;

2.银行报告期确认的损失。

(三)按证券化风险暴露种类划分,银行持有或买入的各类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

(四)按风险权重划分,银行持有或买入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和内部评级法下的资本要求。

(五)对于提前摊还的资产证券化,应针对每一类证券化资产披露以下项目:

1.所有涉及发起机构和投资者权益的提款风险暴露;

2.按照内部评级法,对银行留存的已提款部分,如卖家的资本要求;

3.按照内部评级法,对银行留存的已提和未提款的投资者权益的资本要求。

(六)采用标准法的银行也要按上述(四)、(五)的要求进行披露,但应使用标准法规定的资本要求。

(七)对报告期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按类别披露被证券化的资产余额,以及出售的各类资产证券化确认的收益或损失。

第五节 其他风险暴露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管理方法,抵押、质押品的管理及保证金政策,错向风险暴露相关政策,如发生信用评级下调时对银行需要额外提供的抵押、质押品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银行账户股权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非大额或大额股权投资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股权投资的种类、特征和持有目的,银行账户股权估值和会计处理的重要政策,包括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估值方法、关键假设以及报告期内这些方法和假设的重大变化。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银行账户股权风险的以下定量信息:金融机构和公司的股权投资,包括公开交易、非公开交易的余额,股权风险暴露未实现潜在的风险收益。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以下定性信息: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特点和重要假设、贷款提前支付和无期限存款行为的假设、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的频率。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主要币种披露银行账户在利率向上或向下变动时对收益或经济价值的影响值等定量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二)核心资本总额、附属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每季度披露。

(三)资本充足率并表范围、资本及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减值计提准备及变动情况、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资产证券化的各类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及期末风险价值和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额及其公允价值和出售与清算已实现的收益或损失、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

(四)本指引所涉及的其他信息应每年披露一次。

第四十七条 获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过渡期内至少应披露本指引规定的定性信息及资本底线定量信息。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