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旅游交通运输安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07:41 浏览: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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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旅游交通运输安全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旅游交通运输安全的紧急通知
旅发明电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安全监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旅游局、安全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安全监管局:
近一段时间,旅游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引起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4月13日,由山西太原运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一旅游团,乘坐山西福鑫旅游汽车服务公司租用的大轿车赴华东五市旅游途中,行至商亳高速公路虞城县路段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截止14日20时,已经造成11人死亡、9人重伤、35人轻伤,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目前,正值春季旅游旺季,“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旅行社、旅游汽车服务单位,必须站在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做好安全生产和服务的每一项工作。各旅行社不得租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核准的汽车公司车辆用于旅游接待服务;各旅游汽车服务单位,必须保证接待车辆安全运输,不得带故障上路,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和违规驾驶。
二、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检查和监督工作力度。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五一”长假前,各旅游、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旅游运输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运输的规定,清除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的交通事故发生。
三、要抓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凡发生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当地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上级旅游、安全监管部门接报后也要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协助当地政府组织指挥救助工作,共同采取得力措施,做好紧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亲临一线指挥,确保救援、善后的工作顺利进行。
四、做好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旅游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要使各旅行社、旅游汽车运输单位,每一个导游、领队和驾驶员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认真汲取近一段时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教训,保证游客的安全旅行。各级旅游、安全监管部门和各旅行社、旅游运输服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都要加强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安全预案,严防事故发生。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国 家 旅 游 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南宁市军分区拒不执行〔1990〕新中法经判字第12号判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南宁市军分区拒不执行〔1990〕新中法经判字第12号判决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11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宁市军分区拒不执行〔1990〕新中法经判字第12号判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南宁市军分区(简称“军分区”)收取河南省辉县市农机公司(简称“农机公司”)的60万元货款的根据,一是农机公司与军分区知青综合商店(简称“知青店”)之间购销合同中关于货款汇入军分区营建办账号的约定,二是知青店经理王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安排。而知青店为农机公司汇来的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138万元(包括汇入军分区帐号上的60万元)出具了收条。因此,在知青店存续期间,军分区在这笔60万元款项问题上与农机公司并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义务直接向农机公司返还。只是在知青店撤销以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文件判决由其承担知青店对农机公司的返还货款的责任。军分区承担责任仍然应当适用国发〔1990〕6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通知第三条,对南宁市军分区应依68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技术引进工作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进出口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科委党组《关于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方针的汇报提纲》的要求和国务院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组织好对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特制订本审查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引进技术的目的是借鉴国外适用而先进的科技成果,通过消化吸收、推广应用(消化吸收、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为工农业生产建设、技术改造和国防建设服务,促进我国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
第三条 引进的技术要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要适用、先进、可靠,要与国内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相衔接,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效果。
第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第三条原则,对技术引进的项目和进口成套设备项目中的技术部分,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组织审查。
第五条 通过对外贸易、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接受国外援助的途径而引进的技术都在审查范围之内。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从外国公司和科研单位购买的生产工艺技术、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进口样机,聘请专家指导,委托培训人员等;
(二)与外国企业、科研单位的合作研究和合作设计;
(三)委托外国咨询公司或科研单位提供咨询及其它方式的技术服务;
(四)进口成套设备、关键设备或仪器中的制造技术。
没有技术引进内容的纯属一般机械、电机、电器、仪器的设备进口不属于本办法审查范围之内。
第六条 技术引进工作要统筹安排,其主要依据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全国科学技术发展长远规划的要求和可能。技术引进的长远规划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国家进出口委、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委审查汇总,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作为全国科学技术长远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长远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技术引进规划为滚动的五年规划,每年修订一次。
第二章 技术引进项目的审定
第七条 凡技术引进项目,都要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详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附录一、二。
第八条 国家科委和国务院各部的科技部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科委按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限额,归口负责技术引进项目和成套设备进口项目的技术部分的审查。
第九条 凡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限额以上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向国家进出口委报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同时向国家科委报送两份,并附项目建议书审核意见书(附表一)三份,然后由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国家进出口委综合平衡、审查后列入年度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条 凡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形成后,对于拟引进的技术,必须经由本部门或本省、市、自治区的科技部门的论证和初审,并填写技术引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意见书(附表二)三份,然后报国家科委论证和审查后,由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书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所不可缺少的附件之一。
对重大项目,国家科委有权成立专家小组专门论证和审查。
第十一条 凡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限额以上项目,在技术部分经过第十条的论证与审查,并完成其他有关工作以后,向国家进出口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向国家科委报送两份。国家科委参加国家进出口委的综合平衡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凡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限额以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技术部分的论证与审查,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自行制定办法,并报国家科委和国家进出口委备案。本条所称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审批文件,均应报国家科委和国家进出口委及其他有关部、委备案。国家科委和国家进出口委在自收到之日起的二十天内有复审权。
第十三条 无论是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项目技术部分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我国国情和技术政策;
(二)引进的技术是否比国内现有的技术更为适用、先进、可靠,是否有利于提高国内科技和生产的发展,能否与国内科研、生产相结合;
(三)引进技术的标准是否与我国现行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协调一致;是否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通行标准;引进技术的标准是否有利于建立、健全和补充完善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
(四)引进的技术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五)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无论是限额以上项目或限额以下项目的引进单位对技术审查的结论如有不服,允许提出充分理由,由国家科委组织复议,但以一次为限。
第十五条 属于引进技术的合同,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委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注册以后应报送国家科委一份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国家进出口委联合颁发,并自颁发之日起请按此办法执行。
附:
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审核意见书
项目名称:
引进单位:
国 家 科 委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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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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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外 汇┃ ┃内 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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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外 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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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内 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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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国别: ┃
┃引进理由: ┃
┃ ┃
┃ ┃
┃ ┃
┃ ┃
┃ ┃
┃ 项目负责人 ┃
┃ 引进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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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科技司(局)或省、市、自治区科委审核意见: │
│ 主持项目审查负责人: │
│ 主管部科技司(局)或 │
│ 省、市、自治区科委盖章 │
│ 年 月 日 │
├─────────────────────────────────────┤
│专业归口部科技司(局)审核意见: │
│ 主持项目审查负责人: │
│ 专业归口部科技司(局)盖章 │
│ 年 月 日 │
├─────────────────────────────────────┤
│国家科委主管局审核意见: │
│ 主持项目审查负责人: │
│ 国家科委主管局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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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意见: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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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技术引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核意见书
项目名称:
引进单位:
国家科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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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方式┃ ┃
┠─────╂─────┰─────────┰─────┰─────────┨
┃项目金额┃外 汇┃ ┃外 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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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外 汇┃ ┃
┃ ┠─────╂─────────────────────────┨
┃来 源┃内 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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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国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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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理由: ┃
┃ ┃
┃ ┃
┃ ┃
┃ ┃
┃ ┃
┃ 项目负责人: ┃
┃ 引进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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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科技司(局)或省、市、自治区科委组织论证结论和审核意见: │
│ │
│ 主持项目审查负责人: │
│ 主管部科技司(局)或 │
│ 省、市、自治区科委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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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各部或省、市、自治区组织论证和审查主要人员: │
│ 单 位 姓 名 职 务(或职称) │
│ │
│ 专业归口部科技司(局)审核意见: │
│ │
│ 主持项目审查负责人: │
│ 专业归口部科技司(局)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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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科委组织论证结论和审核意见: │
│ │
│ 主持项目审查负责人: │
│ 国家科委主管局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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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国家科委论证和审查的主要人员: │
│ 单 位 姓 名 职 务(或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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