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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无害覆膜胶等两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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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无害覆膜胶等两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科[1996]356号




关于批准发布无害覆膜胶等两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总会)环保办:


  为鼓励环境保护产品的开发利用,统一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条件,现批准发布“无害覆膜胶”等两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号与名称如下:

  HJBZ010—9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害覆膜胶

  HJBZ011—9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虫蛀毛纺织品

  上述两项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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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卫生部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一、总 则
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工人农民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小型厂矿和田间作业的防暑降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3.防暑降温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土洋并举的方针和增产节约的精神,在具体措施上,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即技术、保健和组织措施。
4.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气象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防止中暑的发生。
各地区的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必要时可组成联合组织,共同制定计划,共同行动,并经常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6.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审查批准,自公布日起实行。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实施细则。

二、技术措施
7.厂矿企业应结合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部件、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
8.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
①首先是疏散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操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各种炉子移到车间外面(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温度很高的产品和半成品(如红钢锭、红热的铸件、锻件等)要尽快运到室外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一些不能尽快运出车间的红热部件,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应用喷雾降温时,应注意大量水蒸汽对工作地点的影响。
②新建和扩建的厂矿在合理布置热源方面,对于应用穿堂风的单跨或是双跨厂房,应当把热源尽可能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靠着背风面的外墙处;使室外空气进入车间时,尽可能先通过工人操作地带,然后再通过热源排出。同时,在设计厂房总体布置时,应将热加工车间设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对热加工车间,尽可能地不设计多跨厂房。热源比较集中的三跨厂房,应当把热跨布置在中间。
9.当各种热源(炉子和应用大量蒸汽的设备等)的发热表面的辐射热和对流热显著影响操作工人时,应尽量采取以下隔热措施;采取隔热措施后,其外表面温度要求不超过60℃,最好在40℃以下。
①对于温度很高的热源(如炉口),应尽量缩小其辐射面积。如水滴对生产过程有影响时,应采用循环水箱或隔热炉门;如水滴对生产没有影响时,则可采用各种水幕,如瀑布式水幕、铁皮水幕和铁纱水幕等。
②对于大型加热炉,退火炉等炉壁,可采用隔热材料和空气隔热层。隔热材料应就地取材,根据热表面温度情况可用石棉板、木丝板、草灰和青砖等。凡炉膛、设备等内表温度不宜增高时,应采用流动空气层、使热空气尽量从上部排出室外。
③小型锻炉可用青砖砌成隔热排气围炉结构,玻璃熔炉可用麻布水幕及排热罩等。
④凡产生大量蒸汽的发热设备,一般可在表面包复隔热材料(如用石棉混合耐火泥、草灰泥、白灰涂抹或稻草绳外涂纸筋石灰等)。如表面不能包复时,可用木丝板等制成隔热罩,从上部排出余热。
⑤轮船上的锅炉间以及拖拉机、挖土机等的热源或热表面,可用湿润的麻布和帆布隔热。
⑥为了防止太阳辐射热传入室内,应在房屋周围绿化,屋顶、墙壁刷白,窗玻璃涂刷云青粉;屋顶高度在5米以下,通风较差者,可考虑采用屋顶搭凉棚、加隔热层(双瓦、通风屋顶)或喷水等。
⑦工人操作处的地面温度超过40℃,例如轧钢车间的铁板地面和地下有烟道通过时,可利用循环水管,地下喷水或空气层隔热。
⑧农业生产和工地露天作业,地点较为固定时,可采用活动布幕或用树枝芦席等搭盖凉棚,以减少太阳辐射。
10.高温车间的防暑降温,应当首先采用自然通风:
①炎热地区的单跨和双跨车间,应当尽量采用以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应用穿堂风的车间,可根据当地的气候情况(冬天的温度、台风、暴雨的影响)、工艺特点、车间余热量的大小,采用“侧窗式”或是“开敞式”围护结构。
②单跨的厂房应利用下侧窗、下开敞口、大门、地脚窗进行自然通风。多跨厂房可根据跨数的多少适当加大“侧窗”或“开敞”的面积。下侧窗或下开敞口离车间地面的高度应在0.3~0.8米(应考虑防汛、防台风的具体措施)。
③应用下开敞式自然通风的车间,在冬天主导风向的迎风面,应当用抹泥席棚围住,或安装可以拆卸的围护结构。
④凡是有炉子和放散大量有害气体设备的上部,应有挡风板天窗(即气楼)。挡风板可以用木板、石棉板或玻璃等材料制成。
跨度小、宽度窄、没有炉子和穿堂风大的车间,可不设置天窗。在这种房中已安设天窗的,也可以不设置挡风板。
⑤冬天不太冷的地区,有相当大余热量的车间,有挡风板的天窗可以延长天窗屋檐挡雨,不设置窗扇。
11.新建、扩建厂矿高温车间的厂房建筑,为使自然通风畅通,首先应考虑建筑方位与自然通风的关系,使厂房的纵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垂直,并防止阳光直射到工作地点。
厂房的纵轴必须东西向时,应采取遮阳措施(如涂云青粉、挂布帘、搭凉棚、绿化等)。
建筑物之间应有适当的间距。一般应用穿堂风的厂房,根据自然通风的要求,厂房迎风面与前一建筑的合理间距应为前一建筑高度的三倍以上。
厂房迎风面不宜建置附属建筑(坡屋、小屋等);如果生产工艺的要求必须设置辅助房屋时,则应设有足够的进风口。
12.除工艺过程的要求或其它有特殊需要的车间,应装设全面机械通风外,一般高温车间可利用自然通风外,还应根据温度、辐射热、气流速度的情况,在局部工作地点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①在辐射热很小而需要一定风速的车间,可采用送风风扇,如普通天轴风扇、机床风扇、轴流风扇和拉风扇等(机械加工等冷作业,根据劳动强度不同,最高风速宜为2~4米/秒;一般车间最高风速不超过6米/秒)。
②在气温很高、辐射强度较大的工作地点,除车间内空气不宜回用者外,首先应采用喷雾风扇。喷雾风扇的风速一般以不超过8~10米/秒为宜,喷的雾点的直径应在100微米以下。送的风要尽可能从侧面吹到人体和受到辐射热的部分。
喷雾风扇的高度应在0.5米以上,避免直接吹向地面,以防止灰尘飞扬。选择地点时,应尽量吸入室外新鲜空气,根据工作要求,应选取不同大小型号和射程的喷雾风扇。
③凡工艺过程不能有细小水滴及需要大量室外新鲜空气的工作地点,可采用空气淋浴。
13.高温、高湿及放散有害气体的车间,如各电解、印染、缫丝车间等,应根据工艺特点,采用隔热、自然通风、机械送风及机械排风装置(隔热排雾罩等)。
14.对于特殊高温作业场所,如高温车间的天车,应采用隔热、送风或小型空气调节器等设备(在使用空气调节器时,驾驶室内温度一般不应超过30℃,风速不应超过0.5米/秒),并应注意补充新鲜空气。在高温设备或炉内进行抢修及其它工作时,应采用送风、抽风、喷雾、穿湿衣服等措施。
15.砖瓦工业的轮窑,不要过早出热窑,应尽量提前打开窑门和火眼盖通风,并淋水以加速砖瓦的冷却,再用风扇或喷雾风扇送风及隔热,以降低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减少辐射热。
16.在采用一些技术要求较高、投资较大的设备时,必须先经详细的了解和设计,才能施工和安装;交工时应有验收制度,以防止效果不良,造成浪费。
17.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均应有专人管理,除按时检修维护外,每年在暑季到来前应大检修一次,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18.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应定时测定和记录车间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车间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对于各种隔热通风设备,应进行效果评价。小型厂矿自己不能测定时,可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协助解决。

三、保健措施
19.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就业前(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20.炎热时期应组织医务人员深入车间、工地和田间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对于曾患过中暑者及老年、体弱、孕妇和未成年工尤应注意。如发现有轻症中暑症状,应立即使之到凉爽地方休息,并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中暑的诊断和急救办法如附件。
21.发生中暑时,基层卫生部门或单位应进行登记和报告。重症中暑应在24小时以内用电话和书面报告;轻症中暑按月统计,向当地防暑降温联合组织或卫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调查,了解发生原因,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22.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包括田间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等),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有条件的地区及单位可要求水温达到10℃左右。
①清凉饮料的供应量,可根据气温、辐射强度大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分别供应。轻体力劳动一般每日每人供应量不宜少于2~3升,中等或重体力劳动不宜少于3~5升;但应防止暴饮。
②在饮料的配制、冷却、运输及供应过程中,必须加强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污染,保证饮料的清洁卫生。
23.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工人,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白色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供给工人手套、鞋、靴罩、护腿、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并加强对防护服装的清洗、修补和管理工作。
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
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

四、组织措施
24.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尽可能白天作“凉活”,晚间作“热活”,并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制度。
25.在炎热季节,为保证工人的充分休息,减少疲劳,应注意以下几项:
①调整工人集体宿舍,将同一班次的工人调在一起,避免互相干扰而影响睡眠。②开展家属的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工人下班回家后能吃好、睡好、休息好。③为保证工人充分休息,尽量精简会议,做到有劳有逸,避免加班、加点。
26.在暑季应根据生产的工艺过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法,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
27.高温作业车间应设工间休息室,并要求做到:
①休息室应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的影响。
②休息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室内温度一般以30℃以下为宜。
③休息室内要求设有靠椅、饮料,如有条件可增设风扇或喷雾风扇及半身淋浴等。
28.结合除害灭病讲卫生,应对高温作业工人和农民加强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


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机械部


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1997年3月21日,机械部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解释》,为了切实保护摩托车购买者(拥护)的合法权益,明确摩托车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摩托车商品(以下简称摩托车)。
第三条 摩托车“三包”有效期为一年或行驶6000千米,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 无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时间。“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驶里程以摩托车里程表显示的数字为依据。如发现购买者自行调整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字,则按满6000千米计算。
第四条 摩托车“三包”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热情服务,认真负责。摩托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购买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也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是摩托车实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购买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三包”具体办法或承诺。
第七条 生产者(供货者和摩托车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必须是合格产品,并随车携带该车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 GB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 “三包”凭证必须包括附件1 的内容。
(二)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在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携带的资料或“三包”凭证上写明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要求,并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
(五)向负责维修业务的修理者提供技术资料,组织培训维修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单位的修理业务,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六)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摩托车。
(二)执行进货开箱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和不合格的摩托车。
(三)销售时,应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产品质量,当面向购买者交验摩托车;向购买者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核对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介绍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知识。
(四)应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五)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查询、投诉。
第九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承担“三包”期内向购买者免费修理业务和超过“三包”期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摩托车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向购买者当面交验修好的摩托车和维修记录。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和电话咨询服务。
(八)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接收购买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摩托车出现性能故障时,按以下办法进行修理。
(一)购买者凭“三包”凭证和发票到指定的修理单位进行检查、修理。提倡修理者开展上门修理服务。
(二)在销售地未设修理单位的和在异地购买摩托车的,购买者可与生产者、销售者或指定的修理者协商解决修理办法及可能存在的运输问题。
(三)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实施细则“三包”修理条件的,由修理者免费(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修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购买者免费更换同型号摩托车:
(一)自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内,车辆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时,由购买者选择更换或修理摩托车,销售者应当按购买者的要求进行换货或修理。
(二)自售出之日起超过15日,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三)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由修理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第十二条 销售更换摩托车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产品或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购买者。
第十三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期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为购买者办理退货:
(一)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车辆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时,购买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二)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更换条件,但销售者无法满足购买者更换同型号摩托车的,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三)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更换条件,销售者有同型号摩托车可为购买者更换,购买者不愿意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予以退货,但对使用过的摩托车每日按货款2‰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日期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因无配件待修时间。
第十五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退货的,销售者除按上述第十四条规定将费用退还给购买者外,还应承担购买者已交纳的附加费、车船使用费、保险费、牌照费、行车执照工本费、审验费、养路费等合理费用。
自售出之日起超过7日退货的,销售者只承担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费用,其余费用由购买者承担。
第十六条 生产者或供货者的提供的修理费用,在各个流通环节不得截留,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摩托车,不实行“三包”:
(一)自购车之日起一年以上(以有效发票为准,扣除修理占用或无零配件待修时间)的;
(二)行使里程超过6000千米的;
(三)购买者因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四)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
(五)无“三包”凭证或有效发票的(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六)涂改的“三包”凭证或与“三包”凭证上产品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不符的)摩托车;
(七)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购买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分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三包的,购买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购买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机械工业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1.摩托车三包凭证
三包凭证是摩托车购买者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三包凭证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摩托车型号;
(2)销售单位名称;
(3)用户姓名;
(4)用户通讯地址;
(5)用户联系电话;
(6)车架号;
(7)发动机号;
(8)出厂日期;
(9)购车日期;
(10)发票号码;
(11)修理单位名称;
(12)修理单位地址;
(13)修理单位电话;
(14)修理单位邮政编码;
(15)修理单位联系人;
(16)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及退、换货证明,交验日期,维修(或处理)人员签字。
对维修的车辆,应详细记录每次维修情况和故障处理情况,以备核查并作为进行换货、退货的凭证。

附件2:摩托车性能故障表
┌─┬─────┬──────────────────────────────┐
│序│零部件名称│ 故 障 及 情 况 │
│号│ │ │
├─┼─────┼──────────────────────────────┤
│1│ 整 车 │(1)跑偏,手握方向把在直线行驶时感到摩托车规律性偏向一方。│
│ │ │(2)整车明显抖动。 │
├─┼─────┼──────────────────────────────┤
│ │ │(1)转速失控而飞车,造成发动机报废。 │
│ │ │(2)连杆断。 │
│2│ 发动机 │(3)活塞销断。 │
│ │ │(4)活塞破裂。 │
│ │ │(5)不能起动。 │
│ │ │(6)发动机有明显敲缸声,活塞裙部拍击气缸壁发出声响,经调整│
│ │ │ 不能排除。 │
├─┼─────┼──────────────────────────────┤
│ │ │(1)因结合面不平、气孔、裂纹、火花塞孔滑牙造成的严重漏气。│
│ │ │(2)气门烧蚀,关闭不严,经研磨不能排除。 │
│ │ │(3)气门座严重烧蚀,造成关闭不严。 │
│ │ │(4)气门锁夹破裂。 │
│3│ 气缸盖 │(5)气门弹簧破裂。 │
│ │ │(6)气门摇臂破裂, │
│ │ │(7)簧片阀断裂。 │
│ │ │(8)减压阀断。 │
│ │ │(9)气缸盖螺栓断。 │
├─┼─────┼──────────────────────────────┤
│ │ │(1)缸体严重破裂,严重裂纹。 │
│4│ 气缸体 │(2)气缸套可见明显拉痕。 │
│ │ │(3)活塞与缸套粘连。 │
├─┼─────┼──────────────────────────────┤
│ │ │(1)有裂纹砂眼,明显漏油、漏气。 │
│ │ │(2)曲轴箱结合面衬垫局部破损,结合面漏气、漏油。 │
│5│ 曲轴箱 │(3)正时齿轮断齿,齿面严重破损或剥落。 │
│ │ │(4)正时齿轮紧固螺母脱落。 │
│ │ │(5)正时链条断裂。 │
├─┼─────┼──────────────────────────────┤
│ │ │(1)活塞破裂、掉顶、烧顶、卡死。 │
│6│ 活 塞 │(2)活塞销卡簧断开、脱落,引起缸套严重拉伤。 │
│ │ │(3)活塞环断。 │
├─┼─────┼──────────────────────────────┤
│ │ │(1)断裂、变形。 │
│7│ 连 杆 │(2)连杆轴承烧蚀、破碎、保持架开裂。 │
│ │ │(3)连杆螺栓断、螺母松脱。 │
├─┼─────┼──────────────────────────────┤
│ │ │(1)曲轴断裂,烧蚀、破碎或咬死,明显弯曲变形。 │
│8│ 曲 轴 │(2)曲柄销严重磨损、烧蚀。 │
│ │ │(3)主轴承烧蚀、卡死、破损、保持架开裂。 │
│ │ │(4)输出齿(链)轮严重磨损断齿。 │
├─┼─────┼──────────────────────────────┤
│ │ │(1)断裂。 │
│9│ 凸轮轴 │(2)凸轮严重磨损、烧蚀。 │
│ │ │(3)轴径严重磨损。 │
│ │ │(4)凸轮轴齿(链)轮断齿,齿面严重磨损或剥落。 │
├─┼─────┼──────────────────────────────┤
│10│ 化油器 │本体、浮子室裂纹引起漏油。 │
├─┼─────┼──────────────────────────────┤
│11│ 消声器 │焊缝开焊。 │
├─┼─────┼──────────────────────────────┤
│12│ 机油泵 │卡死。 │
├─┼─────┼──────────────────────────────┤
│13│ 离合器 │机件损坏引起不能切断或不能传递扭矩。 │
├─┼─────┼──────────────────────────────┤
│ │ │(1)轴断或齿轮损坏,机壳损坏。 │
│14│ 变速器 │(2)各轴承损坏或严重磨损。 │
│ │ │(3)变速器拔叉严重磨损,超过维修极限值,变形或断裂。 │
│ │ │(4)输出链轮轴断,链轮损坏。 │
├─┼─────┼──────────────────────────────┤
│15│ 减速器 │(1)减速器损坏。 │
│ │ │(2)轴承损坏,被动齿轮严重磨损、剥落、断齿。 │
├─┼─────┼──────────────────────────────┤
│ │ │(1)传动轴脱落、断、万向节与花键轴脱开,花键轴扭断或断裂。│
│16│轴传动系统│(2)传动轴有明显扭曲变形,严重不平衡。 │
│ │ │(3)花键轴因严重磨损而松旷、扭曲变形,花键严重破损。 │
│ │ │(4)传动轴联轴器损坏。 │
├─┼─────┼──────────────────────────────┤
│ │ │(1)差速器损坏,壳体裂。 │
│17│ 差速器 │(2)半轴损坏,半轴套管断裂。 │
│ │ │(3)差速器十字轴断裂。 │
│ │ │(4)行星齿轮严重磨损超过维修极限值或断齿。 │
├─┼─────┼──────────────────────────────┤
│18│ 车 架 │关键部位裂纹、车架断裂。 │
├─┼─────┼──────────────────────────────┤
│19│ 减震器 │减震器杆断。 │
├─┼─────┼──────────────────────────────┤
│20│ 悬挂系统 │(1)U型螺栓断,螺纹损坏。 │
│ │ │(2)钢板弹簧吊耳断裂、严重变形。 │
├─┼─────┼──────────────────────────────┤
│ │ │(1)轮销严重开裂。 │
│ │ │(2)外胎爆裂、龟裂,在6000千米内不正常磨损及严重磨损超│
│21│ 车 轮 │ 过维修极限值。 │
│ │ │(3)幅板断裂。 │
│ │ │(4)幅条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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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行驶中制动操纵杆断裂。 │
│ │ │(2)制动钢索断裂。 │
│ │ │(3)制动系统停车时失效、无法调整。 │
│22│ 制动系统 │(4)制动鼓轮裂纹。 │
│ │ │(5)制动蹄块断裂。 │
│ │ │(6)液压制动系统由于泄漏、气阻、泵压明显降低、钳块卡滞造成│
│ │ │ 制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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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起动电机损坏,使发动机不能起动。 │
│ │ │(2)发电机(或磁电机)损坏,不能发电。 │
│23│电气基仪表│(3)发电机连接端键断,不能发电。 │
│ │ │(4)因加工装配等原因造成发电机(或磁电机)转子与定子相碰。│
│ │ │(5)电缆线总成烧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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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性能故障的判断以摩托车行业标准QT/T29117.6-93 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