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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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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专利条例
(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3号)

  《广东省专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应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利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激励

  

  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专利技术和设备,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和引进先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拥有量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拥有量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产业项目立项与验收的重要指标,采取措施促进专利的有效应用,提高专利产业化水平。

  第十一条承担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另有约定的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本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对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

  

  第三章应用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应用工作,支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对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应用专利技术。

  第十八条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

  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支持专利技术交易机构、网络专利交易平台的建立和发展,提高专利技术交易服务水平,推进专利技术商品化。

  第二十条拥有专利资产的单位有合并、分立、上市、改制、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利权质押等方式促进专利应用。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和主要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专利,省人民政府认为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依法决定在批准范围内推广应用。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四章保护

  

  第二十三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具有等同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实施其专利。

  前款所称等同技术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二十四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实施其专利。

  前款所称近似,是指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侵权行为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证据,以及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

  (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五)当事人之间无仲裁约定且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属于该专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范围。

  第二十八条专利行政部门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等有关资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指定三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第三十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勘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计算机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

  (五)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可能转移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向被请求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送达勘验检查通知书;被请求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三十二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认为当事人有可能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而造成他人损失的,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和担保,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采取封存、暂扣措施。专利行政部门采取封存、暂扣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制作封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

  被请求人对被封存、暂扣物品提供担保的,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

  第三十三条专利行政部门对暂扣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当事人对已被封存的物品,不得擅自拆封、转移、毁损、变卖。

  第三十四条专利行政部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三十五条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一)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二)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

  (三)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驳回请求的决定;

  (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三十七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责令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展会期间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以采取调解、协议裁决或者行政处理等处理方式。

  专利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理时,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责令被请求人立即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

  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三十九条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的处理请求;

  (二)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

  (三)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

  (四)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第四十条专利行政部门对查获的假冒专利产品和标识应当予以销毁。

  

  第五章服务

  

  第四十一条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化建设,规范专利信息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专利信息服务网络和重点行业、产业专利数据库。

  第四十二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监测和通报重点区域、行业、产业和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为政府决策及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服务。

  第四十三条从事专利代理、检索、评估、许可贸易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专利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法律法规和有关专利知识的宣传,加大对专利工作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鼓励开展青少年专利基础知识教育,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可以开设专利知识课程。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上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以下重大经济活动实行专利审查:

  (一)涉及专利的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的制定;

  (二)涉及重要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

  (三)涉及国家利益并拥有重要专利的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

  (四)涉及专利的重大项目和产品的政府投资活动;

  (五)规模以上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专利的重大经济活动。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立项的各类重大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在实行股份制改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转让相关专利时,应当报当地项目管理部门和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后,可以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根据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查意见,依法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省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上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进行执业监督。

  专利代理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五十条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专利行政执法职权与程序向社会公开,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专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假冒专利、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向专利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专利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专利评奖、专利转让、举办会展、出版专利项目汇编或者发明人名录等名义,骗取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等的财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侵犯专利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该行为。

  第五十四条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专利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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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经济、商务、国资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和支付工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有工资支付事项。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工资支付中的问题,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等。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等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事假;
(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工资支付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没有国家或行业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期间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规定的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期间;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间;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期间;
(四)当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期间;
(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期间;
(六)担任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期间;
(七)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出任法院陪审员或证人参加审判活动期间;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期间。
第二十七条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财务账册、财务报表、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阻挠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报酬权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同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并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或者按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户上,专项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经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偿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除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处理外,应当对其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察。
列入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影响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通报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信用征集机构。
列入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付清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且在6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原公布和通报的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
第三十四条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请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停工、怠工事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会作出答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后,工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
(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五)未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增加劳动者工资的;
(六)其他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按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第三十七条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工资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工资的,应当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
第三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生活困难的申诉人应当减免仲裁费。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不及时支付工资可能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
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
(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
(三)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
(五)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
(七)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对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拒绝、阻挠劳动保障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二)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三)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四)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等。
(二)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92天。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按每日8小时、每月1674小时进行折算。
(三)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四)克扣工资,是指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五)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第二十八条规定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第十六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计算;
(四)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印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民委发〔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由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编制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国家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

  “十二五”时期是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关键时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力量帮助这些民族加快发展步伐,走上共同富裕道路,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对于维护边疆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本规划所称的人口较少民族是指全国总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28个民族。这些民族是:珞巴族、高山族、赫哲族、塔塔尔族、独龙族、鄂伦春族、门巴族、乌孜别克族、裕固族、俄罗斯族、保安族、德昂族、基诺族、京族、怒族、鄂温克族、普米族、阿昌族、塔吉克族、布朗族、撒拉族、毛南族、景颇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仫佬族、土族。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28个人口较少民族总人口为169.5万人。

  本规划范围是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包括2119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行政村(以下简称“聚居村”)、71个人口较少民族的民族乡、16个人口较少民族的自治县、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自治州。

  一、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现状

  (一)人口分布情况。

  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总人口701.7万人,其中人口较少民族153.5万人,占21.9%,占28个民族全国总人口的90.6%。其中,2119个聚居村总人口272.7万人,人口较少民族136.0万人,占49.9%;71个民族乡总人口68.4万人,人口较少民族20.5万人,占30.0%;16个自治县总人口378.1万人,人口较少民族69.3万人,占18.3%;2个自治州总人口172.7万人,人口较少民族33.4万人,占19.3%。

  (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成效。

2005年,国务院批准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对全国总人口在10万以下的22个民族聚居的640个行政村给予重点扶持。规划实施6年来,共投入各项资金37.51亿元,实施项目11168个,基本实现了“四通五有三达到”的规划目标,人口较少民族面貌发生了新的历史性变化。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显著改善,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事业稳步推进,发展能力逐步增强,呈现出生产发展、生活提高、生态改善、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贫困问题突出,发展差距仍然较大。到2009年底,2119个聚居村有贫困人口89.1万人,贫困发生率32.7%,高于全国(3.8%)28.9个百分点,高于民族自治地方(16.4%)16.3个百分点。特别是云南的独龙族、怒族、景颇族,西藏的珞巴族,新疆的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等,所在的地区自然条件相对恶劣,脱贫难度大。

  2.基础设施不完善,瓶颈制约仍然存在。2009年底,在2119个聚居村中,不通公路的村占42.2%,不通电的村占11.0%,没有安全饮用水的村占35.2%。通村公路标准较低,晴通雨阻。农牧业基础薄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

  3.缺乏特色产业支撑,群众收入仍然较低。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农业产业化程度低,二三产业发展滞后,特色产业规模小,农民增收渠道狭窄。2009年,2119个聚居村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2591元,相当于民族地区平均水平(3369元)的3/4、全国平均水平(5153元)的1/2。

  4.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民生问题仍然突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学前教育普及率普遍较低,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率低,寄宿制学校规模小,职业教育薄弱,双语教育发展滞后。2009年,16个人口较少民族的自治县农牧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5.8年,有的民族青壮年文盲率较高。在2119个聚居村中,没有卫生室的村占30.7%,有的村虽有卫生室但缺医少药,还有43.8%的村没有合格医生。居住简易住房的户数有14.7万户,占总户数的22.2%;有28.7万户农户没有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占43.3%。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不高。

  5.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完善,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文化基础设施条件薄弱,文化艺术专业人才缺乏,文化艺术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强等。2009年底,在2119个聚居村中,没有文化活动室的村占39.8%。群众读书看报难、收听收看广播影视难、开展文化活动难等问题仍较普遍。特别是一些人口较少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流失、失传等现象比较严重,直接影响着中华文化的多样性。

  6.基层组织建设较为薄弱,自我发展能力仍然不强。一些地方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较为薄弱,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滞后。社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较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存在不少隐患。2009年,71个民族乡参加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农民仅占1.8%。受地理条件和社会发展程度制约,群众当家理财、科技应用和自我发展能力较弱。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切实改善民生为核心,以转变发展方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主线,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发展保障能力;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展社会事业,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民族文化建设,促进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培养造就各类人才;增强民族团结,构建和谐家园,促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发展。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的建设和城乡发展,加强规划引领,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保障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各民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充分感受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对口支援,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地区开展对口帮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激发各族群众发掘自身潜力和发挥主观能动性,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民族特点、地域特征和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因族举措、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梯次推进,各有侧重地“夯基础”、“促发展”、“达小康”。

  5.坚持民族团结,和谐发展。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发展促稳定,以稳定保发展,共建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美好家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基本实现“五通十有”,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基本实现“一减少、二达到、三提升”。具体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通油路,通电,通广播电视,通信息(电话、宽带),通沼气(清洁能源);有安全饮用水,有安居房,有卫生厕所,有高产稳产基本农田(草场、经济林地、养殖水面)或增收产业,有学前教育,有卫生室,有文化室和农家书屋,有体育健身和民族文化活动场地,有办公场所,有农家超市(便利店)和农资放心店。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贫困人口数量减少一半或以上;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平均或以上水平;1/2左右的民族的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或以上水平;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民生保障水平、自我发展能力大幅提升。

  到2020年,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发展更加协调、生活更加富裕、环境更加美好、社会更加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一)加强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大幅提升发展保障能力。

  基础设施是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的重要保障。要继续把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放在优先地位,着力提升发展保障能力。

  1.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加强具备条件的自然村通公路和村庄内道路硬化建设,满足人口较少民族群众的基本出行需求。加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建设,改善农村公路网络状况,提高农村公路安全水平和整体服务能力。推进乡镇客运站建设,加强口岸公路、国边防公路、红色旅游公路建设,支持重要水运通道和便民内河水运设施建设。

  2.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本农田和草场建设,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步伐,支持农田排灌、土地整治、土壤改良、机耕道路(牧道)和农田林网建设。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田头水柜、集雨水窖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大水源工程建设力度,推进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加强中小河流、山洪地质灾害治理和农村河道水系整治,加快水毁灾毁水利工程修复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水源保护及水污染防治。

  3.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综合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干线光缆建设,加快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移动网广覆盖和宽带通信工程,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的信息网络覆盖率,力争行政村基本通宽带,自然村和交通沿线通信信号基本覆盖。

  4.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提升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不通电行政村、自然村用电问题,实现无电地区电力全覆盖。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沼气、节能灶、小水电代燃料、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站等农村生态能源建设。

  5.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搞好乡村规划,优化村庄布局,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危房改造步伐,推进游牧民定居。鼓励和支持农牧民建设富有地方特点、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的抗震安全节能环保型住房。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搞好农村排水、河道疏浚以及垃圾、污水处理,支持农牧民改水、改厨、改厕、改圈,改善人居环境。实施农村社区建设创建活动,加快农村社区便民、利民网点建设。注重村庄安全建设,防止灾害对村庄的危害。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继续推进退牧还草、防护林体系建设、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大对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防沙治沙工程、水土保持的支持力度,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加快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生态移民,搞好易地扶贫搬迁,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对守边固土不能实施移民搬迁的边民实施更加有效的生活保障措施,努力改善边民的生存环境。

  7.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以人口较少民族的民族乡、自治县、自治州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加强小城镇供水、基础道路、农贸市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小城镇产业功能,把中心镇、重点镇建设成为生产要素集聚和承载农村人口转移的重要区域,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街道或乡镇,促进特色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聚。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交通基础设施

  ——实施畅通工程。除西藏外,力争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和80%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提高人口较少民族县(市)通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

  ——自然村和村庄道路。开展具备条件的自然村通公路、村庄内道路硬化工程。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旱作节水农业示范、草原建设等。国家实施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不断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扶持力度。

  ——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农村土地开发整治的支持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快解决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库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予以适当倾斜。

  农村信息进村入户

  ——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农村电脑普及工程。基本解决2119个建制村通宽带、1523个自然村不通电话问题。加强71个民族乡镇、16个自治县、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电脑普及率。

  农村能源建设

  ——实施无电地区送电工程。234个不通电的行政村解决生产生活用电,544个自然村解决生活用电,解决3.9万户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基本实现户户通电。

  ——实施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解决57.1万户农牧民户用能源问题。因地制宜推广沼气,实施一池三改,通过建沼气池带动改厨、改厕、改圈。推广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试点项目。

  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牧户实施危房改造。

  ——实施农村改水改厕项目。在2119个行政村(66.2万户)修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健全农村饮水安全水质卫生监测网络,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合格率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实施村容村貌整治工程。在2119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开展村庄整治,促进村庄布局优化、住房安全节能环保特色化、饮水安全化、道路硬化靓化、排水有序化、厕所畜厩卫生化、能源生态化、垃圾收集定点化、村庄绿化美化、村容村貌整洁化。

  生态保护和建设

  ——生态示范创建。开展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国家级生态村镇建设培训和指导。

  ——移民搬迁。对人口较少民族缺乏生存条件地区和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3万户、12万人有计划地实施搬迁,缓解迁出地人口压力,改善迁入地生产生活条件,拓展脱贫致富渠道,恢复和保护迁出地生态环境。

  ——生态建设工程。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防护林体系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退牧还草、石漠化综合治理等工程。

  小城镇建设

  ——中心城镇建设。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在资源开发、旅游度假、加工制造、商贸流通、民族文化等方面特色突出的小城镇加快发展,在实施百县中心镇建设等工程中对71个民族乡镇、16个自治县、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予以倾斜安排。

  (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群众增收。

  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是增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发展内生动力、增加群众收入的重要途径。要着眼于打造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的产业支撑,加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发展现代农牧业,加快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结构调整和传统种养方式转变,大力推进二三产业发展,全面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1.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生态绿色农业、设施农业、循环农业和节约型农业,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继续支持种养业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等项目。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推广,健全农业服务体系,提高农业装备水平。促进和优化优势农产品区域化布局和专业化生产,形成一批区域布局合理的优质特色农产品产业基地。

  2.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推进特色农牧产品精深加工,培育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提升农业综合效益。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牧民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经济联合体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

  3.拓宽增收渠道。大力发展特色林果和种植业、养殖业、庭院经济、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文化旅游等优势产业,支持特色产业县、乡(镇)、村的发展。做大做强民族特色建筑业、民族文化产业、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民族传统手工业、民族软件、民族医药、民族特色餐饮等一批民字号产业,打造民族品牌,拓宽增收渠道。发展乡村集市贸易,推动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加快实施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及对外经济合作,扩大边民互市贸易点设置,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大力推进劳务经济产业化发展,建设一批体现民族地域特点的特色劳务基地,树立并宣传、推介一批劳务品牌,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4.加强扶贫开发。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人口较少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突出困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群众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帮助人口较少民族贫困群众拓宽致富门路,促进增加收入。

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群众增收工程

  现代农业建设

  ——实施现代农业建设工程。国家实施的现代农业示范、种养业良种工程、动物防疫体系、植保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监测、农村经济信息服务系统、生猪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渔港工程建设等工程,对符合条件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给予积极支持。

——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建设高效种植和养殖基地,加大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产品储藏保鲜和产地批发市场的扶持,延长农业产业链,促进农业增产增效。

  ——国家有机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推动有机产品生产区域化发展,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建立国家有机产品生产基地和国家有机产品生产示范县。

  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乡村综合开发。国家现有的农业深加工示范工程、农村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镇工程,优先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农产品深加工骨干企业,大力支持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生活日用品批发市场、农资连锁经营、配送中心等建设。

  ——农村服务业建设。商业示范社区创建、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早餐示范工程、家政服务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边销茶储备等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倾斜。2119个行政村有经营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从事商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商店或农家超市。71个民族乡镇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个标准化的农贸市场(边贸市场)。

  ——乡村旅游特色县、乡镇和村庄建设。开展乡村旅游特色县乡、村庄试点,积极发展自然生态旅游、乡村休闲度假旅游、民俗文化旅游、农业观光旅游、健康养生体验旅游,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打造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精品线路。

  ——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工程。培育和壮大民族品牌产业,发展民族软件、民族医药、民族手工业、民族特色餐饮、民族特色建筑业、民贸民品、民族文化产业等。

  ——实施劳务经济产业化发展项目。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建设一批集制作、培训、销售、展示为一体,体现民族地域特点的民族刺绣、民族服饰、民族刀具、民族地毯、民族家具、民族器乐、民族食品、民族餐饮、民族旅游以及碧玉奇石加工、特色林果业、农产品深加工等特色劳务基地,吸纳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发展烟叶生产。加强烟田基建,进行烟叶仓储、复烤和配送建设,重点培育云南、贵州的卷烟行业知名品牌。

  ——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等工作,促进县域特色产业和县域经济的发展。

  ——实施星火计划。支持农业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开发和应用,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农村区域和城镇科技发展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科技培训。

  扶贫开发

  ——实施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贫困村整村推进。实行水、电、路、气、房和优美环境“六到农家”,扶持贫困村整体脱贫。

  ——实施以工代赈工程。加强人口较少民族贫困地区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乡村道路、草场建设、饮水安全和小流域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立覆盖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人口较少民族“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1.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好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巩固提高“普九”水平。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支持改善高中阶段学校办学条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向人口较少民族倾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积极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政策、免学费政策,广泛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在民族院校继续设立人口较少民族预科班,高校民族班、预科班,适当向人口较少民族倾斜。大力推进双语教育,开发少数民族语言教学资源,加强双语教学质量监测和双语师资队伍建设。开设人口较少民族校本课程。加强青壮年特别是妇女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扫盲工作,推进现代远程教育。

  2.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牧区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推进人口较少民族的自治县县级医院、民族乡卫生院、聚居村卫生室建设。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向人口较少民族自治县、民族乡、聚居村延伸药品配送网络,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开设零售药店。巩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及政府补助标准。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能力建设,加大对地方病、传染病的防治力度,提高突发公共卫生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推动边远地区开展远程医学活动。推进民族医药事业加快发展,支持民族医药基础设施、民族医药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推进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扶持民族医药业发展。加强县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和基层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的奖励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大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力度。继续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

  3.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加大对劳动力的培训,支持劳动力转移就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大力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发展就业中介组织,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现全制度覆盖。

  4.加快建设社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建立健全救助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实现社会救助全覆盖;改善福利设施基础条件,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州、县级综合性福利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加强防灾减灾工作,指导灾害应急救助县级指挥系统建设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民生保障工程

  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办好预科班和民族班。民族院校继续设立人口较少民族预科班,高校民族班、预科班适当向人口较少民族倾斜。

  ——双语教学质量监测。在试点基础上增加教学监测点,促进双语教育。

  ——开发人口较少民族校本课程教材。编写人口较少民族校本课程教材。

  ——希望工程。对2个自治州、16个自治县、71个民族乡在希望小学援建力度和济困助学资金帮扶方面加大倾斜力度。

  ——春蕾计划。帮助失学女童重返校园,促进教育的性别平等。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完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继续实施《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对纳入《建设方案》备选项目库的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

  ——卫生人才培养。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开展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对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村卫生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优先为71个民族乡镇卫生院和2119个村级卫生室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实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项目。提高161个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县卫生监督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争取在5年内所有卫生监督人员轮训一遍。

  ——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优先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

  ——实施妇幼保健项目。在2119个行政村、71个民族乡镇、16个自治县、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实施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艾滋病母婴阻断等项目。优先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试点。

  ——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66.2万户农牧户中开展“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资格确认,给予项目户奖励资金,鼓励计划生育。

  ——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开展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地市级和县级民族医医院和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重点建设人口较少民族的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及16个自治县民族医医院或民族医专科。

  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

  ——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倾斜安排。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全国就业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城市创业服务体系一体化项目实施向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倾斜。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逐步将16个人口较少民族自治县和其余的145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所在县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

  ——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帮助人口较少民族青年创业就业,促进少数民族青年发展。

  加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国家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给予倾斜。有条件的人口较少民族自治州、县有一所以养老、助残、救孤、救助流浪儿童为重点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和一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综合社会福利中心的、具有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

  ——支持71个民族乡镇建设示范性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示范性社区社会工作站。

  ——人口较少民族的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及16个自治县新建县级殡仪馆或对现有县级殡仪馆进行更新改造。

  ——防灾减灾。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自治县灾害应急救助县级指挥系统建设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民族文化。

  文化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要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口较少民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广播电视台和发射台(站)、互联网公共信息服务、新华书店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解决已通电“盲村”广播电视信号覆盖,力争基本实现“户户通”。重点建设一批人口较少民族标志性文化设施(特色博物馆、民俗馆或民族文化体育场院等)。加大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倾斜力度。

  2.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对人口较少民族给予优先支持。重点扶持体现人口较少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建设。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支持力度,打造一批精品力作。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推出一批骨干人才。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设备技术改造,推进人口较少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处理。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能力,加强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工作。支持民族语文音像制品、书报刊等文化产品的出版发行。优先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对外文化交流。

  3.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编制实施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对濒危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支持珍贵民族文物征集,加强对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加快人口较少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进程。扶持文献古籍、口头传承古籍的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培养建立古籍专业人才队伍,加强人口较少民族口头传承古籍及濒危语言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培育一批非物质文化生产性保护企业和示范基地。大力推动文化生态整体性动态保护,建立一批人口较少民族文化生态乡、村。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工程,推进民族特需商品传统工艺和技术保护。

  4.大力支持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人口较少民族文化资源优势,把文化产业作为推动人口较少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引擎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大力培育市场主体,扶持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道路,培育壮大文化骨干企业。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大力培育文化精品,打造一批文化产品品牌,办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民族文学》,改造提升文艺演出业、节庆活动、特色文化活动、民族音像业等传统产业,积极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推动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推进产业集聚,支持和加快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鼓励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和多样化发展。加强领军人物和各类专门人才培养。积极扩大对外文化贸易,支持民族特色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5.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建设,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加强传统体育项目保护和推广力度,加强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培养,确保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项目中有适当比例的人口较少民族项目,开发传统体育表演项目。

繁荣发展民族文化工程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解决1563个“盲村”(自然村)中已通电自然村、46.7万户广播电视信号覆盖。实现自然村能够接收中央和本省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力争基本实现“户户通”。

  ——建立健全文化设施网络。

  村级综合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包括文化室和农家书屋。

  71个民族乡镇综合文化站达到“四有标准”(有阵地,新、改建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有设施,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和文化活动器材;有人员,配备文化站长和专职文化辅导员;有内容,经常组织开展富有地域特色、群众广泛参与的文化活动)。

  人口较少民族的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及16个自治县文化馆、图书馆达标改造。

  161个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县实现县县有新华书店。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支持力度,提高人口较少民族的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及16个自治县、71个民族乡镇、2119个行政村基层服务网点的服务能力,在县有支中心、乡有基层服务点的基础上,实现“村村通”,并推动“进村入户”建设。

  ——28个民族标志性文化设施建设。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建设民族博物馆、民俗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或民族文化体育广场等。

  ——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对人口较少民族的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及16个自治县、71个民族乡镇现有专职文化队伍和业余文化队伍进行系统培训。

  发展民族文化事业

  ——人口较少民族重点文艺院团建设。重点支持人口较少民族的2个自治州和16个自治县的文艺团体。

  ——人口较少民族文学艺术影视创作工程。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题材的文学、艺术、电影、电视剧等文艺作品创作的支持力度。

  ——人口较少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编纂及五种丛书工程。为每个民族编纂一本古籍总目提要,出版一套民族问题五种丛书。

  ——人口较少民族文化产品译制。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文化产品译制的扶持力度,做好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等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影视节目译制工作。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程。大力推动人口较少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翻译出版,将一批优秀汉文、外文出版物翻译成民文(含民汉双语)出版物,出版一批原创优秀民文(含民汉双语)出版物。

  ——人口较少民族语言文字软件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语言文字(如柯尔克孜族语言文字)软件、涉农软件等软件技术研发和产品推广应用。

  ——定期举办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适当扩大人口较少民族文艺节目的比例。

  ——人口较少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工程。采取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各类文化艺术人才。

  文化遗产挖掘和保护

  ——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大对入选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培养民族文化传承人。

  ——人口较少民族文化生态乡村建设。对人口较少民族文化生态进行整体性保护。

  ——扶持建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企业和示范基地。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

  ——保护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传统生产工艺和技术。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涉及人口较少民族的特需商品,加强传统生产工艺和技术保护。

  ——扶持《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人口较少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出版工作。

  ——人口较少民族古籍资源数字化建设。开发人口较少民族古籍资源数据库。

  ——人口较少民族濒危语言的抢救和保护。建设濒危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

  民族文化产业发展

  ——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建设。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发展民族特色文化产业群。

  ——扩大对外文化贸易。鼓励和优先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贸易渠道和网络拓展,打造民族文化贸易品牌。

民族传统体育

  ——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村级体育文化活动场地建设,包括配置必要的健身设施。71个民族乡镇、人口较少民族的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及16个自治县民族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

  ——保护和推广传统体育项目。创建国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传承示范区,建设一批人口较少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培养民族传统体育人才。

  ——定期举办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注重挖掘、整理、展示和推广人口较少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提高人口较少民族项目比例。

  (五)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坚持人力资源开发优先战略,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科学素质为基础,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为核心,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向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流动,为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和智力支撑。

  1.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结合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干部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重点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县乡主要领导干部、人口较少民族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以乡镇干部为主体的农村基层干部以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队伍的培训。继续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加大公务员对口培训力度,加强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

  2.培养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扩大人口较少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创新能力。加大对农业、卫生、教育、文化、商贸旅游、服务业、社会管理、企业经营和能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骨干的培训力度。加快构建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实施人口较少民族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培训计划。国家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向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倾斜。

  3.培养技能人才。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加强职业培训,着重培养行业紧缺、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实现技能人才总量大幅度增加。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大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支持力度。

  4.培养农村实用人才。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作为培训重点,大规模培养种养殖能手、致富带头人、农牧民技术员、手工艺制作人才和农业产业化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合作组织带头人和农村经纪人,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每个家庭至少有一名“种养殖能手”;每个村至少有一名致富带头人。加大“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雨露计划”实施力度,提高妇女参训比例,鼓励和引导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大力开展城乡人才对口扶持,推进万名医生支援农村卫生、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社会工作者服务新农村建设、科技人才下乡支农等工作。

  5.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开展当家理财人、文化传承人、传统手工艺、妇幼保健、文明健康生活习惯、扫盲等培训,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讲文明、守法纪的新型农牧民,使户有当家理财人,村有文化传承人,育龄妇女掌握基本妇幼保健知识,群众养成良好生活习惯,青壮年基本扫除文盲。

人力资源开发工程

  干部教育培训

  ——对161个县、596个乡镇、2119个村三级干部及后备干部进行培训,5年培训1万人次(每县5人、每乡镇9人、每村2人)。

  其中:每年举办1期全国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党政领导处级、科级干部培训班,5年培训干部600人次。

  ——建立和完善人口较少民族干部人才数据库。动态掌握情况,做好干部人才的教育培养和推荐工作。

  ——开展公务员对口培训。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公务员培训。

  专业技术人才培训

  ——在161个县、596个乡镇,开展农业、能源、环境保护、卫生、教育、文化、商贸流通、旅游、服务业、社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骨干培训,保证每县、每乡的重点行业至少培训一名骨干人才,5年培训5000人次。

  其中:在少数民族高层次和科技骨干人才特殊培养计划中,确保基层专业技术骨干得到特殊培养,5年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1200人次。

  ——实施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青年英才开发计划、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文化名家工程、全面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对人口较少民族给予支持。

  ——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倾斜力度,开展人口较少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

  技能人才培养

  ——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技工院校和实训基地建设,开展人口较少民族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支持建设人才培养基地。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训

  ——对2119个村的142.7万劳动力开展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农村经纪人进行培训,5年实现每人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优先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

  ——就业和创业培训。实施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自治县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开展科技列车活动。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推动开展科技列车活动,将东中部地区丰富的科技、信息、人才等优势资源输送到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

  ——培养新型农牧民。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绿色证书培训等项目。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和农村科普带头人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技培训。

  提高劳动者素质

  ——当家理财人培训。2119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的66.2万户农户,每个农户至少有1人受训。

  ——妇幼保健培训。对育龄妇女进行妇幼保健、疾病预防知识培训,增强妇幼保健意识,普及基本妇幼保健知识。

  ——文化传承人培训。每个民族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口较少民族群众进行本民族文化包括非物质文化、传统手工艺的培训。

  ——文明健康生活习惯培训。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生活习惯、移风易俗、崇尚科学、克服陋习。

  ——人口较少民族扫盲工程。对182个青壮年文盲率在5%以上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开展扫盲教育。

  (六)促进民族团结,建设和谐家园。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是人口较少民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保障。要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机关、企业、社区、乡村、学校、寺庙等主阵地、主渠道的创建活动,创建和培养一大批民族团结模范县(旗、市)、模范乡(镇)、模范村(社区)、模范单位和个人,促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率先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和专题活动,大力表彰先进典型。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改善基础条件、充实教育内容、扩大基地作用。

2.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解决好村级组织“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的问题,扩大党组织对农村新型组织的覆盖面。发展和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村民民主自治机制,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等活动。加快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鼓励和引导高校特别是民族院校毕业生到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任职。关心培养农村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强化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建立综合服务平台,有条件的乡(镇)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设立代办点,为农民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和农村社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内部的自主力量在公共服务供给、社会秩序维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作用。

  3.开展乡风文明建设。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逐步形成健康文明的农村新风貌。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的思想道德教育,把公民道德规范和“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融入到村(乡)规民约中,探索建立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民自我教育,开展和谐家庭建设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建设多种形式的特色文明新村,开展工农共建、军民共建、村企共建等各类共建活动。推进农村群众文化建设,加强对民间艺人、文化能人、文化经纪人的培训,培养一批文化中心户、文化大院、文艺队,组建一批农民书社、电影放映队。

  4.开展平安和谐建设。建立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和农村治安防控体系,积极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开展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化解和妥善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隐患。以“平安”创建活动为载体,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力量,创建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事件,无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无邪教组织活动,无“黄、赌、毒”现象的“平安村”。健全完善农村公共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协调、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预警机制,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

和谐家园建设工程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创建民族团结模范县(旗、市)、模范乡(镇)、模范村(社区)、模范单位和个人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模范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待遇。

  ——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在各族干部群众中深入进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开展先进典型学习宣传活动,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舆论氛围。

  ——组织开展专题活动。继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开展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典活动,支持未建民族自治地方的11个人口较少民族开展民族乡逢十周年庆典或传统节庆活动。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加快教育基地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教育基地的作用。

  ——组织青少年民族团结交流活动。每年从28个民族中选取300名青少年纳入“青少年民族团结交流万人计划”,进行重点跟踪培养。

  基层政权建设

  ——2119个村基层组织建设实现“三有”(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统筹村级公共服务,管好、用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为村级组织办公、党员教育、社会事业、警务等提供场所。

  ——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中,鼓励和引导高校特别是民族院校人口较少民族毕业生到本民族聚居行政村任职。

  乡风文明建设

  ——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开展乡风文明建设。

  ——志愿者行动。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提倡、发动开展志愿者行动。

  平安和谐建设

  ——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建立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机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加大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投资投入力度,对符合现有投资政策的工程项目,充分利用现有投资渠道予以解决,并纳入专项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继续执行免除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州县配套资金政策。重点解决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加大财政扶贫开发力度,并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予以倾斜支持。加大中央财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投入力度,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并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加强劳动技能和生产技术培训,促进人口较少民族群众增收致富。国家有关专项建设资金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予以适当倾斜。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对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也要加大投入力度。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设立营业网点或开展手机银行等金融服务,消除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金融服务力度。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有效信贷投放。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利率优惠政策,支持民族特色工艺和产业发展。国家通过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安排贴息资金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发展种养殖、农业产业化、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等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与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合作开发模式,重点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房改造。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发展适合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人群需求特点的小额信贷业务。认真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就业。加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力度,特别是加大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推进力度,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学生完成高等教育,提高人口较少民族素质。加大农业保险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覆盖面。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诚信教育,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三)加大对口帮扶力度。

  鼓励和支持经济较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地区对口帮扶人口较少民族,开展经济、干部、人才、教育、文化、卫生和科技等支援。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工作和东西扶贫协作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支持力度,完善支援方式。优先安排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定点扶贫,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人民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参加和支援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中的优势和积极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公益活动。选派优秀干部到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驻村帮扶。鼓励和引导国际合作项目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四)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

  加强教育培训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类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国家实施的各类重点人才工程,对人口较少民族倾斜,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人才特殊培养工作。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把更多优秀人口较少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专业技术骨干、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人才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等方面的作用。实施人才创业扶持政策、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政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发展政策,为人口较少民族提供良好的人才政策环境。

  (五)加大已有政策法规落实力度。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已出台的保障民族平等、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把政策扶持转化为推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强大动力。继续坚持“十一五”时期“优先支持、重点倾斜”的原则,在实施国家和地方批准的其他规划过程中,优先解决涉及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相关问题,并在政策、资金、项目上予以重点支持。

  五、组织实施

  坚持“国家扶持,省负总责,地县落实,整村推进”的方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分类指导,把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纳入本部门规划和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项目安排,落实和强化政策措施,支持和督促地方相关部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有关省区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总责,认真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行规划,加强指导和协调,落实好有关配套资金,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州县党委和政府负责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政策、项目、资金落实到村到户。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县(旗、市)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充实基层一线力量,广泛发动干部群众参与,确保取得实效。

  以行政村为基本扶持单元,工作到村、帮扶到户。要制定村级发展规划,缺什么补什么,实施一个村,验收一个村。福建、西藏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户或乡为单元进行扶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覆盖人口较少民族的民族乡、自治县、自治州,对特殊困难片区给予特殊支持,整体推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又好又快发展。

  国家民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实施方案,促进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研究制定配套政策、专项规划和工程实施意见。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制定配套规划或实施意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建立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部际协调机制,交流情况,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对地方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党委和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制度和考核验收制度,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和资金项目落到实处。

  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加强试点示范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规划实施中好的做法、模式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