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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46:23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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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集的专项基金。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但不包括事业性质企业管理
的经营性收费;专项基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促进本行业建设事业的发展,征集的事业发展和建设基金。
本办法所称收费单位和专项基金征集单位是指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独立核算的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专项基金的征集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申报有权机关批准。收费单位必须持批准文件向物价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专项基金征
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征集范围、项目标准征集。
第四条 收费单位和征集专项基金单位必须持《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申领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审定的收费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存、销的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和专项基金征集单位的票据存根,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备查。具体票据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基金的收支,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收费和专项基金的性质及收支情况,确定其财务管理办法:
1、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即收入全额上交财政,支出由收费单位或使用单位编报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核拨。
2、事业性收费实行核定收支,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即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根据不同的收费项目,核定收支,并对收大于支的收费项目核定上缴财政的比例,单位留用部分实行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3、各种专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即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实行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4、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专项基金征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各项收支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照不同的收费项目和基金设立帐册,不得多头开户,分散管理;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应上缴财政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
上交财政。
第七条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基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节约使用。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该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必需的物资消耗和劳务补偿,以及为完成收费任务需要开支的业务费、宣传资料费和雇用临时人员的经费。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征收该项基金所确定的生产建
设和事业发展项目,以及为完成征集基金任务需要开支的业务费、宣传资料费和雇用临时人员的经费等。不得用于增设机构,扩大编制;不得违反规定扩大福利、津贴,滥发奖金和实物;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购买国家规定的控购商品。
第八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罚;物价部门可以吊销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授权省财政厅解释。



199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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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各商业银行要对各自的房地产信贷业务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指定银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313号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在银发〔1994〕313号文件下达之前,已经接受委托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其他国有商业银
行,应按期收回已发放的各项政策性住房贷款,并将相应比例的政策性住房资金存款划转有关指定银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于今年9月底以前将有关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移交有关指定银行。
二、各受托银行及其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必须在今年9月底以前单独设帐进行核算,并与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自营信贷业务实行分帐管理。
三、各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并执行有关开户和存贷款利率的规定。其中: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帐户只能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帐户,并执行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相同的利率和计算方法。
四、各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的贷款用途和程序,审定、发放和回收各项政策性住房贷款,并收取手续费。各类政策性住房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银行违反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的贷款用途和程序发放的贷款,视同受托银行
自营贷款,由该银行承担贷款风险和相应责任。
五、政策性住房资金存大于贷的部分,由委托人指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吸收的转存款,应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并作为银行信贷资金由该银行统一安排使用。未经主管银行同意,房地产信贷部不得自行支配和使用该项转存款。
六、商业银行(含房地产信贷部)自营的各类房地产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及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下同)业务,要按照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信贷计划考核,严禁超规模发放贷款。
七、各商业银行要在今年9月底以前设立房地产贷款二级科目和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及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三级科目,并纳入业务报表和会计报表报送人民银行。
八、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自营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及其损益,最迟于今年9月底前纳入该银行业务报表和会计报表。
九、各商业银行要在1995年第四季度完成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的清理工作,并于年底前向人民银行总行(商业银行分支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
(一)截至1995年9月末,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的非政策性住房贷款(即不符合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的房地产贷款)的情况,并按照“纳入专项自营房地产贷款规模”、“纳入主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及“未纳入上述两类贷款规模”分类上报。
(二)商业银行(不包括房地产信贷部门)自营的房地产贷款情况,按照“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和“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如原规定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规模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分类上报。
(三)商业银行自营的各类房地产贷款余额中逾期、呆滞、呆帐的比例(按照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及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划分科目统计)。
(四)要求增加各类房地产贷款规模的额度和理由。
十、各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为该银行内部业务部门,有关银行必须加强管理;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撤销;今年,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要按照《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负责监督检查当地商业银行清理各项房地产信贷业务的工作,核实其清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于1995年底前上
报总行。



1995年8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建[2009]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建设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督促各部门或单位,加快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是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会同相关部门强化预算执行工作。

一是对中央建设投资切块下达地方项目预算,抓紧做好进一步细化、拆分和预算下达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安排资金,防止出现“要么执行缓慢、要么超量预拨”的现象,避免“库款搬家”问题。

二是督促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做好项目用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

三是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抓紧项目开工建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重点项目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指派专人督导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偏慢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提高。

四是在继续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把关的同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办事效率。

五是加强对中央建设投资补助地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及时分析、跟踪和通报有关情况,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把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每月按时向财政部报送相关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早研究、早报告、早解决。

二、要统筹地方财力,确保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要及时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力,切实保证中央建设投资项目及时开工和加快预算执行,推动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

2009年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中央采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用途。按照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首先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尤其是公益性项目配套。在满足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后,方可用于地方公益性建设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具体安排使用请按照我部制定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财建[2009]121号)执行。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循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次序,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要主动研究采取措施,改进和完善中央建设投资预算编制和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加快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将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结果,作为今后安排和编制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一是对已经安排但长期不能执行的项目预算,要协商相关部门调整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相应调整项目资金预算。

二是对预算执行进度慢、延续结转资金较多的项目或单位,要采取控制措施,加大督促核查预算执行的力度;对项目预算当期执行确有困难的部分,要协商相关部门,实行调减,收回中央投资;对后续新安排的上述项目投资计划,一律暂不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今后视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在基建支出总预算内,办理项目资金预算调整手续。

三是协调相关部门将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下达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对基建资金预算执行慢、延续结转资金较多的项目或单位,不下或缓下项目投资计划。

四是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要相应扣减或暂缓下达该地区后续中央建设投资预算。

五是对于没有按规定安排使用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调整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配套。凡没有按规定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且又存在配套资金缺口的地区,中央将采取核减发债规模等政策措施。

财政部

二○○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