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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认真开展形势政策任务教育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6:06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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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认真开展形势政策任务教育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认真开展形势政策任务教育的意见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

 

  最近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专题研究了在广大团员青年中进一步贯彻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精神,认真开展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工作,要求全团把形势政策任务教育作为当前落实全国党代会精神的重点抓紧抓实,引导青年认清形势,懂得政策,明确任务,坚定信心,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奋发进取、建功立业,在实践中把自己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共产主义新人。

  一、形势教育向来是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向来是共青团团结青年跟党走的一个基本方法,向来是共青团引导青年为社会主义光明前途艰苦奋斗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当前改革、开放、搞活的条件下,形势发展很快,客观情况不断变化,适时地对广大青年进行形势教育更为必要。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帮助青年全面地、辩证地、发展地看待当前我国的经济和政治形势,站在正确立场上,分清主流和支流,本质和现象,全局和局部,根本利益和眼前利益,人民利益和个人利益。要实事求是地告诉青年,我国的国民经济已经开始出现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新局面;我国政治上的安定团结的局面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的内外政策不仅得到国内亿万人民的支持,而且受到世界进步人民的称赞;我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实在在地得到了提高。对于我们前进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已经和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我们的党和人民有足够的力量战胜困难,团结奋斗,再展宏图。广大团员青年要学习时事政策,了解国家基本情况,了解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了解我们国家的光明前景,满怀信心地往前想,往前看,往前干,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和发展今天来之不易的大好形势。

  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全国人民统一步调、建设国家,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也是广大青年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各级团组织要在青年中认真进行一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各项内外基本政策的再学习。政策教育要贯穿改革和开放的全过程,不仅要使青年懂得改革和开放的有关政策,而且还要教育青年用唯物辩证法看待党和国家政策的发展和完善,使青年明白,实际生活在变化,改革和开放的政策也在发展和完善,这种发展和完善从根本上看,越来越符合客观实际和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符合最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政策是一定会取得成功。要帮助青年以自己负责的实际言行来对待改革,支持改革和投身改革。在改革和开放的环境中,要坚持不懈地向广大团员青年进行社会主义原则和共产主义思想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改革和开放中努力发挥青年的先锋作用。

  三、青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大军中一支生气勃勃的力量,完成七五计划需要全国青年的创造性劳动。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发动团员青年深入学习党代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七五计划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特别要明确七五计划期间的三大任务。要通过任务教育帮助每一个团员青年懂得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认清自己肩上所担负的历史责任,激励他们以主人翁的姿态和开拓创新的精神投身到十亿人民正在改变自己命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去,用自己的双手去开辟光明的前途,立足本职,埋头苦干,创造最好的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推动各个地区、各条战线的经济文化建设的不断高涨。

  四、要把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和学文件、学英模结合起来。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文件精神是我们进行形势政策任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各级团组织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办法,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学好文件,要把团员青年的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代会的精神上来。近几年来不断涌现的前线英模和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事迹,是我们进行形势政策任务教育的好教材。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开展学习前线英模和各条战线先进人物的活动,发动团员青年学英雄、讲理想、比贡献、做新人。要通过学习英模事迹激励团员青年树立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让个人抱负融汇于社会发展之中,把生活目标定在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建功立业上;要通过学习英模事迹引导团员青年遵守革命纪律,以祖国和人民利益为重,防止和克服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要通过学习英模事迹号召团员青年发扬公而忘私的献身精神,在投身改革,推进四化的奋斗过程中,不怕吃苦,乐于吃亏,甘愿贡献自己的一切,让先进人物的高尚精神在同代青年身上发扬光大。

  五、广大团的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干部,团省、市、自治区委机关干部,要在形势政策任务的教育中旗帜鲜明,思想坚定,牢牢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权,让青年做到的,首先要自己做到。全国二十多万专职团干部都要主动走出办公室,走出机关,要深入到青年宿舍、家庭、班组去,善于抓住当前青年最关心、最敏感的问题与青年“对话”,促膝谈心,解疑排难,要在面对面地、平等地、民主地、讨论式地思想教育过程中同青年交流情况,交流思想,交流感情,既要据实讲解,又要说理分析,始终如一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疏导方针,坚决据弃“左”的东西。各级团报、团刊、团校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在培训骨干、提供资料和理论研究方面作出积极努力。全团上下在形势政策任务教育中要下真功夫、硬功夫,不刮风,不搞形式主义。决不能只满足于开一个会,发一个通知,抓一.个典型,要在大面积上作文章,到千百万青年中去抓落实,要一个团支部一个团支部的落实。一个团员一个团员的落实,要把这次形势政策任务教育作为一次对各级团干部素质的全面锻炼和实际考察,作为检查和衡量基层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志。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号召全国各级团组织和团干部,一定要用兢兢业业,扎扎实实的实际行动,密切党和青年的血肉联系,为党和社会主义的崇高形象增添光彩,迎接共青团全国代表会议的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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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教研〔2007〕3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省重点学科建设,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重点学科)的管理工作,推进省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学科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江苏高等学校(含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和驻苏解放军院校)设立的重点建设的学科,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理论创新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和积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建设人才高地的主要载体,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综合平台。
第三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重要需求,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实施高质量社会服务,为把我省建设成为创新型省份和教育强省,为促进高等学校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的提升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培育建设,部分省重点学科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重点学科水平,进入国家重点学科行列。
第四条 省重点学科按学科类型包括一级学科的省重点学科、二级学科的省重点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省重点学科;按经费渠道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学科和高等学校自筹经费建设的省重点学科。

二、建设

第五条 省重点学科应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加强科研支撑,加强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加强学科基地和优质资源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建设措施。
第六条 省重点学科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加强与其它学科的交叉融合,加强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密切合作。
第七条 对立项建设的省重点学科,由省教育厅下达《江苏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所在学校根据计划任务书,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计划任务书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是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校的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建本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三)聘任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落实省重点学科建设的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五)做好省重点学科建设、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省重点学科所在高等学校的相关院(系)是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切实落实本院(系)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本院(系)应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本院(系)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第十条 应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重点学科的方向确定与调整、团队组织与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应充分听取学科带头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应聘请国内外本领域知名专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本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咨询。
第十二条 省重点学科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与保护。重点学科团队成员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果应标示本重点学科名称。
第十三条 省重点学科应加强学风建设,营造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氛围,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省重点学科由省教育厅按统一序列编号管理,并建立省重点学科信息库。高等学校及其有关院(系)要健全和规范省重点学科信息管理,建立重点学科网站或网页,做好重点学科建设相关信息资料的积累、整理、交流和利用工作,促进重点学科资源开放共享,不断提高重点学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四、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学校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教财〔2006〕13号、苏财教 〔2006〕39号)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省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第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管理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严格审批程序,进行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五、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省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末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各高等学校在每年年底对本校省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填报《江苏省重点学科年度报告》,提交本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报告》和下一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学校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学科,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称号。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学科期末验收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绩效等。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优先确定为下一轮省重点学科,优先申报下一轮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省重点学科名称,并同时取消下一轮省重点学科的申报资格。






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5月24日,农业部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产品管理,严格坚持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维护“绿色食品”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产品是指按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审查批准,由农业部授予《“绿色食品”证书》的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产品实行三级质量管理。生产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执行标准,在生态环境、生产操作规程、食品品质,卫生标准等方面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垦主管部门(含七省、区南亚热带作物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绿色食品”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农业部指定的部级环保及食品检测部门对“绿色食品”企业进行抽检和复检。
第四条 “绿色食品”产品出厂时须印制专门的标签,其内容除必须符合国家GB7718-87标准外,还须标明主要原料产地的环境以及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主要指标。
第五条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不得用产地环境标准未经审定的原料加工生产“绿色食品”产品。
第六条 供应国内市场的“绿色食品”产品实行定点销售。
1.大中城市、沿海开放地区按计划兴办的“绿色食品”商店。
2.大中城市主要商场设立的“绿色食品”专柜。
3.大中城市旅游宾馆、饭店设立的“绿色食品”专柜。
凡经销“绿色食品”产品的商店、专柜均须经农业部批准。非“绿色食品”商店、专柜不得销售“绿色食品”产品。
第七条 “绿色食品”产品实行以销定产,产销衔接由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生产企业同农业部指定的“绿色食品”商店、进出口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和代理出口协议。
第八条 生产企业依据市场需求及“绿色食品”原料货源供应情况编制“绿色食品”生产计划,报农业部审批后实施。超计划产品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九条 “绿色食品”产品实行优质优价,产品价格可依据企业生产成本拟定,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