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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41:14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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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3〕85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云南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就业办〔2003〕3号文件精神,现将《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全州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县也要照此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体目标,提出全州的年度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方案,并报经州人民政府下达执行,督促各县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协办部门:州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牵头协调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收集再就业政策实施效果,切实推进再就业政策的落实。
协办部门: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人民银行文山支行。
(三)组织指导各县做好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开发、社会保险补贴、扶持自主择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等就业服务工作。
协办部门:州财政局、州建设局、州工商局。
二、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全局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把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优先发展目标并从政策上引导,积极扶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产业。
协办部门: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州经贸委主要职责
(一)审查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方案时,对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批准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二)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好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工作,安置好企业富余人员,减少失业。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四、州卫生局主要职责:
制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困医疗社会救助办法,指导各县组织实施。对从事个体民办医疗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卫生部门范围内的减免扶持。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
五、州财政局主要职责:
安排州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基金,根据各县的再就业工作任务,安排省再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助资金,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州级担保金,指导检查各县财政部门调整支出结构安排再就业资金。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州国税局和州地税局主要职责:
组织下属单位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符合再就业政策扶持条件的用人单位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督促基层工作部门做好工作。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人民银行文山支行主要职责:
指导商业银行做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切实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八、州建设局主要职责:
指导各县制定城市建设规划和整顿市容时,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
协办部门:州工商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州工商局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下属单位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落实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督促基层工作部门做好工作。
协办部门: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州民政局主要职责: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全部纳入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最低生活费发放。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州教育局主要职责:
持《再就业优惠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接受普通高等教育或中等专业教育的,减免相关费用或给予优先资助,保证不因家庭贫困失学。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团州委。
十二、州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组织新闻单位积极主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三、州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组织有关部门指导、督查再就业目标任务、优惠政策的落实。
协办单位: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四、州总工会、团州委和州妇联的主要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密切联系下岗失业人员,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再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工作。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了认真履行好州委、州政府赋予的组织、指导、协调全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职责,高效、务实地做好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职责是: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分析研究我州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势,提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实现就业目标和落实政策责任制,检查监督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政策的落实,宣传表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典型。
二、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特殊情况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若特殊需要可增加会议次数。
领导小组会议内容由组长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作出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部署或是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议程决定。会前办公室提前向领导小组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印送有关材料,让各位成员有时间充分准备。
领导小组成员有议题需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可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列入议程,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全局性问题以及重大政策的协调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的问题,在不能召开会议时,可由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各位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交由相关成员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三、办公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下列工作:
(一)根据全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提出全州就业和再就业目标任务方案,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报州政府下达各县政府实施。
(二)建立再就业工作报表(季、年度)统计和通报制度,经常性地调查掌握各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度、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政策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协调处理相关政策,提出解决措施建议,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具体组织就业目标和就业政策效果检查,以及全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事迹的宣传和表彰工作。
(四)为领导小组会议准备议程内容和会议资料,负责起草领导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它文稿,编发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简报。
(五)做好日常性的协调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实行日常办公和例会制度,日常办公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例会则通知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例会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若因工作需要可增加会议次数,会议内容提前通知各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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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菲律宾抗日游击队阵亡人员可否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菲律宾抗日游击队阵亡人员可否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广东省民政厅:
一九八一年一月九日(81)民优发字第8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对抗日战争时期菲共领导的华侨抗日游击队阵亡人员可否追认为革命烈士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厅意见,不再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手续。对其居住在国内的直系亲属,如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政策和困难情况酌予照顾。





1981年2月10日

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19日)

深建管〔2002〕25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现予印发。凡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该《办法》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地施工企业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外地施工企业的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 凡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和年度登记。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的外地施工企业可承接已登记的单项工程;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的外地施工企业可在本年度内承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第六条 外地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资质等级符合拟承接工程的要求;
  (三)拟派出的项目经理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四)拟承接工程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另行公布);
  (五)建设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工程或同意其参加该工程施工投标(属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分包工程);
  (六)在本次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第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申请单项工程登记时,应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www.szjs.gov.cn)上申请用户名,输入企业基本信息,并在上述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下列资料(逾期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的,用户名自动失效):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参加工程管理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上述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建设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工程或同意其参加该工程施工投标的证明(属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分包工程的证明);
  (七)同类工程的业绩证明;
  (八)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诚信状况证明(外省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本省市外施工企业由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的,市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确认书。
  第九条 外地施工企业持登记确认书参加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中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应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领取《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
  (一)工程承包合同;
  (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三)承接该工程的履约担保证明文件。
  市主管部门自收齐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外地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地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
  (一)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每年在我市承接工程5项以上;
  (三)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年产值为其资质等级标准最高年产值的三分之一以上,但最低不少于300万元。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举的行为;
  (五)企业员工上一年内在我市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年度登记手续的时间为每年十一月。
  第十一条 未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或《外地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的,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外地施工企业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外地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后,应向本市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规定,外地施工企业承接区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的,应持《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或《外地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到工程项目所属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市主管部门登记的外地施工企业不再进行重新登记。
  第十四条 外地施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变更资料;并在网上变更资料后3日内,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确认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后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