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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阿坝州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25:34  浏览:9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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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阿坝州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阿坝州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7〕2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阿坝州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州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店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市场管理办法》(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24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店业价格行为,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第三条 州县价格主管部门鼓励和保护正当价格竞争,禁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凡在我州境内从事旅店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部队、外资、合资、合作等以各种方式经营的酒店、饭店、宾馆、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等所有经营性住宿场所)价格(收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旅店业客房价格实行价格申报制度,由企业报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后执行。
  旅店企业申报客房价格为标准间客房的最低成本价和最高调控价,经营者可在核准的最低成本价和最高调控价之间自主制定执行价格,使旅店业客房价格淡季不低于成本经营,旺季不突破最高调控价,纠正旅游业低于成本价无序竞争和哄抬物价的行为,保持旅店业客房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其他类型客房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由企业报同级物价部门认可后执行。
  第六条 申报程序。由旅店企业填写《阿坝州旅店业客房价格(收费)申报表》(附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饭店所在区域特点、宾馆品位、品牌、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要素进行认定、核准后执行。
  旅店企业需要变更所执行的申报价格,应在每年3月前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未经申报,不得变更。
  第七条 申报审批权限。州物价局负责全州旅店业星级客房价格的综合平衡和核准工作,县物价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店客房价格的初审工作。
  未申报星级的旅店由属地县物价局进行管理。
  第八条 客房价格管理。客房价格按天数计算,从投宿当日起到次日12点钟止按1天计算;超过12点钟到18点钟退房另加半天计算;超过18点钟退房,       另加1天计算。夜间住宿,不论时间长短,均按全天收费。
  加铺收费:标准间、单人间、套房内加铺一律按不超过该间(套)收费标准30%收取。无卫生间客房价格比照同类型客房执行价格下调50%。
  第九条 旅店业客房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悬挂价格公示牌,公示牌要注明价格举报咨询、投诉电话。公示牌或价目表由阿坝州物价局监制。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州旅店业客房价格(收费)申报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星级或相当星级

获得星级时间


基本情况
投资总额(人民币) 万元

其中:装修投资 万元

设备投资 万元
职工人数 人

其中:管理人员 人

服务人员 人

建筑物及前厅
总面积 平方米

其中: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绿化面积 平方米

前厅面积 平方米
前厅内设:

客房
客房总数

其中:套 房 间

标 间 间

单人间 间

残疾人房 间

其他房 间
客房内设:





餐厅
餐饮厅总面积 平方米

其中:中餐厅面积 平方米

西餐厅面积 平方米

咖啡厅面积 平方米

宴会厅面积 平方米

酒吧面积 平方米
茶座面积 平方米

其他:

公共设施设备
停车场车位 个

电梯 台

空调 套

电源系统 套

公用电话 台

公共卫生间 间

美容美发室面积 平方米

健身房面积 平方米

按摩室面积 平方米

桑拿浴室面积 平方米

游泳池面积 平方米
桑拿浴室面积 平方米

游泳池面积 平方米

网球场面积 平方米

商场面积 平方米

商务中心面积 平方米

书亭面积 平方米

会议室 个

多功能厅 个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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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及各地联社登记问题的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及各地联社登记问题的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你社一九九○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咨询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及各地联社登记问题的函”〔(90)总社字第14号〕收悉。经研究认为: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是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社组成的集体经济联合组织,是负有领导和服务双重职能的政社合署办公的机构。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以及各级联社目前不宜作为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和接受管理。
特此函复。



199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1年8月31日的决定:
免去陈耀邦的农业部部长职务;
任命杜青林为农业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