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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03:04  浏览:9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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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6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一日

        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组建甘肃省经济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是调节全省工业经济运行,负责工业行业规划和宏观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导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开发研制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债转股和指导企业法制工作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划归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产业政策、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责划归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及口岸管理和建设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将设在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办公室(省招商引资商品展销办公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整体划归省商务厅。

  4、将原隶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整体划出。

  5、将设在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甘肃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整体划归省交通厅。

  (二)划入的职责

  原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行业办(局)的行业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原各行业办公室和集团公司管理的中等技术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的管理职能。

  2、研究拟订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应急救援机制。

  3、负责工业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强化对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协调。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具体措施;加强对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和系统集成服务,调节煤、电、油、运等经济要素配置,指导协调重要物资紧急调度;研究提出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应急救援机制;承担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系协调中央驻甘企业和单位。

  (二)强化“工业强省”战略研究。重点围绕“发展抓项目”,利用市场机制,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工业结构调整;着重加强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好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相关产业的集群化可行性研究。

  (三)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服务功能。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负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对外合作;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研究提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四)强化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技术进步。研究提出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的具体措施,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竞争力强、具有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出企业技术创新的战略规划、政策措施、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重大示范工程。

  (五)强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增强区域经济和企业竞争力中的作用。负责管理和整合省属工交商贸部门的教育资源,带动全省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开发;配合教育、劳动等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网络,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大批具有熟练劳动技能的实用人才,通过职业技术教育支持全省经济社会长期持续协调发展。

  (六)协调指导各行办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经委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财务、文秘、政务信息、档案、机要、信访、保密、提案办理、行政监督、会议组织和接待等工作。

  (二)经济综合处

  组织开展工业经济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研究工业经济发展形势;研究提出涉及国民经济的应急救援机制和预案;拟订委内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综合性文稿,承担新闻发布工作;联系协调委管行业联合会或协会,指导协调有关工业口的中介组织。

  (三)经济运行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和有关建议;负责协调经济运行中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承担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减负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电力行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负责全省农电体制改革工作,参与电力行业规划编制;指导协调全省现代物流工作及全省综合运输体系建设;负责国家专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发放和日常管理。

  (四)技术创新处

  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政策措施,重点抓好事关全局的企业技术创新和国产装备的重大技术项目,指导企业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开发研制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点技术创新的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技术创新机制的建立及产学研联合,组织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负责组织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应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名牌工作。

  (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研究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政策,重点做好重大环保项目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项目的前期工作;提出促进工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相关重大示范工程,依法组织节约能源、清洁生产;组织实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等重大示范项目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管工作;负责组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收的认证工作。

  (六)培训处

  负责管理协调原各行业办公室和集团公司的中等技术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等教育资源;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组织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及规划编制;指导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七)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保留副厅级建制)

  协调指导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拟定促进各类经济成份的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中小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和健全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指导全省信用担保工作;负责对全省典当行监督管理。

  (八)基础工业处

  以大企业大集团为主体,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点指导煤、电、冶、石油化工产业链等跨行业的产业重组和结构调整;指导和协调基础工业(包括冶金、有色、石化、煤炭、建材等行业)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组织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九)加工与装备工业处

  以企业为主体,利用市场机制,重点指导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食品医药、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以产品为龙头的资源整合,促进加工工业、装备工业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指导和协调能够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加工工业和装备工业的(包括机械、电子、轻纺、医药、食品等行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组织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十)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出国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省工程、经济、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经委机关行政编制7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省非公办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保留原核定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24名和处级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省经委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

  1、技术创新工作。省经委侧重推动现有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争取国家支持的企业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企业信息化、产业技术及重大装备研制开发项目,由省经委负责组织申报和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侧重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高技术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申报和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联合上报的项目,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两家联合上报。

  2、规划工作。省经委参与全省工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制定行业规划和工业企业重大项目前期的组织论证工作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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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8〕 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及相关附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徐州”,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从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市指定银行专户预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民工工资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市区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依照职权做好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工作。

第二章 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备案时,应当在市建设局指定银行设立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接受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监管。未经市建设局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 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新进入徐州市场的外省市建筑企业、重点监控建筑业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4%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缴纳。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缴纳。按项目累计缴纳保证金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100万元缴纳。

(三)在徐施工三年以上,无拖欠民工工资记录、无投诉上访、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凭所在地建设(筑)主管部门证明,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实行银行保函担保。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工程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以分阶段滚动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纳金额暂按合同额3000万元计算。工程完成3000万元工程量后,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保证金可以转到下阶段工程量;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按工程项目合同价全额缴纳保证金。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需要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应缴保证金的30%缴纳。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建设局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局有权动用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受到民工举报或造成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三)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每月支付民工工资的;

(四)建筑业企业与民工发生工资支付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部门、法院决定先行给付的。

第七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承诺。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应向市建设局承诺用工方式、工资结算周期、支付责任主体以及违约责任(承诺书见附件二)。同时向指定银行承诺,当发生欠薪事件时,市建设局有权动用专户保证金。

(二)建筑业企业举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三)市建设局认定。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受到欠薪投诉,在市建设局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市建设局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四)保证金动用。建筑业企业是工资保证金支付主体。当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应立即动用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回避、拒绝处理欠薪投诉事件且不能对不欠薪进行举证时,市建设局根据已掌握证据直接动用保证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业。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金支付不足部分,市建设局可以决定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其数额以拖欠未结清工程量工程款为限。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总承包企业与分包施工企业的结算必须在半个月内审核完毕;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结算审核必须在一周内完成;民工工资在工程完成一周内必须足额发放到民工手中。

第十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执行:

建筑业企业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时应一并上报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台帐等(申请表见附件三)。

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建筑业企业递交申请报告的同时,将申请情况在施工现场民工集散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低于7个工作日;市建设局在接到退还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局网站公示企业工资发放情况。

保证金退还。建筑业企业在递交退还申请表一定期限内(一般监控企业15天、重点监控企业1个月),如未发生欠薪投诉,凭市清欠办出具的相关通知,办理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企业信用等级,将企业划分为重点监控企业、一般监控企业和信用良好企业。自《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下发以来,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均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存在拖欠行为且不采取积极有效清欠措施的建筑业企业;

(二)发生过民工群体性讨薪或上访事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

(三)上年度有欠薪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业企业;

(四)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民工权益的建筑业企业;

(五)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存在未按合同预付部分工资和未按规定及时结算付清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

(六)经市建设局查实,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未与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

第十二条 对重点监控企业与非重点监控企业的划定采取动态管理办法,根据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监控情况定期公布。

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如能按市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并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并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上条所列六项行为之一的,市清欠办解除其重点监控,并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提供市清欠办出具的承建建设项目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证明。

第十四条 外地来徐企业项目开工后延期或拒绝缴纳工资保证金,则不予办理其他新开项目的信用手册手续。

第十五条 对因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且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列入重点监控企业。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动用工资保证金,指定银行须经市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民工工资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施行。

2008年5月12日





案析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力问题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玉鹏,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
福建漳平市国税局局长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0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鹏犯受贿罪,
于200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1994年9月至2001年6月,被告人王玉鹏在任漳平市国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便,
于1998年7月收受漳平市国税局干部集资楼开发商黄石潭送给的人民币30000元。被告
人王玉鹏案发后提供一份黄石潭书写的四万元收条加以证实受贿款已退还黄石潭,但检
察机关对此提供了黄石潭的证词进行反驳,证人黄石潭的证词证实了1998年7月的一天
晚上,其为了让被告人王玉鹏同意让其与兄弟黄石彪开发漳平市国税局干部集资楼,携
带三万元款送给被告人王玉鹏,被告人王玉鹏收到钱后,就让其兄弟开发漳平市国税局
干部集资楼,事后王玉鹏怕收受贿赂事发,就委托陈必道叫其开具收条,假称有收回王
玉鹏的退款,并在收据上写明收回四万元,而实际三万元贿赂款至今未收回的事实。
[审判]
一、被告人王玉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随案移送受贿赃款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

本案在审理期间,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玉鹏不构成犯罪,
其退赃事实成立,证人黄石潭的证词不足推翻被告人王某提供的物证,从证据优势角度
来看,物证的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词,退赃事实成立,所以被告人黄某不构成受贿罪;第
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受贿罪,退赃事实不成立,理由是受贿款三万元,而被
告人黄某提供的收据体现的是四万元,被告人对此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证据上存在瑕
疵,再者证人黄石潭的证词虽不足推翻物证,但也对物证构成冲击,使得被告人提供的
物证不具有完全证明力,退款事实不能成立。因此被告人王某构成受贿罪。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关健问题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刑事诉讼证
据的证明力要求,在本案中对受收款项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而对退赃又是哪一方负
有证明责任?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要求上又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呢?这是本案的难点问
题。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没有象民商事一样规定那么具体,但法理
是一样的,应当还是建立在一种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上,从本案来看检察院已经对
被告人受收他人钱款进行了举证,并得到了被告人王某的承认,其举证责任应当说已经
完成,而被告人王某对退赃上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本案王某也对此进行了举证加以证实,

其也履行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虽然检察机关对此提供了证人证词进行反驳,但从证据优
胜上来看是足推翻被告人提供的物证。从这一角度来看第一种意见似乎是很有道理,然
而我们别忘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举证证明上是有差别的,民商事案件要求证据的证
明力比较低,只要有优势就足以下判,但在刑事诉讼则不行,她要求证据的证明力要有
完成性,疑罪从无原则。因此对被告人王某提供的物证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呢?笔者
认为,在这点上也正是被告人的软肋之处,他提供的物证从形式上就存在瑕疵,受收贿
款是三万元,而收据上是体现四万元,被告人又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这种情况存在
一些让人合理怀疑之处,有可能被告人受收贿款不止三万元,或者就是虚假的行为;其
次,证人黄石潭的证词虽然不足推翻被告人提供的物证,但已经对被告人提供的物证产
生巨大冲击,使得被告人提供的物证证明力下降,加上该物证形式上又存在瑕疵,造成
被告人所提供的物证只优胜之地位,但不具有完全性和充分性。因此可以合理怀疑被告
人王某退赃这一事实。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玉鹏的行为是构成受贿罪,第二种意见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