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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用香精香料产品标识标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9:00:34  浏览:8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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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用香精香料产品标识标注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用香精香料产品标识标注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确保卷烟产品质量的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有关管理办法,现就规范烟用香精香料产品标识标注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省级工业公司应要求卷烟生产企业严格按照YC/T164-2003《烟用香精和料液》产品质量标准采购烟用香精香料,从2006年7月1日起采购入库的烟用香精香料产品必须在标签及包装体上的显著位置有明确标注,即生产企业名称和详细地址、产品名称或代号、商标(如有注册)、净重、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编号、溶剂名称(如含有溶剂)、相对密度值、折光指数值。
  二、卷烟生产企业应与烟用香精香料供应单位签订双方认可的技术合同,内容应包括产品主要成分名称;YC/T164-2003标准中规定的但未在产品包装及标签标注的技术指标;标识所标注的产品标准文本等。
  三、按照国家局、总公司2002年第1号《通告》要求,国家局将严格按照《烟用香精和料液》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烟用香精香料产品及企业进行通报;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标识标注的产品行业卷烟生产企业不得采购使用。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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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林资发[2005]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原统一制定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进行了修改。现就修改后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及其使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修改后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自2006年1月1日起使用,原我局制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停止使用。
二、 修改后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为我局使用版本,由我局统一印制。
三、 自2006年起,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使用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各省林业厅(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本省行政许可有关要求,参照我局版本自行制定和印刷。
附件: 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式样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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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 存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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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 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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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联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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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联 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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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联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办公室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代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代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12.0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的规定,
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决定:我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在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