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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出广东省际加班车、包车春运证式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1:23:04  浏览:8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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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出广东省际加班车、包车春运证式样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进出广东省际加班车、包车春运证式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的实际情况,部决定对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的管理措施进行调整,今后进出广东的春运证由各省级运管机构按照部确定的统一式样,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现将《进出广东省际加班车、包车春运证式样》 (电子文档可从交通部网站http://www.moc.gov.cn下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公路司(章)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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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和支付协定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和支付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9月14日 生效日期1973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满意地注意到,他们之间存在着扩大两国贸易的良好愿望,为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合作,以增进这种友谊和促进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便利贸易,缔约双方将在下列各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商品的进口、出口或者过境的关税和其它一切捐税;
  (二)商品的进口、出口或者过境时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转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和手续以及一切费用;
  (三)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和发给的手续。
  但本条款不适用于: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货物,其原产地为在加纳共和国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其他国家,从加纳共和国进口的货物,其原产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其它国家;
  (二)为了便利边境贸易,缔约一方给予邻国的利益;
  (三)缔约一方由于可能参加或将要参加关税联盟所得到的利益。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为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各自产品的最广泛的交换提供便利,以促进两国间贸易的发展。

  第三条 本协定第二条的规定,并不影响中国对外贸易机构为一方同加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营贸易机构为另一方,按照两国有效的进口、出口和外汇管理的规章,缔结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内未列货物的进口或出口交易的权利。

  第四条 本协定项下货物的进口和出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现行有效的进口、出口和外汇管理法律和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贸易机构为一方同加纳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加纳国营贸易机构为另一方,所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五条 双方主管当局对于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同加纳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国营贸易机构间签订进口和出口合同给予一切便利。
  这些合同除了其他条款外,应包括仲裁的规定,以解决合同执行中出现的争执。

  第六条 缔约双方,在两国主管机构同意下,对于参加在彼此国家内举行的贸易博览会,以及一国在另一国领土上举办展览会,相互给予帮助。
  博览会和展览会所用的物品以及货样,只要不出售,按照两国的有关法律将免除关税和其他港口税。

  第七条 按照本协定进口的货物,只能在进口国使用,无权再出口。但是,在个别情况下,缔约一方,在事先取得缔约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再出口。

  第八条 缔约双方代表将组成联合委员会。联合委员会会议每年将轮流在北京和阿克拉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本协定的执行,促进实现两国之间贸易平衡的共同目标;在必要的情况下,对缔约之一方或缔约双方提出建议,以进一步改善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以及对本协定附表提出修改的建议。
  在缔约任何一方要求下,联合委员会须尽快开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对两国的船只承运按照本协定交换的货物,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条 缔约双方将尽一切努力,保证根据本协定所供货物的价格,应按照通用的世界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应以进口和出口总值的平衡为两国间贸易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为了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之间的支付,中国人民银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银行代表加纳共和国政府,应该互相设立无息无费的加纳塞地清算帐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和法人同在加纳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对下列商业和非商业性的付款,可通过上述清算帐户办理:
  (一)两国间交换货物的货款;
  (二)同两国间交换货物有关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和其它从属费用;
  (三)驻在对方境内的大使馆和领事馆的费用;
  (四)居留在对方境内的政府、商务、文化和社会团体的代表团的费用;
  (五)两国间关于过境贸易的付款;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加纳银行同意的其它付款。

  第十三条 如果加纳塞地的含金量(目前一个加纳塞地等于零点六三八四四克纯金)发生变动时,本协定第十二条所述帐户的余额应根据当日变动比例进行调整。
  本协定第十二条所述的透支额应同样调整。未履行或未议付的合同、发票、付款单据、支付通知书的金额和本协定项下一切其他业务的金额,也应以同样办法调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间贸易的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和支付通知书的金额均用加纳塞地表示。如果以其它可兑换的货币表示,应以付款当天加纳官方公布的该货币的汇率,折成加纳塞地。

  第十五条 为了有效地执行本协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加纳银行将订立支付技术细则。

  第十六条 为了便利双方的支付进行,双方银行互相给予无息的透支额,其额度将在年度贸易议定书中规定。
  本协定十二条所述帐户差额,每月月底如超过年度贸易议定书所规定的无息透支额,债务方应按债权方的要求,将超过透支额的部分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偿付。

  第十七条 双方银行应在本协定期满时进行清算,如有差额,负债一方应在六个月内以货物或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偿付。

  第十八条 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法律程序,互换确认本协定已经批准的文件或通知书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以后,在本协定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政府经过换函可予延长。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九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①附表“甲”和附表“乙”,略。②双方于一九七三年三月在阿克拉相互通知,各自已履行了法律手续。本协定自一九七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 纳 共 和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白 相 国         科乔·巴尼·阿格博
      (签字)            (签字)

关于停止有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停止有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审批,保护病患者的利益,2001年12月26日,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日常生活用品不作为医疗器械审批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575
号),规定“凡属于人的日常生活用品、装饰品,如衣服、帽子、鞋、袜、手镯、耳环等产
品,无论其采用何种材料,均不得作为医疗器械受理审批。企业也不得宣传产品的治疗、
诊断功能。”

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上述《通知》规定,特对相关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
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日常生活用品不作为医疗器械审批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575号)
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相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

二、对已受理尚未审批的相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自2001年12月26日起,已停止审
批;已经审查批准的相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3月1日。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