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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2:10:21  浏览:8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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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司函

煤安监技装函字[2002]13号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抚顺分院,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校区、北京校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焦作工学院,淮南工业学院,有关专家:

现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



2002年3月10日-11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王浩同志主持了开幕式,宣读了国家局关于加强“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工作的意见,宣布了以卢鉴章同志为组长的课题专家组,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司长杨富同志到会做了重要讲话。在专家组组长的主持下,会议听取了十七个专题实施方案的汇报,对专题任务书和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查。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袁亮同志参加了会议。根据课题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会议确定的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课题总负责人为袁亮、胡千庭、罗海珠同志,专题负责人按以下原则确定:以现场实验为主的专题由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同志为第一负责人,以研究开发为主的专题以研究单位、高校的同志为第一负责人。

二、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专题,要加强合作、优势互补,统一拟定专题任务书和实施方案,最后形成一个研究成果。

三、“预测煤巷突出危险性的连续流量法研究”不列入本攻关课题研究内容。

四、“采空区局部集聚瓦斯安全抽排技术研究”专题中的内容建议作如下改动:局部集聚瓦斯引排技术途径要针对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的特点和现有技术水平重新确定技术途径。自动变频安全引排风机的研制工作应继续进行,试验地点可另行选定。

五、研究内容关联度较高专题的试验矿井应相对集中,以利于资料互换和研究结果的相互验证。专题承担单位要根据会议意见调整试验矿井。

六、重新修改专题计划任务书,统一格式,明确攻关目标及参考指标。各专题承担单位要在3月20日之前完成专题计划任务书及实施方案的修改,3月30日之前开展现场工作。

七、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定期对各专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针对攻关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邀请专家组和其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每年9月底以前将课题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报国家局。



二OO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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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于2003年1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工会依法行使各项权利和履行各项义务,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工会和职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维护宪法和国家法律,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组建工会。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对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上级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在六个月内组建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分立、合并,必须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会组织撤销或者合并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八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九条 乡(镇)、街道建立工会或者基层工会联合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依法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二百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省、市、县(区)总工会、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省和设区的市总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以及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建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或者行业,可以由乡(镇)、街道工会或者产业工会代表职工分别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协议。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同级工会派代表参加;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员经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后,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调,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解决,并将解决的结果书面报同级地方总工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十八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为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 工会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各类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被调查单位应当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等项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所属部门与相应同级产业工会应当建立工会对政府涉及职工利益工作的民主参与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协商会议、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政府和所属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对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政策、劳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正确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其他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不脱产的委员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所占用的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护监督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所占用的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或者工作量,其工资和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缴经费。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时足额拨缴,也可以由财政直接划拨。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当催缴;催缴无效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上解和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对本级工会和下级工会执行预算、决算及经费收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委员会议报告经费审查情况,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每年给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为同级工会组织用于办公和开展职工文娱、教育、科技、体育等活动提供必需的场所和设施,为职工享受疗(休)养等集体福利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会由工会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会财产、经费和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组织合并的,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的,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组织撤销、终止的,其清偿后剩余的财产、经费由上一级工会处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退休工会工作人员的待遇与国家离休、退休的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已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工会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解决,未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履行与工会法律、法规相关的行政执法职责。
  工会对侵犯工会组织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行政管辖权限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一)拒绝组建工会,阻挠或者变相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
  (二)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
  (三)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四)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五)擅自变动工会负责人工作,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不履行集体合同的;
  (八)未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的;
  (九)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工会经费或者财产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建设部


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8号)的规定,经财政部同意,房地产事业单位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2年6月5日建设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建综〔199
2〕349号)同时废止。为满足房地产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需要,根据房地产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特点,建设部制定了《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已经财政部审定,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并执行。

一、基本要求
(一)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经租房产经营管理、供暖作业等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从事房地产交易管理、产权产籍管理、拆迁安置管理等业务的事业单位,也应执行本规定。
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已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等,执行财政部发布的相应行业会计制度。
(二)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本规定的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改变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的前提下,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适当增设某些会计科目,但不得改变现规定的报表格式,在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时,增设的会计科目的余额、发生额应合并在相关项目内。
二、关于会计科目
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科目外,各单位还应增设以下科目:
(一)增设“123经租房产”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代表政府管理和经租的各种国有房产的原价。因房产产权人下落不明、无人管理或其他原因,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定依法代管的房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2.单位的经租房产应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帐:
(1)代表政府管理和经租的房产以及依法代管的经租房产,应根据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或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2)购入或建造的经租房产,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或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在原有经租房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房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经租房产价值。
(4)盘盈的经租房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5)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租房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3.因政府交付管理和经租、依法代管以及盘盈等原因而增加的经租房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经租房产基金”科目。
购入和建造的经租房产,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款支出”、“房产专项基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租房产基金”科目。
经租房产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房产专项基金”、“专款支出”科目;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专款支出”、“房产专项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改建、扩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减去变价收入后的净额,借记“经租房产”科目,贷记“经租房产基金”科目。
无偿调出、非房改有偿转让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归还依法代管的经租房产,应按其原价,借记“经租房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非房改有偿转让经租房产所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房产专项基金”科目。
经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的经租房产,应按其原价,借记“经租房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其中应上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部分,贷记“专项应交款”科目,本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和其余部分,贷记“房产专项基金”科目。
经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应按其原价,借记“经租房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拆除房屋收到的房屋补偿费、旧料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房产专项基金”科目;发生的拆除清理费用,借记“房产专项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因毁损、盘亏等原因而减少的经租房产,应按其原价,借记“经租房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所发生的旧料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比照上述房屋拆除的有关核算方法办理。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房产专项基金”科目。
4.本科目应按房屋结构分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经租房产房屋结构一般分为六类:
(1)钢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2)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如一栋房屋一部分梁柱采用钢制构架,一部分梁柱采用钢筋混凝土构架建造。
(3)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4)混合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材料建造的,如一栋房屋的梁是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
(5)砖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砖、木材料建造的,如一栋房屋是木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6)其它结构: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经租房产的原价。
(二)增设“211专项应交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的收入中按规定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部分。
2.收到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的收入时,应根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出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数。
(三)增设“213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管理出租房屋所发生的房租收入、维修支出以及收支相抵的租金结余(或超支)。
2.收到托管房租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提取托管房管理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按规定计算托管房应交纳的房产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托管房发生房屋修缮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付给委托单位或个人托管房租金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托管房收不抵支,向委托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弥补超支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并按收入及支出项目(如房租收入、管理费、房产税、房屋修缮费等)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数;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数。
(四)增设“304经租房产基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的经租房产所形成的基金。
2.本科目与“经租房产”科目对应。经租房产增加时,借记“经租房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租房产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租房产”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经租房产基金结存数。
(五)增设“305房产专项基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专门用于经租房产的基金,包括房产重置基金、房屋修缮基金、房改售房基金和房产售后维修基金。
2.提取房产重置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房产重置基金);有偿转让经租房产所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房产重置基金);拆除清理经租房产收到的房屋补偿费、旧料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房产重置基金);发生的拆除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房产重置基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提取房屋修缮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房屋修缮基金)。
根据房改政策从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在本科目的“房产售后维修基金”明细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房产售后维修基金)。
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除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和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以外的部分,在本科目的“房改售房基金”明细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房改售房基金)。
按规定支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房产专项基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房产专项基金结存数。
三、关于会计报表
(一)关于“资产负债表”
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资产负债表项目作如下调整:
1.在“固定资产”项目下增设“经租房产”项目,反映单位各种经租房产的原值。本项目应根据“经租房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在“应交税金”项目下增设“专项应交款”和“应付托管房租金”项目。
“专项应交款”项目,反映单位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的收入中按规定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交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托管房租金”项目,反映单位应付给委托单位或个人的托管房租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收小于支的差额以“--”号填列)。
3.在“专用基金”项目下增设“经租房产基金”和“房产专项基金”项目。
“经租房产基金”项目,反映单位各种经租房产形成的基金,应根据“经租房产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房产专项基金”项目,反映单位房产专项基金的结存数,其中房改售房基金和房产售后维修基金的金额还应在本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各项目应分别根据“房产专项基金”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二)增设“经租房产表”
经租房产表是反映单位在年度内经租房产增减变化情况的报表。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经租房产增减变动的原因,加强经租房产的管理。
本表各项目,应根据“经租房产”科目的年初、年末余额及全年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其中有关经租房产建筑面积等项目,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填列。
(三)资产负债表及增设的经租房产表格式附后。
1.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科目编号| 资产部类 |年初数|期末数|科目编号| 负债部类 |年初数|期末数|
|--------|------------------------|------|------|--------|--------------------------------|------|------|
| |一、资产类: | | | |二、负债类: | | |
|101 | 现 金 | | |201 |借入款项 | | |
|102 | 银行存款 | | |202 |应付票据 | | |
|105 | 应收票据 | | |203 |应付帐款 | | |
|106 | 应收帐款 | | |204 |预收帐款 | | |
|108 | 预付帐款 | | |207 |其他应付款 | | |
|110 | 其他应收款 | | |208 |应缴预算款 | | |
|115 | 材 料 | | |209 |应缴财政专户数 | | |
|116 | 产 成 品 | | |210 |应交税金 | | |
|117 | 对外投资 | | |211 |专项应交款 | | |
|120 | 固定资产 | | |213 |应付托管房租金 | | |
|123 | 经租房产 | | | | | | |
|124 | 无形资产 | | | |负债合计 | | |
| | | | | | | | |
| | 资产合计 | | | |三、净资产类: | | |
| | | | |301 |事业基金 | | |
| | | | | |其中:一般基金 | | |
| | | | | |投资基金 | | |
| | | | |302 |固定基金 | | |
| | | | |303 |专用基金 | | |
| | | | |304 |经租房产基金 | | |
| |五、支出类: | | |305 |房产专项基金 | | |
|501 | 拨出经费 | | | |其中:房改售房基金 | | |
|502 | 拨出专款 | | | | 房产售后维修基金 | | |
|503 | 专款支出 | | |306 |事业结余 | | |
|504 | 事业支出 | | |307 |经营结余 | | |
|505 | 经营支出 | | |308 |结余分配 | | |
|509 | 成本费用 | | | | | | |
|512 | 销售税金 | | | |净资产合计 | | |
|516 | 上缴上级支出 | | | | | | |
|517 | 对附属单位补助 | | | |四、收入类: | | |
|520 | 结转自筹基建 | | |401 |财政补助收入 | | |
| | | | |403 |上级补助收入 | | |
| | | | |404 |拨入专款 | | |
| | | | |405 |事业收入 | | |
| | | | |409 |经营收入 | | |
| | | | |412 |附属单位缴款 | | |
| | | | |413 |其他收入 | | |
| | | | | | | | |
| | 支出合计 | | | |收入合计 | | |
|--------|------------------------|------|------|--------|--------------------------------|------|------|
| |资产部类总计 | | | |负债部类总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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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租房产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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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 筑| | |建 筑|
| 项 目 |金 额| | 项 目 |金 额| |
| | |面 积| | |面 积|
|----------------------|--------|--------|----------------------|--------|--------|
|一、经租房产原价: | | | | | |
|1.年初数 | | |3.本年减少数合计 | | |
|2.本年增加数合计 | | |(1)发还转出 | | |
|(1)按管和代管 | | |(2)拆除核销 | | |
|(2)危房改造增加 | | |(3)房改出售转出 | | |
|(3)自筹购建转入 | | |(4)机构调整转出 | | |
|(4)机构调整转入 | | |(5)核销盘亏 | | |
|(5)盘盈转入 | | |(6)自然灾害毁损 | | |
|(6)无偿调入 | | |(7)无偿调出 | | |
|(7)其他 | | |(8)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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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筑| | |
项 目 |金 额| | 项 目 |金 额|
| |面 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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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补充资料: | |
4.年末数 | |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
(1)钢结构 | | | 实收租金 | |
(2)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 |2.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
(3)钢筋混凝土结构 | | | 实支房屋修缮费 | |
(4)混合结构 | | | | |
(5)砖木结构 | | | | |
(6)其他结构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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