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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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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科工法字[2000] 851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委管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1月13日
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标准制定工作,保证标准编制质量,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指标准草案的编制、审查、批准和发布、复审以及标准的出版、归档的程序。
第三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国防科工委下达年度计划的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 标准制定工作坚持科研、生产、使用三结合的原则。标准制定工作,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掌握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保证制定标准的科学性。

第二章 草案编制

第五条 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应成立由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参加的标准编制组。标准项目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编制组。
第六条 标准编制组的任务是:
(一)制定标准编制计划和编写大纲;
(二)广泛收集资料,进行调研分析和必要的验证试验;
(三)广泛征求意见,汇总并处理反馈意见,协调处理技术问题,保证标准技术内容的正确性。
(四)编写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
第七条 起草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同类标准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按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起草标准草案应同时编写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二)编制过程,包括编制原则、工作分工。征求意见单位、各阶段工作过程等;
(三)调研和分析工作的情况;
(四)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包括技术参数与指标的确定依据、修订标准的各修订点及其理由等;
(五)验证试验的情况和结果;
(六)与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
(七)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
(八)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的建议;
(九)其他要说明的事项;
(十)参考资料清单。
第九条 标准草案一般分为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
第十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主编单位应充分征求与标准实施有关的单位的意见,对重要的问题也可组织专题讨论,必要时应对重点单位进行专题调研。
第十一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逾期不复者,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对反馈的意见,标准编制组应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储准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一),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第十三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经修改后,对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标准编制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标准编制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及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
第十五条 对科研、生产任务急需且技术条件具备的标准项目,在立项论证时提出并列入计划后,可执行快速程序。执行快速程序的,可不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直接提出标准送审稿,并转入审查、批准和发布程序。

第三章 审查、批准和发布

第十六条 标准草案送审前,主编单位技术负责人、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分别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并分别在《标准报批书》(格式见附件二)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对征求意见稿的《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等。
第十八条 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机构组织审查;没有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组织审查。
审查前,组织审查的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能否进行审查的意见,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或发函审查(简称函审)的方式进行。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面广,协调量大的标准,应进行会审。
第二十条 采用会审方式的,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将标准审查材料发至参加审查的单位或专家。
第二十一条 审查会上应协商确定主审人,由主审人组织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讨论,充分协商,最终形成审查意见,并填写《标准报批书》。
允许专家保留意见和拒绝签名,但应在“审查意见”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采用函审方式的,主编单位应通过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将标准审查材料发往有关单位或专家,明确提出审查要求。函审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标准函审单格式见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 对函审的意见,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应指定主审人进行归纳整理,写出审查意见,填写《标准报批书》,并附全部函审单。
第二十四条 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于统一的,标准编制组应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再次函审或会审。
第二十五条 审查崾螅橹蟛榈幕褂Φ痹凇侗曜急ㄅ椤飞咸钚瓷蟛榻崧郏⒓痈怯≌隆?
审查结论分为以下三种:
(一)通过:仅需对标准草案非实质性内容或文字作修改后,即可上报审批。
(二)基本通过:需对标准草案个别实质性遗留问题作进一步协调或补充,并写出专题报告后,可上报审批。
(三)不通过:对标准草案实质性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提出“不通过”结论者达四分之一以上的,标准草案不能上报审批,组织审查的机构应提出善后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标准草案审查通过后,由标准编制组根据审查提出的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后,提出标准报批稿。
报批稿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出版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版印刷用标准文稿的交稿要求。
第二十七条 标准报批材料包括下列资料:
(一)标准报批书一式三份;
(二)标准报批稿纸型文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稿一份(标准图样可不提交电子文稿);
(三)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一式二份;
(四)标准送审稿及其行准意见汇总处理都各一份;
(五)标准立项论证报告一份;
(六)验证试验报告一份(进行验证试验时);
(七)报批文件清单(格式见附件四)一份。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报批前,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对其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应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后,及时报国防科工委。行业标准上报文件由相关主管机构联合上报。
第三十条 标准批准前,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复查合格的标准报批稿,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

第五章 复 审

第三十二条 发布实施的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定期组织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继续有效、修改、修订或废止)。标准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三条 对局部不适应要求的标准,应在有充分论据的基础上由主编单位用标准修改单(格式见附件五)的形式提出,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标准修改单构成被修改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对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不适应当前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科研、生产发展需要的,应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工作执行本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标准内容已不能适应科研、生产的需要而不能继续使用的,或标准已无存在必要的,由主编单位提出标准废止建议,经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标准废止通知单(格式见附件六)。

第四章 归档和出版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标准化研究中心负责国家军用标准的档案管理;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行业标准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军用标准在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
行业标准在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应完成归档和备案。
标准正式版本(更改单、废止通知单)在印出后一个月内,由发行部门送至档案部门,档案部门负责将其及时补充归档。
第三十八条 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七;行业标准的备案范围为标准报批稿、报批书、编制说明和正式文本。
第三十九条 标准的出版印刷工作,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出版印刷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程序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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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铁道部 交通部 等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厅(局)、邮电管理局、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牟取暴利,在非法音像制品的制作点和集散地购买非法音像制品,并通过铁路、公路、航空或邮寄等方式运往全国各地,严重冲击了音像制品发行的合法渠道和音像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在继续查处走私
、盗版、复制非法音像制品黑窝点的同时,要切实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环节的管理,充分发挥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系统在流通渠道堵截非法音像制品的优势,有效地打击各种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车站、港口、机场、邮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托运、邮寄并提取大宗音像制品的,必须是经文化部核准登记的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托运、邮寄并提取大宗音像制品的,必须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音像制品
批发单位。其他单位不得办理音像制品托运、邮寄业务。
二、托运或邮寄大宗音像制品,发货和收货单位必须持相应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和所在省、地(市)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证明,办理托运和交寄或提取手续。车站、港口、机场、邮局按规定核验无误后,方可受理托运、收寄或交付,并在货运或
邮寄清单上注明发证机关和发货或收货承办人身份证号码,发或收货证明附在存根背面存档,以备查验。
三、按包裹或快递小包邮寄的音像制品,交寄人必须出具县以上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证明。收寄时应在相关的包裹详情单上注明核准证明号码和出具机关以及收寄人身份证号码,并将核准证明附收据存根背面存档,以备查验。
四、各地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托运或邮寄音像制品货主的有关证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核准证明。车站、港口、机场、邮局要按规定严格核验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有关批准文件和音像制品节目名称、数量,切实加强音像制品托运或邮寄、验货、交付环节
的管理,如发现非法音像制品,立即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告当地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五、各地在运输传递环节截获的大宗非法音像制品要妥为封存,并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托运或邮寄线索,深挖制作、复录、加工、传播非法音像制品的黑窝点和集散地,并将查处情况速报文化部。




1996年3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号

1997-10-3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