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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6:12:53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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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司函应急字〔2005〕1号
 
关于推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的函
有关单位:

  为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技术支持作用,保证应急管理和救援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应急救援工作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办拟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请你单位协助组织推荐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专家,于2005年7月30日前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条件

  1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具有较丰富的应急救援经验,熟悉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3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无此条件限制);

  4具有为应急救援工作奉献的精神,能够积极参加相关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和活动;

  5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推荐办法和程序

  1推荐单位根据条件选择专家,由本人自愿填写《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推荐单位统一汇总审核推荐表并加盖公章(或签署意见)后报出。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办将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审核,选出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管理,并告知推荐单位及专家本人。

  3纳入信息库的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办组织的调研、考察、交流、研讨、咨询等活动以及事故救援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工作。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办;

  通信地址: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联系电话:010-64463749(带传真),64463751;

  电子邮件:hanxq@chinasafety.gov.cn。

  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推荐表(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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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黔东南州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车辆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州内公安交警部门、农机管理部门登记落户的车辆,未落户或车辆户籍在州外但业主(实际经营者)在本地从事运营的车辆以及州内单位和个人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车辆,其税收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车辆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所得税、印花税和国务院、省政府等规定征收的各项基金、规费。
第四条 在我州境内拥有车辆或者提供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税收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申报缴纳税款。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发包人应当自发包、出租、挂靠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未报告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六条 在本州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落户的非营运车辆(含行政事业单位、个人自用车辆),自办理落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应税车辆应缴纳的税收,按账据实征收。其他车辆税收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征收率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第八条 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其定额标准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依法核定,报州地方税务局审定后执行。纳税定额调整,由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条件的车辆税收纳税人,依法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审批后方可减税、免税。
第九条 车船税由销售“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未纳入“交强险”范围的车辆,纳税人自行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条 从事旅客运输的承包人实行定额配发票征收方式,承包人的定额税款由发包人按月代征。
承包人的客运发票由客运公司代售的,客运公司按月以代售客运发票上注明的票价和其他价外收费为计税依据,依照综合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实施委托代征,综合征收率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测算确定。承包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应当抵减当期代售票计算的税款。
非本地纳税人到州内客运公司收取代售票客运收入时,客运公司凭其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发票付款的,可不代征税款。
第十一条 从事货运的承包人实行定额配发票征收方式。承包人的定额税款由发包人按月代征,承包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应当抵减当期代开货运发票计算的税款。
第十二条 在乡、镇、街道(社区)辖区范围内的低速汽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未落户或落外地户但业主(实际经营者)户籍在本地的车辆,从事运输业务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乡、镇、街道(社区)或派出所等单位代征。代征的税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可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乡、镇、街道(社区)。
第十三条 从事煤炭、矿产、木材和施工工程营运等车辆,由各县地税机关按吨位及运输路距核定相应的税款征收比例,分别委托煤炭、矿产、木材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等代征;纳税人在缴纳定期定额税款时,出具代征的当期税收完税证(备案)的,应当抵减。
第十四条 定期定额纳税人因车辆大修、交通事故或其它原因停、歇业的,应在停、歇业后3日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停。恢复营运前,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复业申请。纳税人未申请停业或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主管地税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管。
第十五条 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等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年度安检质检、过户或营运等手续时,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或免税证办理车辆审验手续,对无完(免)税证明的车辆实施代征后,方可办理年检、过户、营运等手续。
第十六条 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承包人以发包人的机构所在地为其纳税地。
第十七条 车辆税收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税收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及时总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给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国家局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事故抢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事故抢救工作总结报国家局应急办备案。

  二、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报和抢救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救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救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三、国家局应急办负责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并会同有关司(室)及时研究分析全国特大事故抢救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对于2004年上半年已经发生的特大事故,也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集已经形成的事故抢救工作总结,于7月30日以前报国家局应急办。
  联系人:韩小乾
  联系电话:010-64463749,64463751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