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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9:48  浏览:8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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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6号令)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国家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
(二)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联营等企业中按国有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三)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营运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四)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
(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六)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七)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项国有资产收益应全额上缴财政。其中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企业集团,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企业中持有的国有股权应取得的股利、分红,由企业集团负责收取,其中50%由企业集团上缴财政;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分红部分上缴30%。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
(一)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有股的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国有股股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二)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红利时,国家按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三)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 (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第七条 企业在审议通过向股东派发股利 (包括非现金性股利) 的分配方案之前,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反映股份制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草案等情况的资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
第八条 企业在接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出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通知书”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收益按规定缴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不按时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和股份制企业中国家股的股权代表,负有监督如实报送股利分配方案、监督国有资产收益上缴的职责。
第十条 企业每年 3月31日前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及安排资本再投入的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用于资本再投入部分,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安排。
第十二条 企业留存的国有资产收益必须全部用于资本再投入,其执行情况要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缴的,应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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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3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顿重点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食安办〔2011〕32号文件的部署和本通知要求,迅速开展整顿治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整顿目标、具体任务、工作要求,层层分解任务,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确保整顿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采购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等制度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对鲜肉和肉制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明确专人负责鲜肉和肉制品采购和验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鲜肉及肉制品。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及肉制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部署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对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单位,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要按照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加大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要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监督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和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开展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知识宣传,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要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

  五、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及时报送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各地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对瞒报、迟报、漏报和谎报信息的,以及未及时移送相关线索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实施方案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请在专项整治期间,于每月30日前填报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报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联 系 人:石磊
  联系电话:010-88330784
  传  真:010-88330784


  附件: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报表
http://www.sda.gov.cn/WS01/CL0851/67300.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嘉兴市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设局 二○○四年三月)

  第一条 为加快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区(含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下同)农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秀城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嘉兴经济开发区城建分局根据受委托权限,负责其范围内的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居民依法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房建设依法实行规划管理,即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一证”)许可制度。
  第五条 农村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一)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含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需要异地新建住宅的,应当退还原有宅基地,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二)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农房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且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中规定的标准:
  住房建筑面积:大户不大于280平方米,中户不大于240平方米,小户不大于180平方米。
  附属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大户不大于30平方米,中户不大于25平方米,小户不大于20平方米。
  附属生产用房与住房不得混建。
  大、中、小户的划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农房的建设层数和层高标准:
  住房的建设层数不大于三层,附属生产用房只能建一层;
  住房建筑层高:底层层高不大于3.6米,楼层层高不大于3.2米。
  附属生产用房建筑高度不大于4米。
  (四)农房建筑间距控制标准:
  南北朝向(指南偏东、西45度以内的朝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1:1.4H ;(H的计算按《嘉兴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下同)
  东西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1:1.2H。
  第六条 农村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建设农房,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书一证”。
  (一)由农村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
  (二)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核。
  (三)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报送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嘉兴经济开发区城建分局批准。
  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房建设用地,否则视作非法建筑,拆迁时不予补偿。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农房,按原规定的办法认定。
  第七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市区需要冻结农房建设的,由需要冻结区域的区级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单位)按年度提出农房建设冻结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除经批准已进入拆迁程序的,冻结农房建设期限为三年,确需延长冻结期限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再延期一年。
  冻结农房建设实行公告制度,经市政府批准的农房建设冻结计划,由市政府发布公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公告之日起停止农房建设审批。
  第八条 在冻结农房建设的区域内确需申请农房建设的,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立项或即将开发建设的区域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户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含无房户)的,经批准可以扩建,但扩建后每户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 平方米;
  (二)现有房屋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的,经批准可按原面积、原位置进行翻建;
  (三)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特殊原因。
  第九条 冻结期限内因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迁的,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已获批准建设的农房建筑面积,其未建成部分,可视作已建成面积,但在拆迁补偿时应扣除相应的建设成本(即重置价)。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处罚。
  第十一条 市区各级政府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