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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32:39  浏览:9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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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173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九日    

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指建成区,下同)从事饮食、娱乐、修理(指机动车修配以及冲洗,下同)、加工(指防盗门窗以及型材加工,下同)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建设、文体、卫生、质监、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办理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设立、变更登记时,须征得环保部门同意,但应提高办事效率,并列入并联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进行年检等活动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就污染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并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情况,环保部门对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未作预防或已存在污染未作处理的,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停止年审。
第五条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及时征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予办理。
第六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及超标准排放噪声的修理、加工经营单位。
第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审批下列事项:
(一)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或与住宅楼相距小于10米的环境敏感集中区域内,兴办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等污染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
(二)在无排污管网处兴办产生排放污水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已经开办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限期使用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专门装置。产生油烟气的企业必须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净化率和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严禁不安装油烟处理装置的无组织排放行为。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振动和热污染,其排放的边界噪声、振动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国家规定标准。其安装使用的空调设备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其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50米,不得直接向人行道排放热污染气体。
(三)污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必须经隔油、隔渣预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后,再纳入城市排污管网。不得将残渣废物排入城市排污管网。
第九条 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易地迁建)必须按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三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将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投诉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业污染环境行为的权利。环保、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受理市民对环境污染投诉后应及时沟通、协同调查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正确处理监督管理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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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汕头、珠海、西安、重庆、成都、深圳、广州、武汉、厦门、宁波、青岛、南京、哈尔滨、长春、大连、沈阳、杭州、济南分局:
为了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的精神,保障外汇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外汇年检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外汇局培训和审查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外汇局可授权其进行外汇年度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经授权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年检,外汇局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企业的选择施加影响。
二、被授权进行外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工作人员,须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的全面培训。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的外汇收支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已经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企业,进行外汇年检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已经验证的财务项目
进行重复检查;关于外汇年检的收费,请各授权的会计师事务所商当地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按财政部门制订的有关标准计价收费。凡违反外汇局规定进行外汇年检的会计师事务所,外汇局应立即取消其进行外汇年检的资格。
三、没有开立外汇帐户,或已开立外汇帐户但在上年度内未发生外汇收支或外汇收支很少的企业,外汇局可决定不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年度检查,但企业需填制外汇年检报告表进行自检,并连同有关凭证或财务报表送外汇局审核备案。审核通过的,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年检合格手
续。
四、在年检工作中,各分局应执行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以权谋私。外汇局因培训会计师事务所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实际支出情况向会计师事务所收取。除此以外,外汇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各分局应将有关精神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年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总局反映。
特此通知。



1995年4月14日
沉默权制度且慢设立

法制日报1999年9月
  不采用“沉默权”制度有可能伤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甚至误伤好人;但是采用“沉默权”制度又有可能降低侦查效率,甚至放纵坏人。常言道,“两害相权取其轻”。但是何者为轻,不同国家显然会因文化传统差异而做出不同的选择。例如,美国的传统是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强调司法活动的程序公正,因此宁肯牺牲侦查效率也要采用“沉默权”制度。中国的传统是重视群体和国家的利益并且强调司法活动的实体公正,所以我们一直没有形成“沉默权”制度的土壤。诚然,我们现在应该学习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的优点,应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应该重视司法活动的程序公正,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照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们必须看到,美国之所以无法摘去“犯罪王国”的帽子,其司法制度过分强调被告人权利保护和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这是前车之鉴。
  有人声称我国在“沉默权”的问题上必须“与国际接轨”,并且以中国在1998年10月5日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为依据。该公约第14条规定:“被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毫无疑问,我们应该遵守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执法人员必须在审讯之前告诉对方“你有权保持沉默”。只要审讯人员不以任何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就是遵守了上述规定。换言之,“沉默权”并不是在司法程序中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惟一途径。对我国来说,当前最重要的是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刑讯逼供,而不是超越现实情况去空谈什么“沉默权”。当然,我们不能仅在法律中笼统地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而是要制定相应的证据排除规则和保障制度。凡是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一律不许在审判中用做证据。凡是刑讯逼供的人,一律严厉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也要努力克服根深蒂固的“口供情结”,提高“科学办案”的能力。
  最后,笔者奉劝那些“去西方取经之人”:在您使出“搬运功”之前,最好先看清您要搬回国的东西究竟是“他山之石”还是“前车之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