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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国际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19:45  浏览:82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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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国际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调整国际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0月5日,邮电部

为有利于国际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的发展,满足用户需求,现对国际分组交换数据通信业务资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计时费由每分钟1.30元调整为每分钟1.00元,信息计量费由每字段0.12元调整为每字段0.08元。
上述资费标准自1995年10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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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0〕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镇江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公共道路,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招聘会、现场开奖彩票销售等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落实“谁承办、谁负责”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 市、辖市(区)(含镇江新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市、辖市(区)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大型活动由二个或者二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各方必须签订联合承办协议和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承办者是指其名义申报安全许可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职责及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制订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工作方案的内容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加活动人员的数量、人群年龄、构成,观众情绪的激烈程度等;

(二)场地开放程度、周边地理环境、道路、桥梁、水域、山体、窄路等部位的安全性;

(三)安全通道、消防设施、技防设施、各种标志以及水、电、气、热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状况;

(四)临时搭建设施、座位摆放安全程度;

(五)活动受社会、群众、媒体关注的程度;

(六)天气及其它因素可能对活动安全造成的影响。

第八条 承办者制定的活动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包括:

(一)对水、电、气、热等重点部位的看护措施;

(二)对桥梁、水域、山体、窄路等危险区域的控制措施;

(三)对入场人员、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措施;

(四)对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导措施;

(五)入退场人员和车辆的导向措施;

(六)入场人员达到安全容量时的控制措施;

(七)广播疏导宣传方案及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九条 承办者根据活动具体情况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二)应急指挥、应急组织和应急人员系统的构成;

(三)各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责任人;

(四)紧急疏散、抢险自救、应急处置措施、应急保障、应急程序等。

第十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活动现场设置治安缓冲区域,用于缓解人流压力或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群,其面积应与活动规模相适应,并不得在该区域内安排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承办者应当从依法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雇用保安人员开展安全工作,雇用的保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

第十二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活动参加人数2%的比例,配备安全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并为大型活动安全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事先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大型活动入场票券。制定票券的种类、发售、查验方式以及票务纠纷处理措施,明确进出人员的统计方式。

大型活动工作证件、车辆通行证的数量应当与活动规模相适应,标明证件种类、通行区域和编号,做到易于识别。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额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和证明。

活动期间,场所管理者应保证场地设施齐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十五条 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大型活动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承办者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承办者应当提交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条件及审批,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现场需要搭建临建设施的,承办者应聘用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负责搭建工作,所使用建筑材料和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规格,并保障施工期间的安全。临建设施投入使用前,承办者会同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和场所管理者对临建设施进行联合检查并出具验收报告;现场电路、电器设备设施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电检报告。

第十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设置2个以上的紧急疏散出口。现场安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入口、楼梯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标明疏散方向,并保持畅通。

室内或者有夜场的大型活动现场及其周边地区,还应当具备充足的照明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

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活动期间现场广播系统的正常运转,同时应提前准备疏散广播词,在必要时应有专人负责广播宣传,协助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 不设固定坐席的活动场所按照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人数。

第二十条 在体育馆(场)、公共广场等其他场所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摆放座椅的,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场地席每人所占单位面积不得小于0.75平方米;

(二)舞台主表演区高度不足1.5米时,场地席第一排座位与舞台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舞台高度在1.5米以上时,场地席第一排座位与舞台的距离相应增加舞台所增加高度的10倍;

(三)前后排座椅间距离不少于0.6米,左右方阵距离场馆护栏不少于5米,方阵距离疏散口不少于7米;

(四)露天体育场内的场地席,各区位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所有座位席不得占用跑道;

(五)每一区位的座椅摆放不得超过20排、26列,同排座椅之间应予以固定;

(六)在封闭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内要有两个以上的安全通道直达场院区。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场所及人行通道、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入口、防火间距、防火门应符合标准并保持畅通,禁止堆放任何物品。

临建设施不得阻挡安全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0.6米。

记者席、摄像设备不得占用通道,观众席通道中不得架设固定机位。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现场铺设的电线应当使用绝缘物覆盖。通道内的电线上应当架设搭桥或者马道。

第二十三条 活动举办前,承办者应当会同场所管理者,组织安全工作人员对场地设施进行全面自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自检和整改情况应当书面报告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巡视检查,活动结束后承办者应当组织清场,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市范围内的学校、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内部举办的不面向社会公众的活动以及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不需要进行安全许可的活动,应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管理。

对于上述活动,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内容和组织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3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妇女消费权益保护,对部分妇女用品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妇女消费权益保护,对部分妇女用品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妇女联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5年来,广大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为了进一步提高妇女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制止侵害妇女消费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妇女的消费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通知如下:
一、在1999年3月至5月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加大对女性化妆品、卫生巾等妇女用品及美容美发等服务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妇女联合会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此项活
动。
二、在3月8日至3月15日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妇联组织要就维护妇女消费权益专项检查活动组织广泛的宣传。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拟在今年下半年对妇女消费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妇女联合会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宣传有关妇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受理侵害妇女消费者权益的举报和申诉、查处侵害妇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共同携手,做好妇女消费权益保
护工作。



199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