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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51:07  浏览:8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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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第14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102-2003,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J102-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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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科基字[2009]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现将《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省”战略,促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科技型创新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省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厅做好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建设指南由科技厅按需公开发布。
  第九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省或省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第十条 依托单位制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由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后,正式授牌。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二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一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科技厅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科技厅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厅会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四条 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五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六条 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情况,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吉林省XXXX 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制度化、促使行政机关合法、准确、公正、及时地作出复议决定,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的案件。
第三条 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 上级复议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复议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以复议机关的名义决定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对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材料不足,应补充证据的,应把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
(三)对复议申请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并予以立案:
(一)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五)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
(八)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七条 对下列事项不服提出申请复议的,不予立案: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第八条 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第九条 案件受理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辨书。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条 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承办人员参加。
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根:规范性文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申请人陈述、调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论。
现场笔录的程序与要求:
(一)写明案件名称、争议的问题;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现场周围环境方位;
(四)现场物品的位置、形状、规格;
(五)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必须在场;
(六)应邀见证人在场;
(七)客观如实记载;
(八)必要时可以绘图、拍照、录像;
(九)重要的或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物证要办扣押手续,填写《扣押通知书》;
(十)笔录及扣押清单要由勘验人、见证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签字,并作扣押标记。
第十一条 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申请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者押印。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作询问调查时,可以根据需要下达《通知书》。
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申请人充分举证,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申请人校阅后,签名或者押印。

第四章 审 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后,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同时,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并做好现场笔录。
第十四条 对简单的案件,由复议机关自己审理,对较复杂的案件,涉及较多专业部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由复议机关组织其他的业务机构人员进行审理。并将审理意见提交当地政府或部门的决策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经过审理,分别作出维持、补正、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等决定。
对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第十六条 承办人根据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同时明确告之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法律规定终局复议除外。
第十七条 送达复议决定文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五章 执 行
第十八条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四种情况除外。
执行情况应当记入《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笔录》。
第二十条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送达《复议决定书》要填写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章 结 案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承办)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结案后应写出结案报告。重大的案件,应当报告当地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使用统一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说明
《行政复议条例》于今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了。国务院法制局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一些与《行政复议条例》相配套的制度。因此,为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能程序化、规范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分总则、受理、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结案、附则等七章共二十七条。管辖问题比较复杂,另制定管辖暂行办法。
本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受理、审理、结案期限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承办。
本规定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对较复杂的案件,要报请当地政府或部门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是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制定的。具体的决策会议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复议的案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区、县复议机关办理的案件,提

交当地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委、办、局办理的复议案件,提交本单位最高的行政会议讨论。



199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