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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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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财统〔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厦门市国资局(处):
为认真细致地做好全国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促进提高基层编报单位报表质量,保证报表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国家经济决策提供准确信息,财政部于2001年8月~9月组织力量,对随机抽样选取的隶属地方的200户基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质量进行了专项稽核工作。现将《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对照《通报》中所反映的问题,对本地区会计决算报表的填报及组织工作进行认真自查,纠正问题,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做好2001年度的会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
附件: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



附件:

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
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

为认真细致地做好全国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促进提高基层编报单位报表质量,保证报表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国家经济决策提供准确信息,财政部统计评价司会同监督检查局共同组织力量,于2001年8月~9月,在全国上报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企业、单位中随机抽取了部分基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报表的编制工作质量进行了专项稽核工作。现将对有关地方企业、单位的稽核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报表稽核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0年度地方会计决算报表数据稽核工作,是在各地方按照统一要求汇总上报会计决算报表后,由财政部组织开展的一项专项质量检查工作。其主要检查内容是:上报财政部的会计决算报表与单位账簿是否一致,年度间报表数据是否具备逻辑性和合理性,报表编制口径与汇总方法是否正确,向不同部门提供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
这次会计报表数据稽核工作,由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监督检查局共同组织,按照“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相对集中、比例协调”的原则选取稽核样本。为便于稽核工作的组织,稽核样本相对集中在北京、上海、沈阳、广州、成都、杭州、青岛、银川、长沙、兰州、贵阳等11个地方,选取的样本包括企业82户,行政事业单位100户。报表稽核工作结果表明,在被稽核的182户基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中,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符合要求且没有出现差错的为50户,仅占27.5%;在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中存在一般的口径差异、科目错列、录入不准等差错问题的为89户,占48.9%;在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中存在较严重虚报、瞒报、漏报、错报问题的为43户,占23.6%。
二、报表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稽核工作结果显示,多数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中能够按照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严格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填报决算报表,报表质量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要求。但也有一部分基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严重不真实,弄虚作假,虚报、漏报和瞒报行为较为普遍,日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有章不循等问题突出。对此次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和单位账账、账表、账实不符问题严重,少报、错报和瞒报会计报表数据。在43户存在较严重问题的企业、单位中,均不同程度存在着账账不符、账实不符和账表不符的问题,直接影响了会计报表的真实、准确。同时由于企业、单位少报、漏报、错报和瞒报会计报表数据,致使上报报表数据与账簿数不符。
(二)会计决算报表编报范围不准确。被稽核的企业、单位中,有11户上级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下属企业或单位存在较严重的漏报现象。如有的企业未将下属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漏报财务报表数据。另外,在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中发现,有14户企业、单位因2000年度已面临破产、停产、半停产或改制等问题,为维持单位的虚假存在,虚报企业或单位的会计决算报表。
(三)人为编制和上报虚假会计报表,主管部门汇总时随意调整会计报表数据。一些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法制观念不强,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业绩考核以及其他目的,通过财务账目做假,人为调整会计报表,导致会计决算报表数据严重失真。还有些主管部门在汇总基层报表时,人为进行调整,使汇总上报报表数据与基层企业单位财务数据不符。
(四)企业、单位根据自身的需要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不同的报表。一些企业、单位上报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报表与上报财政的报表从范围到内容、指标数据都存在不一致。
(五)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导致报表填报、录入错误。在此次稽核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填报态度不认真,存有侥幸心理,应付差事,不如实填报实际情况;部分企业、单位财会人员对报表科目、基本概念没有认真掌握理解,导致多填、错填有关报表,企业类报表在报表封面存在不规范,大部分企业在“工资”、“住房周转金”、“税金”、“福利费”、“国有法人资本”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填报错误。
(六)部分企业、单位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在此次会计决算报表稽核中,还发现部分企业、单位长期以来没有健全的内部监控制度,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对会计报表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促进企业、单位提高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质量,有效推动各地区加强会计决算报表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结果,对43户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企业、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存在组织工作不力,上报报表数据不准确,有少报、虚报、漏报、瞒报及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43户地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名单略)由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以上43户地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其问题分别移交有关地方财政部门会计决算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监督检查机构限期予以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上述地方企业、单位应针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纠正有关错误做法,调整各种账目。希望各级地方企业、单位也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吸取教训,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决算编制行业,提高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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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4日)
教学厅函[2001]3号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给张欣然换发大专毕业证书的请示》(师发字[2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高等学校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其中有一至二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按学校的规定补考,补考合格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1980年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民发(1980)39号、(80)劳总薪字136号、(80)财事字271号、(80)教计字287号]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结业生的工资,按照同期同层次的毕业生低定一级,其见习期临时工资也相应的降低。按当时的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即本科结业按专科毕业、专科结业按中专毕业对待。

  普通高等学校的结业生,就业由学校推荐,单位录用时可同毕业生一样由学校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本科结业生具有报考研究生资格,也可以报考专科起点的本科修读第二学历。
请按上述精神处理相关问题。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以及《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以下简称复垦指标)有偿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垦指标,是指在保证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分区,将若干城镇规划区外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以及废弃的国有工矿用地(即拆旧地块)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并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后可置换用于城镇建设(即建新地块)的指标。复垦指标必须通过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公开交易有偿取得。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三)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四)有偿使用的复垦指标原则上用于经营性土地开发。
  第四条 株洲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复垦指标有偿使用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复垦计划、资金计划和交易计划等的审批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复垦指标确认、复垦指标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复垦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复垦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等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复垦地块的土地清查、清理、确权登记(区分局按现行登记发证模式办理)、立项审批、设计预算审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工程监理等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收益资金的拨付,审定预算实施方案,监管资金的使用和票据的提供。
  第五条 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承办有关复垦指标有偿使用交易事宜,建立复垦指标有偿使用信息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复垦

  第六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该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农民补偿、安置工作。复垦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的意见,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二)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四)复垦区域相对集中,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以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措。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主要是指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二)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收益;
  (三)增减挂钩项目结余资金;
  (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五)集体、农民和经济实体共同投资。
  第九条 项目选址。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后,符合条件的,出具项目选址踏勘报告,列入项目库。
  第十条 项目申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下年度项目计划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12月3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 复垦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年3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复垦计划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复垦计划,按复垦新增耕地单位面积费用包干等形式编制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开始实施到竣工验收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土地复垦完毕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符合要求的,按指标用途和有关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对复垦农用地和新增耕地面积指标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的复垦指标管理按《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有偿使用指标来源于省国土资源厅对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新增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予以确认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十八条 指标有偿使用规则
  (一)一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在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公开竞购。
  (二)指标有偿使用采取公开竞拍的方式进行,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具体交易规则参照《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有偿使用价格指导
  (一)复垦指标有偿使用基准价格由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基金等报批费用组成。
  (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会审委员会依据有偿使用基准价格、复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交易底价和出让方案,并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交易调控管理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对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总量实行计划调控,每年度交易指标量要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复垦指标规模和经营性用地需求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指标购买用途
  (一)等量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二)指标买受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合适建新地块,按照《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开发建新区土地。
  (三)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时,冲抵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和防洪保安基金等报批费用。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后的土地,所有权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交易前,应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回原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在交易完成之后,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体土地变更登记。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复垦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林权登记、颁证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优先权保障
  (一)复垦指标有偿使用交易时,报价低于底价的不能成交。
  (二)复垦指标有偿使用之前,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交易纠纷调解复垦指标有偿使用中发生的纠纷,可向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不能调解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益分配
  (一)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收益,除去复垦成本、交易成本部分,20%留项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用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市留10%作为奖励资金,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先进县(市)、乡镇、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其余返还给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财政,优先安排用于挂钩项目复垦发展基金。
  (二)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按复垦指标交易额一定比例向指标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交易完成后,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将交易款汇缴入株洲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由市财政部门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要按有关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收益管理及财务核算、审批等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资金安全使用、核算规范。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管理,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管理绩效、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及奖惩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