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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6:12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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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正式移交国家税务局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和全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财政部2005年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安排情况,现对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购置税费改革近期过渡性财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问题
  在财政部未明确车购税人员经费预算之前,总局暂以车购税划转人员平均数为标准按月预拨车购税经费。预拨经费用于车购税征收工作日常必要的开支,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等专项经费支出。征收场所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等专项经费支出,待资产划分和财政部预算明确后再根据资产划分情况及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安排。
  财政部预算正式批复后,总局将根据预算批复情况核定各省车购税经费预算。
  二、核算单位和银行账户问题
  车购税机构划转后,总局对会计核算单位暂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车购税机构设置情况自行决定。
  车购税机构划转后,原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银行账户、支票、财务图章等应停止使用,待审计后予以撤销。各地根据车购税会计核算单位设置的具体情况,按照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新开银行账户的相关手续。
  三、会计科目问题
  独立核算的车购税单位,收支科目暂按照目前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使用的科目设置账簿,同时,在“拨入经费”科目的中央财政拨款下增设“车购税征管人员经费”。
  报账制的车购税单位,主管财务部门应分别在“拨入经费”和“拨出经费”科目的中央财政拨款下增设“车购税征管人员经费”科目;在“税务经费支出”科目的“项目经费支出”下增设“车购税公用支出”科目,并在此科目下增设“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和“其他”等19个明细科目(记账级)。车购税机构的人员支出(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不单独设置会计科目,与主管财务部门的“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共用科目核算。
  四、财产移交问题
  各地原车购税机构的全部资产由财政部委托审计部门审计,审计后按照国税部门接收人员和交通部门安置分流人员的比例进行划分。
  财产移交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各类基金、有价证券、库存材料等。
  为保证车购税征管工作正常运转,对用于车购税征管的电脑、服务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办税场所等财产,作为划转资产的一部分,原则上须整体移交给国税部门。无论原车购税机构办税场所审计后是否能整体移交给国税部门,过渡期新的车购税征管机构仍在原车购税办税场所办公。
  划入国税部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入库入账等手续。
  五、其他
  接到通知后,各省财务部门应抓紧对各级会计单位2005年账簿设置软件进行调整,总局不再下发调整参数。同时,应做好车购税独立会计核算单位会计人员的财务软件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的培训工作。
  审计后关于财产交接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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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铁道部关于商业部门开展自备集装箱运输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铁道部


国内贸易部、铁道部关于商业部门开展自备集装箱运输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铁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供销社,
各铁路局:
为充分利用商业部门现有货场、铁路专用线、各种装卸搬运机械、仓库等储运设施,积极发展商业部门自备集装箱运输,逐步把商业部门适箱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提高商品门到门运输比重,减少商品流通中的装卸、搬捣作业,降低货损货差和流通费用,以适应商品流通的需要,特作
如下通知:
一、各地商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储运设施和储运网络,积极开展专用线自备集装箱对发业务。
为充分发挥储运设施的潜力,适应我国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需要,缓解铁路集装箱箱源紧张的矛盾,解决商业部门适箱货物运输问题,各地商业储运企业和专业批发企业的储运部门,要进行充分调查、分析、测算、论证,积极探索商业部门发展自备集装箱运输的可能性。各地商业部门要
根据当地商品流通发展的实际,在物流中心和商品配送中心的改造和建设中,把集装箱运输发展做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对于具有比较稳定的货源和铁路专用线及装卸、储存设施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添置自备箱,开展专用线自备集装箱对发业务。对商业部门提报的专用线,各铁路
局审批后,报铁道部公布。
二、各地铁路部门要积极支持商业部门自备集装箱运输工作的开展。
各地铁路部门,要根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精神,对于有条件开展自备集装箱运输的商业部门,要在业务开展、箱体编号、业务受理以及集装箱和货场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同时,结合本地商业发展和交通运输的实际,把商业部门适合开展集装箱业
务的专用线,纳入当地集装箱中转(集散)站建设的统一规划。国家和铁路部门对集装箱运输规定的优先条件和优惠政策,也适用于商业部门。
三、积极发展横向联合,形成网络化运输。
商业部门开展自备集装箱运输,要在各地计经委的统一规划协调下,充分利用商业部门的现有设施,以开展专用线成组对发业务为主,商业部门专用线不准办理铁路集装箱到发业务。为保证自备集装箱对发业务的顺利开展,各地储运企业和专业批发企业可以组成自备集装箱运输联合体
,签定协议,相互承担义务,共同落实货源,组织异地专用线之间的集装箱到、发业务,以减少集装箱的空返。有条件的,应充分利用商业部门的设施、网点和货源优势,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商业部门之间或与铁路、联运、其他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联合经营,把商业部门自备
集装箱运输网点的建设与国内集装箱运输网络的发展结合起来,共同促进我国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1993年7月6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制定的《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08〕4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7号)、《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8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87.18平方公里区域(具体行政村名单附后)。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已登记入户的行政村居民。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居民的户籍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已登记入户的行政村居民进行清理核实并建立台账。

  第四条 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登记实行严格规范管理,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登记。符合政策迁入条件的,一律由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进行审批。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准予登记为行政村居民:

  (一)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国家包安置工作的三级以上士官),凭退伍安置办出具的证明办理;

  (二)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在校学生,院校毕业、肄业后其户口由学校迁回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办理;

  (三)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服刑、劳教人员(含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办理;

  (四)出生入户人员,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出生证明及父母户口簿办理;

  (五)夫妻投靠的,凭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办理;

  (六)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的,凭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办理;

  (七)未成年人被收养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八)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准予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无地或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的行政村居民,凭国土部门的征地审批证明办理;

  (二)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固定(含租赁)住所,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凭相关证明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为行政村居民:

  (一)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已取得蓝印户口的;

  (二)夫妻投靠中投靠人已登记为城镇居民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干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 行政村居民不得擅自更改年龄。已迁出、已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得擅自更改迁出、登记时间。

  第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市中心城区行政村(资管委)名单

  一、资阳区:共12个村(资管委)

  1
  大码头街道办事处
  金花湖资管委

  2
  汽车路街道办事处
  永丰资管委

  3
  长春工业园
  接城堤资管委、五里堆资管委、杨树资管委、马良资管委、龙塘资管委、白马山资管委

  4
  长春镇
  清水潭村(部分)、新祝村(部分)、南丰村(部分)、白鹿铺村(部分)

  二、赫山区:17个村(资管委)

  1
  会龙山街道办事处
  红星村

  2
  桃花仑街道办事处
  桃花仑资管会

  3
  赫山街道办事处
  大丰村、赫山村、茂林村、毛家塘村、团洲村。

  4
  金银山街道办事处
  金银山资管委

  5
  龙光桥镇
  全丰村(部分)、龙光桥村

  6
  龙岭工业园
  石头铺资管委、帅家冲资管委、天子坟资管委、长坡资管委、漆家桥资管委、光明资管委、清溪资管委

  三、高新区:共19个村(资管委)

  1
  朝阳街道办事处
  沙河村、龙头山村、天星桥村、大明村、羊舞岭村、鸬鹚桥村、梓山村、江家坪村、姚家湾资管委、明月资管委、大海棠资管委、七里桥资管委

  2
  谢林港镇
  石桥村、楠木塘村、猫村、中山村、石港湾村、凤形山村、涧山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