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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起停止第二套人民币(分币除外)在市场上流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16:29  浏览:9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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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起停止第二套人民币(分币除外)在市场上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


明年1月起停止第二套人民币(分币除外)在市场上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第二套人民币(纸、硬分币除外)在市场上流通。现公告如下:
一、第二套人民币(纸、硬分币除外)停止在市场上流通的具体券别:
(一)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拖拉机”的棕色一角券;
(二)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火车”的黑绿色二角券;
(三)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水电站”的紫色五角券;
(四)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天安门”的红色一元券;
(五)1956年版正面图案为“天安门”的蓝黑色一元券;
(六)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延安宝塔山”的深蓝二元券;
(七)1956年版正面图案为“各民族大团结”的深棕色五元券。
二、该套人民币持有者可限期到各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兑换。
三、兑换时间为1998年6月1日-12月31日。


199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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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管理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管理办法

  沧政发[2003]5号       2003年4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实施工作。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此项工作的实施。乡(含乡)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包括已依法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据合同规定为孕产妇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 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以乡镇卫生院为基础,以市、县级医疗机构为依托,以县(市、区、农场)妇幼保健机构检查、指导、考核为质量依据,做好保健保偿工作。

  第四条 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以提供保健服务为基础,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收取一定的保健服务费和保偿费,实行成本核算,做到取之于民,服务于民。

  第五条 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要切实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强制手段组织动员群众人保。

  第二章 加入保健保偿的对象和保健服务内容

  第六条 凡在沧州市各县(市、区、农场)内居住的孕产妇、0—6岁儿童均可加入保健保偿。

  第七条 凡参加保健保偿的孕产妇,自怀孕三个月内持全市统一制定的人保证件到所在乡镇卫生院或县(市、区、农场)妇幼保健机构登记建卡,接受孕产期保健指导,享受相应的保健服务项目。

  第八条 孕产妇儿童保健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孕产妇保健服务:城市产前检查8次,农村产前检查6次(包括早孕检查、建卡)。产后访视3次,并进行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产后42天对产妇进行最后一次健康检查,并收回孕产妇保健手册。

  2、0—6岁儿童保健服务:新生儿出生28天内,访视3次,42天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城市儿童1周岁内体检4次,1—2周岁每年体检2次,3—6周岁每年体检1次;农村儿童1周岁内体检3次,1—2周岁每年体检2次,3—6周岁每年体检1次。所有入保儿童2周岁内预防佝偻病投药3次,并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和科学育儿指导。

  第三章 医疗保健单位和入保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承担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入保者,应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妇幼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 入保者需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健服务费和保偿费,定期接受妇幼保健服务和咨询指导。

  第十二条 凡入保者在交纳保健保偿费时,承保单位(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与人保者签订保健保偿合同并发给全市统一印制的免费凭证,否则人保者有权拒绝交纳保健保偿费。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负责地做好高危妊娠和体弱儿的筛查工作,并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转诊,最大限度地避免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及意外发生。

  第十四条 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第四章 保健保偿费的收取、使用及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工作的领导,县(市、区、农场)应建立妇幼保健保偿领导小组,县(市、区、农场)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卫生、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领导共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保健保偿办公室(设在妇幼保健机构),由卫生局及妇幼保健机构相关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保健保偿工作。

  第十六条 保健保偿费由县(市、区、农场)保健保偿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医疗保健机构(包括已依法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每季按实际提供服务情况,凭免费证和孕产妇、儿童保健手册到保健保偿办公室兑现劳务支出。

  第十七条 县(市、区、农场)妇幼保健保偿办公室可从所收取的服务费中提取10%,主要用于对入保者的补偿和对保健保偿工作进行质量考核、技术培训等。

  第十八条 保健保偿费的收取标准由币物价局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核批后执行。各县(市、区、农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孕产妇、儿童入保时可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保健手册》工本费和保偿费。《保健手册》工本费和保偿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单据,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保健保偿费收取方式:孕产妇保健保偿费一胎由县(市、区、农场)妇幼保健机构在婚检时与之签订合同并收取,二胎由乡镇卫生院或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凭准生证或在早孕检查时与之签订合同并收取。儿童保健保偿费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签订合同并收取。

  第二十条 县(市、区、农场)保健保偿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保偿工作的领导和财务账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严防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确保保健保偿费的合理使用和及时兑现。

  第五章 补偿与退保

  第二十一条 凡人保者,按保健保偿合同规定主动接受保健服务,在保偿期内发生下列疾病,可向承保单位提出书面补偿申请,承保单位按合同规定予以补偿。

  1、凡人保者住院分娩时因产后大出血死亡者,凭分娩医院死亡证明和病历复印件,由县(市、区、农场)保健保偿办公室一次性补偿600元。

  2、住院分娩发生产时子痫者,一次性补偿300元,凭分娩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复印件,由县(市、区、农场)保健保偿办公室核实后,给予补偿。

  3、3岁以下儿童发生重度佝偻病和重度缺铁性贫血,凭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证明和病历,由县(市、区、农场)保健保偿办公室一次性补偿200元。

  第二十二条 凡人保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健保偿办公室不予补偿:

  1、因家庭接生导致的孕产妇死亡;

  2、意外伤害造成的孕产妇死亡;

  3、未按合同规定主动接受保健服务或不执行医嘱发生上述疾病和死亡的。

  第二十三条 入保者在参保期间三年以上未生育、迁移或死亡者,可办理退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双方对补偿有争议的,由县(市、区、农场)保健保偿领导小组做出是否补偿的决定。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在实施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农场)卫生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从事保健保偿服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事故或死亡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市、区、农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妇幼保健保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工作,将其收入全部退还人保者,并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攻府1993年3月17日批转的《关于加强我市孕产妇系统管理和母子保健保偿工作的联合通知》同时废止。

  附:1、沧州市儿童保健保偿收费标准

  2、沧州市孕产妇保健保偿收费标准

  沧州市儿童保健保偿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保健手册工本费          3

  保健保偿费            5

  儿童健康体检费(1.5元/次)  16.5(城市共11次)

  15(农村共10次)

  预防投药(3元/次)       9(共3次)

  保健指导费(1元/人次)     1

  合计

  城市0—6周岁儿童        34.5元

  农村0—6岁岁儿童        33元

  沧州市孕产妇保健保偿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保健手册工本费        3

  保健保偿费         5

  产前检查费(2元/次)   16(城市8次)

  12(农村6次)

  母婴产后访视费(2元/次)   8(城市、农村均4次)

  保健指导费(1元/人次)   1

  合计

  城市孕产妇        33元

  农村孕产妇        29元


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决定

中央军委


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2002]军字第11号

  《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 5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主席江泽民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者军区、军兵种制定。”

  二、第二十四条第一句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队(分队)的作战、训练、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和装备工作等负完全责任。”第(六)项修改为:“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三、第二十六条第(七)项修改为:“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四、第三十六条中的“装备技术处(部)”均修改为“装备处(部)”;“装备技术工作”、“技术工作”均修改为“装备工作”;“技术保障”均修改为“装备保障”;“技术装备”均修改为“装备”;“技术训练”修改为“装备保障训练”;“技术保养”修改为“装备保养”;“技术修理分队”修改为“装备技术分队”。

  五、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六、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军人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军人帽稍向后倾。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一指,帽顶向右下倾斜。戴绒(皮)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男军人为一指,女军人为三指。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一指,距左眉两指。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第(四)项后增加:“长、短袖制式衬衣与夏裤(水兵裤)、裙配套穿着时,通常戴贝雷帽,不系领带,不扣第一个钮扣;礼仪场合戴大檐帽,系领带(海军男士兵戴水兵帽,不系领带)。”

  七、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军人非因公外出,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应当着便服。”

  八、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军人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大檐帽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宿舍内军帽可以统一放在床铺上。戴贝雷帽脱帽不便放置时,将帽左右向内折叠,置于左肩袢下(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九、第九十八条修改为:“军人不得到地方的酒吧、网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严禁军人涉足不健康场所。”

  十、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除工作需要并经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外,军人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信工具。

  经批准持有移动电话、寻呼机的军人,在办公场所或者参加会议、训练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应当将移动电话、寻呼机关闭。”

  十一、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十二、第一百四十九条修改为:“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十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义务兵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第(三)项修改为:“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服役期内的义务兵,其直系亲属不超过七天;士官和军官,其配偶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十天。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首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十四、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和外出证等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军人使用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十五、第一百七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等场所;在设有有线通信工具的场所工作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谈论、传送涉密信息。军队开设的寻呼台不得发送涉密信息。”

  十六、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

  十七、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的机关值班员,由各机关直接首长指定的人员轮流担任。”

  第三款修改为:“师以上机关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首长规定。”

  十八、删去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

  十九、第十七章章名修改为“营区及房地产管理”;本条令中的“营产”一律修改为“房地产”。

  二十、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门诊部、服务社、招待所、礼堂等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营房、营具、设备必须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周期维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年限,确保使用安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地产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

  二十二、第三百二十三条修改为:“各军兵种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有关规章。”

  二十三、第三百二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二十四、附录五第(二)项修改为:“肩章军官、学员、士官着常服、礼服、大衣时,佩带硬肩章;着制式衬衣、作训服时,佩带软肩章。义务兵一律佩带套式肩章。”第(三)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士官肩章:金属折杠沿肩章纵轴呈直线等距分布,折角朝外,间距为0.5厘米,外侧金属折杠折角距肩章下端为0.5—0.8厘米,肩章符号置于肩章扣眼与内侧金属折杠间居中位置。”

  二十五、附录六第(一)项修改为:“夏服着装分为五种

  夏1号着装:夏常服、大檐帽;

  夏2号着装:长袖制式衬衣、夏裤(裙)、大檐帽,系领带;

  夏3号着装:长袖制式衬衣、夏裤(裙)、贝雷帽,不系领带;

  夏4号着装:短袖制式衬衣、夏裤(裙)、大檐帽,系领带;

  夏5号着装:短袖制式衬衣、夏裤(裙)、贝雷帽,不系领带。”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军人宣誓


  第三章军人职责

  第一节士兵职责

  第二节军官职责

  第三节首长职责

  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

  第四章内部关系

  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

  第二节官兵关系

  第三节机关相互关系

  第四节部队(分队)相互关系

  第五章礼节

  第一节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二节军人和部队(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章军容风纪

  第一节着装

  第二节 仪容

  第三节举止

  第四节军容风纪检查

  第七章对外交往

  第八章作息

  第一节时间分配

  第二节连队一日生活

  第三节机关一日生活

  第九章日常制度

  第一节行政会议

  第二节请示报告

  第三节连队内务设置

  第四节登记统计

  第五节请假销假

  第六节查铺查哨

  第七节军官留营住宿

  第八节点验

  第九节交接

  第十节接待

  第十一节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二节保密

  第十章值班

  第一节值班制度

  第二节值班人员一般职责

  第三节交接班和换班

  第十一章警卫

  第十二章零散人员管理

  第十三章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日常战备

  第二节紧急集合

  第十四章装备日常管理

  第十五章财务和伙食、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一节财务管理

  第二节伙食管理

  第三节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十六章卫生

  第一节个人卫生和保健

  第二节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十七章营区及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营区管理

  第二节房地产管理

  第十八章野营管理

  第十九章安全工作

  第一节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常见事故预防

  第二十章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节军旗的使用

  第三节军徽的使用

  第四节军歌的奏唱

  第二十一章附则

        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切实增强军队在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作战能力。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的各项工作和规范军人的行为,实施正规的严格管理,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

  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新时期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军事斗争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第十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军人宣誓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二条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

  第十三条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应当在新兵政治审查和身体检疫复查合格之后,但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天。

  (二)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队院校由学员队或者院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三)军人宣誓前,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部存档。

  第十四条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五条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三章军人职责

  第一节士兵职责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一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第十八条士官除履行士兵一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九条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者军区、军兵种制定。

  第二十条非军官(文职干部)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军官职责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一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的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二条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三节首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队(分队)的作战、训练、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和装备工作等负完全责任。其一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队(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战备工作,带领部属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

  (五)严格执行编制规定,教育和督促部属管理好装备。

  (六)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七)关心爱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八)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团(旅)长职责

  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的工作。团(旅)长对全团(旅)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团(旅)的战备工作,指挥全团(旅)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团(旅)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团(旅)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五)掌握全团(旅)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团(旅)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团(旅)政治委员职责

  团(旅)政治委员和团(旅)长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的工作。团(旅)政治委员对全团(旅)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副团(旅)长职责

  副团(旅)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团(旅)长工作。在团(旅)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团(旅)长的指定代行团(旅)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团(旅)副政治委员职责

  团(旅)副政治委员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三十条团(旅)参谋长职责

  团(旅)参谋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部队的首长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团(旅)副参谋长职责

  团(旅)副参谋长隶属于团(旅)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参谋长的指定代行参谋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团(旅)政治处(部)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主任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政治处(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隶属于团(旅)政治处(部)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十四条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后勤处(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后勤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后勤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后勤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后勤保障计划,调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全团(旅)后勤装备、物资和经费的请领工作,做好后勤装备、物资的供应、储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四)督促检查全团(旅)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

  (五)组织全团(旅)的农副业生产,改善官兵的物质生活。

  (六)领导全团(旅)的房地产管理、营区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营区建设。

  (七)领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

  (八)领导全团(旅)后勤人员的专业训练。

  (九)领导后勤直属分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

  (十)领导后勤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一)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协助处(部)长工作。在处(部)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处(部)长的指定代行处(部)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装备处(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装备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的装备工作情况,组织拟制装备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装备保障计划,调整技术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装备保障训练,检查训练效果,保障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掌握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装备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组织炮场和特种车场、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装备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组织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

  (八)领导装备技术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九)领导装备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团(旅)卫生队队长职责

  团(旅)卫生队队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是卫生队的直接首长。

  (一)组织指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

  (二)组织制定卫生勤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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