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市卫生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1〕综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经研究,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OO一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进一步健全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0〕08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01〕027号),落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推广农村合作医疗。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为由政府举办的市、区、镇三级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保偿制度并在规定时限内缴足个人参保金的本市农村村民(下面简称参保村民)。
第四条 医疗费用减免优惠
(一)减免优惠条件:参保村民经市、区卫生局会同市、区财政局核定后,由各区卫生局统一制发合作医疗卡,在参加合作医疗期间,凭合作医疗卡在上述医疗单位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时(住院患者需持有镇卫生院出具的转诊单)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减费优惠。
(二)减免范围:各种医疗仪器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
(三)减免比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市级5%、区级10%、镇级20—30%的比例核算减免费用。
第五条就近就医报销优惠:
参保村民就近在当地卫生院住院就医,可以享受报销优惠。即:按各区、镇、村规定的最高报销比例或最高报销绝对数,足额报销。对于经卫生院确诊,同意转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就医者,其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则按医院级别不同逐级递减。即:以镇级或村级就医报销比例为基数,在区级就医报销比例下降10%,市级就医报销比例下降15%,报销封顶线由各区、镇、村自行制定,以引导农民“小病在基层就医”,使有限的合作医疗资金得到合理享用。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得享受减免及报销优惠:
(一)各类纠纷、违法犯罪行为、服毒、自残、自杀、酗酒、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工伤人为事故和有第三责任者意外伤害、计划生育以及镶牙、配牙、假肢、假眼和矫形、美容及类似手术等,一律不享受医疗费用减免。
(二)其他不予报销范围参照《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不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核验合作医疗卡、转诊单,将非优惠对象的医疗费用纳入优惠范围给予减免。
(二)拒绝收治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内的参保病人,或拒绝按优惠办法减免医疗费用。
(三)不坚持因病施治,故意限制检查项目。
(四)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以及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收费,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
第八条 参保村民在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本人的合作医疗卡转借他人就医。
(二)伪造、涂改处方、转诊单、医疗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
第九条 参保村民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核验合作医疗卡,发现伪造、冒用的应扣留其合作医疗卡,并及时通知区卫生局。
第十条 参保村民合作医疗卡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各区卫生局挂失或补办。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科学用药、合理检查、有效治疗,并将所有的各类检查、治疗及所开药品在规定的凭证上记录。接受市卫生局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将参保人员每次就医资料输入医院电脑管理系统,以备审核查证。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区卫生局报送医疗费用减免明细表。
第十四条 市、区卫生局有权稽核区、镇、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医疗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核实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报销凭据。
第十五条 市、区卫生局要定期组织专项考评,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医疗机构年度经费时,应考虑医疗机构对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的优惠情况,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定项安排合作医疗优惠补助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白城市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照顾的规定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照顾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为了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发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的优良传统,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残疾人具备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安排摊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要按国家税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扶贫对象,将扶助残疾人脱贫纳入扶贫规划,在资金和物资上予以优先安排和照顾,扶持残疾人脱贫。
三、盲人、聋哑人、肢体重残人及弱智人就医时,持残疾人证件,在导诊人员帮助下,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交款、优先取药。
四、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康复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参加合作医疗的,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属于本条前项以外情况的在业残疾人,由其与所在单位按双方的约定办理;
(三)未就业的残疾人,由其法定扶养人所在单位按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
(四)属于本条前三项以外情况的,由本人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五、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并为其提供方便,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残疾人在乘坐各种公共交通工具时,凭残疾人证件优先购票。
六、各类学校应当为残疾儿童、少年的学习和生活提供方便。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的子女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以助学金等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行走不便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就近入学,不受学区限制;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七、各级政府应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采取切实措施,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八、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九、市、县(市、区)教育、劳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创造条件,依靠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
职业技术培训单位对残疾学员,按50%收取学费,家庭确有困难的残疾学员免收学费。
十、残疾人观看电影,可凭残疾人证件免费。
市内各公园对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件免收入园门票;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入园陪护,并准予残疾人乘坐的非机动车免费通行。
十一、政府有关部门对残疾人配偶、子女在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方面给予照顾。
十二、对城市房屋拆迁中残疾人的过渡用房,本人无力解决、单位解决又有困难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周转用房。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残疾人并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回迁安置时凭有关证明给予照顾。
十三、残疾人建房不占用耕地面积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减收或免收土地管理费,占耕地建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减税或免税。
十四、残疾职工所在单位,要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残疾职工在住房、转正、定级、升级和劳保福利待遇等方面,不得歧视。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应提供社会扶助,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对于农村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除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十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和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优先安排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十七、各县(市、区)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就高执行。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