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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7:14:10  浏览:9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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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普遍开展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效地抑制了城市环境污染的发展。但是,由于城市污染防治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城市环境保护问题依然严峻。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
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健全城市环境管理机制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和“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战略方针,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将环
境综合整治的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定量考核。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形成和完善市长统一领导下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实现城市环境保护目标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在确定城市大气、水域和噪声功能区的基础上,着重保护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提高居民文教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
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努力控制城市环境污染的发展,重点搞好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使城市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八五”期间,要使城市环境污染的发展趋势得到减缓,部分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城
市基础设施薄弱的状况有所缓解;到2000年,城市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使城市环境质量与人民生活“小康”水平相适应。
“八五”期末,全国城市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70%;工业废气处理率达到7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35%;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2%;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50%;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15%;汽车尾车排放达标率不低于80%;城市
绿化覆盖率提高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五平方米;垃圾日产日清,初步完成公厕改造;城市容貌整洁,市区基本无裸露地面;城市道路铺装率达到90%,其中主干道达到100%,路面完好率达到80%以上。
到“八五”期末,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大气总悬浮微粒基本得到控制。1990年年日平均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城市,在维持现有较好水平的基础上,力争进一步改善;超过二级标准的城市,1995年年日平均浓度下降5%;超过三级标准的城市力争下降10%。大气中
二氧化硫年日平均浓度力争维持在1990年水平;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0%,其他水域主要功能区的水质有所改善;交通干线噪声等效声级维持在1990年水平,污染严重的城市应有所下降,最高力争不超过73分贝,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达标率提高5%。
三、结合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技术改造,进一步防治工业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合理地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能源结构和原材料结构。采取措施逐步淘汰原材料消耗高、耗能高、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停止生产污染严重的产品。城市工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
,应对工艺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经济、环境效益进行论证,禁止采用耗能高、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各工业部门应加强生产管理,制定并争取实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原材料消耗定额和工艺设计标准。各企业应结合技术改造提高工业“三废”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率,实现“三废”资源
化。环境污染严重的城市,应逐步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的污染物应在企业或城市区域内等量消减,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应采取“以新带老”、“以大带小”和“工民互带”等措施,做到“增产不增污”。
四、积极推行污染集中控制,提高防治效益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必须从城市的总体效益出发,打破行业和部门界限,积极推行对污染的集中控制。对过于分散的污染源和不宜集中处理的特殊污染物,应进行单独处理或者预处理。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改变城市燃料构成和供热方式,控制大气污染,综合合理利用能源。城市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应根据用电和供热的需要实行热电结合;对现有的中低压凝汽式发电机组,应改造为供热机组或采用大容量发电机组替代,以提高能源利用率。煤炭、石油、
化工、冶金等部门,应优化能源利用,将适合民用的煤炭、可燃气及余热资源优先供应城市民用,发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替代燃煤民用炉灶和分散供热锅炉。煤炭生产及供应部门应发展煤炭加工技术,提高煤炭洗选能力,积极发展工业和民用固硫型煤,对用户实行对路供应。机械部门
要逐步淘汰燃烧效率低、污染严重的陈旧锅炉和机动车产品,推广燃烧效率高、污染轻的新产品,开发燃煤工业锅炉和炉窑的燃烧新技术,控制二氧化硫排放。
距离相近的企业和可以共同处理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对污染实行联合集中处理或者与生活污水一起处理。对造纸制浆、电镀、热处理等污染严重的行业,应逐步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生产,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
企业排放固体废物应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好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理、处置工作。排放有毒有害废物必须进行申报登记,并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有毒有害废物进行集中处理或处置,防止扩散和产生危害。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治污染能力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继续加强城市供排水、公共交通、污染治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功能和环境质量。采暖地区
城市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尽可能实行集中供热,联片采暖,一般不得再建分散的公用供暖锅炉房;积极发展城市燃气,在城市附近开发的天然气要优先供给民用,替代民用小煤炉的燃烧方式。经济开发区和住宅小区的建设,应与集中供热、燃气化或型煤化、垃圾收集和处理、供排水系
统、地面绿化、道路硬化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八五”期间,大、中城市应完善城市排水管网,特别是污水截流干管的建设,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氧化塘或采用科学措施解决污水排放问题,集中力量整治城区内不符合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江、河段以及沟、渠、湖、塘。
大中城市要逐步实行垃圾收集容器化和密闭运输,近期以高温堆肥和卫生填埋等方式为主进行处理,改善城郊环境卫生状况,减少农田占用面积,鼓励垃圾综合利用,减少垃圾量。
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养护和维修,尽快形成干道网,提高路面质量。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应适度发展立体交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控制交通噪声和机动车辆尾气污染。
加强以绿化为主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覆盖城市街路两旁的裸露地面,并逐步建立一批立体绿化和楼顶花园的示范工程,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
六、疏通、拓宽资金渠道,扩大资金来源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采取有利于环境综合整治的经济政策,开辟各种资金渠道。
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家已经规定用于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的资金,要落实来源并合理安排使用,要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并适当增加预算内的环境保护资金;综合利用利润留成应当用于治理工业“三废”;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收入,应重点用于城
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等。有条件实行污染集中控制的城市,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资金,应有相应部分用于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应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和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
理;积极争取国外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的优惠贷款及赠款,进一步扩大资金来源。
七、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健全监督执法队伍
城市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强化城市环境管理,进一步落实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城市市容达标为核心的各项制度,加强城市建设和环境管理的法制建设,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土地等部门,也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城市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管理,保证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效果。城市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创建“烟尘控制区”、“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的活动,评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项目,推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建立健全城市环境管理监督执法队伍,增强执法力量。城市建设监察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人员应统一标志,持证进行监督检查。城市建设监察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队伍应依据分工各司其职,严格执法。对监督管理人
员,应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建立考核制度,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以适应城市建设和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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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外宾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外宾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使我区涉外宾馆的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新政外字【1989】第15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涉外宾馆审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家安全厅、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卫检局联合负责乌鲁木齐地区的涉外宾馆审批工作。
各地、州、市外办是当地涉外宾馆审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国家安全、旅游、卫检部门联合负责本辖区的涉外宾馆审批工作。
外办的职责是:对涉对宾馆归口管理,会同各职能部门审批涉外宾馆的开放,组织对申请涉外的宾馆进行联合检查。了解和掌握各涉外宾馆的综合情况,负责向政府报送有关对涉外宾馆的奖惩意见、设想建议和情况反映。
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根据涉外法律、法规,对涉外宾馆、饭店依法管理。加强对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协助涉外宾馆建章立制,完善住宿登记制度,一抓户管理员培训,二抓检查指导工作。建立以住宿登记为中心的治安管理体系,抓好
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涉外事(案 )件,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治安秩序。
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机关有权了解和掌握涉外宾馆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情况,审核宾馆选址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查验或者调阅有关档案、资料、物品、搜集涉外人员住宿名单及有关信息,组织涉外宾馆建立国家安
全小组,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对涉外宾馆的通信设施及环境周围国家机密通信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按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旅游部门的职责是:了解和掌握涉外宾馆的硬软件情况,在参与涉外联合检查的过程中,听取各联检单位的意见,为自治区旅游局进行旅游定点和评定星级工作奠定基础。
卫检部门的职责是:对涉外宾馆实施卫生监督及卫生处理,对涉外宾馆的从业人员实施年度、上岗传染病监测,负责涉外案例的传染病监测,负责外籍人员的传染病监测,负责对涉外宾馆的进口食品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 乌鲁木齐地区,凡需申请涉外的宾馆(含饭店、招待所),其主管部门必须向自治区政府外办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区、市公安、国家安全、旅游、卫检等部门,由自治区政府外办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旅游、卫检等职能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检查。通过会签表的形式,由自治区政
府外办综合各职能部门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政府外办行文,批准开放。
乌鲁木齐地区以外的各地、州、市,凡需申请涉外宾馆(含饭店招待所),其主管部门必须向当地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外办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安、安全、旅游卫检等职能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检查,通过会签表的形式,由外办综合各职能部门意见,报当地政府(行署)
批准后,由外办行文,批准开放。
第四条 宾馆的对外开放是件严肃的工作,是我区涉外工作的一部分。未经联合检查,各职能部门无权自己单方面批准宾馆涉外开放。
第五条 宾馆在取得涉外资格后,旅游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涉外旅游定点并评定星级。
第六条 宾馆涉外后,须接受各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应积极配合协作。各职能部门在检查过程中,不得超越职责,越权管理。外办、公安、国家安全、旅游、卫检等部门可派人讲授有关知识。
第七条 涉外宾馆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涉外条件时,各职能部门有权暂停其涉外资格,并按规定处理。对劝改无效者,外办应尊重各职能部门的意见,与各职能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可取消其涉外资格。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应本着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和宗旨,不得对符合条件的宾馆卡压。如发生上述情况,宾馆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后,各地在具体审批过程中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6年1月15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在我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中国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由上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返拨我市,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支出项目的审核和审批;民政部门是资金的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支出项目的安排初审,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 我市申请、评审、拨付、使用、监督福彩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福彩公益金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由上级财政部门返拨我市后,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编制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计划,其编制时间应与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同步。

  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收支计划调整应与预算调整时间同步。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年度收入计划应参考上年度实际收入数并结合本年度收入预计数进行编制。年度执行中上级财政部门分配的金额少于或多于收入计划数,则收入计划应相应调整,并同时调整支出计划。

  第三章 福彩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实效,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其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是社会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盈利性或商业性项目。

  (二)必要性原则。福彩公益金应用于社会最需要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三)透明性原则。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以利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保障事业;

  (二)支持社区服务和慈善事业的发展,资助社会福利和慈善机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三)支持和改善殡葬事业;

  (四)资助社会关注、有利于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扶弱济困的公益性项目,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福彩公益金的10%之内;

  (五)城乡医疗救助;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社会公益性项目。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由福彩公益金建设或资助建设的福利设施应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标识。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建设或资助建设的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改变服务性质的,所得收入应按建设或资助的金额归还福彩公益金。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可申请使用福彩公益金:

  (一) 各级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 举办社会福利项目的街道(镇)办事处或社区(村)居委会;

  (三) 经合法登记注册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

  (四) 从事殡葬管理的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福彩公益金的市属单位向市民政局申请,区及区以下单位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福彩公益金项目报告表;

  (三)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规模、功能、社会效益等);

  (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证明材料;

  (五)相关项目或活动需批准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活动)的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市、区民政局应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对福彩公益金申请报告应按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民政部、财政部有关福彩公益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社会福利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

  (三)区级财政和相关单位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区及区以下单位申请资助项目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应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对相关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批复下达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对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的相关项目和活动,其资助的项目、金额等应由市民政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市民政部门应做好公示期间有关意见的收集、整理,必要时应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或调查结束无异议后预算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下达的福彩公益金支出预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政府采购程序拨付资金;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对安排区级的补助资金应通过体制下达相关区;对市本级单位的支出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对福彩公益金安排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福彩公益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缓拨、停拨福彩公益金,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可取消其受资助资格,追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相关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市、区两级民政局和财政局,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福彩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计和绩效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