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25:12  浏览:8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2003年11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 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根据需要也可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部分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资料;
  (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第八条 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领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一)对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的,予以批准,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被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建设项目被批准试生产的,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三)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经限期治理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标准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关闭、停产、淘汰的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者建设项目试运行期满,经验收合格的,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排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三)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和区域;
  (四)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限期削减排放污染物总量指标;
  (五)有效使用期限。
  第十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限期届满之日前15日内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内,排污者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前15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排污许可证;不得非法吊销或者销毁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或者停产。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制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质安函[2004]9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2004年9月1日,建设部召开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现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于2004年9月1日在宁波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全国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及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会议由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曲琦处长主持,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副司长尚春明,安全处副处长姚天玮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会议首先宣读了《关于公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名单的通知》(建办质[2004]50号)和《关于建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建办质[2004]32号)。

  安全处副处长姚天玮就建立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的目的、意见及主要工作职责和内容作了讲话。姚处长指出:建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各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对策、措施,指导、促进建筑安全工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进一步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对于推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必将起到良好的作用。姚处长着重强调了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的六项工作职责:(1)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重要信息;(2)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动态;(3)督促本地区建筑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4)提出改进本地区或者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5)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6)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姚处长最后要求各地联络员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认真履行上述职责,发挥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员、信息员、服务员和督导员的作用。

  会议对联络员制度和如何进一步发挥联络员作用进行了座谈,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已见,一致认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勇于探索,制度是保证,创新是关键。建立联络员制度不仅是质量安全司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上的创新,而且对于全国各地建立政府“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网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保证了安全生产信息的及时沟通,有利于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照章办事,一定要按文件规定的会议制度严格执行,不论是临时会议还是年度会议,联络员一定要参加,不能随意请假,保证会议的质量;要恪尽职守,建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是抓好安全生产的有效抓手,要充分运用这一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与时惧进,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环境、形势、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适应不断变化的建筑业形势。

  尚春明副司长作了总结讲话,尚司长指出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有赖于信息交流的畅通,联络员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安全系统信息交通的畅通,因此联络员工作很重要,一定要保证联络员工作职责的落实。由于联络员制度刚刚建立,还缺乏经验,这就要求大家共同探索,使联络员的职能更具体、更明确,以便发挥更大的作用。会上大家反映的一些问题,尤其是部门之间的协调,涉及到体制、机制的问题。建设部已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过多次协商,做了大量的工作,并达成了初步意见,建设部将一如既往地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共同做好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防治浅析

医疗腐败是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医疗腐败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更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近年来有关数据表明,商业贿赂在卫生系统呈现多发高发的态势已不容勿视。因此,研究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探索防治的策略,对控制和减少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推进我县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
  1、隐蔽性强。实际操作中,药品和医疗器材购销渠道单一,缺乏价格透明度和公开的竞争环境,多数为供货方主动上门推销,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这便形成主管领导或负责采购的人员与销售人员间的“单线联系”,少数腐败分子乘机“暗箱操作”,在上项目和大额购销活动中进行幕后交易,从中收受贿赂。
  2、目的明确化。供销商暗中给予医疗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药品、医疗器材“打进去”销售,或者通过“二次促销”给予某些医务人员“回扣费”,以提高药品销售量。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供销商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货币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佣金、“赞助费”等;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等。
  4、窝案串案多。医药购销领域业务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呈网络分布,一旦有犯罪发生,往往是窝案串案。涉案人员往往是一把手、主管领导、药事委员会成员、采购员、主治医生等。
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成因
  1、利益驱动,见利忘义。少数医务人员,看到在改革大潮中有人大把赚钱,生活奢侈,而自己辛辛苦苦工作多年,却不如人家一笔生意赚得多,导致明显的心理失衡,部分意志薄弱者,从此放松世界观改造,抵不住诱惑,经不起考验,偏离了人生追求的轨道,成为金钱的“奴隶”。另方面,许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将贿赂视为必要的业务费用,营销人员的工资、奖金与个人销售额直接挂钩,导致营销人员不择手段拉拢、贿赂有关人员。在金钱面前,少数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逐渐丧失,养成了不给钱不办事,多给钱多办事,甚至主动索取贿赂的恶习,把职权变成了摇钱树。
  2、滥用优势。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是产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根本原因。首先,我国长期以来施行“医药不分家”的模式,在制度上“以药养医”为医生利用诊疗过程中的处方权收取药品回扣创造了条件。其次,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使得其在治疗各个环节都只能听从于医生。因此,用什么药、用多少药完全取决于医生的处方,医生完全可以选择价格高、回扣多的药品。加上有些医院施行的奖励机制往往以医生业务过程中所开的处方数挂钩,按月结算奖金,更使多数医生开“回扣药”。
  3、管理机制不完善。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医疗卫生管理机制不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调控手段还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为卫生系统一些腐败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权钱交易的方便。最明显的就是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市场不完善,招标体制不规范,流于形式,特别是药品、医疗器械招标的范围和地域较小,造成了采购环节上的普遍行贿受贿。目前我市药品的集中招标制度,使药品中标定价与实际成本有一定的差距,就是说利润空间较大,医药经营商完全可以降低中标定价暗中与购进单位特别是跟标卫生医院进行议价交易,这就给购与供双方创造了贿赂条件。
  4、监督机制不健全、不落实。从查处的案件看,涉案单位在机制建设上,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业务工作方面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但纪律作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比较薄弱,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约束。一是因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市场不完善,招标体制不规范,容易形成“暗箱操作”,使有监督职责的部门、人员无法实施监督;二是心术不正者在药品、器械采购中,以亲自把关、实地考察、调查摸底等借口,挖空心思创造单独与对方洽谈业务的环境,有意逃避有效监督。三是庞大的系统导致主管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想监督又监督不了。
  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防治策略
  在现有招投标体制的情况下,作为县级卫生系统只能参照执行,为有效地防治我县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发生,要结合实际做好如下工作。
  1、强化教育,提高医务工作者的素质。一是加强党的宗旨教育,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牢固树立医务工作人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免疫力,严格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抵制权钱交易等腐朽思想的侵蚀。二是加强廉政教育。在整个行业大力倡导端正的医德医风,教育广大医务工作者要以党和人民利益为重,廉洁行医,恪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职业宗旨,杜绝收受红包、回扣、提成等有损“白衣天使”形象的不廉行为,切实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三是加强法制教育。在抓好业务学习的同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法纪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失足成恨”的悲剧上演。
2、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健全内部自律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修订完善有关医药购销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一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大资金监管,规范医院的收支管理。要大胆探索改革医院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将工作岗位、工作技术和风险程度、工作数量、服务质量与效率、医德医风等作为分配要素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医务人员收入不直接与医疗收费直接挂钩的分配制度。严查和杜绝科室承包、收入分成、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建立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档案制度、医院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以及班子考核管理制度。二是认真推行和完善院务公开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及时、真实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等;健全并严格执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费用查询制度,增加收费透明度,以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完善用药管理规章,规范用药行为。要制定用药知情同意制度,公布药品价格,在不影响疗效的情况下,列出一部分药品供患者自己选择;对群众反映不良的医务人员,要及时批评教育,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从而建立起良好的用药秩序。四是严格处方管理,加强处方监督。要针对各科室的特点,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药事领导小组可以抽调专家成员定期、不定期对处方进行随机抽查,对出现大处方要及时分析,要求开方医生说明情况;对滥用高价药品的违规人员,要严肃处理;每月对用药量大的用药人和药品进行公布,请医生及群众监督。
  3、明确行业规则,规范药品采购操作程序。首先要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的集中采购招标制度,对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器材等要100%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推进和完善“新药购进阳光工程”。要充分发挥药事领导小组的作用,在药品、器材采购中要本着公正、公平、公开,为患者考虑和服务的宗旨,增强采购透明度。在采购药品时,随机抽调人员组成临时药事领导小组,并邀请医院纪检、行风办有关人员参与监督,将药品回扣拒之院外。其次要坚持医院用药申请制度。“新特药”由医院各科室集体研究提出申请,常规药品均由医院药剂科集体研究决定,拟出购药计划,统一汇总提交医院药事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第三,在药事领导小组的成员中,吸收有中、高级职称的医生参与,扩大药事领导小组组织,并实行药品采购部门人员轮岗制。第四,预防关口前移,推行医务人员廉政承诺制。主管机关可与各医疗下属单位签订《拒绝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承诺书》,各医疗单位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廉洁协议书》,院方与医务人员可签订廉政承诺书,明确廉政责任,自觉抵制贿赂犯罪。
  4、创新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自身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完善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的不正之风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完善的制度,加强内涵建设,规范医院管理,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要加强对药品采购、高精尖设备购置、临床新技术应用等项目的科学监管,将医院的科学管理变成工作的常态,从而形成行风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纪检监察联络员制度,在各医疗单位任命二名以上政治素质较高、富有正义感的医务人员为纪检监察联络员,付于其职责和权力,加强对所在单位的领导、药事领导小组成员、采购员等在药品、医疗设备购销环节的监督,对主治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监督,使局机关更好地掌握了解基层单位的情况,以拓宽监督渠道。
  5、惩防并举,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积极运用严厉打击这一预防措施中最有效、最有力度的手段,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查处,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充分发挥打击犯罪过程中所蕴涵的预防功能。同时,将结合执法办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用医疗卫生行业中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针对新形势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要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网络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地遏制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
作者:王 维 新
单位: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917-822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