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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在食品中使用罂粟壳(籽)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05:23  浏览:9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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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在食品中使用罂粟壳(籽)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局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关于查处在食品中使用罂粟壳(籽)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卫监发〔91〕第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发现食品经营户在食品中违法使用罂粟壳(籽),损害消费者健康的问题,其所使用的罂粟壳(籽)均来源于非法种植,必须严加查禁。早在1987年底,四川省内江、成都、遂宁、宜宾、德阳等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268家火锅店进行检查,就发现67家的火锅里有罂粟壳,5家有头痛粉,检出率占26.87%。最近,洛阳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根据群众举报,也查出70家食品经营户在牛肉汤、烩面、米皮、凉皮等食品中使用罂粟壳(籽)。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检查两户凉皮摊点时,在其加工场所查获罂粟籽5公斤,罂粟壳52.5公斤。

  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含有吗啡等物资,易使人体产生依赖性而造成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一定的毒害作用,因此,在我国很多法律、法规以及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均明令严禁种植罂粟,对非法种植者按违法犯罪行为严加惩处,其目的就是要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极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个体食品经营户为牟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置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与私自种植、运输、贩卖罂粟壳(籽)者沆瀣一气,在食品中大肆使用罂粟壳(籽),以招徕生意,影响极坏,危害极大,且有日益扩散、蔓延的趋势,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药政机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是个体食品经营户)及罂粟壳(籽)的供应、使用等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非法种植、供应、使用罂粟壳(籽)情况较严重的地区,要组织力量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查。发现非法供应、使用罂粟壳(籽)者,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药政机构,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根据《食品卫生法(试行)》、《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进行查处,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要充分认识查禁非法种植、供应、运输、使用罂粟壳(籽)等违法行为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这项工作列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抓不懈,做到集中打击和日常的监督检查相结合。查禁中要注意充分发动、组织群众,特别是对那些身受毒品危害的消费者,要鼓励他们积极提供线索,揭发不法行为,以使打击工作更加准确、及时、彻底,达到预期效果;

  三、请将查处结果于今年12月31日以前函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司、药政管理局,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中有什么问题,可随时函告或电告我们。

                          一九九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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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工业原料用土的进境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下发“工业原料用土的进境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6〕25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经调查研究,并经征求专家意见,对用于工业原料并经高温(不低于170℃,90分钟)处理的陶土、高岭土、粘土、膨润土,以及瓷土、耐火粘土、膨化土、硅藻

土、白土、红土等十个品种原料进口,国家局制定了“工业原料用土的进境检疫要求”(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

  附件:工业原料用土的进境检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工业原料用土的进境检疫要求

 

  为防止工业原料用土可能传带的病原菌和线虫等有害生物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关于工业原料用土的进境检疫要求:

  一、陶土、高岭土、粘土和膨润土,以及瓷土、耐火粘土、膨化土、硅藻土、白土、红土等十个品种的工业原料用土,进境前须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办理植物检疫特许进口审批手续,经特许审批后才能进境。

  二、办理植物检疫特许进口审批手续时,须提供有关工业原料用土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的有效证明,并说明拟进口的工业原料用土是否已经高温处理(不低于170℃,90分钟)。

  三、为避免运输过程中撒漏,进境的工业原料用土须袋装并应由集装箱运输。使用时须经高温或其他能对有害生物有杀灭作用的过程,并须对下脚料进行回收或处理。

  四、使用单位的存放、使用条件和对下脚料的回收或处理措施应经口岸检疫部门核查认可,对符合要求的特许进口申请,口岸局在植物检疫特许进口审批单备注栏签注“符合进口检疫条件,同意报国家局审批”,并按要求加盖公章后,报国家局审批。对经特许审批允许进口的工业原料用土,口岸动植物检疫局要加强进口时的检疫,以及进口后储运、使用和使用后下脚料回收或处理等过程的检疫监管工作。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的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1985年国务院发布 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后, 各地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殡葬改革工作全面地开展起来。但是,仍有不少地方推行火葬迟缓,多数地方尚未将土葬改革列入议事日程,封建迷信的
丧葬陋习难以破除。由于殡葬改革是社会改革的内容之一,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尺度,因此各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附:民政部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9年1月12日)
国务院:
建国以来,我国的殡葬改革在艰难、反复中前进,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后,统一了全党的认识,许多地方把它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了安排。1985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使这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步入了以法办事的新阶段,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截止目前,已有二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发布了殡葬管
理布告、通告或实施细则。针对一部分地区为牟取暴利乱建公墓、出售墓穴和乱埋乱葬等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发出了《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对公墓种类、修建公墓的批准权限、占地面积和植树绿化等作了具体规定。去年初又发出《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事问题的通知》对台
湾同胞回大陆祭扫祖墓、安葬骨灰等作出规定,满足了他们叶落归根的愿望。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殡葬改革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丧葬改革全面展开。在遗体的处理方面,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确定的条件,以人口、耕地和交通等不同情况,分别划定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据统计,1987年火化遗体一百六十二万多具,占全国死亡人口总数27% ,比1981年增长了一倍。这不仅节省了大
量土地、木材,而且使群众节约了数以亿计的丧葬费用。在土葬改革区,有些地方以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并植树造林。这样,既克服了乱埋乱葬现象,又绿化美化了大好河山。在丧事活动方面,努力破除封建迷信和旧丧葬习俗,逐步走上社会化管理的轨道。在城市以殡仪馆为
阵地,在农村以红白事理事会等群众组织为依托,根据文明简办丧事的精神,为群众办丧事提供多种服务,满足他们正当的需要,并用服务引导群众更新观念,使厚养薄葬、文明简办丧事在城市和一些火葬区内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尚。
三、殡葬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与殡葬改革的发展相适应,各地陆续建立了殡葬事业单位。截至目前,全国80%的市和40%的县建立了殡仪馆(共一千二百二十六个),有职工两万余人。这是一个新兴的特殊服务行业。近几年,大多数单位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面貌大为改观。有些单位根
据群众需要增添服务设施,增加服务项目,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了服务质量。有些单位进行了馆容馆貌建设,绿化美化了环境,改变了脏乱差状况,不仅提高了社会效益, 而且提高了经济效益。 据统计,1987年有五百六十一个单位(占现有单位总数的 46%) 达到经费自给, 经济效益比
1981年增长四倍,初步改变了殡葬单位长期依靠国家补贴过日子的状况。与此同时,开展了殡葬技术设备的科研生产和职工技术培训。现在我国自己研制的火化炉、殡仪车已在各地推广应用,从而把殡葬服务逐步放在现代化的基点上。
实践证明,几年来制定的有关殡葬工作的政策法规是正确的。但是,在前进的道路上还有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殡葬改革的发展不平衡、不稳定。不少地方推行火葬进展迟缓;多数地方尚未将土葬改革列入议事日程,乱埋乱葬现象仍然存在;许多地方对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抓得
不实,大办丧事之风依然盛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 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群众中旧的丧葬观念影响很深;部分地区对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措施不力。同时殡葬管理机构不健全,殡葬单位建筑简陋,设备落后。
殡葬改革的战略目标是,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殡葬制度。当前的任务是,在现有基础上,把殡葬改革引向深入。为此,我们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和完善殡葬管理法规。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及世界人均占有量的三分之一。如果不改变遗体处理办法,仍沿用旧有做法,死人与活人争地,势必影响生产,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遗害子孙后代。因此,必须坚决落实国务院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划定火葬
区和土葬改革区。已经划定的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凡不切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应进行调整。火葬区一经划定,就要采取坚决措施,积极推行火葬,取制土葬。在划定的土葬改革区,要全面规划,以村或乡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县城和有条件的镇可根据实际需要兴建经营性公墓。所有公
墓都应利用荒山瘠地,并植树绿化。在土葬改革区内,严禁乱埋乱葬。在少数民族地区,要尊重民族风俗,引导群众自愿改革旧丧俗。
二、大力宣传、提高认识、增强群众进行殡葬改革的自觉性。中共中央书记处在中共中央办公厅(1983)75号文件中指出:殡葬改革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也是整顿党风的一个方面。我们要用这一指导思想,用党员、干部
的带头作用,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改变落后的传统习俗,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各地各单位都要积极贯彻殡葬改革措施。对于改革搞得好的地方和单位,应予表扬鼓励;对于干扰破坏改革的,应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建立成龙配套、多层次的服务网络,逐步满足不同类型群众的需要。各地应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增设服务网点,优化服务环境,增加服务项目。同时,要教育殡仪职工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所有殡葬事业单位都
要逐步实现环境园林化,服务优质化,设备现代化,管理科学化。目前尚未推行承包经营的单位,要创造条件,实行承包经营,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殡葬管理单位,应加强行业管理,保证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殡葬改革是社会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整个社会进步紧密相关。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把它摆到一个适当的、重要的位置上。因此,建 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殡葬改革列入议事日程, 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充分发挥
政府有关部门的整体功能,提高管理效能和效率。
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主动做好工作,发挥职能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红白事理事会一类组织的指导,发挥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建立定期的对话制度,通报情况,共同协商对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的政策调节,做到
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不断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进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198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