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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16:53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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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秦政 [2007] 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联席会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冀政函〔2007〕12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支出。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分别统筹。市及所辖区(包括开发区)按本实施方案参加市统筹,各县参照本实施方案,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市区中小学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在校大学生和已享受异地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人员,不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六条 18岁以下参保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儿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
第七条 18—60岁非从业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280元,财政补助70元。
第八条 60岁以上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220元,财政补助130元。
60岁以上低收入家庭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250元。
第九条 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由财政全部负担。
第十条 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开发区参保居民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一条 市以上对县(扩权县除外)参保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为人均45元。
各县应按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居民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12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下年3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下列人员需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一)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
(二)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家庭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同时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要在每年10—12月进行参保登记,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地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
第十九条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和四种门诊大病(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医疗费用的支付,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比例为:
(一)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二)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三)2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四)每年度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每人30000元。
第二十条 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患四种门诊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疗保险卡、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出院小结)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持证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门诊治疗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每年个人负担600元的起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参保居民与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年度门诊医疗服务协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人数,每人每年定额包干50元。
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补助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与卫生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办法解决。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应当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确需转院治疗的,须由转出医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手续、诊断证明书、收费明细表和有效费用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费用的50%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
(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第八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管理,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教育部门组织协调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等人员身份认定;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发展改革、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增加经办业务人员,建立和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每个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配备1—2名医疗保险专管员,实行社会聘用管理,按参保居民3元/人.年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负责辖区城镇居民参保工作,及时报送参保居民有关信息,发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反馈参保居民有关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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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核准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民委财政部


国家民委 财政部关于核准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委发[2004]163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民(宗)委、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部署,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意见》(民委发[2004]l号)和《关于确定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委发[2004]80号)要求,国家民委和财政部根据有关省、自治区报送的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申报材料,研究核准了37个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县的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科尔沁右翼前旗、二连浩特市、乌拉特中旗、阿拉善左旗;辽宁省东港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吉林省图们市、龙井市、安图县、和龙市;黑龙江省同江市、黑河市爱辉区、逊克县、饶河县;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那坡县、龙州县、宁明县;云南省绿春县、富宁县、西盟佤族自治县、潞西市、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西藏自治区亚东县、聂拉木县、扎达县、错那县、米林县;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额敏县、哈密市、奇台县、乌什县、阿图什市。


二、重点县的资金分配
为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加快边境地区发展,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中央财政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安排兴边富民行动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简称“重点县资金”),随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一并下达到各省、自治区。地方财政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的兴边富民行动资金,由地方自主用于扶持边境县。


三、重点县资金的使用范围
重点县资金按照每年为边境少数民族群众办若干件实事、好事的要求,主要用于建设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益性项目,比如乡村公路、通电通讯、人畜饮水、农田水利、生态环保等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当用于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及发展种养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特困人口危旧房改造等。
重点县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各部门的经济实体;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建设项目或相关资金配套;各部门的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救济;其他与兴边富民行动无关的开支。


四、重点县项目的管理
(一)重点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简称“重点县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省以下严禁切块分配,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重点县项目在地方各级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民委、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把关。
(三)重点县项目的组织程序:1、重点县项目由县民委商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逐级上报省、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立项、审批;2、省、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重点县资金后,按项目及时向重点县下达资金,并将项目资金安排情况报送国家民委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省、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2月31月前将重点县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报国家民委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重点县项目要量力而行,注重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重点县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重点县资金要保证足额按时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的,一经发现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资金额度。情节严重的,将调整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
(二)各级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重点县资金的跟踪审计和监督检查,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运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将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发改运行[2006]589号


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质监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精神,现将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促进铝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
铝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原材料。我国的铝工业主要由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三部分组成,近年来氧化铝强化烧结、管道化溶出、选矿拜尔法等技术已广泛使用;大型预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已占总能力的百分之八十;铝加工材产量快速增长,技术水平有所提高。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电解铝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精神成效显著,共清理违规电解铝项目23个,涉及投资额173亿元。停建和缓建的电解铝项目总能力达247万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工艺落后、生产成本高的电解铝企业相继停产,停产能力约120万吨。污染严重的自焙槽基本被淘汰。2004年主要电解铝企业综合交流电耗水平比上年降低347千瓦时/吨铝,由于电耗下降约节电23.1亿千瓦时;2005年电耗水平比上年降低61千瓦时/吨铝,估计节电4.8亿千瓦时。电解铝出口税收政策调整,停止氧化铝加工贸易,促使2005年未锻轧铝出口同比下降21.7%。
尽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取得成效,但引发投资热的一些结构性和体制性的深层次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铝工业总量和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铝土矿资源问题突出。资源保障程度有限,储量仅占世界总量的2.4%,但年开采量却占全世界开采总量的8%。全国铝土矿采矿证323个,矿山(点)却多达779个,开采秩序混乱。
(二)氧化铝无序建设问题严重。不顾资源保障程度和外部条件盲目建设的氧化铝项目屡禁不止,目前氧化铝在建项目11个,计划建设能力1215万吨,投资总额约550亿元;正在建设的一期工程总能力610万吨,投资约300亿元。另有拟建项目5个,总能力320万吨。这些项目多属越权核准或未经核准,有的铝土矿资源不落实,或土地使用手续不齐备,大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按要求报批,有的甚至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论证。
(三)电解铝产能大大超过需求,盲目建设有反弹压力。电解铝供过于求已使大量产能闲置,利用率仅约75-78%。但目前仍有在建项目11个,建设总能力112万吨,投资总额约73亿元。这些项目虽多为续建项目,但除个别外,均未按照规划布局建设,也未经有效核准。此外,尚有10个拟建项目,总能力140万吨。
(四)铝冶炼结构失衡,电解铝企业经营困难。电解铝冶炼能力、氧化铝供应能力、铝土矿采选能力不匹配,氧化铝生产成本高,产量仅能满足需求的一半左右。2005年电解铝企业平均产量仅7.4万吨,且用电矛盾突出,出口量偏大,氧化铝占生产成本比例过高,企业亏损严重。2005年亏损的80个铝冶炼企业几乎全部是电解铝企业,亏损额13.1亿元,同比增长1.1倍。
(五)铝加工产业集中度低,产品结构不合理。2005年铝加工企业平均产量仅0.42万吨。行业整体装备水平低,技术经济指标落后,高附加值加工材品种不足;电解铝液直接铸轧的比例低,资源浪费严重。
二、铝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转变铝工业增长方式为中心,以结构调整为重点,按照结构优化、技术创新、科学规划、总量调控、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宏观引导,做到氧化铝行业实现有序发展、电解铝行业制止违规投资反弹、铝加工行业重点开发高附加值品种,推动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升级,促进铝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2010年国内氧化铝总产能达到1400万吨,企业的海外氧化铝能力达到400万吨。选矿拜尔法普遍推广,拜尔法、混联法、强化烧结法等工艺不断完善,装备水平改善,综合能耗降低到90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回收率提高到93%以上。砂状氧化铝比例达到90%。
保持电解铝供需基本平衡。扶优汰劣,使骨干企业的产量达总产量的3/4以上。淘汰落后能力,力争全部采用160KA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电流效率达到94%以上,主要企业综合交流电耗在14300千瓦时/吨以下、氧化铝单耗在1.9吨以下,污染物达标排放。再生铝的消费量达到铝总消费量的30%以上。
增加高附加值加工材比重。使板带材与型材比例达到6:4,工业型材与建筑型材比例达到7:3,双零铝箔与单零铝箔比例达到4:6。电解液直接铸轧的比例达到70%、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达到76%。增强先进铝加工装备设计制造能力,淘汰技术水平低、产品质量差的落后装备。
三、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强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布局指导
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铝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按照《铝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各地及中央企业要统筹考虑资(能)源、交通、环境等外部条件,规划铝工业发展及调整优化结构。加强市场信息发布,引导企业投资行为,严格控制总量的扩张,加强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
(二)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
为企业兼并重组创造有利条件,加快企业通过经济手段联合重组的步伐。支持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企业联合重组,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实现优势互补,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鼓励骨干企业继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快中小铝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率。支持再生铝企业提高环保水平,形成经济规模。支持电解铝骨干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缓解供过于求的局面。
(三)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建立政策支持下的退出机制
严格执行电解铝建设项目35%及以上资本金比例的规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要求,由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金。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氧化铝、电解铝企业,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工艺落后、属于禁止类目录或明令淘汰的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已经提供的授信,要采取妥善措施收回,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按照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对电解铝和铝加工行业,坚持上大与关小、升级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建立政策支持下的市场退出机制。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规范铝工业企业的改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企业借重组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四)加强环保执法,淘汰落后能力
严格执行环保标准,淘汰落后的电解铝生产能力。由国家环保总局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电解铝企业名单,限期进行治理。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促使企业节能降耗,并依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利用国债资金等多种融资手段,支持企业的环保、节能改造。按照产业政策规定,彻底淘汰二人转轧机等铝加工工艺装备。
(五)整顿铝土矿开采秩序,合理开发国内资源
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点,制止乱采滥挖、无证开采行为。严格执行新建铝土矿矿山、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新建铝土矿山要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程序。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按规定首先申请铝土矿采矿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要按照批准的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
完善资源补偿机制及资源税费政策。加大勘探力度,增加后备资源。开发低品位铝土矿利用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
(六)鼓励开发海外资源,拓宽利用国外氧化铝资源渠道
鼓励使用国外铝土矿资源,统筹规划国外重大氧化铝资源的开发利用,力争10年内使我国企业开发的国外氧化铝资源量达到国内需求量的50%。
继续按照有关政策界限和市场准入条件进行清理认定,拓宽氧化铝一般贸易进口渠道。加强氧化铝进口协调和监管,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降低采购成本,规避市场风险。
(七)从严控制电解铝出口,完善电价形成和电力供应机制
继续对电解铝产品出口执行取消退税政策,严格禁止氧化铝加工贸易。完善电解铝行业的电价形成机制,按照电压等级、负荷率等用电特性,制定新的差别电价政策。支持骨干电解铝企业按照《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申请直购试点,或参股电厂,实现多种方式的铝电联营。鼓励电厂向电解铝企业直供电力,降低电力消耗和经营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行业协调发展。允许已经纳入电力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布局的电解铝企业建设自备电厂。
(八)有序发展铝冶炼,开发高附加值铝加工材
清理违规氧化铝项目。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在地区的氧化铝在建项目进行清理,清理的重点地区是河南、山西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和规划布局,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5号)要求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氧化铝项目,一律暂停建设。清理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后再做出合理安排。对已经建成投产或基本建成的氧化铝项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作出说明和检查,依法、依规处理;企业要落实铝土矿资源,并依法按规定补齐或完善立项、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对该类违规企业,有关部门可以实行差别电价。
抓好已批(核)准氧化铝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快规划内项目建设和海外资源开发步伐,国家已批(核)准建设的氧化铝企业要确保在建项目如期达产,缓解供需矛盾。加快已经落实铝土矿资源、建设资金和具备技术能力的氧化铝项目的评估,及时按投资管理程序核准并组织实施。
防止电解铝盲目建设反弹。坚决遏制拟建电解铝项目,逐一核对拟建的电解铝项目,不符合规划布局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不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严格清理在建的电解铝项目,凡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要求,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未按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发[2004]94号)要求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资本金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开发高附加值铝加工材产品。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调整产品结构为主,重点开发高精铝板、带、箔及高速薄带和轨道交通用大型铝合金型材等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推广高效率、低成本、低能耗、短流程、环保型铝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可靠性,降低成本。研究制定铝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对于新建的生产普通建筑型材等初级铝加工产品的企业,如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或者有生产伪劣产品行为者,质检部门一律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铝工业结构调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决淘汰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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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检 总 局

环 保 总 局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