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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奖励“三废”综合利用和排放“三废”收费、罚款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9:49:56  浏览:9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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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奖励“三废”综合利用和排放“三废”收费、罚款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奖励“三废”综合利用和排放“三废”收费、罚款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5月6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原则通过 1982年10月12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章 收 费
第四章 罚 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章“奖励和惩罚”与第十八条“收取排污费”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任务,是鼓励“三废”综合利用,加快“三废”治理步伐,消除污染,改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 保护环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经营管理,大搞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把环境保护工作搞好。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凡企事业单位利用“三废”作主要原料生产或回收利用的质量合格、有销路的产品,均属综合利用,都可以按本办法实行奖励。
第五条 产品是否属“三废”综合利用,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经委会同环保、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单独核算,除由国家投资实行“三同时”建设的以外,从投产之日起,产生的利润五年内不上交,由企事业和主管部门继续用于治理“三废”,改善环境。
对下列防治污染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应在按规定提取的经常性生产奖金内,拿出适当金额给予奖励:(1)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三废”污染成绩显著者;(2)认真加强管理,消除污染,实行文明生产者;(3)在环境科研或环境监测中有成果和突出成绩者;(4
)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取得显著成绩者;(5)发现污染和破坏环境事故能及时检举、报告,并与之坚决斗争而避免了重大损失者。
第七条 综合利用产品利润的提留,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企事业按期提出,专户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实行监督。
第八条 对综合利用产品,给予减税、免税和价格政策上的照顾。由企事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审查,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物价局、环保局审批。
第九条 本企事业不能利用的“三废”,外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时,应免费供应。如加工处理过的,经物价部门审核,可按成本从低收取加工处理费。

第三章 收 费
第十条 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收取排污费。已缴纳排污费的单位,仍要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抓紧“三废”治理。
第十一条 凡排放含汞、砷、铅、铬、镉、苯、酚、氟、氰、磷和病原体等废水,超过标准和违反有关规定的,每吨收费一角;其它废水超过标准的,每吨收费五分。凡排放含氯、铅、汞、氟、氯化氢、硫化氢、硫酸(雾)、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废气,超过标准的,每一百立方米收
费一角;其它废气、烟尘超过标准的,每一百立方米收费五分。废水、废气每超过标准十倍,收费增加一倍。以后逐步过渡到按排放数量和超过标准倍数计算收费。凡排放含汞、镉、砷、铅、六价铬、氰化物、黄磷及其它可溶性剧毒废渣违反有关规定的,每吨收费一元;其它废渣违反有关
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每吨收费五角。
第十二条 有治理设施闲置不用造成环境污染的,加百分之五十收费;对弄虚作假谎报实情的,要加一倍收费。排放的“三废”经过处理后,已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应立即停止收费。
第十三条 排放的“三废”,其中有的虽已超过标准,但现在国内确实尚无办法治理、本企事业又积极进行研究治理的,经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确认,报省环保局批准,可酌情减收或缓收排污费。
第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浓度,由当地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力量,根据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监测确定。
第十五条 收取排污费,按超过国家标准最高一项的指标为计算依据。
第十六条 排污收费,由环保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原帐户下另设立专户,按企事业所排“三废”数量及浓度,下达“收费通知书”。排污单位接通知书后按月开具支票,填列送款簿,向当地环保部门开户银行交款。如对收费数额有异议,应先交款,然后再由主管部门同环保部门协商处
理;如对处理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处理应交纳的款额,拖延不交者,由环保部门通知(附法院裁决书)银行扣款。
第十七条 所收款项,作为环境保护专用基金。百分之七十留当地环保部门,百分之十归企事业的主管部门,百分之二十上缴省环境保护局。各级环保部门所收款项,主要用于区域性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综合防治;推广治理污染新技术和科研项目;补助环境监测和管理费用;奖励环
境保护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资金不足的重点治理项目的贷款。主管部门所得百分之十用于补助所属企事业的“三废”治理。

第四章 罚 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保条例和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农业生产和人民健康的单位,各级环保部门要分别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予以罚款。罚款金额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范围是:(1)新建、扩建、改建和增加生产能力的技措项
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者;(2)严重污染环境,限期治理没有按期完成者;(3)弄虚作假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者;(4)因责任或技术事故,污染环境造成严重损失者;(5)经营管理不善,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6)跑、冒、滴、漏,不及时检修
,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危害者。
第十九条 由于上述各种原因,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造成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者,除了罚款,还应追究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要按其性质和情节,实行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奖金、减发工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
或降低工资等级。应追究刑事责任者,按刑法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缴纳排污费,可列入成本,缴纳罚款,则要在企业基金中支出。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的一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0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省环境保护局。



198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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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6〕1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物价局、市经贸局、东莞供电局:
  《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由于电煤供应紧张、枯水期西电送我省电量大幅减少及油价高企导致一大批燃油机组停机等原因,今年全省电力、电量双缺局面仍将持续。受省网电力不足影响,我市电力供需矛盾仍十分突出,全市企业被迫每周实行“开五停二”的错峰办法,局部地区甚至要“开三停四”。

  为解决电力供应紧张问题,省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就切实解决电力供应紧张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措施,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我省电力供应紧张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了《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调峰电力认购办法通过运用市场机制、价格高来高去的办法,以工商业用户认购调峰电力、收取调峰电力成本的方式,启用闲置机组发电,补充电力不足,减少我市工商企业错峰时间,以保障我市经济的平稳发展。

  请市物价局、市经贸局、东莞供电局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镇(区)经贸办会同当地供电公司组织本镇(区)电力用户认购,并向工商电力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深全市工商电力用户对调峰电力认购办法的理解和支持,使调峰电力认购工作顺利开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


  为缓解电力供求矛盾,鼓励发电企业顶峰发电,提高电力利用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我省电力供应紧张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139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电力认购总则

  (一)为充分发挥我市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调峰作用,提高电力利用效率,缓解我市电力紧张局面,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电力企业、用电企业共同支持,尽力满足工商企业的用电需求。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市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下同)认购调峰电力。

  (三)市物价局、市经贸局和东莞供电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调峰电力认购的协调、管理和实施工作。

  (四)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是本市调峰电力的代销单位。

  二、调峰电力的认购

  (一)2006年起全市工业、商业用电企业必须参与计划错峰用电,计划每周实行错峰用电二至三日。为减少错峰而认购调峰电力的企业需支付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按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标准和实际用电量计算。调峰电力认购由用户到各镇(区)供电公司有关营业网点与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签订调峰电力认购协议。

  (二)调峰电力认购协议格式文本由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提供,各镇区供电公司负责发送并回收,并将协议签订情况一个月内汇总报市经贸局、物价局和东莞供电局。以后新签协议情况由各镇区供电公司于每季末按时上报。

  (三)没有签订调峰电力认购协议的企业,错峰日必须实行错峰轮休,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签订调峰电力认购协议而未依约定履约的,将追究违约责任。

  (四)参与调峰电力认购的企业支付调峰电力成本补差额每月一次,并与电费同时缴交。

  三、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标准

  (一)调峰电力主要来源于8台机组(144万千瓦),具体包括:樟洋电力有限公司、通明电力有限公司、东城东兴热电有限公司和深南电(东莞)唯美电力有限公司各两台机组。

  (二)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标准以发电企业保本经营为原则,随燃料价格浮动,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经贸局每季度核定一次。

  四、调峰电力成本补差的结算

  (一)调峰电力成本补差由各镇(区)供电公司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代为收取,款项缴入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独立帐户,实行专项核算。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购买发票及相关费用从收取的调峰电力成本补差资金中支付。

  (二)为便于调峰电力成本补差的收取,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应在各镇区供电公司营业网点的同一银行开设帐户,并由供电公司按现行电费收缴程序进行监管,以保证电力成本补差及时到户。

  (三)各电厂每月的上网电量由东莞供电局提供并书面通知市经贸局、市物价局和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每月将收取的调峰电力成本补差额按上网电量(计划内部分)和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报市物价局、经贸局核准后划给各有关电厂。收支的盈或亏转入下月,实行专款专用。

  (四)市经贸局会同东莞供电局在计划内下达电厂的上网计划,抄送市物价局。各电厂必须严格按上网计划发电,超发电量不予结算调峰电力成本补差;同时,无特殊情况电厂不得随意停发电。

  (五)调峰电力成本补差发票由各镇区供电公司与电费发票一并派发至用户。

  五、电力认购组织实施及监管

  (一)各镇(区)经贸办会同当地供电公司组织本镇(区)电力用户认购,并向工商电力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通过组织电力用户座谈、媒体宣传等形式,加深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对本暂行办法的理解和支持。

  (二)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市经贸局、东莞供电局共同组织实施,市审计局对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收支进行监督。

  (三)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每月将调峰电力成本补差的收支和结余情况报市物价局、经贸局;各发电企业每季度将财务报表报市物价局、经贸局。

  (四)加大错峰线路巡查力度,保障签订认购协议的企业用电,加强对不参与电力认购又不自觉执行错峰企业的用电监管。

  六、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经贸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6年2月20日起试行。



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林案之关键: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龙君钱


  如果不是受温家宝总理在除夕前那句话即“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感染。我也不会在元宵这样的佳节和大家讨论“人命关天”这样一个沉重的话题。

  回想四年前,我亲眼目睹深圳警方将数名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在市内游街示众。去年年底,龙胜洪大妈为生存伐林被定罪判缓刑1年并处罚金千元,在减免罚金时,又要这位子逝夫瘫的文盲老人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用人大某教授话来说,我无法准确解释温总理所说“尊严”的含义。但在一个事情发生以后,我却可很快地做出判断,某个人(或曰某些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了践踏。

  从根本上说,人生而平等,生存权是人的最基本的尊严。在实践中,由于带有浓厚的权威主义和刑法主观主义的色彩。对刑法的解释也比较倾向于保护所谓的社会秩序和惩戒行为人“恶”的行为,殊不知极有可能刑及无辜。我们也不能为了所谓的“环境保护”而无视那些依靠自然资源谋生的农民的生存吧。怀瑞着“人命关天”的信条,才不至走向极端。现讨论以下几个问题,欢迎大家指教:

一、本案洪大妈所伐自己责任山那19.5立方杂木,应否追缴?
  根据93年7月份的《批复》,该杂木属于“赃物”,应予追缴。但赵秉志教授在其新著中认为“对于…没收财产的生活贫困者,可据情况减免。”(详见2010版的《刑法基本问题》第226页)。笔者不才,找不到本案减免的法律依据。但作者认为,抛开所有制不谈,这些被伐杂木是洪大妈一家两口赖以生存之物。剥夺了她们这些唯一较为值钱的财物,实质上也就等于剥夺了这个家庭生存的能力。所以,从人命关天这一角度出发,作者认为免予追缴更为合理,也充分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精神。

二、有关老年人权利的法律不健全,执法不力。
  正确看待弱势群体的态度,不是眼泪或像本案法官一样“同情”。而是要正视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问题,以合适到位的方式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如洪大妈这一杯具发生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应有所发展。如责任主体不确定、义务落实不明确、那些模糊笼统的规定也应得到完善。从人命关天的思维出发,职业法律人有这个义务去推动其发展加大执法力度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而不是装模作样地去同情行为人。

三、有饭得吃,有病得治,有学得上是贫民最基本的“尊严”
  人进入老年期后身体机能衰竭,从而逐渐失去在社会中的竞争能力。也由于法律关系和社保的规定只针对市民,我们农民不得不“养儿防老”,从本案洪大妈的坎坷经历来看,这种传统的“自保”形式已经受到严重的冲击,甚至无望了。生存权是人的最基本的尊严,也就是把老有所养,有饭得吃,有病得治,有学得上这些最基本的民生问题解决了,才能谈得上温总所言的“尊严”,这些也是做人最起码的尊严。真正要让贫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我们期待着,努力着……

  综言,人命关天,关注当下我们那些边远山区贫农的生存和最基本的尊严,需要也应当成为法律及治国者要守住的最终底线。在这元宵佳节祝福大家节日快乐!祝愿洪大妈一家身体安康,祖国繁荣昌盛!!!
(完)元宵节龙于陋室

本案其他相关:
1.《广西龙胜:贫困林农砍伐责任山林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东方法眼》
2.《关于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滥伐林木罪之续研》 《东方法眼》
3.《关于广西龙胜洪大妈涉滥伐林木罪之“再次续研”》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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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弱者的正义》 中国检察 36圆


龙君钱(苗族) 广西龙胜人 法律交流:longlong-16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