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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21:41  浏览:8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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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是我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应大力扶持企业赴境外投资办厂、开展加工贸易、合作开发资源,务求取得实效
。在开展这项业务的过程中,必须做好可行性研究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防止资金流失,杜绝铺张浪费,避免贪污腐败行为,使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走出去”的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充分把握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的良好机遇,积极发展我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以利于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走出去”战略构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施外向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方式。要坚持积极推进、稳步发展、讲求实效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资源为导向,
以实业投资为重点,以获取比较利益为目标,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培育境外加工贸易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以进一步推动我省国民经济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创造良好环境。要坚持以企业自愿为原则,鼓励企业赴境外发展加工贸易业务。要选好投资方式和目标市场,投资方式上要以闲置设备(含零部件)、现有技术作为投资入股,尽量减少现金投资,项目的选择上以投资少、有
市场、适应强、见效快的项目为主;应主要选择欠发达或新兴国家(地区)以及在市场占有率较大的国家(地区)为投资目标市场;要选准合作对象,尽量利用原有的贸易伙伴,同时发挥人缘、地缘优势,积极探讨寻找与当地工商企业合作;要选好和培训经营管理人才,并为驻外企业营造
良好的激励和经营机制。驻外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拓展生产经营领域,积极参与境外加工贸易业务。
三、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推动我省此项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省决定重点扶持一批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第一批名单附后)。对入选的企业,外经贸、经贸、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外事、公安等部门要尽快制订提高服务水平和有效扶
持的政策措施。各市也要结合实际,认真摸查,排出一批重点行业、企业,积极帮助和扶持其到境外发展加工贸易业务,要重点选择推动经济实力雄厚,有品牌、管理、技术、市场、人才优势的企业和有富余生产能力的企业到境外发展,从而加快企业的发展。
四、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其在境外投资项目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可充实资本金。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企业申请使用中央提供的援外优惠贷款、援外合资合作项目资金、外贸发展基金等各种资金、基金。主管单位和金融机构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建立有效的
制度防止资金流失。
五、外经贸、经贸、海关、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在职权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企业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包括尽快落实中央的有关政策,简化有关办理手续等。还要尽快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风险保障管理办法。
六、对获准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其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允许其在境内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对企业境外加工出口收入的外汇可允许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检查。外汇管理部门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
准证书》,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汇期限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最多不超过半年。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如其仍未获得自
营进出口权和对外经营权的,外经贸、经贸部门要优先予以申报;其项下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的,要优先予以支持办理。
七、外经贸、外事审批部门要积极支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简化审批、办证手续,对其经营管理人员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出国(境)的审批办法;其外派人员不受指标限制。对确需办理因私护照和往返港澳商务签注的,公安部门可凭有关证明材料予以办理。
优势企业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经各市外经贸委、经委备案后直接上报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不必层层上报,避免贻误投资机遇。有关部门要尽量予以简化手续,提供一切方便,尽快报批。
八、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外派人员外派满1年后,经投资单位同意,其配偶可以随派。如其配偶符合工作条件的,可作为工作人员随任。外派人员每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有关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放宽对派往国外人员常驻年限的限制,一般外派人员可外派6年。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再予延期。
九、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工资可试行年薪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奖励红股、股份期权的做法。
十、各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相应制定本地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本地优势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坚持积极、稳妥、有效的方针,既要抓住机遇,又要防止一哄而出。

附:第一批重点扶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珠海格力集团公司
2 TCL集团公司
3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麦科特集团公司
5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6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7 江门金羚企业集团公司
8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 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12 广东省韶钢集团公司
1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 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15 佛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16 广州电梯企业集团公司
17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
18 广州摩托集团公司

19 广东丝绸集团公司
20 广州卷烟二厂
21 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22 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3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4 广州广重企业集团公司
25 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26 深圳纺织集团公司
27 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
28 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
29 广州市医药工业总公司
30 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
31 江门中裕摩托集团有限公司
32 深圳佩奇毛毯制造有限公司
33 珠海新元成冶金矿产公司
34 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
35 广州十一橡胶厂
36 深圳创维集团公司
37 深圳益豪摩托车发展公司
38 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
39 江门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
40 中山市小榄镇广永包装厂



为促进我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资金流失现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是指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
二、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要建立经营风险的预警机制,根据境外市场情况,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确定合理的投资规模,选好投资方式和目标市场。
三、企业办理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取得的人民币中长期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贷款、周转外汇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
四、企业办理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取得的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和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可作冲减财务费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五、贷款银行要在切实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信贷政策对符合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条件的企业给予信贷扶持,对已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的企业则坚决不予贷款。银行还要加强贷后监督管理,一旦发现企业有非法转移资金、提取银行贷款本息、逃避银行债务、逃汇和套汇等
违规、违法行为的,要立即收回贷款、采取处理抵押物等保全措施;贷款收不回的,应要求担保单位履行担保责任,采取法律手段追收,并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
六、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应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凡涉及购汇和汇出外汇的,事前应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企业应提交由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和投资回收计划。如不涉及购汇和汇出外汇的
,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七、国有企业用资金或设备向境外投资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要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对投资的设备进行资产评估,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办理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在境外应以企业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
,须由境内投资者和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产权持有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协议法律手续,并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同时,须按驻在国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或股权声明等法律手续。
八、国有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为解决自身资金需要,可自行决定在境外进行借款,但需以其不动产作抵押,应报境内投资者备案;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如确需对外提供担保时,境内投资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发生国有资本金的损失现象,应
及时报告境内投资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九、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完整及时地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本和营业收入,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并定期向境内投资者报告。
十、境内投资单位要相应制定具体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严格的会计核算、监督、审计制度。特别对资金的调动、支付,必须建立会签制度,严格把握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安全。



200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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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政府关于在教育、农业和空间技术合作方面达成谅解的换文

中国 美国


中美两国政府关于在教育、农业和空间技术合作方面达成谅解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9年1月31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31日)
             (一)对方来文

北京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方毅主任阁下主任先生:
  鉴于今天在华盛顿签订了《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在教育、农业和空间方面,现有的谅解将成为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的那些领域所达成的正式具体协议的一部分。
  随函附上一九七八年十月在华盛顿达成的互派留学生和学者的谅解、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在北京达成的农业交流的谅解和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在华盛顿达成的空间技术合作的谅解。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这一谅解和附后的谅解文本,本函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确认函件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在这些领域里的协议。

                         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
                           弗兰克·普雷斯
                            (签字)
                         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我方去文

华盛顿特区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尊敬的弗兰克·普雷斯博士普雷斯博士:
  根据你今天来信及附件,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美双方一九七八年十月在华盛顿达成互派留学生和学者的谅解、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在北京达成农业交流的谅解和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在华盛顿达成空间技术合作的谅解成为执行今天在华盛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具体协议的一部分。
  随函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互派留学生和学者的谅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农业交流的谅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空间技术合作的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方 毅
                             (签字)
                         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互派留学生和学者的谅解

  一九七八年十月,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代主席周培源博士为首的中国教育代表团和国家科学基金会主任理查德·西·阿特金森博士为首的美国教育代表团在华盛顿特区会谈期间,就两国的教育交流达成了谅解如下:

 一、双方同意要按照、并贯彻上海公报的精神,实行一项教育交流计划;

 二、两国将进行一项互利的有来有往的科学和学术交流;

 三、交流将包括学生、研究生和访问学者在对方国家执行研究和学习计划;

 四、双方交换了其学生和学者感兴趣的专业名单以及他们想去工作的机构名单。各方将尽力满足对方在学习和研究机会方面的要求。各方将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定,迅速为进行这种交流发给签证;

 五、派出一方将支付其参与交流的人员的费用;

 六、双方均可充分利用可能提供的任何奖学金;

 七、各方负责此计划在其国内的执行,包括负责向对方提供咨询及有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双方同意派出的学生和学者应遵守接受国的法律和规定并尊重其风俗习惯;

 九、中方表示希望在一九七八至一九七九学年派出总数为五百至七百名的学生和学者。美方表示希望在一九七九年一月派出其国家计划中的十名学生,一九七九年九月前派出其国家计划中的五十名学生,以及中方能接受的其他数目。双方同意尽力完成这些计划;

 十、为了每年确定交换的学生和学者数目,以及讨论交换计划的进展,双方将在必要时会晤。重要问题也可通过两国政府协商。此外,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大学、研究机构和学者之间进行直接接触;

 十一、双方认为这次会谈是一个良好的开端,随着两国关系的改善,它为两国之间进行科学、技术和教育领域的交流开拓了广阔的前景。双方还相信这样的交流是有助于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的。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农业交流的谅解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以美国农业部长罗伯特·伯克兰为首的代表团访华期间,与中国的官员举行了会谈,并达成了关于中美农业交流的谅解。双方同意,促进农业技术、经济情报、科学和教育的合作以及农产品的贸易,是符合双方利益的,应为这些领域的各种类型的组织和机构之间的交往提供方便。
  双方注意到,已经在科学研究、农业机械、柑桔、小麦和蔬菜等领域交换了考察组。双方同意,应进一步进行的交流范围将包括种质(种子研究和选种)、虫害生物防治、畜牧和兽医科学以及农业教育和研究管理方法。双方还同意,今后两、三年内,在林业、农业工程学、草原的改良和牧场管理、果树栽培、药用植物以及遥感和计算机技术在农业上的运用领域进行合作。这些合作应包括学生、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的互访和共同研究。
  美国方面同意协助中国官员同美国农业设备和农用产品制造厂商之间的联系。双方对彼此的农业经济统计方法和农业管理经验感兴趣。双方还同意,通过美国农业部合作者计划,关于最适合中国条件的产品和技术应进一步举行会谈,美国农业部的一些小组将于一九七九年年初开始访问中国。中国科技小组也将于一九七九年开始对美国进行考察回访。
  双方同意,两国农业贸易的发展是符合双方利益的,其前景是光明的。
  双方同意,在对等的基础上互换考察组或技术培训人员时,接待国支付国内费用;而在交换不对等时,派遣国支付所有费用。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空间技术合作的谅解

  以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院长任新民博士为首的代表团在一九七八年十一月至十二月访问美国期间,与以国家航空与宇航局局长罗伯特·埃·弗罗歇博士为首的代表团原则上达成了一项中、美和平利用空间技术合作的谅解。
  本谅解包括:

 一、在发展中国的民用广播、通讯系统方面的合作,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中国拟购买一套美国卫星广播、通讯系统,包括有关的地面接收和转发设备。该系统的空间部分由国家航宇局发射,并由美国承包商把它送到地球同步轨道上,然后中国继续进行操作。

 二、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中国拟购买一个美国的地面站,能接收国家航宇局陆地资源遥感卫星包括现在正在发展的陆地资源卫星发来的地球资源信息。
  双方还同意,通过进一步讨论和通信联系,将发展上述谅解的细节,并考虑对双方都感兴趣和有益的其他民用空间合作的领域。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直原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发 [2005] 1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直原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直原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黄冈市直原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后退休
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市直原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家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参照《黄冈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决定对此类困难人群实行特殊扶持政策:
 (一)按照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分担参保费用的原则,首次参保的一次性风险调节金由政府和企业负担,个人只承担参保后逐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首次整体参保时免除体检,不受身体状况的限制,患有重大疾病者也可进入;
 (三)首次整体参保时不受年龄限制;
 (四)首次整体参保后不执行享受待遇的等待期(等待期为参保之日以后的6个月),即刻参保即刻享受待遇;
 (五)住院费用报销的起付线暂按最低级别医院的300元执行。
  第二条 本文所称破产企业是指市直原预算内国有企业中的下列企业:
 (一)已经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的原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
 (二)已经依法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的原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文所称市直破产工业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共同确认。
  第四条 本文所称市直破产工业企业退休人员是指:
 (一)破产时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身份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破产时已经认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领取生活费,并与企业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且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鉴证的人员(简称内退人员)。
 “破产时”是指法院宣告的破产之日。
  破产后再退休的人员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五条 破产工业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律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单建统筹,不建个人帐户,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按规定报销,普通门诊费用自理),其医疗管理和费用报销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00〕23号)和《关于印发黄冈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条 破产工业企业的退休人员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一次性风险调节金,按参保时上年度市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纳(2004年度参保为3578元,2005年以后仍按此标准执行)。参保后逐年应缴纳的医保费(标准为上年度市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2004年度为360元,2005年度参保的一律仍为360元,以后据实逐年调整),由个人逐年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
  第七条 参保顺序:
 (一)完成破产的工业企业在破产时已办理退休和内退手续的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分批整体进入。
 (二)正在破产的工业企业已退休和内退人员在破产时一次性整体进入。
  第八条 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已破产企业,清算小组已依法解散的,由社区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没有进入社区的,由原企业的原主管部门(含承担原主管部门职能的新组建的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正在破产的企业,由清算小组组织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首次参保之后逐年缴纳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或地税部门社保费征收点缴纳。
  第九条 一次性风险调节金的来源按以下办法解决:
 (一)完成破产且无待处置资产、无任何资金来源的,所需的一次性风险调节金由市财政解决。
 (二)破产基本结束,尚有待处置资产的,从待处置资产中解决;待处置资产不足的,由市财政解决。
 (三)正在和准备破产的企业所需的一次性风险调节金在企业清算资产中解决,纳入破产成本,列入第一清算顺序,破产时一次性缴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财政专户。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和清算资产有缺口的,由市财政解决。
  第十条 一次性风险调节金中需财政解决的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其具体数额由市医保中心、组织办理参保的单位初步确定,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复核。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医保中心共同研究确定分期注入财政资金,直至注入完毕。其注入的资金数以实际参保数字为准。
  第十一条 参保后个人须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一次性缴齐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视为断保。断保后若再次参保,按重新参保的规定执行,所需的一次性风险调节金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同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同时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现在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若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的基础上,再按规定最高报销15万元。
  第十三条 已破产和正在破产企业预留的医疗费用,一律不得发放给个人,只能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黄冈城区以外的市直原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按属地参保的原则在当地参加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在企业破产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仍按原来参保时的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改制出售的企业,在改制出售时已确定由新的企业负责原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一次性风险调节金在破产资产中可自行解决或通过其他途径自筹解决的非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