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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51:09  浏览:9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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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国家建材局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是为了维护厂长(经理)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厂长(经理)正确履行职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完善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通过审计评议,促进厂长(经理)任期目标或承包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凡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承包目标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建材企业(包括工厂、公司或其他企业,下同)的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在任期间需要考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的同级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京内外)公司的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由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公司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内审机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建材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其直属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任期经济目标以及年度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的情况,财务收支、专项基金的计提和其他各项经济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三)国家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设备技术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是否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正常,有无潜亏潜盈、挂帐等经济遗留问题。
(四)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有无截留应上交款项,有无只图眼前利益、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短期行为。
(五)有无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有无以权谋私、侵吞国爱财产等严重重违法乱纪问题。
(六)企业干部主管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六条 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在每年年终前,应将下年度内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据以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应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在接到委托书后组织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的厂长(经理)负责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整理好有关文件、资料、报表、写出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或述职报告)等。
(四)审计部门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日期派出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审计组经过审查帐薄、凭证、资料和调查取证,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写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2.任期经营管理主面的主要业绩;3.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具体处理意见;4.综合评价和奖惩建议。
(六)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被审计现任人签署意见后,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审查,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发送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执行,同时抄送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委托部门)和上一级审计部门。
(七)被审计责任人如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发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十五天内,向实施审计的机构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或其上一级审计部门提出申请复审。该领导人或上级审计部门在接到申诉后二十日内做出答复或组织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七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主管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后,可据以作出对被审计人的升降、免和调动的决定。
第八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有下属企业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或针对被审计对象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派员办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人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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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0]757号

2000-09-28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确保车辆购置税如期开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车购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现就发放和领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购税证明是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凭完税证或缴款书开具的具有公示力的法定凭证,每车一证,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二、车购税证明共分汽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车、电车和免税车六种,分别适用于购置不同车种的单位和个人。
  三、车购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印制单位通过专车发运或机要运输方式,直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因时间紧迫又逢国庆假日,各单位务必指定专人值班,负责验收、分类登记数量以及起止号码,并出具收据。发现车购税证明有任何质量问题,均应及时上报。
  四、各单位验收合格的车购税证明立即存入票证仓库,专箱存放,标签注明车购税证明种类和存量,并确保安全。
  五、车购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逐级下发至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各征收单位所需车购税证明直接向市、县国家税务局领取。
  六、车购税证明的具体领用、开具、保管、销毁以及收发交接、账簿设置、报表编制、使用检查等,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参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笔者认为,该条款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原因如下——

其一,若行为人故意伤害数十人重伤,都没有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并罚的惯例,法院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这明显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理论上不仅存在结果加重犯,还存在情节加重犯,该款仅考虑到结果加重犯,而没有考虑到情节加重犯。故该款应设置情节加重犯,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多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二,根据该款规定,若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造成严重残疾的,也只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不能对被告人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此没有得到体现。如,被告人将他人3根手指砍掉,作案手段相当残忍,经法医鉴定,属七级伤残,尚未达到严重残疾程度。按照法律规定,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但是,若行为人以一般残忍手段(尚未达到立法者认定的特别残忍手段程度)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院也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造成类似罪刑不相适应的根本原因是:立法过于简单,没有考虑到以上两种例外情况。笔者认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一般残疾的,或者以一般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都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 刘飞、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