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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内部监督/毕东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34:51  浏览:8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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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内部监督
毕东升

  同任何权力一样,审判权力同样要受到必要的监督才不致被滥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各项工作要受到来自许多方面、不同性质的监督。本文拟着重对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各种监督的关系以及在改革情况下如何开展内部监督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一、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
  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参照国外法院组织制度通行的划分,我国法院内部监督可做如下归纳:
  1?从监督的主体来讲,法院内部监督可大致划分为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类。所谓审级监督即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对下级法院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的监督,监督主体是上级法院,由合议庭、审委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因此,审级监督也可称为审判组织的监督。所谓行政监督,是指法院内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和组织对审判工作或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监督。此处所讲的“行政”,不是从国家权力角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意义上的行政,而是从管理学意义而言。在此意义上,行政监督即管理者的监督。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诉讼法和法院有关制度的规定,法院内部的行政监督由院长监督、庭长监督、监察部门对本院和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某一方面的监督构成。内容包括院长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庭长对审判人员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监察组织的纪律监督、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等。在此需要强调,笔者认为,目前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对本院错判的纠正工作不能称为监督工作,一是因为它无权提起改判,改判只能由院长提交审委会,或者说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在本院内部只有本院院长才能够行使;二是它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即: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一个法官(审判组织)不能接受来自同一审级的另一法官(审判组织)的监督。
  2?从监督的内容来讲,由于法院工作分为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部分,因此,监督的内容也必然包括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类。法院内部的监督主体、程序虽有不同,但内容不外乎这两项,有交叉或相同之处。从法院组织法、诉讼法、法官法的规定来看,上下级法院间的审级监督,由各级法院的审判组织依诉讼程序进行,监督的内容是案件裁判;法院行政领导或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监督的内容既有直接针对案件裁判情况的监督,也有院长、庭长以及监察部门对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情况的监督。
二、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关系
  通常,人们一般把对案件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根据以上分析,按照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监督的主体既有审判组织(如上级法院审判组织对二审或再审案件进行审理),也有行政监督者(如院长发现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决定回避、监督审限、签发法律文书等)。因此,审判监督工作并非只是审判组织的工作。
  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存在既相互区别、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
  首先,两者的职能、性质有原则区别,互相不能替代。审判组织的监督是依照诉讼法解决裁判的正确与否问题,不针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而行政监督虽然能够对裁判和审判人员、审判组织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审判人员作出纪律和组织处理,但无权对案件作出裁决。在国外的司法体制中,这一点被特别强调,即强调为维护审判的内部独立,法院行政领导和部门不能干预审判,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审判的独立性使法院的行政监督具有不同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的特点:一是行政监督不对案件的是非曲直直接做结论,案件结论由审判组织依审判程序解决;二是为维护审判独立,行政监督多是事后监督,不直接干预尚未作出裁判的案件,多数情况下只对生效裁判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司法行政监督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组织法、诉讼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审判组织独立、公正有效的开展监督,依靠行政监督为其提供的环境、条件。这不仅在于审判组织的有效工作离不开行政监督者通过监督管理提高法官的素质并为之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还在于审判组织开展的监督,许多都是通过行政监督而发现和提起的。如院长领导开展的执法检查,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检察院(某些国家为司法部长)发现裁判错误提起抗诉(司法部、检察院工作属司法行政工作);监察部门发现法官在审判中违法违纪引起的对裁判的复查、重审等。因此,行政监督者监督案件是必要的,不能把行政监督与审判监督搞成两张皮,更不能人为地把两者割裂开来。特别是由于我国司法工作奉行有错必纠原则,与国外不同之处在于生效判决允许申诉、再审,允许改判纠正,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因而,如果说国外的法院监督中审级监督居于重要位置、行政监督相对弱化的话,那么在我国行政监督则有其特殊存在的价值。
  第三,行政监督依赖于审判组织的监督、以审判组织作出的结论为依据。虽然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了案件裁判情况,但行政监督只有提起或建议的权力,无裁判的决定权。因此,行政监督并不代替审判组织依审判程序对案件作出裁判。两者性质、权限、任务不同。由于审判工作的判断性特点,决定了审判奉行独立、中立原则,行政领导、行政人员不能干涉和代替审判组织的法定权力,对案件的裁判必须由审判组织依照法律作出。因此,行政监督必须以审判组织的结论为依据,进而才能达到对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目的。
  行政监督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院都存在,如美国法院有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巡回司法委员会;德国法院有院长以及其他负有监督职责的法官的监督(见《德国法院组织法》、《德国法官法》);台湾有司法院和法院院长的监督(见《台湾法院组织法》)等。而且这种监督并非只是被动进行,也有主动进行的。针对裁判存在的错误,由行政监督提起审判监督的做法在国外、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更常见,如法国、日本规定,刑事再审可由司法部长或检察长提起等。这种依法进行的监督并非行政干预审判。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脱节和分离,只会带来不良后果。过去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薄弱,原因之一就是两种监督脱节,导致法院司法腐败的滋长、蔓延。因此,强调审判独立而忽视行政监督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强调行政监督而忽视审判工作的程序性、独立性都是片面的,必须加以克服。
  按照这一理解,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和最高法院关于监察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行使的是各级法院院长授予的权力,与院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权一样,同属行政监督的性质,是院长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责在于监督检查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监察部门根据院长授权,当然有权对审判工作、包括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监督(如各级法院开展的执法检查和案件督查)。当然,监察监督是行政性的监督,监督检查的核心是审判组织、审判人员是否有失职、不履行职责、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通过对工作、对案件的监督解决对人的监督问题,而不是直接解决裁判的问题。
三、行政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同时规定法院院长必须对人大负责、向人大作出工作报告。这就决定了院长必然对法院各项工作有管理、监督权力。这一权力在诉讼法、法官法中均有充分体现。这些法律规定,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由此,我们便会遇到行政权力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
  审判独立包括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两个方面。本文所探讨的监督属法院内部监督,当然不存在影响外部独立问题。虽然我国的司法制度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但明确了审判组织的权力,审判组织的这些权力院长、庭长不得代理或干预。同时,法院院长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司法体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工作原则,也决定了法院内部监督、特别是行政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落实和维护审判组织权力的基础上开展内部监督工作,既不违反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规定,也不会影响法院内部审判组织、法官行使依法作出裁判的权力。
  即使是在奉行法官独立审判的国家,在不影响法官依内心确认作出裁判的独立性的前提下,法律也规定负有监督职责的法官或司法组织对被监督的法官有权力、有义务就工作效率、责任心、举止、品行等内容提出监督意见、采取纠正措施。在国外,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并不排除法院内部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夫撰文指出:美国司法独立制度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享有宪法的保护;二是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三是司法有权对法官的不当行为采取纪律措施;四是发生利害冲突时用适当办法予以解决;五是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只有这五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司法独立。”(见美国驻华大使馆《交流》1997年第2期)此处的纪律措施就是内部监督。我国的执法环境、法官的产生条件、公民的法律素质目前与国外有很大差别,采取符合我国审判工作特点的加强监督、强化管理的措施是促进审判独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四、司法改革与加强法院监督
  党的十五大指出,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开展冤、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这一论断包含了两层意义:一是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二是要加强监督,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这为司法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明确了方向。关于法院改革,《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改革的思路。《纲要》第20条指出:“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纲要》这一规定表明,逐步改变庭长、院长审批案件的做法,落实法律规定的审判员、合议庭权限,是今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从一定意义上说,在价值取向上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向着法官独立审判的方向发展。因此,《纲要》的规定也为如何开展法院内部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必须适应这一形势的要求。
  在司法改革的形势下,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都有许多不适应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问题,值得我们下工夫去改革完善。
  1?关于审级监督。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审判工作方面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必须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形成的行政化的倾向,如对案件的请示、汇报、批复等行政工作方式。在不同审级之间,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是在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事先的请示、汇报等领导和服从的行为,都将使事后的监督失去意义。
  2?在行政监督方面,院长、庭长、监察部门如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是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搞好监督,必须分清院长、庭长、监察部门的审判职责、管理职责。依照法律规定,院长、庭长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员。做为合议庭、审委会成员时,院长、庭长要依法履行其法律规定的审判职责,如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委会。作为管理者出现时,则须履行其管理、监督职责,如分配案件,组织合议庭,决定有关人员是否回避,审核法律文书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决定是否一致并签发法律文书,监督审限,发现错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审判职责是院长、庭长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时履行的职责,此时,其权力、地位同普通法官一样,不能凌驾于其他审判组织成员之上。在履行管理者职责时,院长、庭长必须充分发挥管理者、监督者的作用。但审判工作的特点同时决定院长、庭长在监督、管理时也不能干涉审判组织的法定职权,个人无权改变审判组织的结论、决定。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管理者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或操纵审判组织的审判结论,管理者只能依法定程序来使审判组织接受自己的观点、实现自己的意志。
  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不同于院长、庭长,是单纯的行政监督者,但其监督的性质、方式、内容,与院长、庭长并无实质差别,不过是在院长授权下,代表法院最高行政监督者——院长,专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罢了。由于监察部门没有审判职责,从而使其与审判监督庭等负有审判监督职责的审判组织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如前所述,两者还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搞好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必须掌握以下几点:
  1?要遵循审判工作的规律,掌握审判工作的特点,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要认清审判权、监督权的差异,掌握法院行政监督的特点。要制定出明确的法官行为规范作为监督的标准;同时,在维护审判组织依法行使权力的基础上,明确行政监督者的权限,明确监督与干预的区别。既加强监督,又不干涉审判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2?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以院长领导下的监察工作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工作。监察监督是以纪律处分为手段的监督工作,在管理范畴中,其作用和效果是最为有效的。要纠正目前监督部门重叠、分散的缺陷,许多法院都设立了监察室、监督室、督导员以及对本院裁判有再审复查权的立案庭等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这些部门虽工作角度、方式有所不同,但从性质上讲都是院长行政监督权的延伸,都属行政监督范畴。为使监督形成合力,实现法院机构改革精简、效能的目标,完全可以将这些职责归并,形成以院长领导下的监察工作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力量。
  3?要将对人的监督与对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要作好两个结合,即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的结合、行政监督不同主体之间的结合。审判庭的二审工作、立案庭对本院的再审复查工作、庭长的日常监督工作、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均应通过有效的途径结合起来,使之形成相互协作的体系。在这方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作出了原则规定,但需要在追究的内容、免责的范围、工作的程序、有关部门的义务、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进行完善,以确保审判的独立性、监督的有效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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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畜禽疫病的预防与扑灭
第三章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
第四章 兽医卫生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消灭家畜家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主要指牛、羊、猪、马、驴、骡、兔、犬、鸡、鸭、鹅及其它饲养的动物。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脂、血、头、蹄、骨、角、乳、皮、脏器、毛绒、精液、胚胎及其它饲养动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畜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下统称畜禽疫病),除国家和甘肃省公布的外,还包括马腺疫、沙门氏菌病、羊厌气菌病、羊链球菌病、绵羊坏死杆菌病、犬瘟热、肝片吸虫病、绦虫病、牛皮蝇幼虫病、羊鼻蝇幼虫病。
第三条 自治州、县畜牧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及其它兽医卫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管理和监督辖区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和其它兽医卫生工作;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防疫检疫工作规划;
(三)制定实施本条例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及其它有关规定;
(四)管理实施畜禽防疫法规所需的证、章、标志;
(五)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检疫和签证工作,并发给委托证书;
(六)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下达的兽医卫生及其它检疫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自治州、县、乡、村兽医卫生服务网络,选派畜禽防疫人员。
畜禽防疫实行有偿服务,收入的服务费主要用于不脱产防疫员的报酬。
鼓励个体兽医申请办理《兽医从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畜禽疫病诊疗、阉割、保健工作。
第五条 凡在自治州内从事畜禽饲养和畜禽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畜禽防疫检疫等兽医卫生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自治州内现役军马、军骡、军犬的防疫检疫由军队自行管理。军队在自治州内生产经营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按当地畜牧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并受所在地畜牧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自治州、县、乡人民政府对在畜禽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及其它兽医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二章 畜禽疫病的预防与扑灭
第七条 畜禽疫病以预防为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计划免疫制度。
第八条 自治州、县畜牧兽医站、检疫站(以下统称防疫检疫机构),分别实施辖区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辖区内畜禽及畜产品的防疫、检疫、验证、签证;
(二)采取防制措施,消除各种疫病流行的因素;
(三)确定全年预防注射和驱虫时间,对重点防制的畜禽疫病必须预防接种,按时驱虫,并检查免疫密度和防疫效果;
(四)调查、监测辖区内的畜禽疫情,诊断疑难病症,扑灭疫情;
(五)组织指导辖区内兽医卫生科学普及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九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职责是:
(一)宣传畜禽防疫知识,指导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做好兽医卫生工作;
(二)实施辖区内的畜禽预防注射、驱虫、治疗、检疫;
(三)组织指导辖区内兽医卫生防疫员的工作;
(四)按规定监测和报告疫情。
第十条 饲养、生产、购销、屠宰、加工、贮存、运输畜禽和畜禽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发现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须立即报告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并采取防范措施。
畜牧行政部门和防疫检疫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按要求时限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畜禽疫情。
第十一条 发生一类畜禽疫病,当地县畜牧行政部门须立即派员到现场,查清疫源,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人员,调配物资,采取隔离、捕杀、销毁、消毒、紧急预防接种等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并上报自治州畜牧行政部门,通报毗邻
地区。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县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对疑似一类畜禽疫病,县畜牧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紧急强制预防扑灭措施,做好防制和扑灭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二类畜禽疫病,由县畜牧行政部门划定并公布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县人民政府采取严格防制措施,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三类畜禽疫病由县、乡人民政府按防疫要求,组织防制和净化。
第十四条 新发现的畜禽疫病和自治州内已被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牛鼻疽、马传贫等疫病复发,或二、三类畜禽疫病呈暴发流行时,根据流行危害情况,可按一类畜禽疫病处理。
第十五条 凡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或疑似人畜共患疫病时,要及时向当地畜禽防疫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采取防制扑灭措施。
第十六条 疫点、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畜禽扑杀或痊愈后,经过对所发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观察,再未出现阳性畜禽时,经彻底消毒,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部门检查合格,报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防制、扑灭重大畜禽疫病的药械、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须纳入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年度防疫计划,并有适量贮备。
预防和扑灭疫病的经费须列入自治州、县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对防疫、检疫、监督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因公发生伤亡或感染职业病的,按国家劳动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不脱产防疫、检疫、监督管理人员由当地县民政、畜牧部门会同乡人民政府协商,参照公职人员因公伤亡处理办法妥善解决。

第三章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
第十九条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由自治州、县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授权单位实施。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的兽医卫生检疫员,分别由自治州、县畜牧行政部门审核、报批、发证和管理。
兽医卫生检疫员须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对象、项目、方法和标准实施检疫。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根据畜禽疫病流行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疫。
下列畜禽须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种牛:检口蹄疫、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副结核。
种马(种驴):检鼻疽、马鼻腔肺炎、马媾疫。
种羊:检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疥癣。
种猪:检口蹄疫、猪瘟、传染性水泡病、猪萎缩性鼻炎、仔猪副伤寒。
种兔:检病毒性败血症、魏氏梭菌病、螺旋体病、疥癣、球虫病。
种禽:检鸡新城疫、雏白痢、球虫病。
奶牛、奶山羊、役马、骡、驴、牛和禽的检疫要求与同类种畜禽相同。
下列屠宰畜只做临床检查:
牛、羊检口蹄疫、炭疽;猪检口蹄疫、传染性水泡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
第二十二条 畜禽及畜禽产品出售和调运前,必须实施检疫检验,畜(货)主须按规定报检。
经营性屠宰的畜禽必须在畜牧行政部门批准的屠宰场(点)进行,并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第二十三条 出售、经营、调运畜禽及畜禽产品,由所在地兽医卫生检疫员实施检疫检验。检疫检验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并加盖规定的验讫印章。经营单位和个人凭检疫证明买卖和运输,运输单位和个人凭检疫证明承运。
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由兽医卫生检疫员按规定处理。
拒绝、阻碍兽医卫生检疫的,由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关实行强制检疫检验。
第二十四条 检疫检验证明的有效期:畜禽七天以内,畜禽产品三十天以内。
第二十五条 从自治州外引进的种畜或种禽,引进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购入地县级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的检疫证明,到自治州或县防疫机构登记备案。种畜或种禽必须隔离一定时间,经复检确认无本条例规定的疫病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第四章 兽医卫生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下列活动场所和用品必须符合兽医卫生标准:
(一)畜禽饲养、购销、屠宰、贮运;
(二)畜禽产品生产、加工、运输;
(三)畜禽饲料、添加剂、药品、用水、用具、垫料;
(四)畜禽和畜禽产品包装、运输工具;
(五)畜禽和畜禽产品交易场所。
第二十七条 饲养畜禽和生产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各类企业,须取得《兽医卫生许可证》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新建、扩建、改建与兽医卫生有关的工程,须事先向当地兽医卫生监督机关申请,经审查符合兽医卫生要求,方可施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经营。
《兽医卫生许可证》、《兽医从业许可证》由县畜牧行政部门审批,县兽医卫生监督机关核发,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保存、使用、运输致病性微生物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随意处理失效的疫(菌)苗。
第二十九条 禁止经营、运输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的;
(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三)染疫、有害的;
(四)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
(五)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第三十条 自治州、县兽医卫生监督机关具体实施辖区内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辖区内执行畜禽防疫法规的情况;
(二)纠正处理违反畜禽防疫法规的行为,决定执行行政处罚,裁决兽医卫生技术争议;
(三)监督检查畜禽疫病预防和扑灭工作;
(四)审核、发放和管理兽医卫生证、章和标志;
(五)审核验收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各类企业建筑工程中的兽医卫生设施;
(六)监督监测畜禽及畜禽产品卫生状况;
(七)监测评价兽医卫生标准、规程和要求;
(八)监督其它兽医卫生事宜。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兽医卫生监督机关为本行政区域内兽医卫生技术鉴定仲裁机关。
第三十二条 兽医卫生监督机关的兽医卫生监督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发证,凭证执行监督管理任务,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
第三十三条 兽医卫生监督机关经当地畜牧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有关单位、场所派驻或委任兽医卫生监督员,有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需在公路上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兽医卫生监督机关可按规定设站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兽医卫生监督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并认真执行兽医卫生监督机关的各项监督检查措施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执行防疫、检疫检验、消毒、罚没款等涉及收费项目的,收款单位或公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兽医卫生监督机关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可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没收或无害化处理其生产经营的物品;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吊销有关证、照。
吊销证、照或罚款五千元以上,责令停业整顿年产值万元以上的企业,没收价值万元以上的畜禽及其产品,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各项行政处罚可单独或合并适用。吊销《兽医卫生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同时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按有关财政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违犯本条例规定,需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拒绝、回避预防注射和检疫的,对疫情瞒报、迟报的,可给予第三十六条(一)、(二)、(三)项的处罚:由此而导致发生口蹄疫、猪瘟、牛出血性败血症、炭疽、鸡新城疫等疫病的,须将病畜禽全部捕杀,损失由畜禽所有人自负;致使疫病蔓延流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出售未经检疫、冒充检验合格或病死畜禽肉产品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引进、倒卖患疫病畜禽的,责令追回患疫病畜禽,捕杀并作无害处理,没收非法所得。
(四)不遵守封锁令,在疫区收购、调运畜禽或畜禽产品的,由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就地扣留,监督货物所有人作无害处理,并处以收购、调运畜禽或畜禽产品总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五)伪造、买卖检疫证件与验讫印章的,没收全部畜禽或畜禽产品;借用检疫证、注射证的,按无证处理,补检全部畜禽或畜禽产品,交纳补检费,并处以补检畜禽或畜禽产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六)乱抛病死畜禽的,责令畜禽所有人清理病尸,作无害处理,并处以原价值百分之五的罚款;造成疫病发生的,处以所抛病死畜禽价值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七)拒绝、阻碍兽医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兽医卫生监督员、检疫员发现疫情或接到疫情报告后不报、迟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兽医卫生监督机关批评教育或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兽医卫生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或拒不履行兽医卫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或有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兽医防疫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直接给他人造成健康危害或经济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畜牧行政部门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9月23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哈文明委发〔2004〕2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方案》的通知




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区、县(市)文明委,市直机关工委文明委,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提高全体市民道德素质,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市文明委决定在全市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4年7月2日



哈尔滨市开展“信守社会
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总体部署和市委要求,进一步提高全体市民的整体道德文化素质,纠正不良习惯和行为,提高环保意识、文明意识、遵守规章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激发市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形成“人人爱城市、人人建城市、人人管城市”的良好社会风尚,市文明委决定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当好龙头”动员大会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为主题,以“三爱两遵守”为主要内容,以“两清三禁两不”为重点,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窗口形象、市民形象、环境形象、开放形象”,加快创建文明城市的步伐,切实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市民素质和群众生活质量。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的主要任务是:在全体市民中普遍倡导“三爱两遵守”(爱护环境、爱绿护绿、爱护公物,遵守交通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在全社会集中开展“两清三禁两不”(清除城乡现存垃圾、乱贴乱画,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驾驶员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乱穿马路闯红灯)。

   (一)清除现存垃圾、清除乱贴乱画
  1、清除市区内街路、广场上的残土垃圾,由市城管局、各区负责。
  2、清除市区园林绿地内的残土垃圾,由市城管局、各区负责。
  3、清除社区庭院、楼道、房顶、雨搭等部位的残土垃圾,清除庭院、楼道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由市建委、市城管局、市房产住宅局、市爱卫办、各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4、清除电杆、树木等悬挂的飘浮物,由市城管局、各区负责。
  5、清除未交接居民小区周边和庭院内的残土垃圾,由市建委、市房产住宅局、市城管局、各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6、清除市场、摊区内的残土垃圾,由各区、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主办单位负责。
  7、清除基建工地及周边的残土垃圾,由市建委、市城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各区、建设单位负责。
  8、清除城乡结合部的残土垃圾,由市城管局、各区负责。
  9、清除出城口公路两侧的残土垃圾,由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各区负责。
  10、清除市区铁路沿线两侧的残土垃圾,铁路沿线路基外两侧30米内的清理工作由各区牵头,各区城管局和有关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铁路沿线拆迁路段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由有关单位负责清理;铁路沿线站内、路基、边沟的清理由铁路部门负责。
  11、清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残土垃圾,由市爱卫办、各区监督各单位清除。
  12、清理露天烧烤和市区主要街路、部位的占道无照商贩,由市、区行政执法局负责。
  13、清除市区主要街路墙体立面、各种公用设施的乱贴乱画,由各区、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负责;清除居民庭院乱贴乱画和社区居民楼体上的非法广告,由各区、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发动“夕阳红”义务监督员、“青年志愿者”、“城管的士”等社会力量,携手治理乱贴乱画行为;把清除乱贴乱画纳入“门前三包”,由市城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团市委、各区负责。
  14、清除县镇、乡镇和村屯现存垃圾,达到柴粪出村、禽畜圈养、厕所干净、庭院整洁、道路平整,由区县(市)、市文明办、市爱卫办、市建委、市农委负责。

  (二)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
  1、继续在全民中广泛宣传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的危害和禁止这些不良行为的重要性。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单位、社区内部的宣传教育,使其重要意义家喻户晓,逐步使政府的禁止行为变为人人自觉遵守的行为。

  2、加大“七不准”的宣传和严管严罚力度。继续在全市重点场所、部位和路段加大“七不准”严管严罚力度;在单位、社区通过内部管理、志愿者队伍监督等形式,广泛开展实施“七不准”宣传教育管理活动,使“七不准”真正成为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的法律依据,成为人们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行为养成的硬约束。

  3、继续广泛深入开展争创“无痰迹单位”活动。在全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争创“无痰迹机关”、“无痰迹学校”、“无痰迹企业”活动;在居民社区广泛开展争创“无痰迹小区”、“无痰迹庭院”、“无痰迹楼道”活动;在重点场所、部位广泛开展争创“无痰迹广场”、“无痰迹街路”、“无痰迹旅游景点”、“无痰迹公交车”等活动。

  上述任务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城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团市委、市广电局、哈日报社、各区负责。
  (三)驾驶员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乱穿马路闯红灯
  1、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力度,集中开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整治活动。

  2、加大对市民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非机动车、行人道路交通的管理与疏导。

  上述任务由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广电局、哈日报社、各区负责。

  三、战役推进
  “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分阶段分战役推进,重点解决一些突出问题。

  (一)清除现存垃圾和乱贴乱画战役
  全市“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动员大会后,集中一个月时间,采取集中整治与分散整治相结合、专业队伍治理与市民参加义务劳动相结合的方法,有计划地清除城乡各重点部位的现存垃圾,着力解决白色垃圾问题;清除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居民庭院、楼道上的乱贴乱画,净化城市容貌和视觉空间。

  7月8日,全市组织以“信守社会道德、争做文明市民”为主题的“美化家乡公益劳动日”活动。组织党政机关干部、青年志愿者队伍、“夕阳红”义务服务队、社区志愿者和低保人员、驻军部队官兵、专业队伍,清理出城口公路沿线和铁路沿线白色垃圾,清理市区主要街路墙体立面、公用设施上的乱贴乱画和居民庭院、楼道非法广告。(公益劳动日活动另有实施方案)

  (二)“七不准”严管严罚战役
  从7月3日起至年末,按照创建文明城市“建、管、教”相结合的原则,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同时,全市确定58个“七不准”严管地区,加大“七不准”的宣传力度和实施力度,示范全市。同时全市要建设一批“七不准”严管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小区、庭院。

  7月9日,全市以“信守社会道德、争做文明市民”为主题,开展“七不准”严管严罚启动活动。重点在道里中央大街、防洪纪念塔广场、哈尔滨建筑艺术馆广场,道外千禧广场,南岗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广场、果戈里大街教堂广场、秋林红博广场,香坊通乡广场,动力动力广场,平房新疆大街车站广场设立“七不准”严管严罚宣传站,向市民进行广泛宣传,实行严管严罚,引导全社会。

  (三)交通秩序整治战役
  从7月3日起至年末,在前段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力度,抓好“畅通工程”活动,集中解决公交车、出租车、“特权车”违章驾驶和非机动车、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等问题。采取集中宣传方式,形成倡导人人遵守交通秩序的舆论氛围;采取集中整治方式,掀起交通秩序整治高潮,切实改善交通秩序。

  (四)村屯环境整治战役
  从7月3日起至年末,结合农村实际,集中整治村屯“五乱”(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问题,搞好绿化、美化、净化家园活动,达到“五要”标准,提高“两出两进三改造”水平。

  四、保证措施
  “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首先抓好“八线”、“千点”。“八线”即重点抓好市直机关、建设、城管(城市行政执法)、交通、工商、旅游、商服、房产住宅八条战线,发挥其在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千点”即重点抓好400个“无痰迹单位”示范点(包括重点部位、路段、单位、学校、社区、小区、庭院)、100个绿色庭院示范点、200个绿色楼道示范点、10个文明街路示范点、100个文明行业示范点、100个货真价实满意店示范点、100个文明村(镇)示范点,发挥其在活动中的示范辐射作用。

  (一)宣传教育抓普及。继续强化“三爱两遵守”、“两清三禁两不”和“七不准”的宣传教育,重点突出城镇“十不”(不随地吐痰、不随处便溺、不乱扔垃圾、不乱穿马路、不闯红灯、不说脏话、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损坏公共设施、不伤害花草树木、不乱贴乱画)、农村“五要”(柴粪要出村、禽畜要圈养、厕所要干净、庭院要整洁、道路要平整)、全民倡导“五做到”(保持室内卫生、勤洗手勤洗澡、经常锻炼身体、打喷嚏掩口鼻、逐步推行分餐制)宣传教育普及活动。

  1、新闻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规、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十不”、“五要”、“五做到”,宣传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和常识,宣传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同时,对某些不良现象以及活动开展不利的单位进行曝光批评。新闻媒体要开设“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不文明行为大家谈”等专题专栏,要利用黄金时间和黄金版面加大文明行为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推动工作的深入。

  2、社会宣传教育。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村(镇)都要结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重点目标、任务,从自身实际出发,编成宣讲提纲。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带头宣讲,进行广泛的组织发动,营造宣传发动氛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镇)、以及全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都要因地制宜搞好小环境的静态宣传,在公共场所的重点部位,如过街护栏、园林绿地、重要公用设施等悬挂注意事项标识,营造静态宣传氛围。下学期开学后,学校要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广泛开展“五个一”活动,即致家长一封信、开一次主题班队会、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发一份倡议书、开展一次作文征文活动。

  3、文化活动教育。要充分发挥社区文化活动站(点)、农村文化活动室和单位文化阵地作用,组织文艺宣传骨干,通过自编自创节目,向广大群众宣传演出,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

  (二)用好载体抓深化。要充分运用爱护环境、爱绿护绿、爱护公用设施,遵守交通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和村(镇)组织开展建设生态园林村(镇)等载体,继续深化实践活动。

  1、爱护环境活动。一是市容环境整治工作。实施环境卫生净化工程、灯饰亮化彩化工程、市容依法管理工程、重点部位集中整治工程、社区庭院文明创建工程,大力倡导全民自觉遵守“十不”和“七不准”。继续清理死角死面垃圾、整治规范市容牌匾、加大路面管理力度,进一步深化文明示范街环境建设活动。二是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公益性劳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公益性义务劳动活动。按照市容法规条例和“门前三包”的要求,组织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利用周五(或周六)时间,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三是继续清理非法广告。今年要继续对社区、庭院、楼道乱贴乱挂的非法广告进行清理。

  2、爱绿护绿活动。继续组织全社会积极参加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开展植树造林、认养树木绿地活动,大力倡导全民爱护花草树木、园林绿地。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和农村都要在单位、家庭、社区、村屯附近开展认养树木绿地活动,建立认养责任制,保证树木绿地成活率和完好率。在认养活动中,不断增强市民爱护环境意识和爱我家乡、建我家园的责任感和光荣感。

  3、爱护公用设施活动。继续组织志愿者队伍保护、维修、整饰庭院街道、广场、园林公用设施。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新闻舆论监督和广大群众社会监督作用,大力倡导全民爱护、管护公用设施。

  4、遵守交通秩序活动。继续深入实施“畅通工程”。在党政机关驾驶员中开展“争当文明驾驶员作表率”活动,在出租车司机中开展“争当文明出租车驾驶员”活动,在公交车司乘人员中开展“树立新世纪哈尔滨交通人形象”活动,在市民中开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证出行安全”活动,大力倡导全民文明驾车、文明停车、文明骑车、文明乘车、文明走路。

  5、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活动。继续全面整顿公共场所秩序,解决一些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安全设施不完备,公共秩序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大力倡导全民争做文明顾客、文明游客、文明观众、文明乘客、文明患者、文明居民。
  6、在村(镇)组织开展建设生态园林村(镇)活动。继续以“两出两进三改造”(粪肥堆垃圾堆出村、柴草垛出村,砂石路进村、花草树木进村,改水、改厕、改院墙)活动为载体,达到“五要”标准。结合创建文明村(镇)、星级文明户活动,倡导农村文明新风。

  (三)建立机制抓长效。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组织协调、物质投入、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探索形成长效管理的有效途径。

  l、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规,强化单位、社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抓好自我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城乡结合部,市场摊区和已入户未交接的住宅小区工程等,尽快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堵塞漏洞,严格管理。

  2、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群众组织在活动中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

  3、建立健全投入机制。探索建立健全政府、社会、个人多方参与的物质投入机制,适量增加和改善环境卫生公用设施,如厕所、垃圾卫生箱增设等问题。

  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发挥人大的法制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的舆论监督和市民的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率,保证监督效果。

  五、组织领导
  此项活动在市文明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文明办负责综合协调,市爱卫办、市建委、市农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房产住宅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行政执法局、团市委、市广电局、哈日报社各负其责。

  市文明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和责任分工,对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活动的情况,采取明查暗访、集中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督办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各县(市)参照此方案自行组织开展工作。

                哈尔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