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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24:39  浏览:8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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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12〕3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鄂尔多斯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广大专业技术(技能)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开创我市“人才引领、创新驱动”的转型发展之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取得的成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在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和科研、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专家、学者、专业技术(技能)人员。重点选拔在科研、生产等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领军人才。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选拔范围。

  第五条 参加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的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工作5年以上(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获得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奖励和荣誉者,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请。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是本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三)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经过实施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所创立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认可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

  (六)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为自治区同行公认,或在自治区卫生科研和成果推广中业绩突出,被业内公认的专家学者。

  (七)在金融、物流、信息、财会、外贸、法律和城建、规划、环保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或为我市赢得重大荣誉、在自治区享有较高声誉、对发展我市先进文化作出重大突出贡献。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我市在省(自治区)、国家及国际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

  (十)职业技能处于自治区领先水平,能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或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已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年后再次作出突出贡献,并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直接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第六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各旗区、康巴什新区、成陵旅游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在各旗区党委、政府和康巴什新区、成陵旅游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属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由其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推荐选拔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采取逐级推荐选拔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结合的方式,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并公示后,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选,填写《鄂尔多斯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表》,并附其近5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奖励证书复印件(同时审核原件)及经济社会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本办法第六条上报相应部门审批。

  (二)负责推荐选拔工作的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初选,并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提出拟推荐人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初审,凡符合推荐条件的,确定为有效推荐人选。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有效推荐人选的业绩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初步人选。

  (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鄂尔多斯日报》和鄂尔多斯人事人才网公示5个工作日,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调查核实不影响评选的候选人,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特殊津贴证书。

  (二)一次性发放津贴10万元。

  (三)优先申报科技项目和申请科研经费。

  (四)可向有条件的单位申请配备科研助手或组建创新团队,充分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作用。

  (五)在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赴外培训与进修等方面,可根据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优先获得资金支持。

  第九条 市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在当年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

  (一)所在单位要做好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对其作出的新成绩、新贡献要予以大力宣传和表彰,带动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技能)人员不断作出新贡献。

  (二)各级人事部门应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妥善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其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以及政府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主动深入到基层和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帮助基层解决学术、技术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困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称号。

  1.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

  2.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的。

  3.在重大工作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鄂尔多斯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推荐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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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7〕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桂林市民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专利意识,加快实施专利战略的步伐,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产业化,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发明专利授权奖和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并给予专利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对象为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住址在桂林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对象为发明专利权人住址在本市辖区内的发明人。

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实施的有效发明专利、而且发明专利权人住址在本市辖区内的发明人。

  第四条 资助范围

资助申请日为2007年1月1日以后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部分专利代理费: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利申请;

(三)列入国家、自治区或桂林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

  (四)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专利申请;

  (五)其他。

  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对象,应先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

专利申请费资助应与专利代理费资助同时申请。

第五条 资金资助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行资助。申请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金额再加100元进行资助。另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10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足者,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发明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发生额的半数资助。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金额再加100元进行资助。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后,申请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金额进行资助,并给予300元的奖励。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金额再加50元进行资助。未经专利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后,申请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减缓后的金额进行资助,并给予200元的奖励。

(四)专利代理费按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9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200元。

  第六条 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发明2007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件,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后奖励金额为1500元/件。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件。

(三)200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项目,在专利有效期内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按照该单项项目实施所上缴的税额度给予一次性的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奖励金额分别为:年纳税额少于100万元的,奖励3000元/件;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少于150万元的,奖励10000元/件;年纳税额150万元以上,少于200万元的,奖励20000元/件;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5000元/件。

  第七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2)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3)同一年度资助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不超过十项,同一个人不超过五项;

  (4)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5)优先资助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

  (6)列入国家、自治区或桂林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优先资助。

(二)奖励条件

(1)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的,应已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2)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的,应提供该发明专利实施许可的相关文件,并在本市辖区内实施的。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桂林市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申请表》或《桂林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桂林市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五)申请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的,须提交《桂林市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申请表》,提供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发票及其复印件;

(六)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等);

(七)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须提交《桂林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提供《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能证明专利权人和专利发明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八)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的,须提交《桂林市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申请表》,提供有效专利证书、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副本及其复印件;实施单位证明及实施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资质证书等;实施情况简介及市场分析报告。

  第九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桂林市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申请表》、《桂林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或《桂林市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交申请资助和奖励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审查:由桂林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登记,经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后,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知识产权局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三)领款:申请人凭领款通知(兼作凭证),按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如是委托办理领款手续的,被委托人应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

  第十条 资助资金及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来源:从当年财政专项经费支出。

  (二)桂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上报桂林市知识产权局,以便了解和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不履行申请时的承诺填报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表的,市知识产权局可取消其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资格、发明专利授权奖励资格及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资格。

(二)专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专利代理人道德规范条例,不代理明显不符合“三性”要求的专利申请,不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违规者,并经调查核实的,市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向专利申请人提供由该事务所代理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资助,并由该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十二条 桂林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相关专利保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0日发布的《桂林市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市政﹝2004﹞117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


各保荐机构、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其他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

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是指: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最近一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项目主办人。

三、《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是指:持续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体参与项目工作,且每年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

四、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4]1号)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20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