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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3:13  浏览:9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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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3年7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所称机动轮椅车,是指下肢残疾人员专用的机动轮椅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本办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时,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驾驶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帮助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 禁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禁止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

  禁止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禁止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申请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在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当日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一)未列入本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

  (二)购车发票、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与车辆不符;

  (四)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未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车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发放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

  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和车辆及其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的,受让人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实行专车专用,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六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七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

  (二)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不得酒后驾驶;

  (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严禁转弯时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七)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由其他车辆牵引;

  (八)驾驶时不得双手离车把或者手中持物;

  (九)驾驶时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在转弯时,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

  (十一)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被搭载人应当正向骑坐,不得侧向骑坐;

  (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三)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在驶过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按照划定的停放地点停放。没有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地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统一划定。

  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停放车辆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车辆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车辆信息管理网络,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相互及时通报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一)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二)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四)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

  (五)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应当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收缴伪造、变造以及使用的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修订之前,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发放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其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修订后,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更换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已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年限内继续使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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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国务院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2号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3月15日


  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国有金融机构)。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金融机构名单,由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国有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七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财务、资金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国有金融机构召开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会议;

  (二)查阅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国有金融机构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九条监事会指导国有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协助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监事会每次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资金分析以及经营管理评价;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国有金融机构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一条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

  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金融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三条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四条监事会根据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审计署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权依法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或者检查。

  监事会应当加强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与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派出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的经过资格认证的专业会计公司的专家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主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专家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国有金融机构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国有金融机构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国有金融机构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国有金融机构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专家监事不得接受国有金融机构的任何报酬或者福利待遇,不得在国有金融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国有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国有金融机构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国有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国有金融机构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设置及实验室操作规程》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设置及实验室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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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疾控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在乡镇卫生院设置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78号)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设置及实验室操作规程》,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设置及实验室操作规程

在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的地区,通过在乡镇卫生院设置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以下简称查痰点),方便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的就诊查痰,以达到提高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缩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就诊延误和治疗延误时间,降低结核病传播的目的。
一、乡镇卫生院查痰点工作职责
(一)乡镇卫生院查痰点负责辖区及周围乡镇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痰检工作。
(二)查痰点是结核病诊断的初筛单位,凡痰涂片阳性病人或痰涂片阴性但高度怀疑肺结核者需转至县级结防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
(三)镜检阳性的痰涂片2日内应得到县级结防机构实验室确认,阴性涂片一周内应得到县级结防机构实验室的复验。痰涂片的转送方法可根据当地情况决定。
(四)乡镇卫生院查痰点实验室须按要求做好痰涂片保存和各项资料的登记、统计管理工作。
二、查痰点的基本要求
(一)痰涂片检查点首先应做好实验室工作用房的准备,根据乡镇卫生院现有工作用房进行合理调整和布局。实验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按功能划分为操作区,用于痰涂片制备、染色,相对洁净区,用于镜检、登记等(见图1)。

(A)供收集痰标本使用;(B)痰涂片制备;(C)染色池;(D)洗手池;(E)显微镜读片;(F)实验室登记和痰涂片储存
图1:痰涂片检查实验室基本布局

(二)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查痰点实验室须具备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的水源、消毒、污物处理等一般检验条件。
(三)查痰点需有专人负责,技术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痰涂片检查工作(附表1)。
(四)查痰点需配备双目显微镜一台(含100倍油镜)和紫外线灯;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统一配备的染色试剂、登记本、检验单、玻片、痰盒等日常工作物品。
(五)已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查痰点,经地(市)级和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验收合格,并经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上报省、地(市)级结防机构备案后即可开展工作(附表2)。
三、检查对象
就诊及转诊的疑似肺结核病人,一般包括持续咳嗽、咳痰超过3周;咳血或伴有血痰;发热或胸痛超过2周;胸部X线检查异常。
四、检查程序
(一)接诊病人:对所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应在内科或呼吸科门诊进行登记,由门诊医生开具三张痰涂片检查单(附表3)。
(二)痰标本收集:在三个痰标本盒上注明病人的姓名、编号、检查日期和容器序号。病人首次留痰前应指导病人,留取“即时痰”、“夜间痰”、“晨痰”合格的痰标本,对所送不合格痰标本除常规检查外,应要求患者重新送检。
(三)实验室登记:按照年度病人序号和痰标本序号在实验室登记本上进行登记(见附表4),并以同样的号码在痰涂片检查单上进行标记。检验单的病人姓名应与实验室登记本一致。
(四)痰涂片检查:对病人送的痰标本应及时按操作规程进行涂片、染色和显微镜检查。
(五)痰涂片检查结果登记与报告:及时在登记本上登记痰涂片检查结果。当病人的三次痰涂片检查完成后,发现有阳性痰涂片,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及时对痰涂片进行确认。
(六)痰涂片的保存:每个查痰点镜检后的全部痰涂片应按实验室登记本序号连续排列,分别存放在各点固定的玻片盒中,供上级实验室复核确认。
(七)痰检质量控制:每个痰涂片检查点均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痰涂片镜检质量保证手册》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被质控单位接受室间质量评估和检查工作。
五、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法
(一)痰标本的采集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肺结核病人送痰时,医护人员或痰检人员应向病人解释,使病人充分了解留好痰标本的重要性,并指导病人如何从肺部深处咳痰。采集痰标本时应在远离人群的开放空间进行,或在通风良好的室内进行。标本量一般在3~5 ml。
1、痰标本盒:应采用WHO推荐的国际通用螺旋盖痰瓶,或可密封塑料盒、蜡纸盒收集痰标本。痰标本盒上注明病人姓名、编号、检查项目和容器序号“1”、“2”、“3”(1为当日即时痰,2为夜间痰,3为次日晨痰)。
2、痰标本的性状:合格的痰标本应是患者深呼吸后,由肺部深处咳出的分泌物。合格的痰标本包括干酪痰、血痰、粘液痰。唾液或口水用于病人确诊时为不合格痰标本。
(1)干酪痰 标本外观以黄色(或奶酪色)、脓样、团块状的肺部分泌物为主,粘度较粘液痰低,制片时较易涂抹;涂片染色后镜检,可发现大量脓性炎症细胞、肺上皮脱落细胞。由于此类标本是由肺部深处咳出,对肺结核的诊断最有价值,故抗酸杆菌阳性检出率较高。
(2)血痰 此类标本是因粘液痰或干酪痰标本中混有血液而形成,颜色为褐色或深褐色、鲜红色或伴有血丝;涂片染色后镜检除能够观察到粘液痰或干酪痰的细胞特征外,含新鲜血液的标本中可见到被染色的血细胞。由于含血标本易干扰抗酸杆菌镜检的结果,故在制片时应尽量避免挑取含血标本。
(3)粘液痰 标本外观以白色、粘稠度较高的肺部和支气管分泌物为主,制片时需仔细涂抹;涂片染色后镜检时,镜下可见支气管内膜纤毛柱状上皮细胞,伴有少量肺上皮脱落细胞、脓性炎症细胞、口腔脱落细胞及口腔寄生菌。此类标本的抗酸杆菌阳性检出率较唾液高。
(4)唾液 目视观察标本整体外观,以透明或半透明水样、粘度较低的口腔分泌物为主,标本中有时伴有气泡;涂片染色镜检时,镜下可见少量口腔上皮脱落细胞和口腔内寄生菌,有时可见食物残渣。由于此类标本进行抗酸杆菌检查时的阳性检出率很低,用于对患者确定诊断时是不合格的标本。所以,当病人初次留痰即为唾液时,应嘱病人重送并指导病人如何留取合格标本。
3、痰标本采集时间:根据痰标本的采集时间,将痰标本分为三类:
(1)即时痰 病人就诊时深呼吸后咳出的痰液。应确保每个初次就诊病人均留取即时痰进行检查。
(2)晨痰 患者晨起立即用清水漱口后,咳出的第2口和第3口痰液。
(3)夜间痰 送痰前一日,患者晚间咳出的痰液。
(二)痰涂片制作
1、在进行痰涂片检查前对新的玻片用95%的乙醇擦拭(或浸泡)脱脂,经干燥、清洁、检查无油污、无划痕后作为合格的玻片备用。在已经准备的痰玻片背面左端的1/3处注明编号 (如使用的载玻片一端无磨砂面,使用玻璃刻刀注明编号;如使用的载玻片一端有磨砂面,可使用2B铅笔在磨砂面上直接书写)。
2、小心打开痰标本盒,防止产生气溶胶或使标本外溢。仔细观察标本,使用折断的竹签茬端,挑取痰标本中干酪样、脓样或可疑部分约0.05~0.1 ml,于玻片正面右侧2/3处,均匀涂抹成10×20 mm的卵圆形痰膜。痰膜朝上静置自然干燥后(一般约需要30分钟)进行染色镜检。当气温低,痰膜不易干燥时,严禁将玻片直接在火焰上烘拷,以防产生气溶胶或痰膜脱落。一张载玻片上只能涂抹一份痰标本,一张载玻片只能使用一次,不得清洗后再次用于痰涂片染色检查。
3、涂抹完毕后的痰标本,在检查结果报告前,应暂时保留。以备涂片、染色不合格影响镜检结果时,重新涂片和染色之用。
(三)萋-尼氏染色
1、涂片自然干燥后,放置在染色架上,玻片间距保持在10 mm以上的距离;火焰固定(在5秒钟内将玻片置于火焰上来回烘烤4次)。
2、滴加石碳酸复红染液,盖满痰膜,火焰加热至出现蒸汽后,脱离火焰,保持染色5分钟。染色期间应始终保持痰膜被染色液覆盖,必要时可续加染色液。加温时勿使染色液沸腾。
3、流水自玻片一端轻缓冲洗,冲去染色液,沥去标本上剩余的水。
4、自痰膜上端外缘滴加脱色剂布满痰膜,脱色1分钟;如有必要,需流水洗去脱色液后,再次脱色至痰膜无可视红色为止。
5、流水自玻片一端轻缓冲洗,冲去脱色液,沥去玻片上剩余的水。
6、滴加亚甲蓝复染液,染色30秒钟。
7、流水自玻片一端轻缓冲洗,冲去复染液,沥去标本上剩余的水。待玻片干燥后镜检。
一张染色合格的痰玻片,由于被亚甲蓝染色而呈亮蓝色。将染色后的玻片放置在报纸上,如果报纸上的文字透过痰膜不能被看清,表明该玻片涂抹过厚。
(四)显微镜检查
1、使用10倍目镜双目显微镜读片。
2、取染色完毕且已干燥的玻片,痰膜向上放置在玻片台上并以卡尺固定。首先使用40倍物镜,转动卡尺移动玻片至痰膜左端,将光线调节至适当亮度,调节焦距至可见细胞形态;移开40倍物镜,在玻片上滴1~2滴镜油,使用100倍油镜进行细致观察。在淡蓝色的背景下,抗酸菌呈红色,其他细菌和细胞呈蓝色。为防止抗酸杆菌的交叉污染,严禁镜头直接接触玻片上的痰膜。
3、读片方法:首先应从左向右观察相邻的视野;当玻片移动至痰膜一端时,纵向向下转换一个视野,然后从右向左观察,依此类推。通常10×20 mm大小的痰膜,使用100倍油镜,每行可观察100个视野,观察三行则约为300个视野。仔细观察完300个视野,一般至少需要5分钟以上。一位镜检人员连续阅读10-12张玻片后应休息约20分钟。
4、分枝杆菌的基本形态:当患者标本直接进行涂片镜检时,能够发现不同种的分枝杆菌形态。结核分枝杆菌多数为杆状、稍弯曲;菌体宽度0.3~0.6µm;菌体长度不一,在0.5~8µm之间,多数在1.5~3.5µm;含结核分枝杆菌较多的新鲜标本经萋-尼氏染色后,100倍油镜观察,可见单个存在的,也能看到聚集成簇或分枝状排列的菌体,染色良好痰标本,可见菌体内着色较深的异染颗粒。
(五)镜检结果报告与登记
痰涂片镜检的结果报告,不仅是对结核病的诊断提供依据,报告的数量也一定程度的反映疾病严重程度和传染性的大小。痰涂片镜检结果的登记应按照镜检结果的分级报告标准登记在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上和痰检验单上。不能只填写阴性、阳性或(-)、( + )等。
萋尼氏染色镜检结果分级报告标准
抗酸杆菌阴性 (-):连续观察300个不同视野未发现抗酸杆菌。
报告抗酸杆菌菌数:1~8条/300视野。
抗酸杆菌阳性(1+):3~9条/100视野。
抗酸杆菌阳性(2+):1~9条抗酸杆菌/10视野。
抗酸杆菌阳性(3+):1~9条抗酸杆菌/每视野。
抗酸杆菌阳性(4+):≥10条抗酸杆菌/每视野。
(六)抗酸染色玻片的处理
阅读完萋尼氏染色玻片后,应立即用浸满二甲苯(分析醇)的擦镜纸揭取数次,彻底去除玻片上的镜油。经脱油干燥后的玻片,按实验室序号及涂片编号放置在玻片盒中,存放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以备复检或质控抽检。
六、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注意事项
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要注意预防假阳性和假阴性结果的产生。假阳性是指将阴性涂片错误判读为阳性,假阴性是指将阳性涂片错误判读为阴性。属于技术因素的影响要通过一系列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不断改善。
(一)假阳性结果的预防措施
1、必须使用新的载玻片进行痰涂片检查。
2、每个标本均使用一个新竹签完成制片涂抹。
3、所有染液均经过过滤。
4、染色时玻片彼此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相互彻底分隔开。
5、严禁使用染色缸将玻片放置一起染色。
6、染色时勿使玻片上的染液干燥。
7、滴加镜油时,严禁容器滴口直接接触玻片痰膜。
8、严禁物镜镜头直接接触玻片痰膜。
9、完整、准确的标注痰盒、玻片和实验室登记本的各项内容。
10、登记前、后对检验单和标本盒上的标注进行仔细核对。
11、认真按照要求读片,准确记录和报告结果。
(二)假阴性结果的预防措施
1、确认标本是痰而非唾液。
2、确认每份标本至少有3 ml。
3、选择脓样、干酪样、粘液分泌物涂抹制备玻片。
4、制备玻片时标本涂抹均匀,不要太厚或太薄。
5、使用高质量染料、严格按照配方配制染液。
6、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完成染色过程。
7、判断结果为“阴性”前,必须阅读规定要求的视野数。
8、作为对照,可采用已知结果为阳性的玻片,完成染色镜检过程。
9、完整、准确地标注痰盒、玻片和实验室登记本。
10、登记前对检验单和标本盒上的标注进行仔细核对。
11、准确记录和报告结果。
七、痰玻片的保存
(一)镜检后的涂片应及时用浸满二甲苯的擦镜纸彻底去除涂片上的镜油。
(二)再次核对实验室登记本与每张涂片实验序号。
(三)严禁在涂片上标记镜检的阴、阳性结果。
(四)按实验室登记本序号连续排列全部涂片,存放于玻片盒内。
(五)涂片保存与实验室登记本记录应保持一致。初诊病人第一张涂片存入涂片盒后需预留出两个空位置,以备第二张、第三张涂片检查后放入。
(六)保存近期3个月的全部痰涂片待各级实验室质量控制抽检,如果年涂片量不足500张,必须全部保存。
(七)装满涂片的玻片盒,需用标签注明涂片实验序号区间和日期区间,以便日后盲法复检或现场评价时抽样。
八、实验室管理
(一)显微镜日常维护
显微镜作为发现涂片阳性病人的重要设备,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并给予正确维护,以保证其正常工作和延长使用寿命。在使用和维护显微镜时应特别遵守下列要点:
1、显微镜应放置在干燥、无尘和通风的环境中。如果显微镜一段时期内停止使用,应拆开并放置在原包装盒内,并放置有效的干燥剂。
2、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使用擦镜纸彻底清洁物镜。
3、严禁物镜镜头直接接触玻片上痰膜。
4、使用油镜时,只能使用细螺旋调节焦距。
5、使用电光源显微镜时,注意电压和电流是否与仪器要求相匹配。
(二)耗材供应与管理
为保障痰涂片检查工作能够连续不断开展,应储存一定数量的实验耗材和相应试剂,储备量可根据工作量来进行计算,一般应准备比平均工作量高20%的相应耗材和试剂。染色试剂应由省结核病参比实验室或经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进行了质量控制的地(市)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统一配制和供应,其它耗材可根据当地情况由省、地或县统一供应。各项物资、耗材按照需要供应,并保证达到质量要求。每个查痰点每检查1000份痰标本所消耗的材料列表如下:

材料 用量(每检查1000份痰标本) 试剂名称 用量(每检查1000份痰标本)
痰盒 1200个 石碳酸复红 5000ml
竹签 1200 个 亚甲基蓝 5000ml
载玻片 1200 张 5%盐酸酒精 10000ml
载玻片盒(100张/盒) 10个 镜油 110ml
初诊病人登记本 1本 二甲苯 110ml
实验室登记本 1本 定性滤纸 6张
痰涂片检查单 20本(50张/本) 擦镜纸 1本
记号笔(玻璃刻刀或2B铅笔) 2支
(三)实验室人员安全防护
1、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2、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警惕分枝杆菌气溶胶的产生。
3、实验室应严格限制非实验室人员进入,减少实验室内外交叉生物污染。完成实验工作离开实验室,要关好门窗。
4、进入实验室,尽量避免携带非必需物品。实验台上不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件或私人用品。
5、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工作服并注意着装整齐,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和手套,长发者须将头发装束在帽子内。
6、实验室内应保持肃静,试验过程中禁止一切与试验无关的活动,以保证集中精力完成实验操作。
7、实验室内禁止吸烟、饮食及用嘴湿润铅笔或标签等,也不要以手抚摩头面部等。
8、实验前须开启紫外灯对实验室和操作区域进行照射消毒1小时以上;实验结束后,开启紫外灯对操作区和实验室进行照射消毒2小时以上。
9、实验结束后,操作人员要用清洁剂(或肥皂)和清水充分洗净。
10、每次实验操作终止后,必须清理好实验台,所有物品归位并用70%酒精或3-5%石碳酸等有效消毒剂擦洗实验台和地面。
11、实验室中的生物危险物要根据检查项目和性质的不同,局限在相应的实验室或试验区域内,不得随意将其带到其它区域进行。
(四)污物消毒与处理
1、痰标本、被污染的一次性用品及实验室垃圾应经高压灭菌后丢弃,或者使用专用的焚烧炉或固定的垃圾坑进行焚烧。
2、每次完成检查后,操作台和实验区域内经紫外灯近距离照射消毒2小时以上。
3、实验过程中,如标本被打翻污染了操作台或地面,应以大于污染面积的纱布或卫生纸吸满5%的苯酚溶液或70%酒精,覆盖污染区,30分钟后方可移去,再经紫外线近距离照射。
附表:1、乡镇卫生院痰检人员培训记录表
2、基本情况调查表
3、检验单参考式样
4、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














附表1:

县 卫生院痰检人员培训记录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 岁) 学历:
职称: 从事检验工作时间: (年) 培训地点:
培训从200 年 月 日到200 年 月 日共培训 天



号 制片质量评价 痰检结果评价
痰细胞 涂抹大小 厚 薄 染 色 痰膜脱落 初检
结果 复检结果
合格 不
合格 合格 不
合格 合格 不
合格 合格 不
合格 合格 不
合格 阴性 阳性 阴性 阳性 符合 不
符和
                                 
                                 
                                 
                                 
                                 
                                 
                                 
                                 
                                 
                                 
综合评价:


签名: 日期

附表2:
______县(市)基本情况调查表
一、一般情况
省名: 地(市)名: 县(市)名:
县编码: 上年末人口数(万): 地理面积: (平方公里)
地貌特征:山区 丘陵 平原 湖区 贫困县:是(国家级、省级) 否
乡镇数: 村数: 县级综合医院数目(个):
乡镇卫生院数目(个): 中心卫生院数目(个):

二、县(市)结核病防治机构情况
全县开始实施DOTS的时间: 200 年 月
从事结防工作的专职人员数: 人,兼职人员数: 人
从事痰涂片检查的专职人员数: 人,兼职人员数: 人
其中乡镇痰检点的专职人员数: 人,兼职人员数: 人
专职痰涂片检查人员经过省级专业培训: 人,地市级专业培训: 人
结防所距县边界最远距离: 公里 最近距离: 公里

三、县(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
上一季度初诊病人就诊情况:初诊病人数合计:
其中: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转诊病人数:
乡镇卫生院转诊病人数:
病人自行就诊人数:
上一季度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数:
上一季度胸部X线异常人数:
上一季度查痰人数: 痰标本检查数: 发现阳性痰标本数:
上一季度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数:  
其中:涂阳病人总数:
新涂阳病人数: 
涂阴病人数:  四、乡镇卫生院设置痰涂片检查点情况

点序号
乡镇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
名称 人口覆盖
(万人) 覆盖乡数
(个) 上一年
平均日
门诊量 平均服
务半径
(公里) 距县结防
所的距离
(公里) 基本条件
实验室
场地
(有、无) 实验室上
下水道
(有、无) 实验室人数 双目显微镜
(有、无)以及使用年限 是否有油镜头
1







2
3
4
5















附表3:

检验单参考式样
县(市) 卫生院痰结核杆菌检验单
病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实验序号:
(初诊病人)门诊序号: (随访病人)登记号:
痰涂片检查结果:
送检医生: 送检日期:
报告人: 报告日期:



附表4:

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

实验
序号 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初诊病人
住址 痰标本来源 标本镜检结果 签名 备注
初诊病人
(门诊序号) 随访病人
(登记号) 标本 性质 结果 日期
1
2
3
1
2
3
说明:痰性质按照痰标本为:干酪痰、血痰、粘液痰分别填写,唾液为不合格痰,应嘱病人重新送合格的痰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