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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5:20  浏览:8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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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2年,面对全球粮食因灾减产、国际农产品市场大幅波动以及宏观经济运行复杂多变的严峻形势,各级农业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齐心协力,迎难而上,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在高基数上再夺丰收,在高起点上再创佳绩,圆满完成了“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任务,实现粮食生产“九连增”、农民增收“九连快”,现代农业建设全面启动,巩固和发展了农业农村经济好形势,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了重大贡献。

2013年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求进、扎实开局”,首先要稳住农业,稳中求进抓落实,稳粮增收带全局,在更高起点上推动“保供增收”取得新进展,在全面推进中提高农业现代化建设水平。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研究新形势,科学把握新要求,自觉认清新使命,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努力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

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化同步”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总体要求,牢牢把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任务,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为核心目标,以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强化政策、科技、设施、装备、人才和体制支撑,坚持“巩固基础、突破难点、管控风险、推进改革”,千方百计使粮食产量稳定在10500亿斤以上、农民收入增幅保持在7.5%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持续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和农业资源利用率,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抓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和完善,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1.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力度。继续增加农业“四补贴”规模,继续实施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扩大粮棉油糖高产创建、“菜篮子”产品生产专项规模,增加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强化畜禽良种补贴、动物防疫补助等生产扶持。足额安排渔业柴油补贴,落实远洋渔业补贴及税收减免政策。推动落实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生猪市场价格调控预案等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加快落实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各项政策资金,把中央政策落实到基层、兑付到农户,确保不误农时、不打折扣。

2.积极研究和争取拓展政策支持范围。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围绕重点农产品、薄弱领域、关键环节,健全和创新农业支持政策。选择1-2个主要粮食品种,在局部地区开展良种全额补贴试点;尽快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补贴制度,争取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政策,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缓释肥料使用补助试点,推动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场)奖励政策;研究探索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补助、“菜篮子”产品市场调控等扶持政策。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等保费补贴试点。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3.推动政策落实机制创新。完善农业补贴办法,创新农业补贴方式,促进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鼓励补贴与生产挂钩,有条件的地方与生态资源保护挂钩。加快建立健全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绩效考核制度,逐步推进政策绩效考核向省级、县级延伸。加快建立政策定期评价机制,启动农业投资绩效评估试点。开展“十二五”农业农村经济系列规划实施进度中期评估,通报实施效果。进一步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管和督导检查,强化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策落实全过程公开透明度,推动各项政策高效、规范、廉洁实施。

二、稳定发展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4.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坚持稳定面积、优化结构、主攻单产,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推动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千方百计使粮食面积稳定在16.5亿亩以上,努力实现夏粮、早稻增产,秋粮稳定。突出抓好重点地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东北地区水稻、玉米,提高黄淮海冬小麦、夏玉米“两熟”产量,通过“单改双”力争南方早稻面积稳中有增,通过西北“夏改秋”和西南地区采取间套种等措施力争产量稳中有增。组织开展增产模式攻关,强化关键技术突破和技术集成推广,将高产创建示范片扩大到12500个,继续开展5个整市(地)、50个整县(市)、500个整乡(镇)整建制推进试点,组织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形成和推广一批区域化、标准化的增产模式。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思想,立足科学防灾、有序抗灾和高效救灾,强化灾情预测和预判预警,提前制定防灾减灾预案,大力推广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5.统筹抓好经济作物生产。努力扩大油菜、花生等油料种植面积,推进长江流域冬油菜优势区和黄淮海及东北农牧交错区花生优势区建设,积极开发南方冬闲田扩种油菜。选育推广“早熟三高”油菜品种,加速花生品种更新换代,提高油料作物单产。扩大棉油糖高产创建规模,培育壮大棉花、糖料等作物的优势产业带,加强天然橡胶等热作生产基地建设。统筹蔬菜、水果等园艺产品生产布局,稳定面积、提高品质、注重营销,深入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加大南方冬季瓜菜北运基地建设力度,启动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规模开发试点。

6.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推动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配合适时启动生猪市场价格调控预案,加强生产监测和形势预判,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大力扶持肉牛肉羊生产,推动出台并组织实施《全国牛羊肉生产发展规划》,推动实施草原畜牧业转型示范工程,加快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努力提升牛羊肉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创建。组织制定实施主要畜禽品种遗传改良计划,稳步推进主要畜禽品种育种、繁育和推广。加快奶牛品种改良,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加强奶业消费引导。全面落实饲料法规新制度,着力构建优质、安全、高效、规范的现代饲料工业。

7.提升渔业发展水平。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新创建500个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启动健康养殖示范县(场)创建活动。加快池塘标准化改造,开展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试点,推进现代水产种业建设,严格苗种生产行政许可管理,继续实施水产良种工程,加强原良种保种和品种创新。积极争取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加大渔业装备升级改造力度,推进海洋渔船更新改造和渔政船建造,扶持壮大远洋渔业,加大避风渔港建设力度,支持建设骨干船队,加强渔政护渔维权和渔业执法。

三、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增强现代农业发展活力

8.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探索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扩大登记试点范围,争取用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加强调解仲裁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9.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扶持力度。开展家庭农场统计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制定扶持政策和管理服务办法。扶持农民合作社加快发展,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快建立示范社评定机制,发布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加强合作社财务、资产和审计监管。落实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10.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行市场化,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使农民享受到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强化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主导性作用。扶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支持经营性组织参与良种示范、农机作业、抗旱排涝、沼气维护、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产品营销、农资配送、信息提供等服务。鼓励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启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

11.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等各项改革。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活动,建设信息化监管平台,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加大农村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农村经营管理职能,抓紧研究制定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深化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全力抓好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积极推进社会职能分离,理顺垦区社会事业管理渠道,探索国有农场新型社区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试点。配合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协助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

12.提升农业对外开放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多双边、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参加涉农国际规则磋商和多双边农业贸易谈判,提升我在国际粮农领域的话语权。制定农产品进出口总体规划,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完善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关税政策,提高农业领域运用反补贴、反倾销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加强农业产业损害预警体系建设,强化对农业重点领域外资并购活动的安全审查和管理,维护农业产业安全。制定农业“走出去”整体规划,积极引导和推动重点行业的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探索建设我海外农产品调节市场,保障国内农产品有效供给。完善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进一步扩大对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支持农垦企业等建设境外粮食和天然橡胶生产加工基地。

13.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加快实施农村改革试验项目,推动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有机结合,健全试验项目的考评监测机制,科学评价试验效果。鼓励农村改革试验区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尽快取得突破。适时总结宣传和转化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推动出台支持试验区建设的相关政策。

四、强化农业生产风险防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1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狠抓执法监管,加强技术指导,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全程质量管控。深入推进专项治理,重点打击种植菜果茶非法使用高毒农药和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严厉整治饲养畜禽非法添加“瘦肉精”、违规用药和滥用兽用抗生素,继续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严格查处养殖水产品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强化“三品一标”认证监管,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开展风险隐患摸底评估,强化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抓好舆情预警和应急处置,做好生产指导和消费引导。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县乡两级监管机构,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创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试点和全程控制。

15.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逐步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防治策略。狠抓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和移动监管等关键措施落实,制定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布鲁氏菌病等防治计划。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加强国家优势畜牧业产业带、人畜共患病重点流行区、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高风险区、动物疫病防治优势区的防治工作。建立健全以国家、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的监测网络,重点提高县级监测诊断能力,抓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推动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模式创新,逐步推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加强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制度,严格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抓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进一步提高兽医科技支撑能力。

16.强化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灾情监测调度预警。制定完善重大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机制。制定分区域、分品种、分季节的技术指导意见,加强分类指导服务。积极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做好种子繁育基地和重点区域的重大植物疫情监管与阻截防控,强化迁飞性、流行性病虫害应急处置与联防联控。加强防灾抗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强化生产资料调剂调运,保障灾后生产物资需要。加强救灾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农机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17.推进农业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为重点,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渔船检验安全管理,加强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船员培训,完善渔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扎实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强草原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火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垦区安全生产工作。

五、扎实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18.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启动实施农业科技创新工程试点,推动形成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紧密衔接的新型农业科技体系。加快培育一批高产、优质、多抗、广适的新品种(系),启动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和超级稻亩产1000公斤育种计划,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研制。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大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实施力度,加快研究应对农业灾害重大关键技术。加快实施《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强化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涉农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推动骨干企业与优势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实质性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联合体,引导和支持企业主持或参与农业科技项目,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强化农业科研院所联合与合作,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探索构建区域农业科技协作体系。

19.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精神。加快培育壮大骨干种子企业,支持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加快培育一批突破性品种。着力构建种业科技创新平台,加快种质基因资源发掘及信息库建设,制定品种交易管理办法,建立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交易平台。着力推动粮棉油生产大县建立新品种引进示范体系,抓好新品种展示示范工作。加强种子供应体系建设,支持地方和骨干企业优化良种繁育基地布局,加快改造一批种子生产加工中心。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组织开展“打假护权”专项行动。开展《种子法》修订调研,完善品种审定、种子标签等配套法规制度。启动种业人才培养计划。推进种子企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打造企业品牌。

20.推广应用重大成果和关键技术。深入实施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继续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财政补助项目和条件建设项目,强化条件、人才、机制支撑,建立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支持农垦系统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着力抓好重大科研成果和关键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小麦“一喷三防”、水稻大棚育秧、玉米马铃薯地膜覆盖和抗旱“坐水种”、机插秧、水肥一体化、机械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关键技术,在蔬菜水果优势区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大力推广超级稻,推动玉米优良品种、栽培技术、工程机械技术融合。

21.加大农业农村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力度。深入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强化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的管理。继续组织实施万名农业技术推广骨干培养计划,加快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认定工作体系。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重点加大专业大户、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退役军人的教育培养力度。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探索建立教育培养、认定管理、支持扶持衔接配套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体系。大力实施阳光工程,构建普及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学历教育培训三位一体的培训体系。建设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农民经纪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

六、大力推进重大工程建设,提升农业物质装备水平

22.组织落实重大项目。继续推进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加大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实施力度,推动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深入开展都市现代农业交流推进活动。争取启动建设国家级优势种子生产基地,认定一批国家级种子生产基地,加快新品种引进示范场建设,提高种养业良种工程和动植物保护工程建设质量。继续实施好农村沼气、保护性耕作、天然草原退牧还草等工程建设。加强新的重大工程谋划,推动编制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力建设规划,启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定居工程等专项规划。

23.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规范高效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争取实施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等关键环节作业补贴。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着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加强农机关键零部件和重点产品研发,加快推进薄弱环节机械化。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推动双季稻地区机插秧和华北、黄淮海、东北地区玉米机收发展,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和园艺作物、牧草、畜禽、水产等生产机械化。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鼓励支持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和农机大户增强作业服务能力。继续推进农机化示范区建设,促进农机农艺融合,扩大保护性耕作、精量播种、化肥深施、节水灌溉、高效植保等农机化新技术应用面积。强化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管工作。

24.加快农垦现代农业建设。稳定农垦粮食和棉花种植面积,优化生产布局,提高单产水平。根据优势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发展农垦现代种业和养殖业等高效特色产业,继续开展农垦现代化养殖场标准化提升活动。加强农垦物质装备建设,推进水稻、玉米、棉花、马铃薯和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开展农垦农机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加强热作标准化示范园建设,继续实施天然橡胶良种补贴、技术推广、病虫害监测与防控、种质资源保护等项目,组织开展天然橡胶非生产期抚管补贴试点。以100个全国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场为主体,深入开展农垦“现代农业示范提升活动”。继续组织实施好农垦危房改造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25.加快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落实好示范区“以奖代补”政策,推动涉农资金整合,加大对示范区倾斜支持力度。着力推进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业园、规模养殖场、加工物流园区建设,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组织认定第三批示范区,推进示范区加强产学研合作,创新农业融资服务体制机制,探索农业新型经营体系建设模式,推动试点示范区率先突破经营规模小、投入分散、金融服务滞后等制约瓶颈。举办示范区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暨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开展示范区发展建设考核评价。

七、强化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农业信息化服务

26.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依托各类农产品优势集中产区和生产基地,加快推进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着力构建国家级产地市场、区域性产地市场和农村田头市场互相衔接补充、定位布局科学、运转高效流畅的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启动7个国家级大市场建设项目。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快推进区域性批发市场建设。加强田头市场规划,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推动在村户间形成简易加工厂、田头集货场、村头批发场、农民交易地和价格采集场,不断提高农产品营销能力。

27.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以生产智能化、营销网络化、管理高效透明、服务便捷灵活为目标,通过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典型示范和资源共享,将农业信息化建设贯穿于现代农业发展的全过程。科学编制农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完善农业信息化标准框架,开展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创建一批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开展电子商务、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农业物联网等试验试点。研究探索农业信息化支持,加快转化金农工程一期成果,启动金农工程二期项目。加强以12316服务热线为纽带的“三农”信息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加大涉农信息资源整合力度,打造全国“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品牌。

28.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大力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积极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加强农产品生产意向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与发布,积极应对农产品滞销卖难问题,搞好应急促销;健全鲜活及小宗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建立鲜活及小宗农产品信息发布平台,防止鲜活及小宗农产品市场剧烈波动、价格大起大落。继续推进农业品牌建设。统筹农业会展,培育品牌展会,改进办展方式,提高办展实效。

八、做好农业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工作,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29.推进农村沼气能源开发利用。坚持农村沼气的民生工程和公益性定位,探索完善农村沼气建设、管理、运营、服务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农村沼气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营、科学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的新格局。完善沼气建设补贴和用气用肥补贴相结合的政策,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同配合,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中央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完善后续配套服务,着力提高沼气项目建设质量、沼气使用率和“三沼”利用率。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大力推进以村为单元的集中供气。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规模化沼气生产厂建设和运营,支持企业参与农村沼气的后续服务,发展壮大农村沼气产业。加大秸秆和牲畜粪便预处理、混合原料发酵、沼气提纯罐装、高效保温等技术研发投入,全面提升沼气技术装备水平。启动能源生态村建设试点示范。

30.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引导农民采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人畜粪便、生活垃圾、污水等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探索农村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的新型农村清洁模式,建设美丽乡村。实施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普查和监测预警,试点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启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和分级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绿色农业生产,加大农业清洁生产示范,推广一批节肥、节药、节水、节能实用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突出抓好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再利用,研究设立标准地膜推广技术补助专项,在重点地区开展地膜回收利用示范。深入开展农村生产生活节能,加快建设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开展省柴节煤炉灶炕升级换代,淘汰报废高耗能老旧农业机械,加快老旧渔船更新改造,加强乡镇企业能源消耗管理和节能设备更新改造。

31.加强农业资源保护。推行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加快划定和加强保护基本草原,开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督查,指导地方开展草原载畜量核定及草畜平衡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草原生态修复和建设。完善休渔禁渔制度,合理确定养殖容量,扩大人工鱼礁建设和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规模,开展海洋牧场和保护区建设。加大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力度,抢救性收集和保存珍稀、濒危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建立资源监测预警网络,加快基因鉴定评价等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加强外来物种管理制度建设,开展主要危险性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提高外来物种入侵早期预警能力,开展全国外来入侵物种集中灭除工作。

九、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保持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32.提升农业经营效益。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集约化水平,推动适当扩大经营规模,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增加农业经营收益。立足资源禀赋,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优化种养品种结构,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培育特色高效产业。搞好农产品营销促销,努力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完善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分配机制,让农民从价格上升、加工销售和产品增值中得到更多实惠。

33.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抓住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四化同步”历史机遇,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壮大县域经济实力,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能力,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引导乡镇企业转型升级。逐步推动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支持产地发展农产品储藏、保鲜、干燥等初加工设施建设,加强农产品加工产业聚集区建设。引导和扶持发展一批农产品加工领军企业,实施主食加工业提升行动,培育一批示范企业,促进主食加工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大休闲农业公共服务力度,启动休闲农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着力创建一批主导产业突出、环境友好、文化浓郁的休闲农业优势产业带和产业群。

34.提升农民就业创业能力。实施农民就业培训计划,培训一批文化素质高、创新意识强的农民,增强农民就业增收能力。推动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促进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农民创业引导扶持,推广一批成熟的农民创业模式,树立一批基础设施条件好、服务功能完善的全国农民创业示范典型,推动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农民创办小微企业,以创业带就业促增收。推动制定专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推动构建创业扶持政策体系。

35.落实减负惠农增收政策。建立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延伸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开展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加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管理,健全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完善奖补办法,加大奖补力度,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扩大集体收益分配,增加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推进农业援疆援藏工作,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农牧民持续增收。

十、加强农业系统自身建设,提升服务“三农”能力

36.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系统建设。努力在全系统上下形成勤于学习、善于思考、乐于实践的良好风气,继续开展农牧渔业大县局长轮训,不断提升农业系统干部的研究、创新、实干、协调能力。牢固树立服务为先的理念,坚持办实事制度,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深入研究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准确把握“三农”发展新趋势新任务,不断推动思想观念、发展理念、工作思路、工作手段和方式方法创新。

37.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继续开展“百乡万户调查”、青年干部“接地气、察民情”等深入基层实践锻炼活动,建立健全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三公”经费支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廉政风险防范防控管理水平。弘扬北大荒、南沙和祁阳站“三种精神”,保持农业部门艰苦奋斗、敬业拼搏、崇尚实干的优良传统。

38.创新农业管理推动工作落实。坚持稳中求进抓落实、坚持不懈抓落实,将抓落实的要求贯穿于全年,贯穿于各项工作,不断改进落实政策的方法,健全落实政策的机制,创新落实政策的方式,加强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继续推进绩效管理向地方延伸,强化部门联合与合作,创新内外协作机制,形成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水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强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加大农业部直属单位及农业系统基本建设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三农”的能力。



农业部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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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商业各主管局(总公司),粮食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为适应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根据市财办等七个单位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企业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处理
(一)承包费按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数额。减半上交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用于补助确有困难的国营小型企业,专款专用,承包费留归企业的一半,要并入企业税后留利的公积金中一起使用。1984年以后新建的企业,其承包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核定
,企业按核定的数额减半上交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要用税后利润上交承包费。
(二)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免交城市服务事业费。
(三)原按我局(84)财商管字第761号文的规定,在税前提取并上交企业主管部门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使用费,不再提取和上交。
(四)在财政部、商业部没有统一规定前,企业仍按原规定向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国营企业会计报表。由于企业在税后只划分公积金、公益金两项基金,在编制国营企业会计报表时,公积金填入生产发展基金科目,公益金按其用途,分别填入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和职工奖励基金科目。


(五)其他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处理,按税务部门规定的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二、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租赁经营企业有关财产移交的财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移交,可分别不同情况,参照以下办法办理
1.对未提取折旧、长期闲置未用的固定资产,可按其原值的90%计价转让。
2.对已提折旧而所提折旧不足固定资产原值70-80%的,可按帐面净值计价转让。
3.对已提完折旧(包括所提折旧在80%以上的),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结合市场现价合理计价;对帐外固定资产,也应按市场现价重新作价。
4.对实行综合折旧率的企业,比照上述三点办法,结合使用年限确定已提折旧额。
5.实际移交的价值与固定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作增减固定资金处理。
6.固定资产中的房屋不转让,实行租赁办法。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原提取折旧的办法,根据不同地段,确定合理的租金,由企业上交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租金视同折旧基金(不再提取折旧),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二)流动资产的转让
1.库存商品(包括库存、在途、加工产品及材料)原则上按帐面购进价格计价移交。对个别长期积压,残损变质的有严重问题的商品,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适当折价移交。盘盈盘亏商品,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同类商品价格计价后,再调整帐
务。有问题商品的折旧损失和盘盈盘亏相抵后的净差额,在没有统一的财务处理规定之前,暂列入企业的待处理财产损益。
2.对家具用具,已使用的,结合市场现价按其新旧磨损程度计价转让;未用的,按购进价格计价转让。
3.包装物、物料用品等按帐面净值计价转让。
4.库存现金按查核后的帐面全额计价转让。
5.待处理损益、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各项费用和基金等,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应在交接前清理摊提完毕。
6.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经核实无误后,按帐面金额计价转让。
(三)债权债务的移交
1.企业内部原有的债权债务,如:预提、待摊费用、职工欠款等,按帐面经核实后移交。
2.企业外部的债权债务,与财税部门有直接缴拨关系的企业,应按帐面金额全部移交;与财税部门没有直接缴拨关系的企业,除应收未收、应交未交财税部门的款项外,其他债权债务按帐面金额移交。凡移交出的债权债务,均由接收单位负责收回或清偿。
3.对呆帐要严格审查,如有可能要尽量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作坏帐处理。对坏帐,经严格审查,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在移交前核销,作财产损失处理。
(四)经批准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和租赁经营的企业,有关清产核资,进行财产移交的工作,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市属企业由市财政二分局审批。
三、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资金偿还金的处理
(一)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已提未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作应偿还国家资金处理。企业使用的国家资金,由企业负责分期偿还。尚未偿还的资金,免交资金占用费。
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国家的固定资产(房屋除外),由企业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亦可用于偿还国家资金。
(二)企业要用税后利润,吸收的股金、以及提取的折旧基金归还国家资金偿还金。国家资金偿还的期限一般五年至七年,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三)国家资金偿还金由企业上交企业主管部门,专款用于网点建设、技术改造和补充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四、租赁经营企业租赁费的处理
(一)租赁经营企业使用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作占用国家资金处理。企业占用的国家资金属国家所有由企业使用,向国家交纳租赁费。
(二)企业交纳的租赁费应包括:国家资产折旧费,流动资金占用费。
(三)租赁费可在税前列支。租赁费上交的比例,固定资产折旧费参照折旧率确定;流动资金占用费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具体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及租赁者共同商定。比例确定后要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四)租赁费由企业上交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不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专款用于网点建设、技术改造和补充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五、租赁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期满向国家交回财产时,也按本文有关规定交接,国家资金不足部分,由租赁者负责补齐。
六、三类小型企业中,除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外,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和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要按税务部门制订的集体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向企业主管公司交纳管理费。
七、市财办等七个单位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的第四点规定,“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饮食、服务、修理、眼镜钟表修配和服装零活加工等小型企业实行全额分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制。按核定比例提取的工资可在税前列支
,不属于奖金范围,不计奖金税。”由于在核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时,对上述行业的企业均按饮食服务企业对待,未划分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根据第二步利改税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具体情况。划分上述行业的小型企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理发、浴池、饮食、服务、修理、眼镜钟表修配等行业的企业,按照商业企业的标准划分小型企业,即按独立核算单位以1983年为基数,年实现利润在2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二)服装零活加工企业按商办工业的标准划分小型企业,即按独立核算单位以一九八三年为基数,年实现利润在5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小型企业。
(三)一九八四年以后新建的企业,要以当年利润或换算后润为基数,区别不同行业,按照上述两点中的标准
原企业经过翻扩建、改造升级后,在归还贷款期间仍以一九八三年为基数,还款期满后,根据经营情况、区别不同行业,以当年或换算全年的利润为基数,按照上述两点标准,重新划定小型企业。
(四)划分小型企业标准的工作,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市属企业由市财政二分局负责。划分标准的工作完成后,区、县财政局和市财政二分局要将划分情况及企业户名单抄报市财政局备案,同时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八、小型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后,无论实行哪一种形式,企业均要自负盈亏,如发生亏损,财政一律不予弥补。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以前小型企业改革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6年6月24日

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朱克江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废弃物治理政策。

  

对在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改、商务、公安、财政、物价、环保、规划、水利、市政园林、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具体统筹解决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饭店餐饮业协(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饭店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饭店餐饮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按期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取得餐厨废弃物申报证明。申报证明应当悬挂在主要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时,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点和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前,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方案。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帐制度,于每月10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资源化利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及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 物;

  

(二)接收、处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服务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无法满足其处置能力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处置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提前60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歇业、停业前,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24小时以上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有可能造成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自设备故障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以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记分公示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按照规定由主管部门扣除相应的记分。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单位名称、扣分事由及扣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按照协议约定解除与其签订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协议。

  

记分公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或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中已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理或者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恢复原状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作业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的;

  

(三)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的;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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