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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07:35  浏览:9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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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并被聘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5年。

  第四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学科带头人;

  (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并获得国家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厅组织成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17―21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年管理期内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发给省政府津贴1000元。

  第十六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每年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十八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九条 建立业绩考核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实际,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部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二十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省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调往省外的要事先报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省政府津贴,不再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省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设区的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实,取消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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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地区和部门实际,做好安排部署,推动工作落实,确保目标实现。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 ○ ○ 六年一月三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过去五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机制。



一、充分认识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重要意义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精神的集中体现,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的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道路的创新发展。在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具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改革的思路、发展的眼光、科学的态度、求实的精神和开放的胸怀,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和人力资本。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必然选择。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人口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矛盾日益凸现,人口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影响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因素日趋多元化。因此,必须改革创新,把工作从不合时宜的思维定式和方式方法中解放出来,纳入法制和制度的轨道,使之不因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或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是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程度的重要途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现阶段,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还得不到很好的满足,计划生育家庭还有许多实际困难得不到有效解决。工作新机制的核心理念是民主、法治、服务、利益,反映了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本质要求。通过机制创新,切实改进工作,维护群众权益,反映群众诉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是树立我国负责任人口大国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和"千年发展目标",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追求。我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应当积极参与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提高国内工作水平。倡导共存、共享、共赢,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促进世界的和平、合作与发展,促进人类的文明、繁荣与进步。



二、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要着重把握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等五个方面,着力在制度(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等)、器物(指组织机构、设施设备、人员、经费等)和载体(指具体的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为等)建设三个层面求得突破。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努力解决制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思想和体制障碍,稳定低生育水平,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总体目标:力争2010年全国大多数地区基本建立工作新机制,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



主要标志:



——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2010年末我国大陆总人口控制在13.7亿以内;



——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取得实效,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方面的矛盾有所缓解,人口安全形势趋于改善;



——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服务和协调能力明显增强。



基本框架:



——依法管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特别是人口计生工作者的法治意识和能力。加强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村(居)民自治。充分发挥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行计划生育政务、村(居)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计划生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加强能力建设,搭建政府部门与群众自治组织、非政府组织制度化的交流合作平台,优化资源配置,疏导社会矛盾。



——优质服务。坚持巩固和发展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建设社会主义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咨询。加强研究和规划,推动生殖健康产业发展。



——政策推动。制定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和人口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利益导向机制。组织实施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探索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确保各项奖励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



——综合治理。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部门协调力度,落实责任,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



三、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主要思路和任务



“十一五”时期,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要着重推动五个方面的创新:



(一)理论创新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发展人口科学,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体现实践最新发展成果、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发展理论体系和发展模式。



——把人口理论创新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走和平发展道路等重大课题紧密结合起来,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的地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建立研究的长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支持平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基础、应用和对策研究,加强理论创新成果的学习、宣传和推广,促进理论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加强对理论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共同参与的理论创新工作格局,培养和造就一批理论研究人才。



(二)制度创新



——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从实际出发,探索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的有效途径,研究制定符合国情的人口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的转变。



——把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的工作重心切实转移到"研究战略、制定规则、创造环境、依法行政"上来。议全局、抓大事,增强总揽全局、民主科学决策、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协调的能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强化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部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对工作过程的动态监测和评估,把基层的注意力引导到服务群众、提高群众满意程度上来。



——推动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负责、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



(三)科技创新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人类生殖基础理论以及生殖健康、出生缺陷、主要生殖系统疾病等的研究,推出一批科研成果。 



——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为群众提供经济适宜、避孕效果好、毒副反应小的新型避孕药具。加强避孕药具使用不良反应监测,科学编制政府采购目录,推动避孕药具的更新换代。 

--推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为平台,促进形成具有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研基地和企业集团。

  

——加强科技创新人才、产业开发人才、市场营销人才、技术服务人才的培养,优化队伍结构。重视引进和培养学术带头人,提高自主科技创新能力。



(四)能力创新



——实施"甘露计划"。巩固和完善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网络。切实加强以县站和中心乡镇服务站为重点的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五种职能。



——加快推进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继续完善政务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推进"三网一库"建设。以信息引导服务,提升工作水平。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人员准入、培养使用、有效激励、监督退出等机制,形成充满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探索干部队伍职业化发展道路,开展"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加强行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理顺人口计生部门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加快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



(五)载体创新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倡导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社会新风,转变群众生育观念,促进生育文明。采用综合措施,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实施中国人口早期教育暨独生子女培养示范区项目。



——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实施以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组织实施好"关注妇女,抗击艾滋"活动,以关爱妇女和家庭为重点,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活动,推动对艾滋病困难家庭的救助,提高社会公众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



——加强与联合国机构,人口与发展南南合作伙伴组织,有关国际、地区和国家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好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第六周期项目、中国/福特基金会优质服务项目、中日合作中国中西部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及其他合作项目。



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工作载体,促进各项目、活动经验的整合与提升,推动工作新机制建设。



四、加强对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是政府行为。人口计生部门要当好参谋助手,将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与各部门、各方面的改革有机结合,统筹兼顾,协调推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全面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工作新机制建设的合力。



科学制定规划。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工作新机制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纲要,细化改革任务,明确实施步骤,确保目标如期实现。强化成本效益观念,统筹考虑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基层的实际承受能力,使改革进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民群众要求相吻合,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前进方向相适应,防止出现脱离实际、盲目冒进的倾向。



切实抓好试点。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注意选择和抓好不同类型的综合改革试点,探索有效途径和办法,解决制约工作新机制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政策、经费、项目、考核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支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增强试点地区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试点模式和先进经验的总结提炼,加大教育、培训和倡导力度,推动改革的全面深入。



改进考核评估。加快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及其考核评估体系。科学设置考核内容、标准和权重,鼓励基层因地制宜地确定改革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鼓励创新,不求全责备,引导综合改革和工作新机制建设沿着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道路顺利推进。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06年1月3日印发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四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四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漯政〔2003〕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落实及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凡是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停止审批,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失控和管理脱节;凡是下放县、区的审批事项,要坚决下放,并做好衔接工作,避免造成工作疏漏;凡是移交社会中介组织办理的事项,要坚决交出去,并积极主动地做好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发展和完善工作,使其更好地履行移交事项的办理职责。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职能转变力度,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做出新的贡献。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转移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

  (共154项,其中取消133项,下放9项,移交12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8项1、市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利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项目审核3、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的审核4、报刊、中小学辅助教材价格审核5、广告业价格的备案6、旅栈业价格标准审批7、拆迁补偿价格标准审批8、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标准审批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取消6项1、重要工业品进口审查2、纺织品被动配额指标审核3、联合运输业经营许可审核4、旧货市场设立审批5、企业与外商合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6、市区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审核

  移交1项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核准(移交中介组织)

  三、市教育局

  取消4项1、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审批2、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核准3、中师、教师进修学校学生毕业证核准4、中师、教师进修学校学生学籍备案

  四、市科学技术局

  移交2项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移交行业组织)2、科技成果的鉴定(移交中介组织)

  五、市公安局

  取消10项1、娱乐场所设立治安审核2、典当、拍卖、多色复印、旧货经营、汽车回收、废金属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3、经济民警队设立审核4、入漯消防产品备案5、灭火器维修许可审批6、经销管制刀具、购买特种刀具审批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准运证审批(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8、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9、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安装、维修、检测许可证审核10、按摩服务场所设立审核

  下放2项1、户口准迁证(下放县、区)2、驽的制造、销售和驽射项目的开办(下放县、区)

  六、市民政局

  取消2项1、殡仪馆、火葬场规格等级备案2、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审批

  七、市司法局

  取消3项1、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2、社会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的设立3、法律援助执业证

  八、市财政局

  取消3项1、事业性票据印刷审批2、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审批3、企业提取折旧修理费用审批

  九、市人事局

  取消4项1、市直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审批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3、实行企业管理(不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审批4、国家公务员培训结果备案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取消4项1、招用人员广告核准2、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保育员的就业准入审批3、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院制剂的目录及给付比例备案4、各县、区医改方案审批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取消1项

  种植养殖业用地

  移交1项

  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移交中介组织)

  十二、市建设委员会

  取消11项1、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入户、转让、更新审批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核3、燃气、热力企业资质审核4、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的变更、分立、合并、停歇业审批5、房屋装饰装修审批6、项目经理资质核准及调动备案(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过渡期)7、概算员资格证审核8、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审核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备案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11、城市车辆清洗站设立审批

  十三、市环境保护局

  取消2项1、生态污染防治项目初审2、ISO14000认证初审

  十四、市交通局

  取消10项1、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审核2、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3、跨区道路零担货运班线审核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审核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审核6、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备案7、干线公路路林采伐更新审批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备案9、交通物流业务审批10、大型物件运输资格许可审批移交2项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移交中介组织)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移交中介组织)

  十五、市房产管理局

  取消6项1、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审批2、职工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3、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审批4、房产中介机构设立核准及房屋中介人员资格审批5、房屋租赁核准(含公房租赁)6、县、区房改实施方案备案

  移交1项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移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

  十六、市水利局

  取消3项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2、占用市管及跨县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3、凿井许可(并入取水许可)

  移交1项

  水井凿井工程队乙级资质(移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

  十七、市农业局

  取消2项1、肥料质量合格证2、兼职、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审核

  十八、市林业园艺局

  取消2项1、城市公共绿地工程设计方案审批2、森林植物检疫员资格审核下放1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下放县、区)

  十九、市畜牧局

  取消3项1、种畜禽广告核准2、进口饲料审核3、饲料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下放3项1、动物防疫合格证(下放事业单位)2、国内异地引进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下放事业单位)3、人工授精资格证(下放县、区)

  二十、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取消3项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本地以外的分支机构的审核2、接受联合国发展系统、政府间与国际民间组织对华无偿捐助与捐赠审核3、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核

  二十一、市粮食局

  取消3项1、粮食收购许可审批2、储备粮轮换、调拨审核3、系统内新建项目“三同时”方案备案

  二十二、市文化局

  取消5项1、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审批(不含涉外)2、专营内销文物门市部的设立审批3、文物商店跨区收购文物审批4、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审批5、书报刊零售、出租经营资格审批

  二十三、市广播电视局

  取消2项1、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质许可审核2、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资质许可审核

  二十四、市体育局

  取消4项1、普通级体育传统学校设立审批2、省级体育传统学校设立审核3、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设立审核4、体育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危险性项目)

  移交2项1、武术教练员、拳师、健身气功辅导员等级评定(移交中介组织)2、武术段位(移交中介组织)

  二十五、市卫生局

  取消7项1、餐饮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统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2、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统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区域中小学及托幼园所保健机构设立审批4、传染病防治责任范围划定审批5、医疗机构分类审核6、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资格审核7、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审批

  二十六、市审计局

  取消1项

  国有、集体企业购买小汽车

  二十七、市民族宗教局

  取消1项

  成立地方宗教团体的审核

  二十八、市旅游局

  取消1项因公出国(境)护照及往来港澳通行证备案移交2项1、二星级以下旅游涉外饭店审批(移交中介组织)2、三星级以上旅游涉外饭店审核(移交中介组织)

  二十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取消1项

  人防工程建设使用防护产品及防水材料准用证备案

  三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取消3项1、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审核2、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审核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核准

  三十一、市国家税务局

  取消1项

  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单位的认定审核

  三十二、市地方税务局

  取消1项

  屠宰税的减免

  三十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取消7项1、印制普通商标单位证审批2、印制烟草、人用药品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审核3、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核准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5、经济合同鉴证6、重合同守信誉企业核准7、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下放2项1、印刷品广告审批(下放县、区)2、店堂广告审批(下放县、区)

  三十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取消3项1、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质审核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证书审批3、厂内机动车车辆注册登记备案

  三十五、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取消4项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审核2、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审核3、原产地标记注册审核4、认可实验室注册审核

  三十六、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下放1项

  农机跨区作业队资格认定及核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下放县、区)

  三十七、市盐业局

  取消1项

  食盐批发许可审核

  三十八、市残疾人联合会

  取消1项

  残疾人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