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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4:28:16  浏览:9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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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等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2011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经发【2011】6号


  《2011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点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1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点

  近年来,随着统筹城乡发展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民负担保持在较低水平,农民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但是,一些地方以建设农村公益事业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收费问题有所抬头,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有些地方领导减负意识淡化,减负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突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仍很艰巨。2011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对2011年的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2011年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加大对突出问题治理力度,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农民负担继续保持较低水平,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农民应得的实惠及时到位。

  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形势下,越是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越需严格执行政策,防止加重农民负担;越是加大减负惠农政策力度,越需加强监督管理,真正把实惠落实到户。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努力做到“五个结合”:实行多予与少取结合,加大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力度,逐步消除城乡隔离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实行治标与治本结合,加大解决深层次问题的力度,逐步从源头上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实行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结合,加大综合治理与专项治理、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实施力度,切实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坚固防线;实行预防与查处结合,加大制度约束和责任追究力度,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高压态势;实行统一政策与分级负责结合,加大上下联动力度,继续保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治理向村级组织摊派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向村级组织摊派各种费用问题的治理,切实解决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所需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的问题。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和纠正以建设农村公益事业、服务、赞助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收费问题。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等出版物,推动各地采取源头防范、分类管理等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落到实处。

  (二)扩大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实施范围

  部省联合选择部分地(市、州)、县(市、区),省级、地级分别选择部分县(市、区)、乡镇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实行排查、处理、整改全程督办。当年达不到治理目标的,下年继续实施综合治理,直至农民群众满意为止。通过综合治理,解决农民反映突出的区域性、综合性的农民负担问题,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解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问题,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以点带面,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全面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村内户外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向农民筹资筹劳,要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原则,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形式筹集资金和劳务的项目,公共财政予以奖补。由公共财政投入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支持到位、量力而行,不能纳入一事一议范围,不准强行要求村民以自愿名义出资出劳。

  研究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规范,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审核和专项检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未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把关,不准向农民筹资筹劳。严禁突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防止以自愿捐款名义变相向农民集资;严禁平摊一事一议以资代劳款,防止以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摊派。深入组织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典型示范,选择一批县(市)开展一事一议规范化建设试点,总结交流典型示范经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逐步实现一事一议管理项目化和信息化、资金筹集使用规范化和项目维护常态化。

  全面推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进一步提高财政奖补比例,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构建筹补结合、多方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加快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监管

  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要研究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规范检疫收费行为。认真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对2010年以来的各项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对部分行业或领域涉农收费进行重点监督。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检查监督力度,把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辅材料管理,力争取得更大实效。

  (五)深入推进农村相关改革

  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深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改革,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推进化解除农村“普九”义务教育以外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力度,深入抓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切实解决加重农民负担的体制机制性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继续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减负意识不能松懈,工作力度不能减弱。要坚持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适应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新要求,地方各级要及时调整充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切实负起组织领导或协调指导的职责。要针对当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集中力量,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与措施,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强化工作合力。各级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更大合力。各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主动开展工作,完善有关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强化监管职能,落实工作任务,务求取得实效。

  (三)强化检查监督。当前,要对以建设农村公益事业为名强行向农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以提供服务、赞助为名强行向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用惠农款项代扣代缴有关费用或配售商品等三方面问题进行重点检查监督。要扩大农民负担综合检查覆盖面,采取明察与暗访、检查与处理结合的方式,确保检查效果。组织开展行业性农民负担问题的督查,坚决纠正减负惠农政策落实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制度建设。根据新形势下农民负担情况,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严格实行减负惠农政策违规违纪款项退还制度,对向农民不该收或多收的款项、对不应由村级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配套的各种款项应及时退还。

  (五)强化工作落实。地方各级要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考核结果要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基层干部减负惠农政策的宣传培训,强化奉献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适时开展对各省(区、市)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情况的督导,通报督导结果。努力确保领导责任不放松、部门责任不缺位,深入推动减负惠农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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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代) 张高丽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防雷减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电力企业在省气象主管机构授权范围内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各级防雷减灾机构的技术技术指导。
  建设、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预防服务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广播电视系统;
  (五)其他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和场所。


  第七条 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涉及防雷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由县以上防雷减灾机构参与审查,并对防雷设计提出意见。
  防雷工程设计图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九条 防雷减灾机构应当对防雷装置的安装民政部进行监督,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对防雷工程的验收情况提出意见。防雷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必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资质认证,执行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并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条件,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向防雷减灾机构申报检测,防雷减灾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检。


  第十三条 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
  因雷电灾害引起的火灾事故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五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检测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命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现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防雷减灾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补充核定废钢等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补充核定废钢等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冶金部,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总后勤部、武警后勤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山西、辽宁、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宁波市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进口管理的指示和《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年第3号)的规定,我部已对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可再生利用物资的进口实行了核定公司经营管理。按照我部核定公司的有关条件并考虑
到有关部门和地方进口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公司的经营实绩,现公布补充核定经营废钢等五种进口商品的公司名单(见附件)。有关事项请按《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规定执行。

附件一: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废钢(14家)
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特殊钢有限公司
大连钢厂
湖北冶钢集团公司
长城特殊钢公司
贵阳钢厂
本溪钢铁公司
首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成都无缝钢管厂
长城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
中国三九进出口公司
华东实业厦门公司
北方安华集团公司
废铜:(8家)
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
华东实业厦门公司
中国远望(集团)总公司
南方工贸总公司
另精密机械进出口哈尔滨公司
北方安华集团公司
铜陵有色金属公司
洛阳铜加工厂
废铝:(5家)
南方工贸总公司
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北方安华集团公司
废塑料:(5家)
中国三九进出口公司
中国远望(集团)公司
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北方安华集团公司
废纸:(6家)
中国蓝天实业总公司
中国惠通集团深圳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东北金城黑龙江实业公司
北方安华集团公司

附件二:地方核定公司名单
废钢:(11家)
浙江省:
台州市进出口公司
浙江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宁波市:
中国包装进出口宁波公司
山东省:
济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河南省:
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河南公司
广东省:
广东省吴川市进出口贸易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
广东省韶关市顺发进出口贸易总公司
阳山县进出口贸易公司
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广东东莞五矿进出口公司
废铜:(20家)
浙江省:
台州市进出口公司
浙江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宁波市:
中国包装进出口宁波公司
宁波市进出口公司
宁波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鄞县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
芜湖市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
济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广东省:
广东省吴川市进出口贸易公司
广东阳江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粤侨企业总公司
广东省东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
广东省五矿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韶关市顺发进出口贸易总公司
广东省海外经济贸易南海公司
阳山县进出口贸易公司
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广东省阳江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三水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废铝:(11家)
辽宁省:
辽宁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
台州市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
济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广东省:
广东省粤侨企业总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
广东省五矿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海外经济贸易南海公司
阳山县进出口贸易公司
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广东阳江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三水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废纸:(12家)
辽宁省:
辽阳工业纸板厂
安徽省:
芜湖市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
山东钢管联合公司
山东纸业集团总公司
河南省:
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河南公司
河南省轻工经济技术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
广东省江门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东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阳山县进出口贸易公司
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广东省东莞包装进出口公司
废塑料:(12家)
宁波市:
中国包装进出口宁波公司
安徽省:
芜湖市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
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河南公司
广东省:
广东省吴川市进出口贸易公司
广东阳江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粤侨企业总公司
广东省韶关市顺发进出口贸易总公司
阳山县进出口贸易公司
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广东省东莞化工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阳江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公司

附件三:经营五种废旧物资的边贸公司名单
内蒙古:
中国电子进出口内蒙古公司二连公司
二连浩特市边境贸易总公司
满洲里翔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呼盟进出口公司满洲里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北疆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呼和浩特市制锁工业公司
满洲里华运经济贸易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大陆桥边境贸易公司
吉林省:
延边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珲春公司
延边民族贸易进出口公司珲春公司
珲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延边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延边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图们公司
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珲春公司
吉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珲春公司


19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