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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49:25  浏览:9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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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48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河南省、宁波市、厦门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启动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我们制定了《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对夏热冬冷地区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进行补助。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夏热冬冷地区”是指长江中下游及其周边地区,确切范围由《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规定。涉及的省份主要有: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河南省、贵州省、福建省等。

  本办法所称“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对2012年及以后开工实施的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采取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筑外门窗节能改造支出;

  (二)建筑外遮阳系统节能改造支出;

  (三)建筑屋顶及外墙保温节能改造支出;

  (四)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与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补助资金将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改造内容、改造实施进度、节能及改善热舒适性效果等因素进行计算,并将考虑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等情况逐年进行调整。2012年补助标准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应分配补助资金额=所在地区补助基准×∑(单项改造内容面积×对应的单项改造权重)。

  地区补助基准按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划分:东部地区15元/m2,中部地区20元/m2,西部地区25元/m2。

  单项改造内容指建筑外门窗改造、建筑外遮阳节能改造及建筑屋顶及外墙保温节能改造三项,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30%、40%,30%。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年度对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具体内容、实施计划等进行汇总,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综合考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改造积极性、配套政策制定情况等因素,核定每年的改造任务及补助资金额度,并将70%补助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每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改造内容及实际效果核拨剩余补助资金,并在改造任务完成后,对当地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要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不得以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应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补助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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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的对敌斗争中审判工作的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的对敌斗争中审判工作的任务

196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关于阶级斗争的指示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所确定的政法工作的方针、任务,现就当前对敌斗争中的审判工作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一、当前国内的政治形势,总的说来是好的。随着国家整个经济形势的好转,社会治安情况去年比前年好,今年又比去年好。但是,只要国内还有阶级存在,国际上还有帝国主义、反动的民族主义和现代修正主义,阶级斗争就不会停止。党的八届十中全会曾经指出,在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整个历史时期,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这种阶级斗争,是错综复杂的、曲折的、时起时伏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对敌斗争是阶级斗争最尖锐的方面,反革命分子及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也总是循着时起时伏的规律变化的,尽管敌人的力量愈来愈弱,但他们是不甘心死亡的,总是要乘机进行破坏的。因此,作为国家专政机关之一的人民法院,对于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就必须有长期的思想准备和力量准备。
今年以来,特别是6、7月美蒋妄图进行军事冒险期间,反革命案件有所上升。其中很大一部分还是暗藏在机关、学校、企业内部而进行作案的反革命分子。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决定,要在今冬和明年给反革命分子几次严厉的打击。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审判工作,同一切进行现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作严肃的斗争,适时有力地惩办他们的破坏活动。当然,反革命案件的多或少,也还存在地区上的差别。在沿边、沿海、铁路沿线、大中城市和一部分情况比较复杂的地区,反革命活动是比较猖獗的,反革命案件就多些,有的地方这类案件还不多,有的甚至还没有反革命案件。在那些反革命案件不多或者现在还没有反革命案件的地区,人民法院也决不能有任何轻敌麻痹思想,仍然要提高警惕,注视敌情的变化,随时准备打击敌人;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止夸大敌情,误我为敌的现象发生。
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对于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也有严重的破坏性。他们的活动,又往往与反革命的破坏相呼应。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大中城市的人民法院,在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的同时,还必须着重打击那些重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二、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审判工作在执行政策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同现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中,仍须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进行各种现行破坏,情节严重的反革命分子,必须从严惩办,在量刑上要依法从重;对那些罪行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处刑,有的也可判处管制或作其他处理。
在当前的反革命案件中,有一部分是老牌的反革命分子。其中有些是受海外敌人的派遣或指示,有计划、有目的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有的是潜伏的敌特分子,他们有反革命经验,进行着隐蔽的诡密的活动,是一些毒性最烈的暗箭;还有一些是经过宽大处理后的反革命分子和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分子,他们对当前的形势作了错误的估计或者与敌特挂上了勾,就迫不及待的露头活动。这些人大多数是坚决与我为敌,难于改造的分子。对于他们的处理,就要依法从重处刑;但对其中投案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分子,可以视其情节从宽处理,以利于分化瓦解敌人。
新的反革命分子,在当前的反革命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有些是从反革命阶级基础中滋生出来的,有的是劳动人民蜕化变质的。他们的犯罪原因尽管是各种各样,但其目的都是反对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反对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从而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人民法院对这些新的反革命分子,决不能因为他们没有历史反革命罪行,或者没有发现他们同敌特有组织联系,就不当作反革命处理。但由于这些案件的情况更为复杂,在处理上就更需要慎重,深入调查研究,具体分析。对那些罪行严重的、坚决的反革命分子,要依法从重惩办;对其中罪行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从轻处刑;对劳动人民和青、少年,因一时误入歧途,有过一些反革命言论和行动的,应当从宽处理,如果情节轻微,并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可不以反革命分子论处。
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必须具有明确的阶级观点,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根据案件事实严格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注意当前的特点。在过去一个时期,有些案件,看来好象是敌我矛盾,但实质上是人民内部矛盾;当前由于人民的经济生活和民主生活都有很大程度的好转和改进,在最困难时期存在的许多问题已基本解决,上述貌似敌我矛盾,实际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情况已有所减少,许多真正的反革命分子,却在利用人民内部矛盾而进行破坏活动,我们在处理案件时,就决不能只看现象忽视本质而误敌为我。当然,也不要把在阶级斗争中反映出来的一些人民内部问题,当作敌我矛盾去处理。总之,处理案件绝不要只根据表面现象作判断;一定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我们知道,反革命犯罪,是具有反革命目的的,否则就不应认定其为反革命性质。例如反动谣言案件,如被告人为了与美蒋的反动宣传相呼应,制造或有意传播各种谣言,进行煽惑鼓动的,应属于反革命性质;如果是人民群众由于对当前复杂的形势缺乏了解,没有看清楚敌人的阴谋,以假当真,因而传播了一些反动谣言,甚至作了某些夸大渲染,则不能认定为反革命犯罪。再如反动匿名信问题,如被告人是进行政治性的诽谤、造谣、诬蔑或恫吓等,应属于反革命性质;如果个别领导干部违反党中央的政策,又缺乏民主,人民群众因不满而写了一些过激言词,对个别领导人进行攻击,甚至某些情节还不符合事实,则不能认定为反革命犯罪。政治性的集团案件,情况更为复杂,反革命集团必须是有组织和具有反革命目的的集团犯罪;至于某些青年,由于幼稚无知而组织起来的落后小集团,他们有的也提一些政治性的主张,如果他们不是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则不应认定为反革命性质。以上几种情况,前者要用专政手段对待;后者主要是说服解释和批评教育问题,只是对其中少数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理或其他适当的办法处理。对于究竟是敌我矛盾或人民内部矛盾,性质一时难于确定的案件,可以暂时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证明确系敌人破坏再重新处理。
对现代修正主义分子中进行颠覆破坏活动或进行特务活动的,必须依法处理。由于这是目前出现的新问题,我们还缺乏经验,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应当请示省、市、自治区党委或中央核准。2.在当前的对敌斗争中,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大盗窃犯、大贪污犯、各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惯盗、惯窃、惯骗分子等,也是打击点,必须依法从重惩办,个别的甚至要判处死刑。同时也要注意,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大量的还是那些罪行不十分严重,情节比较轻微的犯罪。这些犯罪,一般的说也是阶级斗争的反映,也影响社会治安,有的很容易被反、坏分子所利用,也必须认真、及时地予以处理,防止他们继续发展。但在处理时一般应当从轻。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3.在保证社会安全的前提下,还应当继续贯彻执行少捕、少杀、少管制的政策。要本着不可轻易杀人,不可不杀,但不可多杀的原则,对于那些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重大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要坚决杀掉;但死刑要加以严格控制,对于那些罪该处死,还不是非杀不可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可杀可不杀的一律坚决不杀。对于那些应该判刑、必须判刑的罪犯,要坚决依法判处;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用其他办法处理也可收到教育改造效果,群众意见不大的,就不要判刑。对管制案件也要控制,在一般地区,被管制的人数也要比过去少,并且要认真审理,依法判决。三、在当前的对敌斗争中,为了更好的完成审判任务,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切实领会这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精神,全面安排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有关文件,正确认识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明确阶级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切实领会中央指导阶级斗争的方针、政策,注意防止轻敌麻痹思想。随时注意与兄弟部门互通情报,了解本地区的敌情、社情,并对本地区的形势作出正确的判断。根据当地党委的统一部署,把打击现行反革命的斗争和法院的日常工作、把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工作,作一个全面安排。基层人民法院还要注意加强人民法庭的活动,使大量的民事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并要协同兄弟部门及时处理一般的违法犯罪案件,以便法院能够腾出必需的力量,正确及时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2.对一切现行破坏案件必须在保证正确的前提下及时处理。对于现行反革命案件和其他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要强调及时惩处,这是因为:可以及时揭露敌人的罪恶活动,打击敌人的嚣张气焰;可以教育群众,鼓舞群众斗志,有利于对敌斗争;可以及早分化瓦解敌人,促使一些不很坚决的反、坏分子悬崖勒马。但是,不能因为强调及时,就可以对案件草率处理。一定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强调及时。第一,案情必须查证确实。这是适用政策和法律的根据,不能马虎。对确定犯罪事实的决定性和关键性的问题,必须核查清楚;某些次要问题,如果影响主要事实的认定,也要查清。第二,法律规定的制度、程序必须履行。正确、合法和及时是一致的,不能离开正确、合法单纯强调及时。
3.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我们在审判工作上的群众路线的经验是丰富的。各地人民法院在当前的对敌斗争中必须继续坚持群众路线,把案件办好。尤其在核实案情的工作上,必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核对证据材料,把事实情节搞清楚,这是审判案件的基础工作。在群众中调查核对事实,要注意不同的意见,一切材料都必须归卷,并且要经过认真研究。审判人员对材料所作的肯定或者否定的论断,也要记入案卷中,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通过审判活动进行政策、法律的宣传,对分化瓦解敌人,教育群众,有良好的作用。各地人民法院在这方面都有许多好的经验,其中很重要的一条经验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典型案件召开一定规模的群众大会大张旗鼓的宣判处理,造成对敌斗争的声势,用以震慑敌人,启发群众的阶级觉悟,调动人民群众的斗争积极性。在今冬和明年的对敌斗争中,在那些反、坏分子活动比较猖狂的地区,主要是边沿地区、大中城市、铁路沿线及其他社会治安问题多的地区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典型案件,经党委批准,协同兄弟部门采用上述方式,宣判处理一些罪犯,有力地打击敌人,教育群众。但要注意,这些案件,除了案情清楚,证据确凿以外,还应该是:现行破坏的反革命案件或有教育意义的重大刑事案件;罪恶大,民愤大的案件。对女犯、少年犯不要大张旗鼓处理,以免影响效果。
法院在提到群众大会上宣判处理的案件,事先一定要依法进行审判,履行各种必要的法律程序。不能以在大会上宣判处理代替公开审判。
5.上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中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应该派得力的干部深入到重点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一面帮助工作,一面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案例,及时发给下级人民法院参考,帮助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懂得在当前的对敌斗争中,如何区别敌我和人民内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如何正确执行党中央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以及如何恰当的定罪量刑。并且要随时注意检查,把有益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反映,并进行认真地研究总结,该推广的推广,该解决的解决。总结的内容,可以是某种类型案件,可以是某一个方面的斗争经验,也可以是全面的总结。总结经验必须实事求是,有什么总结什么,如实地反映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不得浮夸。但重点应该放在执行政策方面。如果发现漏判、错判案件,应该及时地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
6.坚决服从党的领导。法院对于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除了按照规定报请党委审批案件外,还应该经常向党委反映情况和意见,定期报告工作,取得党委对审判工作的指示。
在对敌斗争中,法院与公安、检察部门,既要密切协作,也要认真执行法制上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协作和制约都是为了统一对敌,既准又狠的打击敌人。除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的发展需要逮捕人犯时,法院可以决定捕人外,人民法院决不能代替公安、检察机关逮捕人犯。对一切报批后未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法院决不能当作“自诉”案件受理。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听取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以取得兄弟部门的监督。对于检察院起诉和公安部门移送的案件,如发现有问题也要及时提出,主动与他们商量解决;如果意见不能一致,就提请党委或上级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4月23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喀方)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喀方邀请,中方同意向喀麦隆派遣分为两组工作的医疗队,姆巴尔马尤医院十六人(包括一名由中国承担全部费用的管理人员),吉得医院十三人,共二十九人。

  第二条 姆巴尔马尤医院设:外科医生两名(其中骨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放射科医生一名,小儿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针灸医生一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两名,化验师一名,药剂师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

  第三条 吉得医院设:外科医生两名(其中骨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放射科医生一名,小儿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针灸医生一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一名,药剂师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喀麦隆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喀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和互相学习。喀方派出化验师、药剂师、护士、助产士及其他医护人员与中国医疗队一起协调配合、共同工作。喀方担保中国医疗队员由于工作条件所限在他们工作中所发生的业务事故的责任。

  第五条 喀方同意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姆巴尔马尤和吉德医院提供一定量的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喀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方提供药品售后的费用将按下列方式使用:
  ——70%用于重新购存中国药品和器械;
  ——30%用于改善医院医疗条件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以及支付从杜阿拉至医院的上述中国药械的运费。
  医院院长和中国医疗队长按月签发向双方卫生部呈报的售药收入清单。
  其支出由上述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

  第七条 药品订单及其定价由上述负责人商定办理。

  第八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赴喀麦隆的旅费及其他们在喀麦隆工作期间的工资。
  喀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喀麦隆回国的旅费。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期间,喀方同时负担:
  ——住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和水电费);
  ——交通费(包括提供交通工具、车辆维修、油料和司机工资);
  ——医疗费、办公费和出差费;
  ——提供每人每月伙食和零用的十一万非洲法郎的津贴费。
  此项津贴费将由喀方每月拨付给中国驻喀麦隆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免交工资收入和津贴收入所得税。
  中国医疗队员在初次入居喀麦隆时,免交个人物品进口税。
  中国医疗队员结束工作离开喀麦隆时,喀方应保证将他们个人的合法收入汇出,或兑换成外币携带出境。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喀方规定的节假日,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照发津贴费。中国医疗队员由于工作原因,不能享受规定假期,即连续工作二十四个月,喀方应支付二十六个月的津贴费。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喀麦隆共和国现行法律和规定,以及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喀方为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时,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本议定书条款所规定的工作期满后返回中国。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和中国医疗队结束工作时,中方将把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工作期间所提供的医疗器械全部无偿地转交给喀方。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即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二月底止。

  第十五条 如喀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在雅温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代表
        祝有容           约瑟夫·奥沃纳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3月14日由我驻喀麦隆大使祝有容和喀麦隆卫生部长约瑟夫·奥沃纳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雅温得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正本(中、法文)已报外交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