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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19:10  浏览:9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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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来宾市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经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以下称项目业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通过发布招商公告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和工业区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实行BT模式建设的投资项目产权归项目业主所有,BT投资人在项目建设及项目回购前作为项目债权人享有合同规定的债权人权利。
第五条 在BT投资项目中市发展和改革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BT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
(二)牵头相关部门组织编制BT项目年度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核准BT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确定BT投资人选择方式,审核BT投资合同。
(三)牵头组织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BT项目投资估算、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审核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四)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通过公开招标报名但意向BT投资人少于3家或通过发布招商公告方式报名的意向BT投资人的条件和能力进行分析,并比选出BT项目投资人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在BT投资项目中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审核拟采用BT融资建设的投资项目并提出意见。
(二)牵头组织对BT合同总价进行审核;对BT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可由财政局下属的市财务总监办负责)。
(三)对BT融资项目的预(结)算进行审核。
(四)拨付BT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市住建、国土、环保、审计、监察、法制办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业主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办理项目用地、环评、规划许可、规划验线,协助BT项目投资人办理施工报建、消防报建等各项报批手续和其它相关前期手续。
(二)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根据BT融资方式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书及施工图预算)、BT融资实施方案和BT融资招标文件或招商公告。
(三)组织相关招投标或招商活动。
(四)审验BT投资人的投资实力及资信材料。
(五)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七)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八)项目施工建设期间,进行全过程施工监督,核定工程量和抓好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 BT投资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履行BT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事项。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
(四)接受政府职能部门、项目业主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第十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与项目融资适应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具体要求根据BT投资项目情况在BT投资实施方案和招商公告中明确。
(三)融资和施工同为一家的BT投资人还须具备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BT投资项目的基本运作程序为:
(一)编制BT融资项目计划并报批。
(二)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
(三)编制BT项目融资方案并报批。
(四)编制并审查招标文件或招商公告文件。
(五)以公开招标或发布招商公告方式确定BT投资人。
(六)审核及签订合同。
(七)项目融资和工程建设。
(八)组织竣工验收。
(九)政府回购及移交。
第十二条 BT投资项目计划必须从当年本级政府项目投资计划中选择,由市发改委征求市财政等部门意见后编制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实行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完成至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也可以根据需要完成至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业主将前期工作完成至可研报告的,其后续工作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相关工作由BT投资人组织完成。
第十四条 BT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投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移交条件及相关程序。
(五)BT投资人确定方式。
(五)BT投资人选择评定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九)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十)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一)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BT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发改委核准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自行招标除外)或由项目业主编制招商公告文件。招标文件或招商公告文件须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由项目业主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BT投资人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也可通过发布招商公告方式选择: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项目投资人的,BT项目招投标活动由项目业主组织,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发布招标公告后,报名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建设单位应延长招标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延长招标公告后,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住建、审计、监察、项目业主等相关部门就投资人的条件和能力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BT项目投资人。
采用发布招商公告方式选择BT项目投资人的,招商公告由项目业主通过来宾市政府网及媒体对外发布,意向投资人仅有一家时,直接进入BT合同条款谈判,并由项目业主与意向投资人签订BT项目投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当意向投资人超过两家以上(含两家),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住建、审计、监察、项目业主等相关部门就投资人的条件和能力进行择优选择BT投资人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意向投资人报名参加投标或招商时需提供《投资承诺函》和不低于合同总价3%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根据批复的BT融资方案及相关规定编写BT投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的应包括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合同总价、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六)项目投资建设的监管。
(七)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八)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十)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二)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BT投资项目建设总价的确定。BT项目建设总价以经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或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或项目施工图预算为依据和基础;BT承包合同价要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非建筑安装工程费(前期工作费、征地拆迁费等)、投资回报收益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管理费用等。其中:
(一)施工图预算后开展BT模式建设的项目,合同总价原则上实行经市财政局审核的预算综合单价包干(不含非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后开展BT模式建设的项目,合同总价原则上实行经市发改委审批的投资概算包干(不含非建筑安装工程费)。
(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开展BT模式建设的项目,合同总价按市发改审批的投资估算包干(不包括征地拆迁费)。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用计提基数为结算的建安管理费,费率按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中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 BT投资项目合同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财务总监办)、市审计局、法制办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业主与BT投资人签订。
第二十一条  BT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质量和工期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和建设活动,不能擅自变更。投资人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否则按违约处理。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BT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违反项目合同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对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预算综合单价包干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按预算综合单价包干结算。不实行预算综合单价包干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由市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经市总监办、审计局审核确认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实际投资的依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市审计局审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桂发改重大〔2005〕574号)进行验收,验收通过之日即为项目正式交付之日。
第二十五条 BT投资项目的回购。项目回购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按约定分若干次对项目进行回购,回购金支付时间和比例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招商公告中明确,期限由双方约定。在项目各分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需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项目建设期间不计利息和回报,项目回购期内待付资金利率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
第二十六条 BT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调整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进行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初审后报请市政府核准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
第二十七条 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把建设项目进行抵押担保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因上述条款被终止合同的,按BT投资人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BT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终止项目合同的,应当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九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 BT投资人股东,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它形式处置投融资建设的项目。BT投资人有权以转让、质押、抵押或以其它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BT投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BT投资人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BT投资人有权举报和申诉。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的BT投资项目,按照既定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进行分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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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的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宣传文化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为支持宣传文化单位的发展,在2000年底以前,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所属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在预算中列支。
二、在2000年底以前,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三、对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个案批准其按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是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县及县以上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捐赠。
(二)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捐赠必须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对开展经营性、商业性活动和项目以及其附属经营单位,均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必须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捐赠法律文书,以及由纳税人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财政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被捐赠单位属非生产经营性质的证明文件,税务征收机关凭上述文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捐赠按规定予以扣除。
各级财税部门在个案处理这类问题时要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督。
四、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1997年2月13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优秀体育教练员奖励暂行规定》和《莆田市优秀运动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政综〔2007〕14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优秀体育教练员奖励暂行规定》和《莆田市优秀运动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体育总局《2001-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调动全市广大体育教练员、运动员的积极性。经研究,现将《莆田市优秀体育教练员奖励暂行规定》、《莆田市优秀运动员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





莆田市优秀体育教练员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为国家和我省培养输送更多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根据国家、福建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训练、输送且在我市注册并代表莆田市、福建省、国家参加各项比赛获得名次运动员的我市优秀教练员。
第三条 奖励规定
(一)输送人才奖


1.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优秀运动队(以省体育局报调文件为准),一次性发给原带训教练员奖金3000元,输送到解放军八一队的运动员须经省体育局确认后方可享受省级同等待遇,以上原带训教练员必须带训该运动员一年以上。
2.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体校(以省体育局报调文件为准),一次性奖励给原带训教练员1000元,以上原带训教练员必须带训该运动员一年以上。


3.输送到福州、厦门、泉州体校,经省体育局正式确认为双计分的运动员,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一次性给原带训教练员600元奖金。


4.由基层体校教练、学校教师选送到市属训练单位的正式运动员并参加全省年度比赛获得前三名的,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给该基层体校教练或学校教师奖金200元。


5.运动员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后,由省优秀运动队输送到国家队的, 奖励原带训教练员2000元;运动员输送到省体校、福州、厦门、泉州体校后,再由福州、厦门、泉州体校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 奖励原带训教练员1000元。


(二)比赛名次奖


1.凡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比赛,奖励原带训教练


3000元;运动员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按获得运动员奖金额10%的标准奖励给原带训教练。


2.凡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比赛中获个人项目前三名的,按获奖运动员奖金额15%的标准奖励给原带训教练。


3.凡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亚运会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的,按获奖运动员奖金额20%的标准奖励给原带训教练。
4.凡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的,按获奖运动员的奖金额15%的标准奖励给原带训教练。


5.各项目参加省年度锦标赛比赛,按省体育局每年公布的各团体项目带入省运会的奖牌数、总分数(每带入一枚金牌5000元、2-6名每分200元)奖励给该项目教练员。其中全市集中参赛项目田径按2倍、武术按1.5倍计算。


6.省运会相关教练奖励标准,均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发给:以省运会四年一周期划分省运会奖金比例,基层县区体校教练、学校教师选送体育苗子到市属训练单位参加省运会队员的,培训第一年选送的占奖金比例的15﹪,第二年选送的占奖金比例的20﹪,第三年选送的占奖金比例的35﹪,第四年选送的占奖金比例的50﹪,教练员带队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获得成绩原则上不评奖。如因教练员调整,获奖运动员的教练超过两人的,只按一份教练员的奖金给予发放,奖金分配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了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7.国家队及省队教练所带的我市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获得成绩,根据获得成绩状况,由市体育局向市政府正式行文报告,另行予以奖励。


8.实现项目主教练负责制的主教练除带好亲自培训的运动员外,应切实担负该项目的选才、训练、对外协调等其它工作,在该项目其他教练的奖金中提取10%给予奖励,以体现劳动成果。


(三)教练员荣誉奖


培养的运动员获得世界三大赛前八名、亚运会金牌、全运会奖牌及省运会三枚金牌的主管教练,由市体育局提名呈报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 以上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凡达到上述规定获奖的教练员,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由市体育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比赛名次”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支出;“输送人才”奖励经费由体育彩票公益金列支。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四届省运会结束后所取得成绩不享受本规定有关奖励条款。












莆田市优秀运动员奖励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和省运会上创造优异成绩,为国、省、市争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实施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的参加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


第三条 莆田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莆田市参加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取成绩运动员的审核工作,审核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媒体、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市及县(区)体育、教育、编办、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落实,切实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投入训练,争创佳绩。


运动员升学规定


第五条 莆田市参加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升学执行以下规定:


(一)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


1. 获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省中小学生综合运动会比赛成绩前二名的运动员、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义务教育阶段可进入体育项目布局学校入学就读;初中升高中阶段参加中考后按体育项目布局保送进入本市省一、二级达标学校高中部就读。


2. 获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省中小学生综合运动会比赛单项成绩第3-6名的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可进入体育项目布局学校入学就读;初中升高中的中考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的50%,按体育项目布局录取进入本市省一、二级达标学校高中部就读。


(二)升大中专院校:按国家、省和我市现行有关政策享


受相应的照顾。


运动员就业规定


第六条 莆田市参加省运会及其以上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就业须具备的条件:


(一)就业年龄符合《劳动法》规定。


(二)第一学历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必须是获省运会前二名、全运会、亚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及参加奥运会比赛的运动员。


第七条 莆田市参加省锦标赛及其以上运动会的优秀运动员就业执行以下规定:


(一)对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事业单位可采取考核方式予以接收聘用。


(二)对参加奥运会比赛的运动员,获得亚运会、全运会银、铜牌和省运会金、银牌的运动员,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的有限竞争方式聘用到缺编的事业单位,并根据金、银、铜奖牌不同档次给予加分。


(三)以下运动员不予安排就业:


1. 未经市体育局批准自行退役的运动员。


2. 受过训练单位开除或刑事处分的运动员。


3. 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停训的运动员。


第八条 运动员参加就业安置的,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一年内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审批,在获得第一学历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安置手续。


第九条 各县(区)输送的运动员原则上回生源地安置就业,特殊需要的除外。跨县(区)就业的不享受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比赛名次奖励


第十条 莆田市运动员参加省运会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取名次奖励执行以下标准:


(一)奥运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4—8名按每分0.5万元计算。


(二)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比赛中,凡获得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奖励。


(三)在亚运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四)在全运会比赛中,凡获得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4—8名按每分0.1万元计算。


(五)在省运会比赛中,凡获得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4—8名按每分0.02万元计算,省年度锦标赛带入的成绩不享受省运会的奖金。


(六)以上比赛二人以上(含二人)的比赛项目每人按60%、集体比赛项目每人按40%的对应奖金给予奖励。


(七)以上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


(八)凡达到以上规定奖励项目的由运动员本人提供相关成绩证明,市体育局负责审核并向市政府申报,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对于有重大贡献的运动员由市体育局审核呈报市政府批准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奖励时间


第十二条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的比赛成绩奖励在获奖的当年度核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四届省运会结束后所取得成绩不享受本规定有关奖励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