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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印发郴州市工业园区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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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印发郴州市工业园区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印发郴州市工业园区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郴州市工业园区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8年9月19日印发的《郴州市工业园区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郴政办发〔2008〕10号)自即日起予以废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郴州市工业园区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户口在农村登记,并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我市省级工业园区(含国家级出口加工区,下同)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在我市省级工业园区内生产、加工的企业(不含在园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而在园区外生产、加工的企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为农民工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我市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的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社会保障号码。

  第五条 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为农民工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按其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含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当年新进企业的农民工以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作为其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农民工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完全积累。

  第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参保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男)=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月养老金(女)=个人账户储存额÷170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支付养老金。农民工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八条 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到园区外企业就业的,经本人申请,允许按规定转移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第九条 农民工在不同时期分别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分别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衔接。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个人申请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将其各年度单位和个人缴费额,按相应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逐年进行折算,折算后的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累计计算;个人缴费额计入折算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个人申请享受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将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以及企业缴费中相当于按本办法规定缴费的部分,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办法计发养老金。根据个人申请,也可将农民工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挤占挪用基金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投资收益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开发专门的征缴信息系统。全市统一经办规程。

  第十二条 过去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农民工,本人自愿,可继续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根据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实际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充实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经办农民工养老保险业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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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2月5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8月10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其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筹建企业的同时,应筹建工会组织,并在投产半年之内成立工会。
企业建立工会,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企业职工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第八条 企业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选举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或者组织员,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企业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设专职主席;不足二百人的设兼职主席。
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待遇,应按照中方副总经理(副厂长)待遇执行。
外商独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商定。
第十条 企业处分、解雇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须征求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同意;调动、处分、解雇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工会批准。专职工会干部不再担任工会的职务后,企业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的撤销或者合并,必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享有下列权利:
1、对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企业认真处理或予以纠正。
2、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3、不是董事会成员的工会主席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就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安全生产问题,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可以同投资者、经营者举行劳资协商会议,解决有关职工雇用、解雇、报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问题,协调劳资关系。
工会对企业处分、解雇职工有异议的,可与企业进行协商,协调不成的,工会有权支持或代表职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5、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但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国家法律的规定,并按法律规定支付报酬。
6、协助企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参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协助企业搞好职工业务、技术培训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协助企业搞好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职工素质。
3、组织职工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4、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5、协助企业合理安排使用福利、奖励基金,关心职工生活,办好职工集体福利。
6、教育职工尊重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真诚合作,增进中外职工团结,共同办好企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条件。
第十五条 企业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对工会开展活动要给予方便和支持,工会活动一般应当在业余时间进行,确需占用生产时间,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经营者的同意,经企业经营者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十七条 企业不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由工会事先通知企业经营者,其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州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0日
农村老年性犯罪问题研究

范 永 友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老年人(一般以60岁为老龄的起点)年老体弱、耳目不灵、手脚不便,主要是受侵害、欺凌、虐待和遗弃的对象,而很少成为违法犯罪的主体。但从笔者所在法院近两年的刑事审判可以看出,老年犯罪特别是老年性犯罪呈上升趋势。其实,老年犯罪与其他人犯罪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是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决定它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犯罪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也决定了同这一类犯罪作斗争的特殊意义。
2001年,笔者所在法院受理审结奸淫幼女(现均以强奸罪一个罪名定罪)、猥亵儿童案共19件,老年犯罪的5件,占26%。2002年,受理审结23件,老年犯罪的7件,占30%。2003年上半年,受理审结16件,老年犯罪的7件,占43%。由此可见,老年性犯罪率在我地(农村)上升较快,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经审理后分析,与60岁以下成年人犯罪相比,这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犯罪手段的非暴力性。在这类犯罪中,他们一般不与被害人或者其他社会成员发生正面冲突而直接使用暴力,大多选择了非暴力的方法。通常是利用被告人与被害人常具有亲戚关系或邻里关系,被害人年幼无知,其监护人没有预料到被告人会对被害人进行侵害,放心地让被害人到被告人家中或在外玩耍,被告人则用少量的钱、食物、放好看的录像等施以小恩小惠,诱骗被害人上当;或者利用被害人不敢向他人诉说的弱点,暗中秘密地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如66岁的先某某就是以看电视为由将邻居5岁的幼女诱骗到自己床上对其实施奸淫;63岁的阳某某用两元钱买“猫耳朵”将同社4岁幼女奸淫。
二、所涉罪名的确定性。由于受老年人心理、生理条件及处于较落后农村地区的环境条件的限制,老年犯罪所触及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奸淫幼女和猥亵儿童。老年其他类型的犯罪,目前我县尚未发生。
三、被告人的犯罪年龄日趋高龄化,而相对的被害人的年龄却低龄化,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均是未成年人。19件老年性犯罪案件中,有8名65岁以上,其中罗某某奸淫幼女一案,罗某某作案时已高达79岁;余某某猥亵儿童一案,案发时余某某年满75岁。作案平均年龄为64.4岁。而被害人中最大的幼女13岁,最小的不到4岁,而往往在同一案件中又有多名被害人。如游某某与其孙女(其父母外出打工)同居一室,趁其孙女经常叫同学在家留宿之机,游对其孙女的多名同学实施猥亵和奸淫。
四、被告人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全是农民,小学文化程度的占11人,8人是文盲。
五、犯罪的预谋性。与中青年性犯罪相比,老年性犯罪更具有一定的预谋性,大多不是因为顿起淫心,往往与被害人都有过接触,以各种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等待时机成熟时再出手,犯罪比较诡密,如果不是被害人声张,一般很难侦破。其实,并不是被告人不知道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是一旦被侦破起诉,他们往往摆出一副等死的样子,装聋作哑,或翻来复去地说“我做了错事”,对犯罪事实则避重就轻。
老年性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多为未成年幼女或男童(部分为智力或精神类残疾人),社会危害性较大,究其犯罪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错误的需要观。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性功能有所衰退,但不会完全丧失,而且对性的欲望和兴趣能维持到相当高的年龄。现阶段广大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相对提高,因此对精神生活的要求相应提高,性需要也就成为高龄期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很多人的老年期是阴郁的,特别是离婚、丧偶者,或终生未婚者,他们往往无性生活的条件,少数缺乏自制力,放纵自己的老年人,采用非法手段,满足性欲望,以致构成犯罪。如杨某某猥亵儿童一案,杨某某以性刺激和性满足为目的,不仅采用卑鄙下流淫秽的语言和行为,与三名男童相互玩弄生殖器,而且对三名男童进行了鸡奸。
二、社会丑恶现象的泛滥。近年来,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沉渣泛起,屡禁不绝,特别是正以高速度向农村蔓延,使得农村男性老年对此现象不能正确认识,有的卷进这股浊流,而有的就铤而走险,将罪恶之手伸向幼童,踏上犯罪道路。如65岁的余某某终身未娶,与其80余岁的老母亲相依为命,也从来没有性的体验,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受别人唆使,花二十元钱在一茶馆内喝“板板茶”,与一女子有了第一次性的体会,回家后仍想着这事,于是将邻居家5岁的女孩叫进屋实施了奸淫。
三、法制观念淡薄。我国现有老年人长期生活在一个法制不健全的国度里,头脑中很少有法制观念。进行普法教育以来,由于受文化水平低等条件的限制,接受法制教育的很少,许多老年人不仅是文盲,更是法盲。
四、社会及家庭伦理道德沦丧。农村文化事业的局限,使得部分老年人不能获得健康的精神食粮,以致个别老年人对善恶、美丑、荣辱等不能准确判断,导致伦理道德丧失。
根据最新统计,目前我国的人口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32亿,约占世界老年人口的五分之一,居世界第一位。因60岁以上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已达10%,按国际上的标准我国已步入老龄社会。而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增长趋势,老年性犯罪的现象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并将呈上升趋势。由此要引起高度重视,建议:
一、司法机关要积极稳妥地处理老年性犯罪案件。除对犯罪分子要狠、准、稳地进行打击外,还要从引起老年性犯罪的原因、主观动机、客观环境等去分析,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定罪量刑。对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尽可能地考虑由被告人进行赔偿,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努力创造条件,真正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政策。在农村,应当将敬老院、老年活动室等地方办得更有特色,使这些地方能吸引农村老年人,让他们在这里能交心、谈心,做到心情舒畅,情绪稳定。“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人生在世皆有岁暮黄昏垂老之时,炎黄子孙要发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全社会要行动起来,让我们善待老年人,给老年人一方快乐的热土。
三、加强老年人法制教育。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村老年人中知法、懂法的少,法盲较多。因此,应根据老年人的特征,采取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对老年人进行深入浅出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树立严格守法和依法办事的基本观念,让有不良行为方式和有不良倾向的老年人弃暗投明。
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趁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的东风,大力加强农村公民道德建设,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使人们形成缺德可耻、守法光荣、违法可憎的观念。同时,建立健全村规民约,让村民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
五、对幼女(童)要严加管教。纵观这部分案件,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或联系,且被害者为年幼无知者,因此,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幼女或幼童要加强管教,不让其单独外出,更不能随便接受他人的财物或东西,以免受诱骗上当。特别是父母均外出打工者,更应随时关注幼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对现存的社会丑恶现象,特别是卖淫嫖娼现象要坚决打击取缔、治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