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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5:10:56  浏览:9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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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6号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反补贴条例提出的反补贴调查申请及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反补贴产业损害的调查与裁决。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五条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是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发生。

  实质阻碍是对国内产业未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

  第六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补贴的性质及对贸易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三)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四)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这些因素和指标包括: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者设备利用率等方面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筹资或投资能力实际或潜在的消极影响等;

  (五)补贴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出口能力、生产能力及库存情况;

  (六)对于农产品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还应当考虑进口产品是否给政府支持计划增加了负担;

  (七)其他因素。

  第七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威胁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补贴的性质及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及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三)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的抑制、压低及抑制、压低的可能性;

  (四)补贴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生产者及相关联的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未来可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

  (五)补贴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库存、原产国(地区)库存、生产者及相关联的生产者库存的变化趋势;

  (六)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造成影响的可能性;

  (七)补贴进口产品在第三国(地区)市场进行补贴的后果;

  (八)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第八条 在确定补贴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内产业的建立和筹建情况;

  (二)国内需求的增长情况及影响;

  (三)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状况的影响;

  (四)补贴进口产品的后续生产能力和在国内市场的发展趋势;

  (五)其他因素。

  第九条 国家经贸委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依据确实的证据,对各项指标和因素进行全面和客观的综合考虑,并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如国内需求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国内外生产商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其相互竞争情况、其他国家(地区)相关产品进口情况、技术发展情况、国内产业出口状况、国内产业生产率、不可抗力因素等归因于补贴。

  第十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补贴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十一条 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用途、生产设备和制造工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价格等。

  第十二条 在评估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审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

  第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可以在产业损害裁定中对未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被调查产品或被调查产品中的部分产品予以排除。对被排除的产品,不适用反补贴措施。

  第十四条 在确定国内产业时,应当考虑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或者其本身就是补贴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前款所称有关联,是指其中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或影响另一方,或者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的控制或影响,或者双方共同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影响第三方等情形。

  第十五条 在确定区域产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产者在该区域市场出售全部或者几乎全部其所生产的同类产品;

  (二)该区域市场的需求不是由或者大部分不是由国内其他区域范围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提供;

  (三)其他因素。

  第十六条 补贴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二)根据补贴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前款所称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1%的补贴;但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2%的补贴。

  第十七条 在进行累积评估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等情况;

  (二)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可替代程度,包括特定客户的要求及产品质量等相关因素;

  (三)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同一地区的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卖方报价和实际成交价格;

  (四)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销售渠道,是否在市场上同时出现;

  (五)补贴进口产品之间以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其他竞争条件;

  (六)其他因素。

  第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时,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可以就采取反补贴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

国家经贸委应当为补贴进口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等提供陈述意见、提交证据的机会。

  第十九条 反补贴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年。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二十条 国家经贸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转来的就反补贴调查申请立案的协商函件、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书内容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就是否立案提出意见;必要时,审查期限可延长15日。

  国家经贸委如认为申请书内容或证据不充分,反补贴调查申请人应按照国家经贸委提出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充。

  第二十一条 反补贴调查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证据材料:

  (一)反补贴条例规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二)损害的类型,是指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三)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还应当分析进行累积评估的原因及理由;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补贴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补贴调查。

  第二十三条 在表明是否同意立案调查之前,国家经贸委可以参加与产品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进行的磋商。

  国家经贸委可以接受产品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发出的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参加磋商。

  第二十四条 利害关系方申请应诉反补贴调查的,应当自反补贴调查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应诉申请,办理应诉登记;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应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进口经营者进口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四)其他。

  第二十六条 利害关系方参加调查活动,应当出具相关身份证明。利害关系方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作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律师执业证明。

  第二十七条 国家经贸委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的对象包括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经营者、国内购买者、国内最终消费者、国外出口经营者、国外生产者等。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有关产业、财会、经贸、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有关专家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经贸委采取问卷、抽样、听证、技术鉴定、实地核查等调查方式进行产业损害调查。

  第三十条 国家经贸委向利害关系方发放的调查问卷包括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国外生产者、国外出口商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调查问卷。

  第三十一条 利害关系方应按问卷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返回答卷。如需延期,应当在答卷截止日期的7日前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同意延期,由国家经贸委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可以对利害关系方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前,应将核查的主要目的和内容提前通知有关利害关系方。

  第三十三条 应利害关系方请求或者根据调查需要,经有关国家(地区)同意,国家经贸委可以派出人员赴该国家(地区)对有关产品的生产能力、投资扩产、库存、原产或转口及企业间的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利害关系方按照规定提交或者补充书面材料,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主动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书面材料。

  第三十五条 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或者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产业损害听证。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依据《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举行。

  第三十六条 在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期间,国家经贸委应当给予产品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继续磋商的合理机会。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经贸委自收到外经贸部转来的有关承诺的协商函件及所附证据材料后,应当对承诺是否足以消除补贴所造成的产业损害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必要时,可延长15日。

  国家经贸委如认为有关证据材料不充分,作出承诺或者接受承诺建议的出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经贸委提出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充。

  第三十八条 出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不作出承诺或者不接受有关承诺建议的,不妨碍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出口经营者继续补贴进口产品的,国家经贸委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经贸委认为承诺能够接受的,应当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

  第四十条 中止或者终止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可以对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第四十一条 补贴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不履行承诺或者撤回承诺或被认为违反承诺的,国家经贸委可以恢复产业损害调查,并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决。

  第四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有必要保密的,应当在提交资料的同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该资料的非保密概要,或者分别提交该资料的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

  非保密概要和公开文本应当合理表达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未表达实质内容的,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其补充相关内容和证据资料。

  第四十三条 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及相关证据的非保密概要或公开文本的,或者不提交非保密概要或公开文本理由不充分的,国家经贸委可以对该资料不予考虑。国家经贸委如果认为提供的资料不需要保密时,可以要求利害关系方撤销保密申请。

  第四十四条 在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第四十五条 在反补贴调查立案后、最终裁定公布之前,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以到国家经贸委查阅与本案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最终裁定公布后合理时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也可以查阅有关公开信息。

  第四十六条 利害关系方查阅公开信息时,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依据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四十七条 利害关系方可以摘抄、复制公开信息,但不得将公开信息原件带离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应当向利害关系方提供必要的查阅条件。

第四章  产业损害裁决

  第四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就损害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

  第四十九条 初步裁定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国家经贸委应当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和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终裁决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应当终止:

  (一)申请人撤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损害或者补贴和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被调查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四)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的;

  (五)国家经贸委基于公共利益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经贸委将终止针对该国家(地区)所涉产品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  

  第五十一条 反补贴税生效后,国家经贸委自收到外经贸部转来的有关期中复审的协商函件及所附证据材料后应当对有关复审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就是否决定复审提出意见;必要时,审查期限可延长15日。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6个月前,国家经贸委应当发布反补贴税征收期限或承诺履行期限即将到期的通知。国内产业或其代表可以在到期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到期复审。

  国家经贸委应当对有关申请到期复审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到期复审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对终止反补贴税或承诺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进行到期复审。必要时,审查期限可延长15日。

  在规定期限内国内产业及其代表未提出到期复审申请时,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对终止反补贴税或承诺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进行到期复审。

  国家经贸委如认为有关证据材料不充分,相关利害关系方应当按照国家经贸委提出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充。

  第五十二条 对期中复审和到期复审案件,国家经贸委应当作出复审裁决。

  第五十三条 根据复审结果,国家经贸委自收到外经贸部转来的关于是否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协商函件及所附证据材料后应当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就是否决定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提出意见;必要时,审查期限可延长15日。

  国家经贸委如认为有关证据材料不充分,相关利害关系方应当按照国家经贸委提出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充。

  第五十四条 复审程序参照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规避与反规避

  第五十五条 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被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在第三国(地区)组装或者加工,并向中国出口;

  (二)对被征收反补贴税产品做形式改变或加工而使之归入不征收反补贴税的关税税目,并向中国出口;

  (三)向中国出口被征收反补贴税产品的零部件,并在中国组装;

  (四)向中国出口被征收反补贴税产品的后期发展产品;

  (五)其他。

  第五十六条 国家经贸委可以对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

  第五十七条 国家经贸委在确定规避行为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在反补贴调查立案之前或立案之后发生第五十五条所列的规避行为;

  (二)来自补贴国(地区)或第三国(地区)产品中被征收反补贴税产品的零部件的价值占产品所用零部件价值的较大比例;

  (三)来自补贴国(地区)或第三国(地区)产品中作为原材料的被征收反补贴税产品价值占产品所用原材料价值的较大比例;

  (四)对被征收反补贴税产品进行组装或加工的产品中的增值部分占组装或加工产品价值的较小比例;

  (五)规避行为使征收反补贴税的效果大为降低;

  (六)被征收反补贴税产品的补贴和损害事实;

  (七)其他因素。

  第五十八条 实施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利害关系方在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任何文件及证据材料时,均应提交中文正本一式5份,并同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3份。

  第六十条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依据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规定的规范中文为正式语言和文字。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信息应当为规范中文。非中文资料应提交中文译文及原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非中文资料如未附有中文译文将不被视为有效的和合法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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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的报告列入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议程的议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提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的报告列入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议程的议案


1987年3月26日,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周南和葡萄牙政府代表团团长鲁伊·巴尔博萨·梅迪纳大使分别代表两国政府草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
《联合声明》是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协议的主体文件。《联合声明》还包括两个附件,即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附件二:《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
《联合声明》除序言外,共有七款。其主要内容为:中国和葡萄牙政府声明,“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政府还在《联合声明》中宣布了对澳门的基本政策。《联合声明》并作出了使澳门保持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其他各项安排。
收回澳门是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一个重要步骤。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制定的我国关于解决澳门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充分考虑了澳门的历史和现状,是实事求是和合情合理的,是符合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澳门问题的圆满解决,有利于澳门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为中葡友好合作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向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的报告,并送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包括两个附件,请列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程。根据协议,《联合声明》须经批准,建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授权人大常委会在《联合声明》正式签署后予以审议和决定批准。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7年3月28日




关于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的通知

中宣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广电总局


中宣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环保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的通知


2002-02-04

妇字〔2002〕5号


  为了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精神,按照公民道德教育从娃娃抓起的要求,中宣部、全国妇联、团中央、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广播影视总局等6个部委决定共同在全国儿 童中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

  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引导和帮助全国儿童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的一项具体实践活动。该计划以提高儿童道德素质为宗旨,重在培养儿童的基本社会道德观念,通过宣传教育,倡导社会、学校、家庭都来重视儿童的道德建设;以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为载体,增加儿童的理解和体验,培养儿童的社会责任感,养成良好的社会道德行为习惯,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活动的主要内容:
  在全国儿童中大力倡导“爱国守 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广泛开展“我做合格‘小公民’”的宣传教育、实践创新和评选展示活动。推出“小公民”的社会道德“五小”行动,作为儿童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五小”即:
  在家庭做孝顺父母、关心亲人、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的“小帮手”;
  在社会做热爱祖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小标兵”;
  在学校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尊重他人、善于合作的“小伙伴”;
  在社区和公共场所做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环境、遵守秩序的“小卫士”;
  在独处时做胸怀开阔、心理健康、勤奋自立、 勇于创新的“小主人”。

  发动儿童查找自己和身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在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中,各地宣传、妇联、共青团、教育、环保、广播影视等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切实把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落到实处,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以创新。

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

  活动背景:
  2001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把公民道德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这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有三亿多儿童,加强儿童的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存在的一些问题,给儿童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一些儿童中存在的不做家务、不善合作、不讲礼貌、不守秩序、不爱护环境、心理脆弱、自制力不强等现象,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塑造儿童就是塑造未来,道德教育必须从儿童抓起。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2008年在北京举办奥运会,国际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多,对人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儿童道德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也亟待解决。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是落实《纲要》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国儿童道德建设实践活动,是新世纪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我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推进人的现代化的需要,是使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需要。

  活动宗旨:
本“计划”重在培养儿童的基本社会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培养儿童的社会责任感。实施“计划”将使儿童在家庭、学校、社会等不同环境中成为自我教育的主体,在参与活动中学做文明人,学做社会人,学做中国人,学做现代人,逐步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活动目标:
  坚持“重在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我做合格‘小公民’”为主题,以提高儿童道德素质为宗旨,以解决儿童道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采取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方法,通过亿万儿童的积极参与,实现一年有突破、三年见成效、五年上台阶的目标。通过儿童积极参与“小公民”道德建设活动,与社会公民道德建设产生互动作用,互相影响,共同提高,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活动内容:
  在全国3- 18岁的少年儿童中开展“我做合格‘小公民’”的宣传教育、实践创造、评选展示活动。为使“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基本道德规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使之具体化、规范化,成为儿童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从小树立公民道德意识,本次活动针对儿童特点推出“五小”行动,即:在家庭做孝顺父母、关心亲人、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的“小帮手”;在社会做热爱祖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小标兵”;在学校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尊重他人、善于合作的“小伙伴”;在社区和公共场所做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环境、遵守秩序的“小卫士”;在独处时做胸怀开阔、心理健康、勤奋自立、勇于创新的“小主人”。通过开展体现助人、捐献、礼貌、仪表、着装、体态、表达等内容的活动,增加儿童的理解和感受。

  活动方式:

  1、广泛发动儿童参与各种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让儿童围绕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与自我的关系,对照自身和身边存在的不文明、不道德、不规范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找出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道德标准的正确答案,使儿童成为“小公 民”道德建设的主体,真正做到自主策划、自愿参与、自我学习、自觉行动。

  2、以儿童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小公民”的社会道德行为标准。创作“我做合格‘小公民’”的儿童歌曲;编写《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手册》;制作《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电视专题片;在影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中开辟“小公民”专栏或论坛,集中宣传和跟踪报道各类典型,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在自我教育的基础上发动儿童编写儿歌,反映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故事,总结宣传“小公民”道德建设的成果。

  3、开展“我做合格‘小公民’”的评选和成果交流展示活动。通过调查、访问、参观、讲座、论坛、主题队会、冬夏令营、演出等形式,交流开展“小公民”道德建设实践活动的体会,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组织保障:

  1、由中宣部和全国妇联、团中央、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广播影视总局负责同志组成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活动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全国妇联,秘书长由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兼任;副秘书长由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全国妇联宣传部、儿童部、中国儿童中心、团中央少年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办、国家 广播影视总局司局级同志担任。

  2、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是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互相配合和共同努力,需要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各部门应尽职尽责,发挥优势,齐抓共管。要把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与本系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纳入本部门整体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宣传部门要把“计划”作为落实《纲要》的具体活动,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推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妇联要把“计划”与开展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和科学的家庭教育紧密结合,以社区和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家庭和儿童阵地的育人功能;共青团要把“计划”与少先队体验教育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五小”道德行为规范;教育部门要把“计划”纳入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评价体系;环保部门要把“计划”与“环保小卫士”活动紧密结合,并为增强儿童环保意识提供宣传资料和实践基地;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经常性宣传和“聚焦”宣传,制作专题节目,对相关活动和各类典型进行跟踪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3、各地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青少年宫等校外教 育机构要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和实践基地的优势,充分利用多年来开展全国儿童“心中有祖国、心中有他人”主题教育活动的校外教育网络,在全面推进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实施中发挥引导、示范和辐射作用。在全国建立一批“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示范基地”。

  4、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规划,完善措施,扎实推进,精心设计和组织活动,发扬创新精神,切实抓出成效。有关部门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为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


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组织机构名单



  组长: 彭云(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

  副组长:顾秀莲(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刘鹏(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 赵勇(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王湛(教育部副部长)

      王玉庆(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国家广播影视总局副局长)

      李秋芳(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秘书长(兼):李秋芳(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副秘书长:杨新力(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局长)

       高洪(共青团中央少年部副部长)

       王建国(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刘国正(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办公室主任)

       王丹彦(国家广播影视总局总编室副主任)

       王乃坤(全国妇联宣传部部长)

       蒋月娥(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部长)

       赵顺义(中国儿童中心主任)

  联络员: 王雅卿(中央宣传部宣教局调研员)

       张朝辉(共青团中央少年部宣传处处长)

       王新立(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校外教育处副处长)

       林又滨(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办公室教育处副处长)

       刘梅茹(国家广播影视总局总编室宣传处副处长)

       姜少英(全国妇联儿童部社会教育处处长)

       李新民(中国儿童中心教育活动处处长)

       白荷(全国妇联宣传部教育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