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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54:33  浏览:9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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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组织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高科技工业园、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和科技街(以下统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须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对外开放和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需要,按国际惯例,逐步完善管理体制。

第四条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是开发区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高新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二)审核开发区建设与发展方面的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
(三)协调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关系;
(四)决定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委。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主管开发区内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
(二)参与编制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具体规划,编制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拟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细目,负责高新技术推广运用工作;
(三)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和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开发区的申请,并办理审报工作;
(四)领导开发区内各管理部门,协调有关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开发区内的金融、保险、法律、信息咨询、进出口、专利、人才交流与培训、财会事务、物资供应等服务保障体系;
(六)制定开发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八条 根据需要,开发区内设立有关管理部门或联合办事机构,按照相应职责,办理相关业务和管理事项。
开发区内的各有关管理部门,受管委会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开发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开发区内的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建立和完善商业服务业网点,为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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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明确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我署(89)署监一字第1011号《关于实施〈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下达后,对加强管理,统一验放尺度,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现为适应《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需要,就执行中的部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相一致,对《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所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限量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量表》见附件,
各关自收文之日起执行,《限量表》请对外公告,本《限量表》仅适用于运输工具服务人员。
此外,请各关将(89)署监一字第1011号通知第四、五条规定中第三项物品删除。
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实际在外累计180日为一个免税验放期。对(89)署监一字第1011号通知中第三条所列物品,允许提前验放,应一次办完手续。
三、新《限量表》中第三项物品应比照出国干部管理规定,一般不得带进。如因特殊情况,正当理由,确实自用,需要携带进境,应事先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征税验放。海关视情况也可以计入本人第四项物品指标内,免税验放。
四、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的分类及解释,均依照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分类和解释的原则办理。
五、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按(90)署监二字第551号通知精神验放,即总限值不超过人民币300元。携带其它土特产品出境,也应限于本人本航次自用范围之内。
六、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金银制品进境,仍按自用合理数量原则,由各关根据情况自行掌握。

附件一: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限量表》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限量表》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年 月 日

附件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限量表

--------------------------------------
项别| 品 名 | 限 量
--|------------------|----------------
|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 | 自用合理数量
1 |价值人民币200元(含200元) |
|以下的手表和其它生活用品 |
--|------------------|----------------
|烟草制品、12度以上酒精饮料 |满180日准予免税带进香烟
2 | |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草
| |500克,酒1.5公升(两瓶)
--|------------------|----------------
|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 |特殊情况确实自用,应事先申
3 | |请,经海关同意后征税放行。
--|------------------|----------------
|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像 |满180日准予任选其中一件
|机、录像机、音响组合、收录音 |免税
4 |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 |
|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
|的其它生活用品 |
--|------------------|----------------
|打字机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 |满180日准予任选其中一件
5 |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电 |免税
|子琴、照像机等其它生活用品 |
--------------------------------------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参照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确定。
2.本表内未规定限值的列名物品不再按价值归类。
3.携带第四项物品进境,一个验放年度内(即360日)同一
品种不得重复。
4.本《限量表》仅适用于运输工具服务人员。



1990年8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方便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简化海关手续,自即日起,对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来往通行证》)进出境的台湾居民,统一改凭《来往通行证》办理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海关手续,不再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台湾居民进境时,如带有下列物品,应自行在《来往通行证》进境当日的“记事”栏内填报:
1.外币、新台币、金银及其饰品;
2.旅行自用的照相机、小型收录音机和小型摄像机;
3.申请进口的《华侨和台湾同胞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
4.货样、货物、展品、办公用品以及其它非本人行李物品;
5.其它须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
其中,带进外币、新台币合并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含1000美元),黄金及其饰品在50克以上(含50克)的,及带进上述3、4、5项所列物品的,或填报内容有涂改的,应主动交海关签章,否则,海关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199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