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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2:48:57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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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工作责任制,保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申报、审核和行使管理职权的市直主管单位、县、乡镇、村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第四条 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和责任,做好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承担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摸底调查、指导、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

1.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使群众全面了解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的各项政策。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思想动态和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申请人自述情况是否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且能够答复申请人的,应立即给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对申请人自述情况不能够立即答复的,村、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通过询问、入户调查等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采取听证和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再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

3.凡是答复申请人受理其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上报的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调查,按照《广西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培训教材》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听证或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及时将调查审核意见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农村危房改造审核和鉴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措施。需要维修、改建的,要尽快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审议、报批,并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和规划,尽快组织实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集中连片建房点危房改造工程,属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发包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与房屋建造工程承包人签订建设协议书,由乡镇承办人和县主要负责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属统一规划分户自建的,乡镇或村委要与自建农户签订协议书。工程可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图集中的规划设计及住房设计图纸建设,并由县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集中连片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

6.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属分散自建的,可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图集中的规划设计及住房设计图纸建设,并由乡镇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是农民自己维修的,由乡镇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

7.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数据库管理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工程进度、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及照片。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承办人、工程承包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相关人员、资金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人员承担的相应主体责任。

承办人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工程承包人是指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合同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具有管理、鉴定、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具有管理、鉴定、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员;相关人员是指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和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审批机构有领导、部门协调关系、监督关系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资金管理部门是指各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资金管理人员是指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办理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一)农村危房改造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市、各县(市、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承担危房改造和规划布局、建设等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查勘鉴定结果,负责及时提出危房报告及危房改造设计和维护意见。

(二)农村危房改造集中连片建房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做到设计有证、施工有照,全程监理。工程竣工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县(市、区)要建立由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财政、审计、监察、交通、统计、宣传、广电、民政、扶贫、民族事务、残联、农业、林业、水利、供电、公安、消防、金融、房产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领导。要层层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奖惩机制,落实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四)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建立对该账户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农村住房维修和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检查。上级专款和地方配套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建设,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条 在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后果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接待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二)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三)对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未经村、乡镇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

(四)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擅自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五)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等级、类别的。

(六)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权限送审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八)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审,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住房鉴定情况,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进度,导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

(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义务,没有告知、举证的。

(十)玩忽职守、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途的。

(十一)向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申请人、延误办理时间的。

(十二)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十三)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中,存在没有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到位,影响资金发放、影响工程进度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集中建房点属于统建发包工程的,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危房鉴定不准确,把危房等级鉴定错误的,依法追究鉴定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危房改造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四)截留、挪用、挤占危房改造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以上危房改造中的责任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危改工作人员、资金管理部门、资金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由于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群众对危房改造工作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出现非正常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由组织部门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管理和审批行为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县人民政府进行答复或应诉;因败诉造成国家赔偿的,由直接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免于承担相关责任;

(一)发现错误审查、审核、审批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审查、审核、审批延误期限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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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废止、失效及修改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废止、失效及修改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在前几次清理的基础上,吉林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又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对主要内容或部分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不符合我市实际或适用期已过不应继续执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决定废止市政府规章8件,修改市政府规章3件,废止、失效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60件。

附:1、第七批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8件)

2、修改的市政府规章目录(3件)

3、第七批废止、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60件)


附件一:第七批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8件)


┌──┬──────────────────┬────────┬────┐
│序号│ 文件名称 │ 文 号 │发布机关│
├──┼──────────────────┼────────┼────┤
│ 1 │吉林市户外装潢牌匾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32号令 │ 市政府 │
├──┼──────────────────┼────────┼────┤
│ 2 │吉林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管理│ 市政府第76号令 │ 市政府 │
│ │办法 │ │ │
├──┼──────────────────┼────────┼────┤
│ 3 │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 市政府第87号令 │ 市政府 │
│ │的暂行规定》修正案 │ │ │
├──┼──────────────────┼────────┼────┤
│ 4 │吉林市劳动力输入输出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92号令 │ 市政府 │
├──┼──────────────────┼────────┼────┤
│ 5 │吉林市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22号令 │ 市政府 │
├──┼──────────────────┼────────┼────┤
│ 6 │吉林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132号令 │ 市政府 │
├──┼──────────────────┼────────┼────┤
│ 7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市政府第144号令 │ 市政府 │
│ │的规定 │ │ │
├──┼──────────────────┼────────┼────┤
│ 8 │吉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66号令 │ 市政府 │
└──┴──────────────────┴────────┴────┘

附件二:修改的市政府规章目录(3件)


┌──┬─────┬───┬──────────────────────┐
│序号│ 文件名称 │ 文号 │ 修改内容 │
├──┼─────┼───┼──────────────────────┤
│ 1 │吉林市城市│市政府│ 第十六条(一)修改为:(一)违反第七条第│
│ │建筑垃圾管│第186 │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理办法 │号令 │及炉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 │
│ │ │ │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 │
│ │ │ │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
│ │ │ │ 第十六条(三)修改为:(三)违反第九条规│
│ │ │ │定,产生建筑垃圾及炉渣的单位未及时处置的,给│
│ │ │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30000元 │
│ │ │ │的罚款; │
│ │ │ │ 第十六条(四)修改为:(四)违反第十条规│
│ │ │ │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及炉渣处置核准文件的,│
│ │ │ │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处置建筑垃圾及炉渣的│
│ │ │ │单位超出批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及炉渣的,给予警│
│ │ │ │告,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至 │
│ │ │ │30000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 │
│ │ │ │元至30000元的罚款; │
│ │ │ │ 第十六条(五)修改为:(五)违反第十一条│
│ │ │ │第一款规定,产生建筑垃圾及炉渣的单位和个人将│
│ │ │ │建筑垃圾及炉渣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及炉渣│
│ │ │ │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 │ │ │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个│
│ │ │ │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
│ │ │ │ 第十六条(八)修改为:(八)违反第十四条│
│ │ │ │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及│
│ │ │ │炉渣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 │
│ │ │ │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
│ 2 │吉林市机动│市政府│ 第五条一款修改为: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经营│
│ │车辆经营行│第194 │者,须在取得经营资格或聘用驾驶员后十日内按照│
│ │业治安管理│号令 │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的公路交通治安管理部门│
│ │办法 │ │备案,领取《治安备案卡》。并签订《治安责任 │
│ │ │ │书》,明确治安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
│ │ │ │ 第十一条(一)修改为:(一)与机动车辆经│
│ │ │ │营行业经营者签订《治安责任书》,经营时必须随│
│ │ │ │身携带《治安备案卡》; │
│ │ │ │ 第二十五条(四)修改为:违反第十一条(一│
│ │ │ │)规定,营运时未随身携带《治安备案卡》的,处│
│ │ │ │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
│ │ │ │ 第二十五条(八)修改为:违反第十一条(八│
│ │ │ │)、(九)规定,欺行霸市、组合搭乘及倒卖客 │
│ │ │ │源、货源的,客、货运站周边违法招揽客源、货源│
│ │ │ │的,异地客运车辆驻点营运扰乱客运治安秩序的,│
│ │ │ │异地货运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以500元至 │
│ │ │ │3000元的罚款; │
│ │ │ │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 │ │ │未取得经营资格、未签订《治安责任书》的货运、│
│ │ │ │客运车辆用于经营的,由公路交通治安管理部门组│
│ │ │ │织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至 │
│ │ │ │10000的罚款。 │
├──┼─────┼───┼──────────────────────┤
│ 3 │吉林市药品│市政府│ 第十九条(一)修改为:(一)违反第五条规│
│ │安全监督管│第198 │定,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
│ │理暂行办法│号令 │理规范》或者未实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
│ │ │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 │ │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
└──┴─────┴───┴──────────────────────┘

附件三:第七批废止、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60件)


┌──┬─────────────────┬─────────┬────┐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 号 │发布机关│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高新技│ 吉市政发 │ │
│ 1 │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规 │ [1999]4号 │ 市政府 │
│ │定》的通知 │ │ │
├──┼─────────────────┼─────────┼────┤
│ 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全市食│ 吉市政发 │ 市政府 │
│ │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 [2006]15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3 │城区2006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 [2006]16号 │市政府办│
│ │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2006年整治│ 吉市政办发 │ │
│ 4 │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 [2006]18号 │市政府办│
│ │动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查│ 吉市政办发 │ │
│ 5 │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2006]32号 │市政府办│
│ │的通知 │ │ │
├──┼─────────────────┼─────────┼────┤
│ 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废旧物资收│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 市政府 │
│ │购网点进行规范整治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 │
├──┼─────────────────┼─────────┼────┤
│ 7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区最低生活│ 吉市政函 │ 市政府 │
│ │保障标准的通知 │ [2006]224号 │ │
├──┼─────────────────┼─────────┼────┤
│ 8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资│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源节约专项检查的通知 │ [2006]20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 吉市政办函 │ │
│ 9 │部门关于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 [2006]22号 │市政府办│
│ │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城│ 吉市政办函 │ │
│ 10 │市客运出租汽车税费负担问题的紧急通│ [2006]27号 │市政府办│
│ │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06年│ 吉市政办函 │ │
│ 11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 [2006]31号 │市政府办│
│ │见 │ │ │
├──┼─────────────────┼─────────┼────┤
│ 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006]66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吉市政办函 │ │
│ 13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 [2006]96号 │市政府办│
│ │施方案的通知 │ │ │
├──┼─────────────────┼─────────┼────┤
│ 1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2006年冬季消防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6]107号 │ │
├──┼─────────────────┼─────────┼────┤
│ 15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打击传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6]118号 │ │
├──┼─────────────────┼─────────┼────┤
│ 1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 吉市政发 │ 市政府 │
│ │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7]10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17 │城区2007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 [2007]4号 │市政府办│
│ │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18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2007年度租│ [2007]8号 │市政府办│
│ │金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19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7年全市│ 吉市政办发 │市政府办│
│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2007]9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20 │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 [2007]21号 │市政府办│
│ │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21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 [2007]30号 │市政府办│
│ │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22 │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缴费工作│ [2007]37号 │市政府办│
│ │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2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灾害性降│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雪清雪防灾工作的通告 │ 通告[2007]1号 │ │
├──┼─────────────────┼─────────┼────┤
│ 2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灾害性降│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雪清雪防灾工作的通告 │ 通告[2007]2号 │ │
├──┼─────────────────┼─────────┼────┤
│ 25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城区分散锅│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炉并网范围的通告 │ 通告[2007]7号 │ │
├──┼─────────────────┼─────────┼────┤
│ 2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交通安全│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整治活动的通告 │ 通告[2007]9号 │ │
├──┼─────────────────┼─────────┼────┤
│ 27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顺城街露天占│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道市场的通告 │ 通告[2007]10号 │ │
├──┼─────────────────┼─────────┼────┤
│ 28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散埋乱葬坟墓│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通告[2007]12号 │ │
├──┼─────────────────┼─────────┼────┤
│ 2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大路和吉林大│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街两侧人行道改造工程相关问题的通知│ 通告[2007]13号 │ │
├──┼─────────────────┼─────────┼────┤
│ 30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秋菜收贮供应工作│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有关问题的通知 │ 通告[2007]15号 │ │
├──┼─────────────────┼─────────┼────┤
│ 3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整顿和│ 吉市政函 │ 市政府 │
│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77号 │ │
├──┼─────────────────┼─────────┼────┤
│ 3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啤│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7]6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
│ 33 │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2007]40号 │市政府办│
│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
│ 34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07]81号 │市政府办│
│ │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 │
│ 35 │城区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 [2008]4号 │市政府办│
│ │通知 │ │ │
├──┼─────────────────┼─────────┼────┤
│ 36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 吉市政办发 │市政府办│
│ │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 [2008]6号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发 │市政府办│
│ 37 │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 [2008]23号 │ │
│ │案的通知 │ │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城镇最低收│ 吉林市人民政府 │ │
│ 38 │入家庭申请2007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通告[2008]1号 │ 市政府 │
│ │的通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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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城镇最低收│ 吉林市人民政府 │ │
│ 39 │入家庭申请2008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通告[2008]4号 │ 市政府 │
│ │的通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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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非法使用│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无线对讲机的通告 │ 通告[2008]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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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医疗保险及新农│ 吉林市人民政府 │ │
│ 41 │合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清理│ 通告[2008]7号 │ 市政府 │
│ │整顿的通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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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构清理核定的通告 │ 通告[2008]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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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散埋乱葬坟墓│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 │的通告 │ 通告[2008]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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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2008年│ 吉市政函 │ │
│ 44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2008]11号 │ 市政府 │
│ │方案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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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治理车│ 吉市政函 │ 市政府 │
│ │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8]16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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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严厉打│ 吉市政函 │ │
│ 46 │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8]276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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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 吉市政办函 │ │
│ 47 │吉林市加强废品收购站点管理工作实施│ [2008]15号 │市政府办│
│ │方案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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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2008年春季消防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8]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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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 吉市政办函 │ │
│ 49 │吉林市城区排水设施和各类井盖综合整│ [2008]26号 │市政府办│
│ │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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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废品收购站点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8]3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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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 吉市政办函 │ │
│ 51 │展“六类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008]41号 │市政府办│
│ │方案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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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接│ 吉市政办函 │ │
│ 52 │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安全专项整治行│ [2008]43号 │市政府办│
│ │动方案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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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2008]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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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殡│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葬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8]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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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 吉市政办函 │ │
│ 55 │集中开展“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排│ [2008]61号 │市政府办│
│ │查整治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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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吉市政办函 │ │
│ 56 │城区集中整治取用水秩序专项行动实施│ [2008]62号 │市政府办│
│ │方案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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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 吉市政办函 │ │
│ 57 │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战实施方│ [2008]72号 │市政府办│
│ │案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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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秋菜│ 吉市政办函 │市政府办│
│ │收贮供应工作的安排意见 │ [2008]7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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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全│ 吉市政办函 │ │
│ 59 │市学校安全及周边环境集中整治活动工│ [2008]93号 │市政府办│
│ │作方案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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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市打击│ 吉市政办函 │ │
│ 60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2008]103号 │市政府办│
│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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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11号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29日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一年五月十日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 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 进网许可程序

第八条 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
(三)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
前列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第九条 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业。

第十条 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数量自行选取。
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抽样办法执行,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进行质量体系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新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前款电信设备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须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生产企业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检测机构进行审核。检测机构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出具审核意见,检测机构审核认为可以减免测试项目的,经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第十三条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生产企业自行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批准进网试验,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四条 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间签署电信设备检测实验室和检测报告相互认可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进网许可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和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未获得进网许可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上不得加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十六条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第十七条 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附送一年内的送样检测报告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原证交回。

第十八条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九条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其经销商以及需要进网许可证复印件的用户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产企业应当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包装上和刊登的广告中标明进网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信息产业部配合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及其外包装必须标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产品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和保修卡;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有相应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终端设备,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第二十七条 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信息产业部规定。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或泄露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未在获得进网许可的设备外包装和刊登的广告中注明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信息产业部取消其申请进网许可的资格或不再受理其进网许可申请:

(一) 申请进网许可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
(二) 不能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的;
(三) 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四) 不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或者不参加年检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用户自备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不予承认;情节严重的,信息产业部取消对其授权:
(一) 弄虚作假,有作弊行为的;
(二) 不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或认证的;
(三) 不按信息产业部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的。

第三十六条 从事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受理、检测、审批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进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检测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未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可以由生产企业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进网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1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