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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评选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34:02  浏览:9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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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评选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丽水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三市并举”发展战略,推动我市科技进步,鼓励在科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全市形成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良好氛围,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技进步贡献技术奖的申报人员。

第三条 丽水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贡献奖,每5年评选1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每人奖励30万元。

科学技术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5万元。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奖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丽水市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合作、技术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对我市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市外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丽水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承担丽水区域的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并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2项以上,而且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利金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其中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国家奖获得者项目排序须前三名);省科学技术二等奖1次以上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者;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次以上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者。上述成果转化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在近5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实施后明显提升了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领域或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其中“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等是指候选人在上述科技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丽水市科学技术贡献奖:

(一)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方面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及新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重大技术发明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获得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近5年内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在产业化中,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取得科技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五)在重大工程实施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工程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六)从事科技推广工作15年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在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起主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推广项目主要完成人。

(七)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与我市企业合作研发项目3项以上,并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我市区域产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市外科技工作者。

(八)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软科学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三章 推 荐



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评选推荐要求: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和科学技术贡献奖候选人由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推荐;市外科技人员的推荐工作,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

(二)各县(市、区)候选人的申报材料经当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当地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科技局。

(三)市直各部门候选人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科技局。

(四)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五)所有材料中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包括名称、姓名和排序)必须一致,否则视同形式审核不合格,不予评选。材料不予退回。

(六)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被推荐人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统一制作的推荐书。

(二)有效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论文、专著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济效益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七)认定具有技术创新的省级及以上技术鉴定报告及查新报告。

(八)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成立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市级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市外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名单由评审办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评选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人选,按相关要求报市科技局。

(二)根据评选工作专业需要,经评审办初审分类后,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可以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联络员1人(由评审办派出)。行业评审组评委由评审办根据当年具体情况,从相关部门和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人员组成。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组推荐的名单,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票决的形式(获奖候选人需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可),确定获奖人员建议名单。

(四)对推荐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在未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情况下,可调整参加科学技术贡献奖的评审。

(五)初评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评出的获奖人选持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组织实质审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六)对异议进行审查处理后,最终确定获奖人员推荐名单,报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科学技术贡献奖的个人,由丽水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获奖者的事迹可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利用评选机会诬陷、压制、打击报复他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丽政办发〔2005〕9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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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处决仪式本来只应显示君主的威慑力量,但却有一个狂欢节的侧面:法律被颠覆,权威受到嘲弄,罪犯变成英雄,荣辱颠倒。

——米歇尔·福柯



85年前,杭州雷峰塔倒塌,于是鲁迅先生作了《论雷峰塔的倒掉》一文,若在那时,到吴越的山间海滨去探听民意,则无论是山野村夫,还是蚕桑农妇都会拍手称快:“和尚本应只管自己念经,白蛇自迷许仙,许仙自娶妖怪,和别人有什么相干呢?他偏要放下经卷,横来招惹是非……”

时至今日,上述反问式的理由依然存在,依旧振振有词。这种顽强的普适性是世俗正义与佛家正义自重合走向决裂的结果,也蕴含着社会正义与权力正义的某种实践逻辑。

福柯说:“如果犯人公开悔罪,承认指控和判决,要求上帝和世人原谅他的罪过,那么他就好像是经历了一种涤罪程序,以独特的方式,像圣徒一般死去。英勇不屈则是获得荣耀的另一种方式。如果他在酷刑之下毫不屈服,他就证明了自己具有任何权力都无法征服的力量。”

的确,在雷峰塔镇压白素贞之际,正义的捍卫者与罪行的实行者突然间发生了悄无声息的角色互换。尽管,可能在更早以前,有人会较为公允地判定故事的原初——蛇妖存在,并且将要幻化人形,混迹人间——果真是罪孽,但是如今,什么都不重要了,法海禅师泰山压卵似的权利彰显,为白素贞拱手送上了怜悯、同情,甚至赞扬、敬仰的大众情感认同。

与此同时,民众反过来对法海犯罪似的正义行径有了鲜明抵触。故事是任人编造的。于是,人们这样续写正义:“后来玉皇大帝也就怪法海多事,以致荼毒生灵,想要拿办他了。他逃来逃去,终于逃到蟹壳里避祸,不敢再出来,到现在还是如此。”如今,江浙一带的人们仍习惯将煮熟的河蟹里某个罗汉模样的东西称做“蟹和尚”,也就是当年避难的法海老禅师。

那么问题在于,上述两种形式的正义被割裂的根源在哪里?两种正义对于罪行认定的推理规则又是怎样的?

法海禅师借以打击白素贞的托词想必是:“青白蛇妖化身媚女,潜匿凡间以诱男子,伺机取阳滋阴,修炼成魔……”然而,事实上,此种虚构的真诚,犹如处在同心圆波纹的最外层,仅仅是附带的、边缘性的效应。而真正启动这一震荡的是处在正中的核心:白蛇与青蛇浪迹于佛教的营销市场,被视为对佛教宗教统治关系的冒犯,佛教必须立即予以猛烈打击、报复乃至消灭(白素贞被完全隔离,不妨可以认做消灭的特殊方式,因为她实际上被控制、被掌握、被剥夺了一切公众展示的权利)。

或许,在佛家的司法者——法海禅师——眼里,白蛇与许仙的结合,既是最残暴的恶对最无辜的善的纠缠,更是一方机遇,一项挑战,一座推广佛门理念的桥梁。我们将要解释的斗争则可以理解为:描述双方力量交互关系所带来的物质性存在的转变或者潜在的转变。以下的描述对于我同样也是一项挑战,虽然不一定完整,但也可作为列举式的明证。

在最表层上,是被分摊的超自然特权。垄断性权力一经肢解,由绝对性唯一性而获得的至高无上的唯我独尊的集体性尊荣以及该集体成员往昔目空一切的自尊感当即消退,从“我们是上帝”到“顾客是上帝”的感觉骤变无异于从天上跌落到人间。

另一方面,超自然力是受市场消费者崇拜的特权,这种崇拜心理源自敬畏、隐性的交换观念等等,它的必然结果往往具有强烈的物质性,诸如膜拜、上香、供奉等特定的行为符号,甚至还包括杀人献祭之类的群体性自残行为(如西门豹的故事所展示的历史背景)。如若超自然力被瓜分,则无论是物质性还是非物质性的优势都将分流,对于受损一方来说,无异于入室盗窃。在佛门看来,蛇妖掠夺的正是这种超自然力,亦即各种法术,那自然是不可容忍的了。

在深层里,是佛教教义统治被颠覆的风险。佛教世界由净土——世俗世界——地狱三者构成,分别对应天堂、人间和地狱。地狱被描绘成惩罚恶人的痛苦集中营,而妖怪则一直以来被刻画成地狱的掌控者、酷刑的设计师。妖精的形迹现于凡间,本来就是在向教义统治唱反调,佛门僧人自然有斩妖除魔的本分。然而,白素贞冰清玉洁,扶危济困,广结善缘,宛如白衣仙子、当世观音。对于知根知底的法海禅师来说,这不是对佛门的侮辱吗?不是公开的对抗吗?不是蓄意的恶毒挑衅吗?于是,老禅师肩负起不可推卸的重任,毅然决然地投入到这场打击报复之中。

佛门的行为法则——普度众生,慈悲为怀,切莫杀生——为老禅师的惩罚权力框定了周界。这种限制,在为本身就不对等的强制性暴力搭建合法性基础的同时,也无可奈何地发育出另一种绝对对立的权力特征:拓展性。“普度众生,慈悲为怀”,模糊化而非细节化、整体化而非个体化、似是而非的抽象式话语;“切莫杀生”,诸种惩罚类型中仅仅剔除死刑的排除性表述。这些简单明了而又华而不实的佛家精神陈述为残存的刑罚类型,拓展了其存在和活跃的过剩空间。雷峰塔镇蛇妖便是该过剩空间的运作产品。

具体来说,白素贞被困在法海的钵盂里,钵盂倒扣在地,上面以雷峰塔镇之。换句话说,老禅师的刑罚选择是监禁。至于缘由,我将其归纳为一份——权力正义指导下的佛教正义的——刑罚政治经济学。

政治上,法海显然达成意图:教义统治归复统一,超自然权力重新被垄断。另外,更为重要的是,选择监禁,十分符合佛教教义的规定,这就在屏蔽了大多数反对声浪的同时,进一步正当化了佛教权力的合法性和正统性。塔镇仪式,正如福柯所言:“并不是重建正义,而是重振权力”。

经济上,塔镇仪式费钱耗时还难以避免倒塌的风险(到1924年真的应验了),远不如直接收其法力、打回原形来得简单经济,但这只是庸民的想法,权力正义从不是这么纯粹。其实,塔镇仪式建立的是一种象征利润的精算学。“也就是说,物质资本转化成其本身能够再转化成物质资本的象征资本。”雷峰塔虽然非常昂贵,但与宗教权威被物化、权力被证明、信仰得以巩固、宗教市场得以扩展相比,称此种交易行为为低投入高产出的暴利经济毫不为过。

总而言之,塔镇仪式是某种关于权力运作的修辞术,将仪式的政治经济学内涵精心包装,以权力正义的面目展示在时间与空间的两个维度上。

佛妖争斗因塔镇仪式而尘埃落定,然而,故事尚未结束。随着关键词“雷峰塔”深入江湖,佛教销售对象——老百姓——的力量倾向逐渐明朗起来,又一轮的斗争即将开始。

塔镇仪式与其说是重建佛教的权威,不如说是权力对权力反对力的迟到惩罚。无论如何,人们不能否认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对力的不正当性。但是,一旦面对绝对暴力肆虐地施加淫威,尤其是在“水漫金山”一节,权力正在撕咬人妖间的亲情,权力何尝不是在撕咬人佛间、人人间的感情!那一刻,泪水已经淹死了正义。社会记忆由此断裂,平复感情、抑制泪水的感性需要已经扫除了所有理性、所有正义,“料得年年肠断处,明月夜,短松冈”……结果是,本该为权力正义摇旗呐喊的民众,倏然间成了不合作的权力反抗力的第二批。

权力正义是暴力武装的正义,社会正义是手无寸铁的正义。从“水漫金山”到“雷峰塔立”,这既是权力正义施展暴力的高潮,也是社会正义对立转化的高潮。人们从没有像在旁观抓捕中感到自己的渺小与孱弱,从没有这样深切地感到:在不可以预见的将来,自己或许也有可能受到毫无限制的所谓正义的合法戕害。社会方才看清自己所崇拜的超自然特权慈祥外表下的冷酷无情。人们不禁要发问:“到底什么才是真实的?到底什么才是自己的?”于是,社会正义再次与权力正义分道扬镳。

社会逻辑一般都决定了社会话语,权力固然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驾驭它(比如禅师布道讲经),但永远不能占有它、征服它。我相信白蛇传之初,故事应该是单调的,是后来的社会逻辑给它添盐加醋。我甚至可以判断,不论是现在过去或者将来,白蛇传更加丰满的过程也是丰富白素贞善良淑德的品行的过程,这一过程还是社会不断强化自身逻辑、加大认同的情感投入的过程。

福柯如此看待:“表面上,这是对犯罪的美与崇高的发现。而实际上,这是在肯定,崇高者也有犯罪权利,犯罪甚至成为真正崇高者的独占特权。”

最后,值得回味的是,故事虽然结束,但相同的社会正义的实践逻辑还在延续。此时的权力者是玉皇大帝,而受难者却是法海了。如果雷峰塔倒掉85年后,鲁迅先生还在世的话,也许下面我的杜撰,就可能变成《三论雷峰塔的倒掉》的结尾了:

河北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2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保障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国家机关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下列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资信评估,以及仲裁、公证、认证、检验、鉴定等公证性服务;

(二)律师、会计、专利、商标、企业登记注册、税务、报关、签证等代理性服务;

(三)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等信息技术性服务。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核发相应证照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六条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竞争条件不完善或者当事人之间不具备平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有行业或者技术垄断资质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中介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定价权限,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定价管理目录确定;定价管理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以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市场供求情况;

(二)提供服务的技术难易程度;

(三)提供服务的时间长短;

(四)服务事项的复杂程度;

(五)不同收费的合理比价关系;

(六)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必要的风险成本。

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特定中介服务的,其承担的特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进行成本审核并充分听取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或者调整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议定。

第十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中介服务费。

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范围、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给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也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操纵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服务成本收费或者实行收费回扣。

第十五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不得通过减少服务内容、分解服务过程等手段,损害委托人利益。

第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可以向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