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继一九九0年十一月我行公布第二批废止金融规章目录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规章工作的要求,我行对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二年期间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金融规章)进行了清理。经逐一鉴定,需要废止的规章118件,其中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或规章的调
整对象已消失属于自行失效的58件;已被新规章代替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予以废止的60件。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除已被其他法规、规章代替或明令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外,其余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废止,停止执行。
附件一: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关于推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10.4 银发〔1986〕299号
02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管理搞活信贷资金的通知
1986.5.7 银发〔1986〕122号
03关于调整信用社缴存准备金比例的通知
1986.4.20 银传〔1986〕15号
04关于颁发《关于开办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的办法》的通知
1987.9.21 银发〔1987〕296号
05关于进一步搞活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
1987.12.2 银传〔1987〕49号
06关于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款项划拨方式问题的通知
1987.7.20 银发〔1987〕226号
07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决定的通知
1988.10.14 银发〔1988〕314号
08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资金拆借业务的通知
1989.3.6 银发〔1989〕57号
09关于下达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限额的通知
1990.. 银发〔1990〕290号
二、金融管理类
01关于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7.7 银发〔1986〕203号
02关于地方发行企业债券问题的通知
1987.5.15 银发〔1987〕147号
03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的通知
1987.8.5 银发〔1987〕247号
04关于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的通知
1988.6.3 银发〔1988〕155号
05关于转发《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及国务院批示的通知
1988.3.28 银发〔1988〕77号
06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
1990.12.4 银发〔1990〕323号
07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0.3.6 银发〔1990〕56号
三、利率储蓄类
01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8.9 银发〔1986〕231号
0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8.30 银发〔1989〕247号
03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1986.9.4 银发〔1986〕249号
04关于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7.10.26 银发〔1987〕333号
05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8.2.1 银发〔1988〕24号
06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8.8.9 银发〔1988〕243号
07关于转发各银行有关利率问题文件的通知
1988.10.14 银发〔1988〕312号
08关于调整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8.12.29 银发〔1988〕399号
09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9.2.22 银发〔1989〕40号
10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9.2.23 银发〔1989〕42号
11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9.3.9 银发〔1989〕66号
12关于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9.3.15 银发〔1989〕71号
13关于外贸企业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9.6.30 银发〔1989〕187号
14关于建立“储蓄存款旬报”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
1989.7.11 银发〔1989〕193号
15关于强化利率管理的通知
1990.2.12 银发〔1990〕33号
四、会计类
01关于汇兑结算方式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6.5.16 银会计〔1986〕17号
02关于推行江苏省收购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办法的通知
1986.9.23 银发 〔1986〕283号
03关于重新设置和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统一会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87.2.26 银发 〔1987〕44号
04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6.20 银发 〔1987〕186号
05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7.7.21 银发〔1987〕235号
06关于建设银行与其他专业银行相互代收汇票的通知
1988.8.25 银发〔1988〕257号
07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通知
1989.11.8 银发〔1989〕317号
08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
1989.12.6 银发〔1989〕352号
09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问题的复函
1989.12.26 银复〔1989〕27号
10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
1991.9.24 银发〔1991〕258号
五、金银管理类
01关于金银业务管理和帐务处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5.3 银发〔1986〕116号
02关于下达《金银报表填报办法》的通知
1987.4.24 银货发〔1987〕14号
03金银业务帐务处理规定
1987.7.6 银发〔1987〕205号
04关于调整黄金联行调拨价的通知
1987.11.11 银发〔1987〕354号
05关于实行缉私罚没黄金办案费用补助的通知
1987.7.16 银发〔1987〕223号
06关于调整黄金收购价格的补充通知
1988.5.31 银发〔1988〕152号
07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1989.1.4 银发〔1989〕4号
08关于以优惠价格收购黄金问题的批复
1990.9.24 银复〔1990〕329号
09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
1987.7.30 银发〔1987〕244号
六、国库类
01颁发《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1.31 银发〔1986〕16号
02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6.3.7 银发〔1986〕40号
03关于变更国库券发行、兑付款上划办法的通知
1989.1.20 银发〔1989〕19号
04关于改变国家债券发行兑付款项上划手续的通知
1990.1.15 银国库〔1990〕1号
05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
1991.5.14 银发 〔1991〕154号
七、调查统计类
01关于建立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及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定期调查制度的通知
1986.8.25 银发 〔1986〕234号
02关于加强金融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1986.11.22 银发 〔1986〕368号
八、货币发行类
01关于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限额的通知
1987.6.23 银发 〔1987〕194号
九、稽核类
01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1988.10.10 银发 〔1988〕300号
02关于试行《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草案)的通知
1990.3.16 银稽发 〔1990〕7号
附件二:失效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关于专业银行发放特种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
1986.3.26 银传〔1986〕13号
02印发《关于搞好下半年信贷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6.7.2 银发〔1986〕191号
03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的通知
1986.5.19 银传〔1986〕22号
04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6.9.4 银发〔1986〕251号
05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电力会议精神的通知
1987.5.27 银发〔1987〕160号
06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1988.3.25 银发〔1988〕72号
07关于加强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1988.5.4 银发〔1988〕125号
08关于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金融工作方针的几项规定
1988.6.11 银发〔1988〕163号
09关于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
1988.10.20 银发〔1988〕323号
10关于控制交通银行贷款规模的通知
1988.11.5 银发〔1988〕351号
11关于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增加短期贷款的通知
1988.12.2 银传〔1988〕59号
12关于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
1989.8.15 银发〔1989〕229号
13关于进一步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
1989.9.12 银发〔1989〕264号
14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第四季度信贷资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1989.10.18 银发〔1989〕296号
15关于下发一九九0年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通知
1990.1.15 银发〔1990〕16号
16关于完善一九九0年信贷资金管理的规定
1990.2.12 银发〔1990〕34号
二、金融管理类
01关于转发《五城市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6.3.30 银发〔1986〕57号
02关于印发《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的通知
1987.4.1 银发〔1987〕91号
03关于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1987.5.5 银发〔1987〕131号
04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1988.1.18 银发〔1988〕16号
05关于一九八八年国家建设债券发行费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
1988.7.4 银发〔1988〕191号
06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
1988.8.12 银传〔1988〕29号
07对《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
1988.8.25 银发〔1988〕256号
08关于一九八九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1989.3.4 银发〔1989〕56号
09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的通知
1989.12.4 银发〔1989〕346号
10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1989.11.24 银发〔1989〕33号
11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
1989.12.18 银发〔1989〕59号
12关于撤销融资公司的通知
1989.3.6 银发〔1989〕59号
13关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4.3 明传电报
14关于下发《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1990.3.27 银发〔1990〕85号
15关于清理整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通知
1990.6.16 银发〔1990〕147号
三、利率储蓄类
01关于国家合同定购粮和委托代购粮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6.2 银传〔1986〕23号
0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借给专业银行铺底资金利率的通知
1986.10.14 银发〔1986〕307号
03关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6.10.27 银发〔1986〕333号
04关于一九八七年技术开发贷款贴息问题的通知
1987.6.16 银发〔1987〕183号
05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存款利率问题的复函
1987.5.27 银复〔1987〕181号
06关于银行之间利息计算差错处理的规定
1987.7.6 银发〔1987〕204号
07关于对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1987.9.5 银发〔1987〕278号
08关于调整赊销纯棉布絮棉无息贷款利息补贴的通知
1987.1.7 银发〔1987〕2号
09关于上海、深圳分行发放专业银行一九八四年基数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
1987.2.26 银发〔1987〕47号
10关于人民银行不再对粮食种子贷款实行贴息的通知
1987.4.28 银发〔1987〕121号
11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经营方式、所有制形式改变后贷款利率问题的答复
1987.5.21 银复〔1987〕177号
12关于改变对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差补贴办法的通知
1988.2.1 银发〔1989〕93号
13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4.4 银发〔1989〕134号
14关于对粮、棉、油贷款实行补贴的通知
1989.5.3 银发〔1989〕134号
15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问题的通知
1989.5.9 银发〔1989〕139号
四、货币发行类
01关于损伤券销毁问题的通知
1986.5.12 银发〔1986〕129号
02关于做好一九八六年旺季现金调拨工作的通知
1986.9.15 银发〔1986〕273号
五、国库类
01关于下发《银行办理一九八一年国库还本付息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6.4.14 银发〔1986〕76号
02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8.3.28 银发〔1988〕75号
03关于暂停办理国库券贴现业务的通知
1988.7.23 银发〔1988〕220号
04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查国库券收款单工作的通知
1989.9.29 银发〔1988〕296号
05关于下发《银行代理发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89.8.1 银发〔1989〕217号
06关于上报国家预算收支报表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0.5.10 银国库〔1990〕9号
07关于做好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1990.5.21 银发〔1990〕135号
08关于做好一九九二年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1992.4.20 银发〔1992〕90号
六、稽核类
01关于信贷、现金大检查中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的办法
1989.4.24 银发〔1989〕119号
02关于印发《对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进行同步稽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8.15 银传〔1990〕37号
1993年12月10日
典权与抵押权并存之问题分析
赵志琴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立法虽未对典权作出明文规定,但作为我国特有的、在民间广泛流传的典权法律制度,必将随着改革的深化,因其区别于其他类似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而为社会所需。作者试通过分析典权与抵押权并存之三种情况,以期典权在现实生活中能与其他物权一起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现实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典权 抵押权 并存
典权,是我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典,早在我国汉、唐时代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形成一些固有习惯。对典权作出系统规定的是1930年5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明令废除了该民法典(该民法典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迄今为止,我国立法没有对典权作出明文规定,现实中有关典权的纠纷多为历史遗留问题,由零星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点深化,公有制的不同形式以及公有制以外的多种经济成份,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和制度化。典权作为对他人所有物使用收益的一种独特形式,必将为社会所需而“复活” 。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物权篇草案也加入了典权的内容,有关典权制度的研究也将越来越多。笔者仅以民国民法关于典权的规定,初步探讨典权与抵押权并存之各情形及其问题之解决。
一、典权与抵押权,及其并存之可能性
民国民法第911条规定,典权系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支付典价的人为典权人,以不动产供典权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关于典权的性质,台湾法律学者对此意思不一。主要有三种学说:担保物权说,理由一为根据典权在法典体例中的安排,二为认为典权的发生,多数是出典人以典物作为借款的担保;特种物权说,认为典权具有担保物权及用益物权的性质,典权是以典权人取得其对典物的所有权为最终目的,而且典权是由担保物权发展而来,具有相当的担保作用;用益物权说,主要理由是根据台湾民法第911条规定,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是典权的法定内容,具有用益物权的特质。现在第三种学说在台湾通行 。笔者也持典权为用益物权观念,理由为:典权以典物使用收益为目的,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而非似担保物权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典权是独立发生的权利,是主物权,非如担保物权为从物权;典权到期,出典人支付原典价回赎典物不具清偿债务性质,典价只是典权的对价,是典权人取得占有使用典物的权利的对价,因此,如果典物时价低于典价,出典人可以抛弃回赎权,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债务人仍负清偿责任。
典,之所以存在,有其区别于买卖、抵押之突出特点。出典人将典物出典后,不仅可得到与典物价值相近的资金,而且保留了典物的所有权,有权于典期期满后行使回赎权取回典物,典权制度解决了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取得标的物价金就必然丧失标的物所有权的矛盾。如果以不动产标的物作抵押筹资,一是抵押权人无权使用、收益抵押物,在抵押人也无需使用抵押物情况下,物的经济效用将得不到发挥,二是债务到期清偿不能就抵押物进行执行时,如果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债务人仍负清偿责任,而典关系中,出典人的回赎权是否行使取决于出典人的意思,当典物价值下跌时,出典人可以选择抛弃回赎权,而不必对典权人进行差价补偿。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物权优先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有关物权的一切特点;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将抵押物设定抵押后,仍可就抵押物进行利用;抵押物可是动产,也可是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这种优先受偿并不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转移抵押物的所有权,而只能将抵押物变价,对变价后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对于典权与抵押权能否并存问题,即:一物出典后,出典人能否就典物再向其他人设定抵押、已存在抵押权的抵押标的物能否出典以及典权人能否将典权作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有关典权及抵押权的规定,典权及抵押权都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虽典权以典权人占有使用典物为特征,但抵押权人无须占有抵押物,抵押人仍可就抵押物进行利用;出典人将典物出典,仍保留不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在不妨害典权人利益范围内,仍可就其对典物的所有权进行其他利用。同样,对于已设抵押的抵押物,抵押人仍有所有权,抵押人在不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也可再对它作其他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对于典权能否作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问题,因典权是一种物权,即权利,而抵押权标的为财产,即物,两者似乎存在矛盾,但典权能带来经济收益,有变现为财产的现实可能性,台湾地区民法第882条规定,地上权、永佃权及典权,均得为抵押权之标的物,学说上称准抵押权 。因此,笔者认为,典权与抵押权在理论上有并存的可能性,且现实中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使权利人的利益最大化,典权与抵押权也有并存的现实需要性。
二、典权与抵押权并存情形具体分析及一权利现实(或消灭)对另一权利的影响
典权与抵押权并存有上面提到的三种情形,下面笔者就每种情形具体分析之。
(一)出典人就已出典物设定抵押情形。对此问题,台湾学者间见解存在分歧。否定说认为,不动产所有人将不动产出典后,不得以其对典物的所有权为标的,设定抵押权。理由为:台湾民法物权编未明文准许不动产出典后再行设定其他物权,包括抵押权;以典物设定抵押权,使权利发生冲突,法律关系复杂化;在回赎期限届满而所有权人不回赎时,会使其陷于“一面无人拍卖,一面典权人就其因回赎期限届满所取得的所有物,永留一个不生不灭的抵押权存在的状态” 。肯定说认为,不动产所有人于同一不动产上设定典权后,仍可设定抵押权。理由为:台司法院法律解释:“不动产所有人将标的物出典后……在不妨害典权之范围内,仍得为他人设定抵押权”,此解释在物权编公布之后;多数学者持认同之观念;法无明文规定,但也未明文禁止;回赎期满,出典人不得回赎,而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此为继受取得,抵押权自然应随同转移,抵押权人可以典物价值超过典价部分受偿,如抵押权人不行使其抵押权,典权人也可请求涂销登记,不致发生不生不灭的状态 。笔者赞同肯定说。如前所述,从理论或制度设置上讲,两者有并存的可能性;另外,笔者试从权利实现(或消灭)角度,具体分析典权与抵押权并存的现实可能性与规定性。
典权有期限的规定,抵押权也因主债务的期限而有期限性。两者能否并存,现实中主要看两者在权利实现(或消灭)时是否有冲突。典权的期限,非典权的存续期间,而是阻止出典人回赎典物的期限。典权可约定期限,期限届满2年内,出典人得行使回赎权,否则,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也可不约定期限,则出典人在法定期限内可随时回赎典物 。在权利实现时,一种情形是在典权期限内,抵押权因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而发生就抵押物变价清偿之效力,则此时抵押权的实现对典权产生何影响。因典权设定在先,根据物权优先性效力,后设定的抵押权的实现不能损害先设定的典权的利益,抵押权人仅就抵押物所有权进行拍卖变价受偿,拍定人仅取得典物所有权,原典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此时类似于出典人转让典物所有权,由典物受让人取得到期行使回赎权的权利。另一种情形是典权的期限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未到期时届满,出典人回赎权的行使予否对抵押权的影响。如果出典人如期回赎典物,则典权消灭,出典人对典物的所有权归于完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当然不受任何影响,仍存在于转移至所有人占有的标的物上。如果出典人到期不回赎典物,根据典权制度规定,经过一定期间,典权人即可取得典物所有权,有学者认为此为继受取得,抵押权应随同转移,不因典权人取得所有权而消灭。抵押权人可就典物价值超过典价的余存价值正常行使其抵押权 。笔者补充认为,典权人当初同意出典人就典物再行设定抵押,一定充分考虑了典物价值与典价的差值,抵押权人同意在已出典物上设定抵押,也考虑到自己抵押权的可现实性,因此出典人不回赎典物,抵押权人的利益仍可得到现实,不因此而受影响。
(二)抵押人将已存在抵押权的不动产标的物再行出典情形。抵押人对抵押物有妥善保管、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义务,因此,抵押人欲将不动产抵押物出典,必先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而抵押权人只有在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且抵押人出典的典价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之和不大于抵押物价值时,才会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物出典。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先到期,债务人无力清偿,就抵押物拍卖变价,因拍卖行为是债权行为,根据物权优先原则,拍卖行为不能消灭抵押物上存在的典权。对于存在典权的标的物是否有人拍买,买家会充分考虑典价、典期与标的物价值,认为存在可得利益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同时取得对典物的到期回赎权。如果典权在抵押权所担保债务期内到期,一种情形出典人回赎典物,抵押权当然不受任何影响;一种情形出典人不行使回赎权,由典权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因抵押权设定在先,典权人的继受取得不消灭已存在的抵押权,且因典价小于典物价值,抵押权人仍得于典价与典物差价部分担保其债务。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出典人在典期届满前提出找贴,转让典物所有权于典权人,则因抵押权具有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而使抵押权人可就找贴的差价行使抵押权。
(三)典权人将典权作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情形。台湾地区民法第882条规定,地上权、永佃权及典权,均得为抵押权之标的物,由此可得出典权可设定抵押。学说上称为准抵押权。典权人将其典权作为抵押标的物,则抵押权所担保的债的期限一定在典权期限内。否则,典权期限届满,出典人行使回赎权,消灭典权,则抵押权的标的物也归于消灭,势必侵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典权期限内,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如果到期,就典权拍卖变价受偿,将发生典权的转让关系,原典权人退出典的关系,经过变更登记,拍定人取得典权人地位,对典物进行使用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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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婉丽,《中国典权法律制度研究》,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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