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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36:11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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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川教[2004]265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现将《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从即日起试行。在试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转告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



附件:
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关心下一代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是党的一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任务。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使我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有所遵循和依据,根据教育部、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四川省教育系统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关工委)是在本单位党政领导下,上级关工委指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有在职同志参加的,广泛团结热心教育的志愿者参与的,全面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群众性工作机构;是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新世纪、新阶段关心下一代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大、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和青年教职工为主要工作对象,为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作贡献。
第四条 关工委的工作方针是:围绕中心、配台补充,因地制宜、量力而为,立足基层、注重实效。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努力遵循符合关工委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工作原则,坚持以离退休同志为主体:坚持组织动员与自愿参加相结合;坚持德育为首与全面关心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坚持关心思想政治进步与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开拓创新相结合;坚持关心下一代与爱护老同志相结合;坚持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与奖励先进相结合等。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广大青少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理想信念、艰苦奋斗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条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对青少年进行个人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讲文明、树新风教育,把思想道德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 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和国防教育。帮助青少年增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国防观念,使广大青少年学法.知法、懂法、守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拒罪;开展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重视对后进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工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第八条 做好党、团和少先队工作。配合党、团组织对青少年进行共产党、共青团的知识教育,积极参与党建、团建工作。
第九条 进行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教育。发挥老教师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等优势,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督导以及对青年干部、教师的培养工作;对青少年进行科学文化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指导青少年学生的课外文化、科技、体育、社团、社会实践、兴趣小组、网站以及“忘年交”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第十条 积极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结合。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指导家庭教育,办好家长学校,参与社区教育,营造学习型家庭等,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募集和筹措资金、物品,开展力所能及的助学、助困、助残等活动,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积极开展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等。
第十二条 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探索。围绕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针对青少年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以及关工委自身工作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不断发现推广新经验,研究解决新问题,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新建议,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探索青少年成长规律,探索关委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发展规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建立关工委,备类中、小学校可建立关工委或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简称关工小组),高校的系(部、院)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分委员会(简称二级关工委)。
第十四条 关工委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由常务副主任、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关工委主任由在职领导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由在职或离退休同志担任。秘书长一般由关工委秘书处挂靠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视需要可设名誉王任或顾问。关工小组、分委会应有1人兼职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可挂靠有关部门,也可独立设置。
第十六条 各级关工委可不实行任期制,如遇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充实。注意吸收新退下来的老同志参加,以保证组织健全,工作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关工委要主动向本单位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对关工委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第十八条 关工委开展工作应一线(现职领导)、二线(离退休同志)相结合;发挥两个积极性,工作总体安排以一线为主,组织实施以二线为主。
第四章 工作队伍
第十九条 各级关工委要重视队伍建设。通过广泛动员和组织,建立一支热心青少年教育事业,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在职同志参加的基本队伍,充分发挥老同志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十条 各级关心下一代组织可视工作需要逐步建立有利于开展工作的相应团队,如报告团、理论学习辅导组、党建指导组、教学督导组、心理咨询组、社团顾问组,家庭和社区教育指导组、帮扶组等,形成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骨干队伍。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关工委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参与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机会和条件:在鼓励老同志发扬无私奉献精神的同时,也要在精神和物质生活上对他们关心和照顾。对他们中的先进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经组织决定,聘用在固定岗位,坚持日常工作的老同志,应酌情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关工委要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坚持学习,老同志要不断拓展自身优势,增强对青少年的影响力和感染力。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更新观念、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关工委要加强制度建设,促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经常有活动、活动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必要的会议、检查、汇报及学习制度。要坚持片区协作、办公例会等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先进典型,推进基层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表彰制度。各级关工委要善于发现、及时宣传先进典型,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予以表彰和奖励。全省教育系统的表彰一般为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工委,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要重视关工委的宣传工作。
第六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关工委开展工作必需的办公用房、通讯、交通工具等基本条件,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关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由关工委计划安排,做到专款专用。
各级关工委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接受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捐赠,资助,按有关规定建立专项基金,用以开展各项工作,支持青少年教育事业,奖励关心下一代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各高校关工委可参照本《规程(试行)》,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意见。
第三十条 本《规程(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及解释权归四川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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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建设绿色食品基地,是市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四大基地”之一, 是发展我市特色经济的重大举措。为更好地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现 制定《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黑政[1999]54号文件精神,允许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等企业按照产销一条龙的要求,建立粮食生 产基地,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对优质品种的粮食,凡已有优质品牌注册 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地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认定的,也 可以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第二条 绿色食品加工和经销企业,可以在市所辖区内跨县(市) 收购只限自用的原粮。
  第三条 按A级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绿色食品,在购销上 要体现优质优价。
  第四条 绿色食品加工和经销企业所需原料的运输和产品的销售由 税务部门出具带有承运联的销货发票(随货同行联),由工商部门监管。
   第五条 对新开办的绿色食品市场,工商部门允许其先开业,后办 理登记手续。对入场经营者,允许先营业,后办照。简化发照手续,只 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 市各新闻单位要加强绿色食品的宣传工作,并适当减免绿 色刊发广告的费用。
  第七条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集中资金,对从事绿 色食品生产加工和经销企业(农户)给予信贷扶持,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第八条 国家绿色食品检测中心每批准一个绿色食品品牌,按该品 牌增加的利润入同级财政部门的所得税,在三年之内给予补贴。补贴标 准:第一年按新增所得税的80%补贴;第二年按新增所得税的70%补贴; 第三年按新增所得税的60%补贴。凡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扶持企业 按国家的扶持政策执行,但不重复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市内外单位和科技人员在我市发展绿色食品, 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对于技术含量高、经济和社 会效益好的科技项目,科委可优先列入市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和科 技成果推广计划,财政部门确保资金按时落实到位。对于申办民营科技 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可先登记后认定,即可先向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再到同级委申请 备案认定后,即可执行国家科委、财政部发布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 程》,并享受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销售绿色食品的商业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绿色品养殖、加工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需使用 国有企业闲置土地的,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入股、租赁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按不低于40%的评估地 价补交土地出让金。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免收五年土地 租金。
  第十二条 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属于乡镇企业的按照黑政发[1997]6号 文件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同时执行《乡镇企业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 业收购粮食的意见》的政策。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农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部


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7.05.26



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6日国家计委、水利部计农经[1997]932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讲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提高农田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增加粮棉等农产品产量,决定在中央预算内农业基
本建设非经营 性(水利专项)投资中每年安排一部分引导资金,专项用于重点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特制定《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严格按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进
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要切实做好项目的
前期工作,在年度计划中,国家计委与水利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的资金,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委与水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建设重点
第三条 项目在现有大型灌区中选择,选定的灌区水源落实、增加灌溉面积的
潜力较大。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灌区骨干工程(干渠)设施续建配套工程,国家
安排的投资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通过项目的建设,提高灌溉保证率和水的有效
利用率,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的具体程序为:灌区管理单位与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灌
区续建配套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审批,在
批准的规划中按轻重缓急选出年度实施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
水利(水电)厅(局)联合向国家计委和水利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的实施方
案由水利部商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第五条 项目确定的具体原则:
1.上报项目必须是不需要新建水源工程的大型灌区;
2.投资效益显著,灌溉面积增加的潜力大,中央补助投入1元钱可增产粮食1公
斤以上;
3.地方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充分,配套资金落实;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审批的规划、年度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2.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和效益测算;
3.地方政府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正式承诺文件;
4.项目所在灌区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费改革,促使工程良性运行的改革实施
计划;
5.上一年度完成情况,包括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
用情况(要附上必要的财务证明材料)。
第四章 项目建设资金安排
第七条 中央补助投资的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县多层次,多渠道承担建设资金。地方与中央投资的比例不小于1.5∶
1,同时要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积极动员群众集资投劳修建支渠及支渠以下配套
工程。
第八条 中央安排的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在中央水利基建投资(水利
专项)中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在地方年度基建投
资计划中落实,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建设中的主要建设工程,要推行招标承包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
要严把质量关。
第十条 为了保障项目建设的质量,建设过程中要加强项目的技术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 加强同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计划管理、
物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 项目考核和验收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国家计委、水利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每
个项目单位都要按时填报考核表(附件三)。项目考核评分将作为安排下年度投资
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项目完工后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委、水利(水电)厅(局)联合组织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上报国家
计委、水利部,由国家计委、水利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的基础上,组
织有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2)主要
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是否达到规定标准;(3)地方配套资
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4)项目区的水利灌溉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5
)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的标准(包括新增、改善灌溉面积数量,新增生产能力指
标,农业产值增加指标);(6)预定水费改革及转换经营管理机制任务是否完成。
第十五条 组织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2.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3.项目竣工图
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5.效益指标完成表
6.水费改革及转换经营机制成果总结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
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按成本收取水费、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体制和
经营机制等,以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
保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负责解释。


文号:[国家计委、水利部计农经[1997]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