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已经第132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本市范围内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停止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二、自2002年7月1日起,凡用于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新征土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后,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用地性质用于经营性开发的,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三)凡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土地,由市土地交易市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
(四)经营性项目用地投资者需要使用土地的,须在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招标或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五)下列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绿化隔离带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因和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确实不可分割,而不能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
2、属于规划为高科技、工业用途的经营性项目用地确需协议出让的。
3、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
三、对在2002年6月30日前,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规划用地许可证,但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经营性项目用地,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项目用地处于土地储备重点范围内,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确需收购的,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实施收购。
(二) 项目用地构成土地闲置的,按《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2001年第83号令)规定办理。
(三)项目用地属于存量国有划拨土地,市国土房管部门已经正式受理且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虽未经正式受理,但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或规划用地许可证且都在有效期内的,可在2002年10月31日以前备齐有关资料到市国土房管部门进行登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除上述情况外的,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四)项目用地属于新征土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已经取得市政府的征地批文或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正式受理征用土地申请,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2、对未经市国土房管部门正式受理征用土地申请,但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书且都在有效期内的,可在2002年10月31日以前备齐有关资料向市国土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3、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虽未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意见书但市规划主管部门已经正式受理并已经征求过市国土房管部门意见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五)属于同一个项目用地分次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手续尚未办理完的,受让方须于2002年10月31日以前到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登记,接受审核。逾期不登记的,停止办理项目用地的有关手续。
(六)对可以继续采用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1、主体必须一致,即立项、规划、征地与受让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个投资者。
2、承担代征、代拆任务的经营性项目用地,须完成其代征、代拆任务。
3、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对可以继续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的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签订,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到2003年3月31日。
逾期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四、对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原投资者对土地有实际投入的,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按审计结果待土地出让后给予合理补偿。
五、市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北京市计委
北京市规划委
北京市建委
北京市监察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1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证已具有办理结售汇业务资格、但尚未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正常进行,规范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人民币账户管理,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和《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发[1996]202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允许已具有办理结售汇业务资格、但尚未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在能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户)。
二、外资银行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持批准件,可选择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一个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户。
三、外资银行应当在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户账号、开户行名称、开户日期等开户材料分别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外汇局当地分支局备案。
四、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户的收支范围限定如下:
收入:办理售汇业务所得人民币现金的存入;由在人民银行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划入资金。
支出:办理结汇业务所需人民币现金的支取;划往在人民银行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
五、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人民币资金转账清算,仍通过其在人民银行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办理。
六、外汇局分支局根据《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户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一并实行余额管理。
七、外资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户,不得利用该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收付、保存或转让人民币,也不得出租、出借或串用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户。对违反规定的外资银行,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外汇局当地分支局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3]1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启用前《办法》的实施
(一)自2003年9月1日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按《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新开立需核准的银行结算账户暂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待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统一换发“开户登记证”。 2003年9月1日以前已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暂不按《办法》的规定规范,待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再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及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后,连同存款人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核准手续。符合开户条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并将开户银行报来的存款人开户资料复印件存档。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开户手续,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三)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办法》规定需要其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2003年9月1日(含)之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核准通知书;9月1日之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许可证。
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确认
对于存款人在《办法》实施前开立并已在银行办理委托收付款业务的储蓄账户(含已申领的信用卡和借记卡),2003年9月1日起,银行可将其自动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俟存款人到银行柜台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再办理确认手续。由单位因代发工资为个人统一办理的账户,视同已办理确认手续。
三、关于无字号个体工商户预留银行的签章
按照《办法》规定,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因此,无字号个体工商户预留银行的签章必须与其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
四、关于各类申请书的使用
(一)开户申请书。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单位开户申请书,附式1),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必须在单位开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关联企业的名称。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2),并加其个人签章。
(二)变更、撤销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应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附式3),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其个人签章。对于变更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账号的,应将一份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4),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其个人签章。
(三)补发开户核准通知书申请书。存款人遗失开户核准通知书的,应填写“补发开户核准通知书申请书”(附式5),并加其单位预留银行签章。
各类申请书可由各银行参照所附的申请书式样,并结合本银行的需要自行印制,但印制的申请书必须包含附式列明的记载事项。
五、关于开户核准通知书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照所附的开户核准通知书式样(附式6)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户核准通知书的印制,并视同开户登记证实施管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不向存款人收费。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在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时,应在开户核准通知书上填写开户核准号,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附式7)。开户核准号按照以下规则予以手工编制:
1、开户核准号由十二位定长字符构成,具体结构为:×(账户种类)××××(地区代码)×××××××(存款人编号)。
2、账户种类为1位定长字符:J代表基本存款账户;L代表临时存款账户;Z代表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3、地区代码为4位定长数字,采用电子联行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4、存款人编号为7位定长数字,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当地银行行别分配赋码区间,并按顺序手工编列。
六、关于账户管理协议的签订
银行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可参照《办法》对银行和存款人的有关规定,订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的内容可以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银行另行单独制作。
七、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的运用
凡是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开户申请人,应在开户申请书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开户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审验其代码证书。但组织机构代码不作为开户的必备条件。
八、关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取现
考虑到目前投资者普遍存在通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取现的习惯做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特性,在《办法》实施时,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大额提取现金提前预约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第2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九、关于军队、武警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根据《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
附件:各类申请书及开户核准通知书、账户管理专用章附式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各类申请书及开户核准通知书、账户管理专用章附式
附式1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名称
电话
地址
邮编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称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账户性质
□ 基本存款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 专用存款账户 □ 临时存款账户
证明文件种类
证明文件编号
地税登记证号
国税登记证号
经营范围
关联企业名称
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
存款人账号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开户核准号
本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同意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日期必须填列。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一份由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除外)。
附式2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名称
账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住址
证件种类
证件编号
备注:本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存款人(签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同意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存款人需要使用支票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
附式3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性质
□基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核准号变更后的内容
账户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证明文件种类
证明文件编号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姓名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上级法人
或主管单位名称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本存款人申请变更上述银行账户内容,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
或负责人(签章)或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同意存款人变更上述银行账户内容。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一份由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除外)。
附式4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性质
□ 基本存款账户 □ 专用存款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核准号
销户原因
本存款人申请撤销上述银行结算账户。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
或负责人(签章)或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一份由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除外)。
附式5 补发开户核准通知书申请书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性质
□ 基本存款账户 □ 专用存款账户 □ 临时存款账户
开户核准号
申请补发原因
本存款人申请补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并对上述填写内容负责,如有隐瞒、伪报,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
或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一份由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附式6 开户核准通知书
经审核,同意存款人开立下列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开户核准号
账户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行
(账户管理专用章)
核准时间:
××××年××月××日
开户时间:
××××年××月××日
开户银行(业务公章)
填写说明: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
规格:A4纸(白纸黑油墨)
附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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