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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44:35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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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当前,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内经济面临严峻挑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部署,环保部门应对中央政策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的建设项目加快审批,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效率。但近期发现,一些地方存在片面追求审批速度、放松对“两高一资”等项目的环境管理或盲目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服务意识。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快转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理念。对符合国家拉动内需重点投资方向、满足环保准入条件的项目,要缩短受理时间。除“两高一资”项目重点评估外,其他项目简化评估,加快审批,切实做好服务。同时,对不符合环保准入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正确处理好服务与把关、当前和长远、效率和质量、宏观和微观的关系,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推动“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减排和结构优化调整,鼓励一批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结构和布局调整的重点项目快速建设。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严格按照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不得随意更改。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调整分级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环境影响程度,对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简化手续下放审批权限。

  (三)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合理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限,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应保证充分的论证时间,确保审批效果和质量。严禁片面强调服务和效率,不切实际缩减或限定审批时限。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和对投资拉动的引导。

  (一)对符合环保要求,涉及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有利于扩大内需的项目,特别是国家重点项目,要开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尽快开工、尽快形成实物经济工作量。

  (二)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充分认识我国部分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结构不合理、盲目扩张等问题,把当前经济放缓、市场疲软当作落实节能减排、参与宏观调控、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的机遇,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压缩或关停一批“两高一资”项目,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改造、投资拉动等为名恢复生产。对“两高一资”项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从严控制,严格把好环境关,防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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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贸工源字〔2005〕36号

  为解决我市季节性、区域性电力供应紧张问题,保证中央空调安全、节能运行,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建设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解决我市季节性、区域性电力供应紧张问题,保证中央空调安全、节能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辖区内设有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各类民用和工业建筑(工艺性建筑除外)。
   第三条 运行管理者对中央空调系统采用的相关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和合同等文件,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规条件下中央空调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如当地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灾害或生化恐怖袭击,有可能通过中央空调系统扩散污染和产生伤害时,应按实际情况采取应急运行措施。
   第五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的机构执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人员管理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中央空调系统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维护管理工作量的大小,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管理技术人员,建立相应的运行管理和维修班组,购置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七条 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及节能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八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
   第九条 操作人员应当熟悉其所管理的中央空调系统,树立节能与环保意识,做好空调运行的日常记录和责任记录。
   第十条 对忠于职守、安全操作,在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节 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者应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常规运行调节总体方案、机房管理、水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运行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专职人员负责制、安全卫生制度(包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运行值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应对工作人员和系统状态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抽查,并进行数据统计和运行技术分析,发现异常应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对空调系统的运行状况、设备的完好程度、能耗状况、节能改进措施等进行季度、年度运行总结和分析。
   第十六条 在设备工作期内,设备供应者应为使用者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及配件,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 对于清洗、节能、调试、改造等工程项目,实施前宜对实施结果予以量化约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保证实施结果和有效期限。

第三节 技术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检测、维修和评定等技术文件应当完整并保存完好。下列文件应当存档,并作为技术管理、责任分析、管理评定的重要依据:
   (一)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的技术资料、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二)仪表出厂的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和校正纪录;
   (三)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含更新改造和维修改造);
   (四)检查验收记录;
   (五)工程设备、风管系统、水管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六)管道试验记录;
   (七)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八)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九)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检查记录;
   (十)系统综合效能测定报告;
   (十一)维护保养记录和检修记录;
   (十二)水质化验报告。
   第十九条 各种运行管理记录应齐全,主要包括主要设备运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运行值班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不停机运行的系统,应当有交接班记录等。原始记录应准确、清楚,符合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且保存完好。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设备和系统运行记录、事故分析及其处理记录、设备和系统部件的大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年度运行总结和分析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巡回检查应定时、定点、定人,并做好原始记录。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的系统,可用定期打印汇总报表和数据数字化储存的方式记录、保存运行原始资料。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一节 运行保养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备、阀门和管道的表面应保持整洁,无严重锈蚀,无跑、冒、滴、漏、堵现象。电动阀门应能够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空调系统主要设备和计量仪表应定期检验、标定和维护。缺少仪表装置的应当及时增设。
   第二十四条 空调自控设备和系统应定期检修、维护,定期校验传感器和仪表,以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更新、增设空调系统温湿度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室内,应设置在不受局部热源影响的、有代表性的、空气流通的地点,局部区域有要求严格时,应设在要求严格的地点;
   (二)在风管内,设在气流稳定的管段的截面中心;
   (三)露点温度的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应装设在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位置,并应避免辐射热、振动、水滴和二次回风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空调系统的主要设备和风管的检查孔、检修孔和测量孔,不得取消或遮挡。必要时应当增设检查孔、检修孔和测量孔,以便随时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空调系统末端设备,如风机盘管、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等,由运行管理部门统一维护保养,并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及时更换坏损设备及部件。过滤网应当定期检查和清洗。

第二节 安全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对制冷机房主机制冷剂泄漏定期检查,有报警装置的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与通风系统联锁的应保证联动正常,保证系统安全、正常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检查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状态、各种压力容器、化学危险物品与油料的存放等情况。
   第三十条 空调系统设备的电气控制及操作系统应安全可靠,电源符合设备要求,接线牢固,接地措施符合《电气安装验收标准》,无过载运转现象。
   第三十一条 制冷设备的冷水和冷却水的水流开关应定期检查,确保工作正常。
   第三十二条 制冷设备、水泵和风机等设备的基础应稳固,传动装置运转应正常,轴承冷却润滑良好,无过热现象,轴封密封良好,无异常声音或震动现象。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按照设备要求定期检查冷水机组冷凝器的进出口压差,消除设备内的水垢。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查空调通风系统送、回风管的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制元件,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机房内严禁放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 对电制冷压缩机组,应定期检查,确保下列装置正常工作:
   (一)压缩机的安全保护;
   (二)排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
   (三)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
   (四)电动机过载及缺相运行保护;
   (五)冷却水套断水保护;
   (六)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
   (七)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
   (八)冷凝器冷却水断水保护及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故保护。
   第三十七条 电制冷设备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压计等装置以及高低压保护装置、低温防冻保护、电机过流保护、排气温度保护、油压差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定期校验,确保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电制冷设备的冷冻油应油标醒目,油位正常,油质符合要求。制冷设备的运行情况应符合技术要求,不得有超温、超压现象。定期检查、记录水冷式冷水机组冷凝器和蒸发器的水流阻力,确保其数值不超过机组额定阻力值。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确保各种安全和自控装置的正常运行,如有异常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告。特殊情况下需要停用安全或自控装置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告知所有相关空调用户。

第四章 节能要求


   第四十条 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空调系统能耗和供冷量统计。电制冷压缩机组满负荷及部分负荷制冷(热)性能系数(COP)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4条的要求(见附件2)。
   第四十一条 空调系统的使用功能和负荷分布发生变化时,或空调系统存在明显的温度不平衡时,运行管理部门应对空调水系统和风系统进行平衡调试,水量失调率(实测流量与需求流量的偏差/需求流量)和风量失调率(实测风量与需求风量的偏差/需求风量)均不应超过20%。
   第四十二条 全空气系统运行中的新风量控制,应按以下原则运行:
   (一)在系统预热和预冷运行时,可以无新风运行;
   (二)在系统正常运行时,新风量可按CO2浓度小于0.1%控制,或者按附件3范围取用;
   (三)增大新风量会降低系统能耗时,宜增大新风量或采用全新风直供方式运行;
   (四)增大新风量会增加系统能耗时,宜适当减少新风量。
   第四十三条 对于人流密度峰值较大且变化波动量较大的场所,宜采用CO2浓度控制系统来调节新风比例。
   第四十四条 表冷器的冷水进水温度,应比空气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冷水温升宜采用2.5~6.5℃。表冷器用于空气冷却去湿过程时,冷水出口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露点温度至少低0.7℃。
   第四十五条 制冷情况宜采用大温差送风,但不宜超过下列数值:
   (一)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不超过10℃;
   (二)送风高度在5m以上时,不超过15℃;
   (三)送风高度在10m以上时,按射流理论计算确定;
   (四)当采用顶部送风(非散流器)时,按射流理论计算确定。
   第四十六条 空调系统中的热回收装置,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如没有热回收装置的空调系统,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增设全热或显热回收装置:
   (一)设有集中排风系统,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直流式空调系统,且新风空气与排风空气设计计算温差大于或等于8℃时;
   (二)设有集中排风系统、风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h,新风比大于或等于40%的系统,且新风空气与排风空气设计计算温差大于或等于8℃;
   (三)设有独立新风、排风的系统。
   第四十七条 当空调系统供冷工况下,系统的供回水温差经常小于3℃时(设计温差5℃);供热工况下,系统的供回水温差经常小于6℃时(设计温差10℃);宜采用减少流量的节能措施,且不应影响系统的水力平衡。尽量避免小温差大流量的运行工况。
   第四十八条 风系统运行时宜采取有效节能措施以增大送回风温差,且不应影响系统的风量平衡和室内气流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查空气过滤器的前后压差,如压差不能直接显示或远程显示,应增设可视检测仪表。
   第五十条 有再热盘管的空气处理设备,运行中宜尽量减少冷热抵消。
   第五十一条 多台并联运行的同类设备,应能根据实际负荷情况,自动或手动调整运行台数,使输出的容量(如冷量、热量、水量、风量、压力等)与要求其提供的参数相匹配。
   第五十二条 具备调速功能的设备,应使其输出能力可自动随控制参数(如供冷量、供热量、供水量、送风量、回风量、压力等)的变化而变化。
   第五十三条 对于大空间,人员流动量较大而采用定风量集中处理、输送和分配的全空气系统,宜对空气处理机组风机作变频调速改造运行。
   第五十四条 由两台或两台以上制冷冷水机组组成,且同时使用率低的制冷系统,其冷水泵、冷却水泵宜采用变频等改造措施,以减少单机运行时水泵无谓消耗的功率。
   第五十五条 对于一塔多风机配置的冷却塔,宜根据冷却水回水温度,及时调整投入运转的风机数。在保证冷却水温度满足冷水机组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使运转的风机数量至最少。
   第五十六条 在多台制冷主机并联供冷的系统中,与其相匹配的冷却塔也宜采用并联形式,以便在过渡季节或者外界气温较低、室内冷负荷减少,部分制冷主机运行时,利用并联冷却塔,不开风机而采用自然冷却的方式降低能耗。
   第五十七条 当空调系统为间歇运行方式时,应根据每天的天气情况和室内空调负荷情况,在充分考虑建筑的围护结构蓄热性能的条件下,确定合适的开停机时间。
   第五十八条 在满足室内空气控制参数的条件下,冰蓄冷空调系统宜加大供回水温差。
   第五十九条 制冷系统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宜回收冷凝热。
   第六十条 空调工况下的制冷主机操作人员应避免将冷水出水温度调在7℃以下运行。当主机负载不大,在满足空调系统冷量需要的条件下,可适当提高机组的出水温度,以提高制冷机效率。
   第六十一条 完善和提高中央空调制冷系统的自动控制水平。条件允许的,应尽可能改手动操作为自动控制。
   第六十二条 应推广中央空调系统能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技术,改中央空调按用户使用建筑面积平摊收费的传统方法为分户计量,使用户的经济利益与节能要求一致。
   第六十三条 加强管路保温措施的检查和维护,以减少冷、热量的流失。
   第六十四条 对技术落后、老化、低效率高能耗的设备,逐步实施淘汰。
   第六十五条 为了降低中央空调系统的能耗,应适当提高空调环境的温度。
   第六十六条 中央空调系统宜设置独立的供配电计量装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室内空调环境设计温度与节能运行温度对照表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4条
   3.民用建筑主要房间人员所需的最小新风量(m3/h.p)
附件1

室内空调环境设计温度与节能运行温度对照表

房间功能
设计温度
节能运行温度

(℃)
(℃)

办公室

23~25
25~27

一般
24~26
26~28

客房

23~25
24~26

一般
24~26
25~27

商场
首层
24~26
26~28

其它层
24~26
26~28

餐厅

22~24
24~26

一般
24~26
26~28

宴会厅

22~24
24~26

一般
24~26
26~28

多功能厅

22~24
24~26

一般
23~25
25~27

大堂

24~26
26~28

一般
25~27
27~28

中庭

24~26
26~28

一般
24~26
26~28

康乐室

23~25
25~27

一般
24~26
26~28

会议室

23~25
25~27

一般
23~25
25~27


注:1.未注明的场所可参照节能运行温度控制使用;无波动范围者,按设计温度提升2℃。
   2.四星级、五星级酒店、特殊的场所可灵活控制。
附件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5.4.4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应采用卸载灵活、可靠、满负荷及部分负荷制冷(热)性能系数(COP)较高的机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4规定的数值;
   2 综合部分负荷能效值IPLV值不宜低于表5.4.4规定的数值。


表5.4.4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及综合部分负荷能效值

类型
额定制冷量

( CC)KW
性能系数

( COP)W/W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效值 ( IPLV)W/W

水冷
活塞式 /涡旋式
< 528

528~1163

> 1163
3.8

4.0

4.2


螺杆式
< 528

528~1163

> 1163
4.10

4.30

4.60
4.47

4.81

5.13

离心式
< 528

528~1163

> 1163
4.40

4.70

5.10
4.49

4.88

5.42

风冷或

蒸发冷却
活塞式 /涡旋式
< 50

> 50
2.40

2.60


螺杆式
< 50

> 50
2.60

2.80



注:1.使用侧:制冷进/出口水温12/7℃。
   2.热源侧(或放热侧):水冷式冷却水进出口水温30/35℃,风冷式制冷空气干球温度35℃,蒸发冷却式空气湿球温度24℃。
   3.使用侧和水冷式热源侧污垢系数0.086m2·C/KW·m2。
   4.IPLV值是基于单台主机运行工况。
附件3

民用建筑主要房间人员所需的最小新风量(m2/h.p)

建筑类型
新风量
依据

旅游旅馆
客房
一级
50
GB50189—93

二级
40
GB50189—93

三级
30
GB50189—93

餐厅

宴会厅

多功能厅
一级
30
GB50189—93

二级
25
GB50189—93

三级
20
GB50189—93

四级
15
GB50189—93

商业、服务
一级~二级
20
GB50189—93

三级~四级
10
GB50189—93

大堂、四季厅
一级~二级
10
GB50189—93

美容理发室、康乐设施
30
GB50189—93

旅店
客房
3~5星级
30
GB9663—1996

1~2星级
20
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20
GB9664—1996

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 OK歌厅)
30
GB9664—1996

酒吧、茶座、咖啡厅
10
GB9664—1996

体育馆
20
GB9668—1996

商场(店)、书店
20
GB9670—1996

饭馆(餐厅)
20
GB16153—1996

办公楼
30
GB/T18883—2002

住宅
30
GB/T18883—2002

学校
教室
小学
11
GB/T17226—1998

初中
14
GB/T17226—1998

高中
17
GB/T17226—1998



“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评价标准(试行)

卫生部


“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评价标准(试行)
卫生部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1.把初级卫生保健 100 100 100 100 10
纳入县、乡政府
的工作目标和当
地社会经济发展
计划
1.1 有初级卫生保健 100 100 100 100 2
领导或协调组织
和专门办事机构,
并真正起作用的
比例(%)
1.2 制订初级卫生保 100 100 100 100 2
健概略规划及年
度计划的比例
(%)
1.3 经人大审议通过 100 100 100 100 3
或地方政府发布
文件将初级卫生
保健规划纳入政
府工作目标和当
地发展规划的比
例(%)
--------------------------------------------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1.4 对初级卫生保健 100 100 100 100 3
工作定期检查考
核的比例(%)
2.县、乡政府年度卫 8 8 8 8 8
生事业拨款占两
级财政支出的比
例(%)
2.1 全县(市)年度卫 8 8 8 8 5
生事业拨款占县、
乡两级财政支出
的比例(%)
2.2 全县(市)卫生事 30 30 30 30 3
业拨款用于乡、村
两级卫生事业的
比例(%)
3.健康教育普及率 50 65 80 90 8
(%)
3.1 中小学校健康教 100 100 100 100 3
育普及率(%)
3.2 居民卫生保健科 30 40 50 60 2
普知识普及率
(%)
3.3 卫生宣传教育工 100 100 100 100 1
作有专(兼)职人
员负责的乡(镇)
比例(%)
--------------------------------------------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3.4 健康行为形成率 50 60 70 80 2
(%)
4.A 行政村卫生室 90 95 100 100 10
履盖率(%)
4.A.1 行政村卫生室 90 95 100 100 4
履盖率(%)
4.A.2 村级卫生人员 60 70 80 100 3
报酬得到合理
解决的村卫生
室比例(%)
4.A.3 定期对村级卫 50 60 80 100 3
生人员进行业
务考核和培训
的乡(镇)比例
(%)
4.B 甲级卫生室占 30 50 70 90 3
村卫生室比例
(%)
5. 集资医疗保健覆 50 50 60 60 6
盖率(%)
6. “安全卫生水”普 60 70 80 90 7
及率(%)
7. “卫生厕所”普及 35 45 70 80 7
率(%)
7.1 公共“卫生厕所” 70 80 90 100 3
普及率(%)
--------------------------------------------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7.2 居民户“卫生厕 35 45 70 80 4
所”普及率(%)
8. 食品卫生合格率 80 80 85 85 7
(%)
8.1 食品卫生合格率 80 80 85 85 3
(%)
8.2 食品生产经营单 80 80 85 90 2
位受检合格率
(%)
8.3 食品从业人员体 100 100 100 100 2
检率(%)
9. 婴儿死亡率每5 20 15 8 5 8
年递降百分比
9.1 婴儿死亡率每五 20 15 8 5 4
年递降百分比或
婴儿死亡率(%)
9.2 儿童系统管理率 10 10 15 15 4
每5年递增百分
比或儿童系统管
理达标率(%)
10. 孕产妇死亡率每 30 25 20 15 8
5年递降百分比
10.1 孕产妇死亡率每 30 25 20 15 4
5年递降百分比
或孕产妇死亡率
(‰)
--------------------------------------------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10.2 新法接生率(%) 85 90 95 100 1
10.3 高危孕产妇住院 95 100 100 100 1
率(%)
10.4 孕产妇系统管理 70 80 90 95 2
达标率(%)
11. 儿童“四苗”单苗 85 85 90 95 8
接种率(%)
11.1 儿童“四苗”单苗 85 85 90 95 6
接种率(%)
11.2 儿章“四苗”接种 95 98 98 100 2
建卡率(%)
12. 法定报告传染病 15 15 10 10 10
发病率每5年递
降百分比
12.1 法定报告传染病 15 15 10 10 7
发病率每5年递
降百分比
12.2 法定报告传染病 100 100 100 100 3
管理制度化、规
范化的乡(镇)比
例(%)
13. 地方病患病率每 10 10 5 5 10
5年递降百分比
或患病率
(1/10万)
--------------------------------------------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13.1 碘缺乏病患病率 1500 1000 500 100
13.2 地氟病患病率 7000 5000 3000 1000
13.3 血吸虫病患病率 3000 3000 3000 3000
13.4 大骨节病患病率 3500 3000 2000 1000
13.5 克山病患病率 50 30 20 10
--------------------------------------------
附加分
附加指标: 15
1.人口出生率(‰) 2.5
2.人口自然增长率
(‰) 2.5
3.12岁以上人口识 3
字率(%)
4.人均期望寿命(岁) 2
5.县、乡(镇)村办工 40 50 65 70 5
业企业有害作业
点卫生合格率
(%)
5.1 粉尘作业点卫生 40 50 65 70 2
合格率(%)
5.2 毒物作业点卫生 40 50 65 70 2
合格率(%)
5.3 职业性体检受检 100 100 100 100 1
率(%)
--------------------------------------------

关于评价标准的几点说明
一、本评价标准是为了检查评价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进度而制定的。
二、本评价标准是《规划目标》中12项指标分解为相关指标的综合评价标准。
三、一般地区按百分制评价计分,地方病(碘缺乏病、地氟病、血吸虫病、大骨节病、克山病)区采取110分计分法。综合评价的计分是:总分100(110)分为全面达标,70(75)分为基本达标,70(75)分以下为未达标。
四、项目考核中,达到原定指标值一半的,应记规定分值的一半,不足原定指标值一半的记“0”分,未开展该项工作的,倒扣原定分值的一半。
五、按世界卫生组织要求,评价内容更为广泛,各地可以本标准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扩充评价指标,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六、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12岁以上人口识字率、人均期望寿命等均为非常重要的指标,但其地区差异较大,暂作为附加指标列入,指标值应与本地区“七五”“八五”及2000年规划指标一致。
七、县、乡(镇)、村办工业企业有害作业点卫生合格率亦为重要指标。考虑到这些企业基础十分薄弱,也很不稳定,工作难度很大,故暂作附加指标要求。
八、第9、10项指标的漏报率高于20%,第12项指标漏报率高于5%时倒扣原分值的一半。
九、关于评价指标的解释和计算方法
指标1. 指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已成为本届政府的工作目标,有主要领导分工负责,制定了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并定期检查考核的乡(镇)比例。
把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列入
政府工作目标和发展计划的乡(镇)数
指标1=------------------×100%
全县乡(镇)数
指标1.1 指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实际参加初级卫
生保健领导和协调工作,并设有办事机构负责初级卫生保健的日常
工作的乡(镇)比例。
已建立初级卫生保健领导机构或
协调组织并设有办事机构的乡(镇)数
指标1.1=-----------------×100%
全县乡(镇)数
指标1.2 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发展初级卫
生保健的概略规划及年度计划的乡(镇)比例。
已制定发展初级卫生保健
概略规划及年度计划的乡(镇)数
指标1.2=---------------×100%
全县乡(镇)数
指标1.3 指经“人大”审议或政府发布文件,将实施初级卫生
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乡(镇)比例。
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
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乡(镇)数
指标1.3=----------------×100%
全县乡(镇)数
指标1.4 指初级卫生保健领导机构或协调组织定期对本地区
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的乡(镇)比例。每年考核不得少
于2次。
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定期检查考核的乡(镇)数
指标1.4=------------×100%
全县乡(镇)数
指标2.1 县、乡政府年度卫生事业拨款包括卫生事业经费、卫
生基建经费、中医经费、卫生科研经费、卫生人力发展的投入、不含
乡、村两级的经济支持和个人支付的卫生费用。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
况,该项指标将有可能为“卫生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所取代。
某年度县、乡财政对卫生事业合计拨款数
指标2.1=------------------×100%
该年度县、乡财政总支出数
指标2.2 指县、乡两级财政卫生事业拨款用于乡、村两级卫生
事业建设的比例。
某年度用于乡、村两级的卫生事业费用
指标2.2=-----------------×100%
该年度县、乡卫生事业拨款数
指标3. 指中小学开设健康教育课,常见疾病预防保健知识和
卫生常识等普及到家庭、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乡(镇)比例。
普及健康教育的乡(镇)数
指标3=------------×100%
全县乡(镇)总数

接受健康教育的人数不足本乡常住人口的百分之七十时,不计入分子。
指标3.1 指已开设健康教育课的中小学校比例。
开设健康教育课的中、小学校数
指标3.1=--------------×100%
全县中、小学校总数标
指标3.2 指居民通过卫生教育课、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卫生
专栏及黑板报等多种形式接受健康教育的人数与当地应接受健康教
育人数的比例。
接受健康教育并具有一般
卫生基础知识的人数
指标3.2=------------×100%
该地区接受健康教育的总人数
应接受健康教育的人数指7周岁以上(含7周岁)各年龄组人数
的总和。
指标3.3 指有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卫生宣传教育的乡(镇)比
例。
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卫生宣传教育的乡(镇)数
指标3.3=------------×100%
全县乡(镇)总数
指标3.4 指调查中,居民已形成健康行为的人数占调查人数
的比例。主要健康行为指:饭前便后洗手,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便溺,
天天刷牙漱口,不吸烟酗酒。
形成健康行为的人数
指标3.4=----------×100%
健康行为抽样调查人数
指标4A.1 指设有卫生室的行政村数与行政村总数之比。村卫生室指村民委员会举办的有医有药有专门的工作房间,乡村医生承担医疗、预防保健、卫生宣传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项任务的卫生室。
设有卫生室的村数
指标4A.1=--------×100%
行政村总数
设有一个以上卫生室的行政村,其分子中村卫生室数仍按“1”计
算;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如未设卫生室可在计算时从分母“行政村总
数”中减去。
指标4A.2 指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报酬不低于村干部或民办
教师工资水平的村卫生室数占村卫生室总数的比例。
合理解决人员报酬的村卫生室数
指标4A.2=--------------×100%
村卫生室总数
指标4A.3 指定期对村级卫生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和培训的乡
(镇)卫生院数与乡(镇)卫生院总数的比例。考核、培训内容及标准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订,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
定期对村卫生人员进行
考核和培训的乡(镇)卫生院数
指标4A.3=--------------×100%
乡(镇)卫生院总数
指标4B 甲级卫生室的最低标准是:1.有诊断、治疗、药房3室
分开的专用房屋;2.至少有120种常用药品及必要设备;3.至少有1
名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医生,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女卫生员(接生
员);4.有一套管理制度,如门诊、发药、收费、消毒、防保等项制度。
甲级村卫生室数
指标4B=--------×100%
行政村卫生室总数
指标5. 指以全体居民为对象,通过不同的集资方式和管理办
法,实行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医疗预防保健专用基金和按一定比例
补偿居民的医药及预防保健费用支出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
实行集资医疗保健的行政村数
指标5=--------------×100%
行政村总数
享受集资医疗保健的人数不足该行政村常住人口的70%时,不
计入分子。
指标6. 指饮用“安全卫生水”的居民数占当地总人口的百分
比。“安全卫生水”指水的感官指标、pH值、氟含量、亚硝酸盐含量达
到国家标准,煮沸后可以饮用。
饮用“安全卫生水”的人数
指标6=-------------×100%
年平均人口数
指标7. 指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无渗漏,厕内清洁,无绳蛆。粪便定期清除进行无害化处理。
“卫生厕所”数
指标7=--------×100%
厕所总数
指标7.1 指公共厕所中“卫生厕所”所占的比例。
“卫生公共厕所”数
指标7.1=----------×100%
公共厕所总数
指标7.2 指农村居民户“卫生厕所”数与居民户厕所总数的比
例。
居民户“卫生厕所”数
指标7.2=----------×100%
居民户总数
原则上每户应有一厕,两户以上共用的厕所,按公厕统计。没有
厕所,随地便溺的居民须计入指标7.2分母中。
指标8.1 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
准。要求年检验件数在五百件以上,品种覆盖率达100%。检验样品
中抽样样品应占60%以上。
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样品数
指标8.1=------------×100%
年检验品总数
指标8.2 指经检验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数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总数的比例。
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数
指标8.2=-------------------×100%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总数
指标8.3 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职工接受职业性体检
人数与从事该项工作的职工总数的比例。职业性体验每半年至少1
次。
年体检两次以上职工数
指标8.3=--------------×100%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职工总数

指标9 婴儿死亡率指1年内,每千名活产婴儿死亡数。“活产婴儿”指具有呼吸、心跳、脉搏、肌肉抽动四种生命现象之一者。统计报告中婴儿死亡漏报率应控制在20%以下。婴儿死亡率每5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婴儿死亡率各递降
的百分比数。
婴儿死亡数
婴儿死亡率=------×100‰
活产婴儿数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婴儿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
指标9.1=------------------×100%
1990年(1995)年婴儿死亡率
指标9.2 儿童系统管理率指对0~7岁儿童建立了系统的健
康管理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并按年龄特点实行系统管理的人数占儿
童总数的比例。儿童系统管理率每五年递增百分比指1995年比
1990年,2000年比1995年儿童系统管理率各递增的百分比。
接受系统管理的0~7岁儿童人数
儿童系统管理率=---------------×100%
0~7岁儿童总数
1995年(2000年)_1990年(1995年)
儿童系统管理率 儿童系统管理率
指标9.2=---------------------×100%
1990年(1995年)儿童系统管理率
指标10.1 孕产妇死亡率指每万名妇女在怀孕期或分娩后42
天内的死亡数。不论怀孕的时间或部位,不论由于与怀孕有关或因怀
孕而加重,或治疗上的原因,但意外事故或意外原因不在此比列。统计
报告中,孕产妇死亡漏报率应控制在20%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每五
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孕产妇死
亡率各递降的百分比数。
年孕产妇死亡数
孕产妇死亡率=-------×10000/万
全年孕产妇总数
按国际通用计算方法,年孕产妇总数以年活产婴总数计算。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
指标10.1=------------------×100%
1990年(1995年)孕产妇死亡率
指标10.2 指每年每100次接产中,新法接生的人数。
年新法接生产妇数
指标10.2=--------×100%
同年分娩产妇总数
指标10.3 指年高危孕产妇接受住院监测分娩数与该地同年
高危产妇总数之比。
接受住院监测分娩的高危孕产妇数
指标10.3=---------------×100%
同年高危孕产妇总数
指标10.4 孕产妇系统管理指自孕期3个月始,接受定期产前
检查,开展高危监护,实行新法接生和产后访视的系统管理的孕产妇
数与同年孕产妇总数的比例。
接受系统管理的孕产妇数
指标10.4=-----------×100%
同年孕产妇总数

指标11.1 指儿童“四苗”计划免疫中,每1种疫苗符合规范的接种率。
符合规范的接种人数
指标11.1=---------×100%
应接种人数
不规范的接种人数不计入分子。
指标11.2 指儿童“四苗”计划免疫中,已经建立卡片的儿童数
占该年龄组儿童数的比例。
建卡儿童数
指标11.2=--------×100%
该年龄组的儿童总数
指标12 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指1年内每10万人口中,甲、
乙、丙35种法定报告传染病的发病数。统计报告中传染病漏报率应
控制在5%以下。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每5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
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各递降的
百分比数。
法定报告传染病
总发病数
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100000/10万
年平均人口数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法定报告传染病 法定报告传染病
发病率 发病率
指标12.1=-----------------------×100%
1990年(1995年)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
法定报告传染病
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乡(镇)数
指标12.2=----------------×100%
乡(镇)总数
指标13 地方病患病率是指在地方病流行区每10万人口中,某种地方病(碘缺乏病、地氟病、大骨节病、克山病、血吸虫病)的患病人数。地方病患病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即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地方病患病率各递降的百分数。
某地方病患病人数
某地方病患病率=---------×100000/10万
年平均人口数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某地方病患病率 某地方病患病率
指标13=-------------------------×100%
1990年(1995年)某地方病患病率
附加指标:
附加指标1 人口出生率:指年每千人口中的出生人数。
年出生婴儿数
人口出生率=------×1000‰
年平均人口数
附加指标2 人口自然增长率:指年每千人口中自然增加的人
口数。
年出生人口数-年死亡人口数
人口自然增长率=-------------×1000‰
年平均人口数
附加指标3 12岁以上人口识字率:指12岁以上(含12岁)人
口中识字500以上的人数与12岁以上人口总数的百分比。
12岁以上人口中识字
500以上的人数
1岁以上人口识字率=------------×100%
同年12岁以上人口总数
附加指标4 人均期望寿命:指零岁生存者今后预期尚能生存
的平均岁数,由当地统计部门提供数据。
附加指标5 指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劳动卫生
标准的作业点数占有害作业点总数的比例。
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有害作业点数
附加指标5=---------------×100%
县、乡(镇)、村办工业企业
有害作业点总数

附加指标5.1 指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粉尘作业点数与粉尘作业点总数的比例。
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粉尘作业点数
附加指标5.1=----------------×100%
县、乡(镇)、村办工业企业
粉尘作业点总数
附加指标5.2 指毒物浓度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毒物作业
点数与毒物作业点总数的比例。
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毒物作业点数
附加指标5.2=----------------×100%
县、乡(镇)、村办工业企业
毒物作业点总数
附加指标5.3 指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每年接受职业性体验人
数与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总数之比。
年职业性体检两次以上的人数
附加指标5.3=--------------×100%
年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总数



199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