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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34:42  浏览:8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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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9〕32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渤海商
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
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渤海商品交易
所)建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多商品、多层次、多模式、国际化的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促进天津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心、大宗商品
国际仓储物流航运中心、大宗商品金融交易服务中心建设,争取
在大宗商品交易定价权方面的应有地位,规范渤海商品交易所及
交易商的行为,促进渤海商品交易所的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及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
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其他企业和合格的自然人现货交易
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经由渤海商品交易所认可,
获得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资格,并租用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
位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是指由天津渤海商品
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交易商按照本办法和渤海商
品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的各种大宗商品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是指原油、成品油等大宗石油化工商品;
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及渤海商
品交易所推出的其他商品。
  第四条 为做好渤海商品交易所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成立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
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监督渤海商品交
易所的业务活动,查处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的违规行为,指
导渤海商品交易所规范运营。
  渤海商品交易所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遵循诚实信用
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日常工作。
  渤海商品交易所直接管理交易商及市场的日常交易活动,每
年应定期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市场有关工作情况。
  第五条 交易商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应具有规定的相应经营
资质,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核。
  
         第二章 渤海商品交易所
  
  第六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是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组
建天津商品交易所的复函》(津政办函〔2009〕6号)成立的大
宗商品交易市场。
  渤海商品交易所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进行运作管理,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
经理班子,行使和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实行由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交易商协会组成的三层管理结构。
  第八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制定的章程不仅要符合国家的法律
规定,还应明确其经营定位是大宗商品现货合同交易中介服务。
章程制定和修改,应当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渤海商
品交易所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监事会选举的监事会主席、董事
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监督管理委员会
备案。
  第十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执行向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
公司章程和批准的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制定相应
的交易、交割、结算、风险控制等业务规则,并将上市品种和业
务规则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场所、
设施,组织大宗商品交易,发布市场信息等服务。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建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
台,形成可供上网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大宗
商品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及政策规定。
  渤海商品交易所可以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信息、货款结算和
交割等服务。
  第十二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
动的企业和合格的自然人现货投资者,承诺遵守渤海商品交易所
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书面申请并经渤海商品交易所认可,可以
成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
  第十三条 申请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应当向渤海商品交
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
度会计报告。
  申请交易商资格的自然人现货投资者,应当向渤海商品交易
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资信证明。
  
          第三章 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非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的企业法人和合格的自
然人现货投资者,可以委托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在渤海商品交
易所交易市场进行大宗商品交易活动。
  渤海商品交易所可发展授权服务机构协助交易所开发、培训
交易商。
  第十五条 交易商对其向渤海商品交易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
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对交易商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公开发布大宗商品交易信息。
  渤海商品交易所对本交易市场产生的各种信息享有所有权,
且有权对大宗商品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
通过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发布,还可以同时通过
媒体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办
法及完善的风险控制和监督体系,制定或采用的主要风险控制和
监督制度、办法、体系应当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建立履约担保金、涨跌停板、代为转让、
交易商限仓、风险警示、窗口指导、大户报告、交易商自律等风
险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八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中介、交割、
结算、咨询、信息等服务并同时明示收费标准,交易服务费的收
取可采取按年收取和按次收取相结合的办法。渤海商品交易所要
采取措施,努力降低交易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大宗商品交易价格是指
在指定时间、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单位数量该商品的含税价格,也
是交易商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的商品销售价格。
  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大宗商品交易价格应是由交易商充
分利用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兼顾市场的供
求状况、由交易商充分竞争形成的价格。
  第二十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大宗商品交易可以采取现场现
货交易、竞买竞卖现货交易、即期现货交易、连续现货交易、中
远期现货交易等现货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交易商的资金安全,渤海商品交易所应
当委托银行执行三方存管方式,对交易商的资金进行存放和划拨,
确保交易商交易保证金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大宗商品现场现货交易合同由交易商双方协商确
定相应条款,报渤海商品交易所备案;大宗商品竞买竞卖现货交
易、大宗商品即期现货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交易的合同内
容须包括:商品名称、质量标准、数量标准、交割期等,可以采
用电子交易合同的形式,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大宗商品连续
现货交易合同内容须包括:商品名称、质量标准、数量标准等,
可以选择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通过支付一定延期补偿费在日
后进行交割。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可以签订大宗商品现场现货交易合同、
大宗商品即期现货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合同一经签订,向第三方
转让时须经对方同意。合同的履约方式是买卖双方(或经对方认
可的第三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交易商可以签订大宗商品连续现货交易合同、大宗商品中远
期现货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合同签订,即视为已同意另一方向第
三方转让。合同的履约方式是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或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日前向第三方转让,合同权益转让的损益由
合同的转让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渤海商品交易所应
当对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全程的复核,确认交易结果,并向交
易商出具交易凭证。
  渤海商品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是交易商经营情况的真实记
录,交易商应据此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由交易商单方、双方
或相关第三方向渤海商品交易所提出申请,可以中止交易:
  (一)买卖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
障等不可归责于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原因致使大宗商品交易活动不
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因交易商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产生或即将产生巨大
影响,渤海商品交易所有权中止交易并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备
案。
  第二十六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当定期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
告大宗商品交易情况,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异常
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及其员工不得参与渤海商品交
易所的大宗商品交易活动。
  交易商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进行大
宗商品交易,或操纵大宗商品交易价格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渤海
商品交易所应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对交易商的违规交易行为进行
处罚。
  第二十八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可制定相应政策鼓励交易商诚
实守信地开展大宗商品经营活动。
  
        第四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大宗商品交易双方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发生
纠纷,可以向渤海商品交易所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对交易市场中违反规定的大宗商
品交易,经调查并确认的,渤海商品交易所必须撤销该笔大宗商
品交易,撤销大宗商品交易致使大宗商品交易无效且造成损失的,
由违反规定的交易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重违规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应由市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
关规定的,由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损失重
大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外,按照相关规定追
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为将渤海商品交易所尽快建成与国际接轨的交
易平台,渤海商品交易所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
下,积极引入境外企业和投资者参与交易。境外企业和投资者在
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
规定办理必要手续。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
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精神,鼓励渤海商
品交易所先行先试,对大宗商品的交易方式进行探索和创新,对
本办法有突破的,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相关部
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渤海商品交易所
设立服务窗口,为交易商提供"一站式"服务,"零距离"对接业务
流程。
  第三十六条 为鼓励渤海商品交易所和交易商的发展,市人
民政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由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相
关部门的规定协调落实。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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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一点思考
——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9条

陈建梅


内容摘要: 因《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适用已有不当扩大的倾向。文章从避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发生的角度,就相关当事人的权利配制、现代科技与优势风险负担、法律行为表示主义理论,着重阐述了将本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意义,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表见代理 过错 构成要件 合同法

一、问题的提出
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这在社会生产日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生的无权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大致可分为两类:即值得第三人信赖的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和欠缺信赖价值的无权代理。[1](p587)无权代理的大量出现不仅影响了代理制度的功能发挥,而且迫使法律不得不对本人与相对人利益进行衡量,在动、静的安全之间进行两难抉择。这种现象在我国表现的尤为突出。特别是我国《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导致了司法实践的不稳定性。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因其与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存在着某种关系,使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其进行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名义上的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形式。[2](p237)笔者注意到:在目前的理论和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适用已有不当扩大的倾向,而且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有学者认为:“表见代理责任已经使许多企业陷入债务泥潭,成为吞噬企业资产的黑洞,威胁企业生存的隐形杀手”[3]。因此,现实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经济生活,适当界定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界限,进一步明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中,本人过错是否应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显然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早在我国《合同法》起草的过程中,对于本人过错是否应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曾经有过激烈争论。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不应以本人过错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要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陷入错误判断的客观情况,即可成立表见代理。其主要理由是:从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的目的看,在本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表见代理制度理应作出有利于第三人的价值选择。为了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制度只能以牺牲本人利益为代价[4]。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人过错是导致第三人确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重要因素,应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主要理由是:l、如果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毫无过错,让其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显然违反了公平和过错责任原则,这非但不能有效保障交易安全,反而会导致民事纠纷的复杂化,违背确立表见代理制度的初衷。2、从各国民法典列举的表见代理的几种情况看,其构成均须本人有过错。[1](p585)3、有的学者还引进外观授权理论,认为表见代理的法理基础在于外观授权行为的确定,而外观授权行为均包含本人过失在内。所以,本人过错不仅应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且其实际上应为确保交易安全的底线。[5]
第三种观点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无须以本人过错为必备要件,但要求本人为外观的形成提供原因。行为人权利外观的形成与本人的行为应有牵连性,即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应与本人有关。[6]
从现行《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看,我国立法采纳了上述第一种观点。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让无辜的本人在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情况下为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承担责任,既不合情理,也违背了公平原则。而且通常情况下,无权代理人都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介绍信),或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做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广告,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也常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7](p296)。这种立法,一方面会给人们造成人人自危、惟恐祸从天降的不安全感,使法律因此丧失安全性和可预测性;另一方面,在我国商业信誉较差、欺诈频繁的情况下,还会鼓励私刻公章、伪造证件等欺诈行为的发生,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同时,彻底抛弃本人主观的因素,使表见代理更易构成,也会使相对人在行为时怠于积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从而造成更多无权代理的发生。
目前,学术界赞成第三种观点的较多[8],且有域外法判例相支持。但如果我们深入地思考就会发现:这种观点极其模糊。该观点认为,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应与本人有关。但何谓有关?何谓无关?实践中极其难以把握。如果把其中本人有过错的部分除去的话,剩余的部分更具有不确定性。
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上、驰骋在商海中,每时每刻都将遭遇到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人物。亲戚有亲疏之分,朋友有远近之别,工作关系、业务关系时而转化,仅凭一个“有关”,怎能确定外观的原因?如果关系密切到本人控制范围内足以形成权利外观,本人怎能无过错?而本人控制范围外的是否能构成所谓的“有关”?可以说,这种观点实际上仅仅排除了一些与本人毫无关系的、完全靠伪造证件而产生的无权代理。与第一种观点相比,其虽有一定进步性,但总体而言,诸如上述第一种观点的弊端依然存在。更为严重的是,如此模糊的用语将可能为腐败提供新的温床,在人情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同样的案件可能会得到完全不同的判决,这将严重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民众对法律的信仰,用如此模糊的用语赋予缺少权力制约的法官如此大的权力,民众能不担忧吗?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其较好地协调了本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但如果仅以公平原则论述尚显乏力。而外观授权理论为英美法理论,英美法认为外观授权为有权代理,与大陆法尽管具体规则相似,但理论基础迥然有别,以此立论尚显牵强。仅以国外立法推测立论,欠缺实质说服力。为此,笔者将主要考虑到以下几点:一、更好的避免无权代理的发生;二、符合表见代理的理论基础;三、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二、无权代理的避免与各方义务的配置

无权代理是代理制度的副产品,它不仅打乱了各方利益的平衡,给本人或相对人带来诸多麻烦,而且严重影响了代理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避免无权代理是本人与相对人的共同愿望,各方对避免无权代理均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除非一方在利用无权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进行投机。
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避免,负有以下注意义务:第一,审查义务。相对人在与自称是本人代理人的人进行磋商、谈判、进行法律行为时,特别是对一个不熟悉的客户或代理人,应要求对方出示代理证书、介绍信、身份证明等,以了解和证实其身份、代理事项、权限、期限等。这对一个理智的商人来说显然是必须的。第二,判断义务或警觉义务。在进行表面审查的同时,对其中缺陷应具有必要的警觉,根据代理人的外在状况、言行进行必要的判断,判断其代理权的真实性。一般来讲,相对人应考虑以下因素:涉及的标的额是否与代理人的表象适应,是否与代理人的职位、阅历一致,是否有与代理人的职位、身份不相适应的言行,是否需要交付定金预付款或先履行主要义务,代理人在交易中是否具有明显的利益等,以便决定是否需要核实。第三,核实义务。一般来讲,相对人并没有特别核实的义务。但如果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如存在标的额较大,与代理人不熟悉,需要交付定金等。或通过谨慎的判断,发现可能存在瑕疵,相对人就有义务要求对方提供核实身份的方法,并与本人核实。因为现代通讯技术的发达,核实变的非常容易迅捷,成本很少,并不构成相对人额外的负担。
为避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发生,本人主要有以下义务:第一,明确授权。在授予代理权时,本人应当对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事项,期间进行明确的表述,以利于相对人了解。第二,通知或公告的义务。对于在商业实践中,担任某种职位的通常具有的权力进行限制,必须明确通知相对人;代理权授予行为向相对人公开后,本人撤销或对代理权进行限制时,应当个别通知或公告通知相对人;及时进行撤消代理权的公告、解除某人职务的公告、公章丢失或被盗的公告等。明知无代理权人依代理人身份进行活动时,本人应当通知相对人。第三,及时答复的义务。相对人进行查询、要求核实代理人身份、权利时,应当积极配合,及时作出明确的答复。第四,收回代理证明的义务。代理权终止或撤销代理权后,本人应当及时收回代理权证书、介绍信、公章等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以及本单位的空白合同纸、合同专用章。
民法上的过错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而其判断标准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如行为人于行为时,怠于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即为有过错,并且也应为自己的过错负责承担不利的后果。相对人和本人都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和风险范围内保持警惕,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发生,减少商业风险。本人不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导致了无权代理的发生,即为有过错,相对人可以主张表见代理,要求本人承受有权代理的后果,即履行责任。相对人不履行自己的审查、判断、核实的义务,致使无权代理发生,即表明有过错,相对人不能依据表见代理要求本人承担责任,只能依据无权代理的规定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要求本人承担表见代理责任的原因,只能是本人未履行注意义务,即本人的过错。

三、现代科技发展与优势风险的负担

优势风险承担人之标准的理论要求,应当将风险分配给支付最小成本即可防止风险发生的人,才能实现经济效率的目的。因此,笔者倾向于将更重的责任赋予更容易发现事实真相,避免无权代理的发生的一方,以刺激其避免无权代理的发生。如果说,在工业经济时期,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可不包括本人过错的话,那么,在信息经济的今天,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至少有两大因素影响着表见代理:一是现代科技的发展使相对人更易于向本人核实行为人有无代理权;二是现代科技的发展使行为人更易于通过造假而产生表见代理,对此本人可能没有任何过错。
1.从时代发展的角度出发,在通讯技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较之本人,相对人更容易避免无权代理的发生,这与工业经济时代,已有很大不同。在工业经济时代,还缺少象现在一样如此方便、迅捷、便宜并且运用如此广泛的通讯、网络技术,交易的相对人要想与本人取得联系进行核实时,比较困难且成本较高,相对人所能进行的或者方便进行的主要是对代理证书的表面审查,要想了解对方经营规模、范围、内部岗位设置更是难以做到,因而相对人较难发现事实真相,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也为了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一般对相对人要求的比较低。尽管各国民法对表见代理规定比较严格,本人的过错为表见代理的隐含构成要件,但仍有不少学者坚持表见代理的构成不以本人的过错为必要,并被部分判例所确认。应当说,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适合商业实践的需要的。但当我们环视今天的商业实践时,就会发现:现实环境己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今天,卖茶蛋的老太太都配备了手机,更不用说更普遍的电话了。与本人联系来核实代理人的身份、权限变的轻而易举,成本很低。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企业纷纷上网、注册域名,了解经营范围,联系方法,岗位设置等信息也非常容易,特别是对于要求信息公开的上市公司更容易。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进一步推广,登记事项、公告事项也将在网上非常容易的查到。
2、从本人的角度讲,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变的比以前更不稳定了,本人难以控制代理人的行为。考察德国、日本以及台湾民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都是基于这样一个判断:表见代理人往往与本人关系密切,相对于相对人,本人更熟悉、更了解、也更容易控制代理人的行为。这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人才流动不是很广泛、业务范围较小,交易对象较为固定,人们主要生活在熟人的圈子里,是可以理解的。尽管如此,各国民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都比较严格,仅限于几种类型,本人的过错是隐含的要件,只是严格适用本人的过错要件,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于个别案件中的相对人过于苛刻时,才在该判例中不要求本人的过错。反观当今的经济生活,商品交往早已突破一地一国,区域性统一市场和全球性统一市场正逐步形成,交易对象遍布全球,企业规模越来越大、跨国企业正逐步增多,本人的活动绝大部分靠代理人来完成,一个公司会有成千上万的代理人,对如此众多的代理人的行为,本人实难控制。况且现代社会人才流动相当广泛,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经常改变,本人与代理人的密切关系在很大范围内己经不存在。由于交易主要发生在陌生人的环境里,与本人没有关系而通过伪造证件、委托书而自称为代理人,将比以前更多更容易,对此,本人更是防不胜防。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在很多情况下,本人是被动的。除了那些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具有过错的以外,本人即使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也难以防范无权代理的发生[6]。相对于本人,相对人直接与代理人打交道,在磋商过程中,更易于审查核实代理人的代理权,更易于防范无权代理的发生,而成本却很小。因此,笔者认为:在本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不构成表见代理,其风险让与更易于防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发生的相对人来承担,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相反,如果赋予本人以过重的责任,要本人承担其过错以外的责任,不仅有违公平原则,还会引起严重的后果。首先,过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必将导致相对人怠于积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导致大量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发生,不仅严重损害本人的利益,还会损害相对人自己的利益;也意味着,大量欺诈行为,如骗取定金的行为得手,会导致欺诈行为的泛滥,特别是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种欺诈行为的猖獗,必然影响经济的发展与稳定,因此我们更应该注意防范无权代理的发生。其次,大量的无权代理的发生,相对人欲追究本人的责任,毫无过错的本人肯定不情愿履行,必将造成大量的诉讼产生,对国家的资源造成浪费,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同时,本人也是各种交易的结合点,也是秩序的代表,大量的表见代理产生,会引起与本人有关的一系列交易发生混乱,影响到经济秩序的稳定。本人要为自己无法控制的事情、毫无过错的事情承担责任,无异于祸从天降,必然会造成本人无法预料、无法控制自己的风险,无法对自己事业进行合理预期,这种不安全感必然会导致降低投资的欲望,经济的快速发展亦无从实现。

四、表示主义理论与表见代理的构成

关于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两种主张。意思主义强调法律行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表示只起从属性作用。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律行为应依对行为人真意的解释而成立,而不应依其表示的内容成立。法学家认为,惟有尊重其意思,使其意思实现,才是保障其自由的适当途径。但表意人的内心意思,相对人无法准确探知,意思主义在强调保护表意人的自由的同时,必然会损害善意的相对人的利益,影响到交易安全。相对人为了避免损失,必须查清对方的真实意思,这将导致证信成本的增大,交易周期的延长,影响到交易效率。随着交易的频繁,在19世纪末,注重交易秩序的法律行为表示主义应运而生。
表示主义认为,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在于行为人的内在意思,而是行为人表示的意思。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外部的表示为准,而不考虑内部的意思如何。其实质在于,表意人应对自己的表示负责,实行禁反言,以保护善意的信赖表意人表示的相对人的利益。依据表示主义,表意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应当考虑到种种情况,清楚表示自己的意思,使内心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不论出于故意或过失,表意人都是有过错的,根据责任自付原则,表意人当然要为自己的过错负责;同时,表意人仅对自己的表示负责,不能要求表意人为别人的过错负责。所以,表示主义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行为人的过错。
与表示主义相适应,关注交易安全的表见代理制度在19世纪末,得以产生并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中,成为现代民法的典型特征之一。表见代理制度要求本人(表意人)应对自己有关代理权的意思表示负责,对相对人基于本人有关代理权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信赖予以保护,而不管本人事实上是否授予代理权。
代理权授予是本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内部行为。相对人难以清楚的了解代理权的内部情况,本人有义务对相对人说明已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是指表意人内心的意思,也不是相对人主观上所了解的意思,而是指客观意义,或者说规范性的表示意义[1](p586)。应将表示的受领者理解为:“熟悉一般语言用法,熟悉该交易领域的特定语言用法,并且了解交易习惯的参加者”;“应该假定表示的受领者会仔细的审查这个表示”[1](p586)。由此,本人仅对自己的表示负责。所以,无论是在表见代理还是在有权代理,交易相对人要求本人承担直接法律后果的条件是:他掌握了本人有关代理权存在的表示,相对人也只能信赖本人的有关代理权变更、消灭的表示。
在实践中具体可分为:(一)在外部授权的场合,本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因到达交易相对人而生效,代理权限依一般意义上的相对人所理解的为准。这时,不易发生表见代理,即便相对人理解失误,也不能让本人承担责任。容易发生问题的是:本人在外部授权后,进行内部撤回和限制,而没有向相对人公开,本人应对自己的表示负责(承担表见代理责任),其过错是明显的。(二)在内部授权,本人又向相对人告知的场合,本人应对自己的两个表示行为负责,使相对人了解代理人的权限。相对人在自己从本人那里得到的表示的范围内要求本人承担责任,如果本人授权的表示与向相对人告知的内容不一致,不论是出于本人的故意还是过失,相对人可以要求本人承担表见代理责任。本人内部授权后,又进行外部撤回和限制的,相对人应信赖本人的表示,一般不会发生表见代理。(三)在内部授权的场合,相对人在作出法律行为时,应根据本人的表示行为来确定代理权限,如代理证书,授权委托书等,如果本人的表示行为模糊不清,本人是有过错的,本人的表示依一般相对人所理解的内容生效,可能与本人的内部授权不一致,相对人可以要求本人为自己的表示负责,构成表见代理。
总之,本人的授权表示及限制表示在向代理人作出的场合,本人应通过自己的行为向相对人通知,本人应对自己的表示行为负责,本人对相对人的表示行为应与本人对代理人的表示行为内容一致,否则,本人应为有过错,善意相对人在从本人那儿获得的表示行为的范围内要求本人承担表见代理责任。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事实代理权的范围与相对人从本人表示行为那里得到的代理权的范围不一致负责。

五、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完善

因此,将本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要件,即符合风险责任分配的标准,有利于避免无权代理的发生,又合理的保护了本人利益与相对人利益,应该是我们的最佳选择。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由于各国大多没有采用统一的构成要件的方式,而是采用严格具体类型的方式,因而没有具体规定本人的过错要件,但他们都把本人的过错要件隐含在严格的具体类型中。本人的过错是表见代理的隐含要件。
反观我国《合同法》第49条,没有采用严格的具体类型的规定方式,而采用构成要件的方式,但其构成要件实在是过于简单,仅规定了一个客观要件,既没有规定本人的主观过错,又没有规定相对人善意与无过失,致使本身只是一种例外的表见代理变得过于宽泛,打破了本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平衡,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因而,该条应予以修改和完善,在修改和完善时应严格按照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应规定相对人须善意与无过失,另一方面,应规定本人的过错。为了平衡本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应规定本人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因此,笔者建议该条修改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无过失的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被代理人无过错的除外。”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冀政〔2008〕50号 2008年4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建立完善我省节能减排统计考核制度,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河北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河北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河北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和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设区市及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

1统一部署,分工协作。能源统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设区市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2夯实基础,依法统计。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各级要重点抓好“双百”重点耗能企业,以及列入省“双三十”的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加强对基层能源统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做好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健全制度等基础性工作,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3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安排必要经费,为尽快建立我省统一、科学、规范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品种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逐步完善设区市间流入与流出统计,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逐步建立设区市间流入与流出调查。

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运行局经济运行处(河北省煤炭运销联合办公室)组织全面调查,提供全省及各设区市数据,省际间数据由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反馈。

(二)原油。原油省际间和设区市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石家庄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取得。设区市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完善成品油流通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单位)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能源商品购进量、购自省、设区市外,销售量、售于省、设区市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逐步完善。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和省商务厅共同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能源商品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单位。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和省商务厅共同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省际间和设区市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由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省际间和设区市间输配数量,由河北省电力公司及设区市供电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调查频率,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和农户生产用能。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法人单位由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农户生产用能由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量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省统计局负责组织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对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所占比重较大,由省电力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分级、分行业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单位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样本单位能源消费资料推算其总体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限额以上企业和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铁道部、地方铁路协会、民航局、三大石油公司管道运输部门组织全面调查,反馈分省和分设区市数据。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逐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公路运输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消费量。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范围:全省营业性公路运输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不包括城市公交、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

调查方式:典型调查,由省统计局和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提供全省分辖区市的营业性运输车辆数据;省统计局负责对不同类型样本车辆能耗情况的调查,推算公路运输能源消费总量。

水上运输和港口

调查内容:柴油、汽油、燃料油、电力、煤炭等消费量。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范围:全省从事水路客、货运输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和规模以上港口。

调查方式:全面调查。由省统计局和省交通厅港航局共同组织实施。

城市公交

调查内容:柴油、汽油、天然气等消费量。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范围: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调查方式:全面调查。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统计局研究制定具体方案。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省建设厅会同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河北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各设区市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

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双百”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节能减排办负责监测,列入节能减排“双三十”的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由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

各设区市统计部门从2008年起,逐步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各县(市、区)建立季度、年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核算制度,逐步建立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各级要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设区市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重点监测“双百”企业和“双三十”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河北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罚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全面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奖惩机制,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省政府负责考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112家国家节能重点企业和109家省节能重点企业(以下简称“双百”企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所辖县人民政府(包括扩权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设区市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率指标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双百”企业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量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各设区市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和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双百”企业节能量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然后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设区市和“双百”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

三、考核程序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双百”企业要依据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节能目标和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确定年度的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底前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市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监察厅、建设厅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对各设区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三)对“双百”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促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促局负责督导、协调、审核,各设区市统一将辖区内“双百”企业自查报告于2月1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组成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双百”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双百”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设区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省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冀字〔2008〕5号)等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审批、核准和备案。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限期整改。对“双百”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省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双百”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附表:1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2“双百”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表1:



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5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2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2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18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6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6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1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2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1分。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双百”企业)当年节能目标,2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察(测)计划,2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完成70%到80%得1分,不足70%的不得分。
8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规章等,2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2分。
9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小计

100
注: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各设区市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指标和省年
度计划节能指标为依据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附表2:


“双百”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4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2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0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20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双百”企业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2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2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6分。
5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2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和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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