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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6:00:41  浏览:9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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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2007-07-30


第一部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总体要求:

1.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

2.熟悉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重点掌握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3.通过讲座、论文写作等多种学习形式,学员应当正确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全面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在今后的律师执业实践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基本内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第二部分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总体要求:

1.熟悉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2.重点掌握律师与委托人关系规范,包括诚信规范、代理规范、利益冲突规范、保密规范、收费规范等,培养运用这些规范处理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

3.通过系统地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规范,学员应当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树立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切实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第一章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的性质、功能和律师职业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

2.熟悉和掌握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基本内容:

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律师的职业角色;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国外和我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制定情况。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委托人建立代理关系的前提、程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代理关系的建立、存续和终止中的基本义务。

基本内容:

律师的代理能力;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关系的存续;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三章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保密的重要性和我国律师职业秘密范围。

2.熟悉和掌握律师保守秘密的基本规范和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律师保密的义务与权利;我国律师保密的范围;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职业秘密;保守职业秘密的例外规则。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利益冲突的类型和律师避免利益冲突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我国有关律师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和避免律师利益冲突发生的基本原理。

基本内容:

利益冲突的基本概念和类型;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

第五章 律师收费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收费方面的基本规范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收费的基本规范;我国律师收费规范基本内容;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基本关系。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工作和生活交往中处理与其他法律职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律师与警察的关系;律师与仲裁员的关系。

第七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类型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

2.熟悉和掌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和具体规则。

基本内容:

律师事务所概述;律师事务所对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

第八章 律师与行业管理部门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国内外律师管理体制。

2.熟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基本内容:

律师管理体制概述;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政府律师的管理。

第九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执业推广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律师执业推广方面的规范和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广告规范;业务推广规范;律师宣传规范。

第十章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刑事、行政和民事方面的责任承担方式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概述;律师刑事责任;律师行政责任;律师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素养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功能、职业价值以及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熟悉律师的工作常规和各种关系的处理方式等执业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律师访谈、律师谈判、律师法律调研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

3.通过学习律师的执业基本素养并进行必要的训练,学员应当初步具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素养,为日后律师执业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 概 述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的工作意义、工作价值、工作性质、工作形式和律师形象。

2.熟悉和掌握律师职业的基本功能和职业定位。

基本内容:

律师的概念;律师的价值和律师工作的意义;律师工作的性质和形式;律师的角色与职业面孔;律师的形象和与人交流。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工作的基本关系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工作关系中的原则、具体技能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与当事人(客户)之间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客户开拓方面基本方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维护方面的职业技巧。

基本内容:

客户的需求;律师的市场定位;律师开拓客户;客户关系的维护。

第四章 访 谈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访谈的目的。

2.熟悉和掌握律师访谈控制的技巧。

基本内容:

访谈的目的;访谈的阶段和技巧;访谈的控制。

第五章 谈 判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谈判的基本知识。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谈判的操作技巧。

基本内容:

谈判知识概述;谈判操作和技巧。

第六章 法律调研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调研对于律师工作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调研、法律检索方面的基本技巧。

基本内容:

法律调研概述;法律检索;法律调研报告。

第七章 资料、文件和案卷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资料的收集与文件管理方面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资料收集、文件管理和业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内容。

基本内容:

资料的收集与管理;文件的制作和管理;业务档案(案卷)的管理。

第四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民事诉讼业务、仲裁业务以及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律师调查、代书、合同、公司等非诉讼领域的律师业务技能。

3.通过本部分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律师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和基本技能,能够运用这些执业技能处理基本的法律业务,并具备处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各种法律风险的能力,为在今后的律师执业中更加熟练运用这些技能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一编 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基本立场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工作流程和基本技能,掌握避免刑事辩护和代理风险的基本技能。

3.通过学习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刑事辩护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运用这些技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刑事辩护的立场;刑事辩护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三章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调查取证;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
第四章 律师在一审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选择辩护策略;出庭准备。

第五章 律师参与一审审理???以无罪辩护为例

出席法庭;法庭中询问被告人;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提出辩护方证据;法庭辩论;书面辩护意见的撰写。

第六章 律师在一审审理中作罪轻辩护

自首和立功;被告人认罪;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

第七章 律师参与二审审理

代为提起上诉;查阅案卷和分析一审判决;开庭审理;书面审理。

第八章 辩护律师办理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死刑案件常用辩护方法。

第九章 辩护律师办理再审案件

第十章 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第十一章 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自诉案件;律师办理自诉案件的工作。

第二编 行政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行政诉讼代理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第三人和被告中的地位和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行政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行政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行政诉讼业务在行政法律业务中的地位;行政诉讼业务基础知识。

第二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和第三人

接受原告的代理请求;律师代理原告工作的主要内容;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第三人。

第三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

代理被告的工作程序;代理诉讼中的被告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四章 行政诉讼中的二审诉讼代理工作

二审诉讼的特点;二审程序的律师代理工作。

第三编 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民事诉讼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起诉、证据运用、出庭、上诉等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民事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在将来的律师业务中正确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情况;民事诉讼业务的基本特点;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笫二章 案件的受理

律师收案;代理费的洽商与收取;制作代理文书。

第三章 起诉

诉状的撰写与审查;证据清单及说明;诉讼时效;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申请法院立案。

第四章 代理应诉答辩

答辩状的撰写与审查;管辖异议;证据交换;第三人的程序权利。

第五章 民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当事人陈述的取得;证人证言的调取;书证的证明力;物证的审查;视听资料的利用;勘验的运用;鉴定的申请;证据规则。

第六章 一审程序

诉讼思路的确定;申请法官回避;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意见;调解;简易程序;一审判决书解读。

第七章 二审程序

上诉;新证据;二审代理的注意事项。

第八章 终审后工作

终审判决书解读与执行申请;申请再审或申诉;档案归存。

第九章 常见民事诉讼案件

家庭类纠纷;合同类纠纷;涉外纠纷的特别事项。

第四编 仲裁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仲裁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仲裁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择、立案、出庭、申请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以及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

3.通过学习仲裁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仲裁代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仲裁法律知识,掌握仲裁代理的基本技能,正确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

第三章 仲裁机构的选择

仲裁机构介绍;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第四章 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员的指定程序;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庭前工作

仲裁立案;仲裁答辩;证据交换与庭前评议。

第六章 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的特点;庭审程序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七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五编 法律咨询、顾问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代书等工作方式。

2.重点掌握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法律咨询

基本环节;常见问题的咨询与答复;解答法律咨询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 法律顾问

顾问律师的聘用;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法律顾问操作实务。

第三章 律师调查

调查取证的原则和内容;调查取证的途径和方法;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代书

基本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常用法律文书。

第五章 其他律师常用法律文书

其他常用法律文书的制作;撰写法律文书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六编 合同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合同起草和修改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对合同业务的入门指引

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理念;合同原理及质量控制。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合同审查前的应知内容;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对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合同审查中的特殊工作;合
同审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三章 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合同修改的目标与理念;合同中法律问题条款的修改;对合同表述问题条款的修改;合同修改实例;合同修改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四章 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各类合同素材的特点;对合同整体问题的考虑;合同起草中的几个细节考虑;合同起草中的特殊工作;合同起草实例。

第七编 公司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公司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等业务中律师应掌握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要素

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

第三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治理结构

律师应当掌握的公司治理理念;律师应当熟练运用的章程自由条款。

第四章 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

准备尽职调查;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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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08〕5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力,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逐步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储备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按照“尊重历史、区别对待,总量控制、统一许可,政府定价、逐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排污单位法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污染物排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 排污权的取得



第六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及已经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老污染源”),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取得可实行无偿或有偿两种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颁布后需要获取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新污染源”),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取得一律实行有偿方式。

第八条 无偿获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政府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未完成的削减量所对应的排污权实行有偿方式取得。

第九条 老污染源中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量确定。

老污染源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其排污权按目前实际正常达标排放量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确定的排放量进行核定。

第十条 新污染源的排污权,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确定。

第十一条 采取有偿方式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应向所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购申请,经审核确认并足额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后取得排污权。

第十二条 新污染源排污权申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步进行,应一次性缴清排污权有偿使用金。

老污染源在规定时间内申购并一次性缴清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可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排污权的有偿使用金由排污单位需获取的排污权所对应的排污量和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是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结合当地主要污染物削减成本和供求关系,考虑不同行业类别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三章 排污权的回收



第十五条 排污权的回收包括政府有偿回购和强制收回。

第十六条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改进技术工艺、关停落后设备、实施减排工程等所腾出的多余排污权,实行有偿回购。

第十七条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排污权多余或闲置时,应提出申请由政府有偿回购,回购价按照回购年度的有偿使用价格确定。

多余或闲置的排污权超过规定时间,可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回购,回购价按照当年取得排污权的有偿使用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无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削减排污总量。

第十九条 实施排污单位排污绩效考核,对连续三次排污绩效排名靠后的,强制回收部分排污权;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强制关停的,其排污权原则上无偿收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在进行申购或申请政府回购排污权时,应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或变更或注销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排污单位不得出让新的排污权:

(一)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行业、企业未整改到位的;

(二)被列入环保信用不良企业名单的;

(三)被实施挂牌督办或限期治理期内的;

(四)被实施区域限批区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主要用于排污权收购(补助)、主要污染物减排及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区和跨县区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由市管理机构负责;各县县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由各县管理机构负责,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应报市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由湖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各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宜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外经、外贸、外资管理,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调整优化外经贸和招商引资组织机构,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整合市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职能,解决招商引资行政管理体制管理分散、职能交叉的问题,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与宜春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合并,成立宜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对外保留宜春市招商引资合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主管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综合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

1、将市本级工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和进入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职能划入经济技术开发区,其职能为:(1)负责招商引资政策和投资环境宣传、项目管理、综合协调和跟踪服务,策划、组织重大招商活动;(2)负责职权内的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审批、合同签约的组织工作;(3)收集、整理、研究招商引资政策、项目、客商资信等信息资料,建立数据档案;(4)协调处理与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日常工作;(5)负责市直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综合统计、报表;(6)负责与市外经贸委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

2、将与境内客商协会、商会的联络协调职能划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措施。

(二)贯彻执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各项政策,指导全市外经贸体制改革和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三)研究拟定和执行外经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和结构等调控建议;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

(四)配合国家外经贸部和省外经贸厅依法负责我市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五)执行省、市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配合省外经贸厅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管理涉及国家出口管制的有关事务,指导、协助进口单位申领外国对华出口所需最终用户证明,协助省外经贸厅负责出口管制产品和技术出口的审核,协助出口单位申领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分析、研究全市招商引资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宏观指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拟定和执行我市招商引资的管理规章;研究拟定我市招商引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按规定办理审批外资企业的设立,监督检查外来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情况,负责招商引资计划统计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进出口。

(七)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下达及完成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建立、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管理。

(八)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开展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的情况调度,协调有关方面解决签约项目落实中的问题。

(九)归口管理我市对外援助,执行我国对外援助的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审核申报援助项目、专项优惠政策、专项基金等。

(十)负责我市国内外经济合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规章,拟定和执行我市国内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和措施;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

(十一)参与我市外经贸和招商引资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和招商引资统计及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执行国家的多边经贸政策,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在我市的实施情况;管理多、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国际组织对我市技术合作事务。

(十三)负责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计划、管理规章。

(十四)按国家制定的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进行管理,承担资格的初审及上报工作;管理外商驻我市代表机构、外省驻我市外经贸办事机构;宏观指导我市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和大型招商引资活动,研究拟定举办上述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五)负责与外经贸部驻外经商参处(室)及国家进出口商会的联络工作;指导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宜春支会、中国中际商会宜春商会、宜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学会工作,负责境外客商投诉受理。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设7个职能科。

(一)秘书科

(二)计财科

(三)对外贸易管理科

(四)内资管理科(区域经济合作科)

(五)外资管理科

(六)对外经济管理科

(七)督查调研科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行政编制28名,事业编制12名(含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其中纪检监察编制2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

科级职数11名,其中: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1名。

五、其它事项

原所属单位随机构的合并,一并划入合并后的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