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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4:48:18  浏览:8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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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的决议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的决议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1999年1月23日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9日,市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厦门市依法治市方案》的决议,同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五年来,我市逐步深入地开展依法治
市工作,积极行使立法权,不断加快立法工作步伐,提高立法质量,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广泛开展,执法监督得到加强,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推进了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在依法治市的五年实践历程中,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
设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先后荣获“全国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全国二五普法先进集体”、“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并连续三次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城市”等荣誉。但是,
我市依法治市工作距离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还有差距。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及《中共厦门市委贯彻〈中共福建省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的意见》,作如下决议。
一、深入开展依法治市,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1.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我市五年依法治市的实践证明,只有加强依法治
市,才能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级国家机关、全市人民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刻领会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提高对依法治市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2.依法治市的主体是人民,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市的主体作用,使全市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
3.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市中的重要作用。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法律途径和形式。各级人
大及其常委会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
4.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要加强代表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发挥代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作用。各级人大常委及其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
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于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认真处理。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民意,积极履行职责。
5.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为人民服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其负责,在其监督下开展工作。
6.要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民主法制进程,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深化民主法制宣传教育,为依法治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1.开展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市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相应的规划、管理和考核制度,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大力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气,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
威。
2.突出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转变观念,增强法治意识,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要把法律素质、
守法执法情况作为考察选拨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执法实绩考核和法律知识考试。要组织经济管理人员学习有关市场经济法律和重要国际经贸条约、惯例等基本知识,提高依法处理经济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3.要把民主法制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导广大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三、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1.立法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要认真编制年度计划、中期规划和长期纲要。立法要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围绕中心工作,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巩固改革、发展的成果。立法要有前瞻性,引导和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现实需
要的法规和规章。
2.立法要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实行立法工作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应公布于众,广泛征求意见。
3.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规章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工作责任制。立法要立足大局,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
四、严格执行,依法办事
1.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市的中心环节,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行政权、司法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保证各项执法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树立法治权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具有法律依据,遵守法定程序,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决策要符合法定程序,体现人民的意志,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论证,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建立行政决策过错、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要切实转变政
府职能和行政方式,提高服务意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坚决制止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的现象。
3.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和检察工作,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文明执法,保障司法人权。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反对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任何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完善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扩大执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加强培训、考核工作,推行人事制度改革,清退不合格人员,坚决惩治腐败分子,建设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的队伍。
五、强化监督,保证法律全面正确实施
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督促和支持他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
2.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监督,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及时纠正、查处各种违法行政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
3.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坚决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加强内部的监督与制约,严格执行错案
责任追究制。
4.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体系。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1.依法治市必须在中共厦门市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推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履行职责,及时把党委关于依法治市的决策和主张,通过法律程序作出决议、决定。
2.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各区人大常委会实施本决议的指导,各区人大或其常委会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本决议,制定各自的实施规划或实施方案,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付诸实施。各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都要把依法治理工作列
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依法治市的目标,制定各自依法治理方案。
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落实本决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决议实施的指导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实施本决议情况的工作报告。
4.推进依法治市,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广泛开展基层、行业、地区依法治理活动,促进依法治市工作全面落实。
全市人民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中共厦门市委领导下,积极实践依法治国方略,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大力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为实现我市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199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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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07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七月十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立项。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下一年度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关单位认为急需制定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在省人民政府下发年度立法计划时确定起草单位。对重要的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可以确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六条 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和经费,制定起草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充分协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

  第八条 起草单位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正文;

  (二)送审稿起草说明;

  (三)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协商情况。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起草单位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起草或者审查阶段应当进行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三)重大问题协调不一致的;

  (四)不宜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形式发布的。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发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通过政府法制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会。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政府法制咨询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咨询论证。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形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审查报告,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说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省长审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省长签署议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章由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和《河南日报》应当在30日内全文刊登。规章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

  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二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的规定,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由起草单位组织翻译英文译本。

  规章的英文译本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五条 规章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规范的社会领域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规章施行情况经过评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五)其他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报刊管理贯彻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刊管理贯彻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了在新闻出版业治理工作期间贯彻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于1997年底完成转化内部报刊工作的地方,从1998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定于在1998年底完成转化内部报刊工作的地方,根据《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的精神,在1998年12月31日前,仍可参照《关于内部报刊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95)新出期字第1277号)的规定执行。各地内部报刊转化工作最迟在1998年底结束。
在完成转化内部报刊工作后,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的职能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