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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关于加快开发区电信通信建设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40:04  浏览:8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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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关于加快开发区电信通信建设的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关于加快开发区电信通信建设的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开发区的电信通信建设步伐,确保开发区对电信通信的需求,促进开发区建设,根据国家邮电部、建设部邮部联[1992]488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于电信通信建设规划。
(一)各开发区必须将电信通信建设纳入本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制订必须有市电信部门参加,开发建设规划应有电信部门会签;
(二)各开发区电信建设发展实施计划,包括电信局所、营业网点、网络设备和电信管线,由市电信部门根据各开发区的规划要求委托具备资格的设计规划单位制订。
开发区应当将电信局所、营业网点和电信管线列入公建、市政配套范围。
第三条 关于电信通信建设要求和标准。
(一)所有道路建设的同时应当预埋电信通信所需的管道和建设引上设备;
(二)新建建筑(五层以上)在土建施工的同时应当进行配套的通信管线建设;设计时安排电话线路交接架间和楼内电话布线,各单元的厅(室)均应当安装室内电话布线和电话插座;多层建筑应当预设竖向电话管道,设立分线箱,每户预留过墙管,底层应当设置五平方米至八平方米
的电话线路交接架间;
(三)一百户以上的多层建筑群应当设置公用电话设备;
(四)开发区内应当根据规划设置电信服务点,服务半径为半公里;
(五)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包括通信设施设计,其设计应当符合通信设计标准,会审时电信部门必须参与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通信设施列入验收项目,由电信部门参与验收;
(六)电信局所的设计标准、电信管线的建设标准由市电信部门按照国家邮电部有关规定和结合城市发展需要拟订。
第四条 关于建设投资。
开发区内电信通信设施的建设投资根据“条块结合、分层负责”的原则,由电信部门、开发区建设单位和用户共同承担。
(一)交换机设备和配套的长途通信设备的建设资金,原则上由电信部门通过向用户收取电话初装费的方式解决;为筹措资金,加快建设,经开发区与电信部门协商可以由开发区向电信部门提供贷款作为建设资金,电信部门在回收初装费时分期偿还贷款;
(二)开发区内道路的配套电信管道建设投资由各开发区建设单位承担;
(三)建筑物所有的配套通信设施的建设资金由建筑物建设单位承担;
(四)电信基本营业区外的开发区,若开发区内无电话交换机设备,该开发区与电信部门主干线路连接的通信管道、电缆建设由开发区与电信部门协商解决。
第五条 根据开发区通信建设的需要,必须在开发区内建设电信局、所时,开发区应当根据规划本着优先、优惠及有利于电信网络合理布局的原则为电信部门提供建设局、所(包括配套的生活场所)所需的用地。
开发区内未设备电信局、所的地方,各开发区应当根据规划,优先安排营业服务网点所,具体由电信部门和开发区协商解决。
涉及电信设施占地、征地时,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解决。
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用户小交换机设备及楼房内部的用户线路产权归投资方,维护工作由产权方负责,产权方亦可委托电信部门代维并交付代维费;其余所有通信设施产权属电信部门,其维修管理由电信部门负责。
第七条 本市包括开发区在内的电信通信事务统一由市电信局负责管理。市电信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各开发区的通信业务(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为各开发区服务。
开发区内的主要电信通信业务由国家统一经营,任何单位、个人未经电信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经营电信通信业务。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内所有的开发区。各种工业区、商住小区、别墅区及旧城区的改造等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通信建设规定亦适用于开发区外的建筑物。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电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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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武县油化二厂诉瑞昌县流庄乡砖瓦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武县油化二厂诉瑞昌县流庄乡砖瓦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5年12月14日,最高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五日就成武县油化二厂诉江西省瑞昌县流庄乡砖瓦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报我院指定管辖。经与瑞昌县人民法院联系,确定该案合同的签订地是瑞昌县,合同履行地是成武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签订地与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地的瑞昌县人民法院既已受理原告的起诉,就不应再将该案移送成武县人民法院审理。现指定该案由江西省瑞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


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0年1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GSP)认证工作,加强对GSP检查员的管理和规范GSP检查员的
行为,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SP检查员是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中,专职或兼职从事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GSP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聘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
下称局认证中心)负责GSP检查员的考核、监督、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GSP检查员的申报资格
  第四条 申报GSP检查员的应是以下人员: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二)药品检验机构的人员;
  (三)药品经营企业的人员;
  (四)局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申报GSP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
作的经历。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品行端正、作风严谨,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三章 GSP检查员的聘任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并具备GSP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的人员,可填写《GSP检查员申请
表》(式样见附件),由所在单位和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申报人员集中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
  第九条 申报人员在通过培训及考试合格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GSP检查员证书》。
  第十条 《GSP检查员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根据期内工作情况并结合业务考核成绩,由局认证中心
对检查员进行综合评定。凡评定不合格或期内每年参加检查工作未达到2次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解聘;符
合条件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换发证书。
                 第四章 GSP检查员的考核和选派
  第十一条 局认证中心应建立GSP检查员的个人档案,如实记载检查员的工作、培训、考核和评定情况。 
  第十二条 GSP检查员每年应作出个人工作小结,并对GSP认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局认证中心。
  第十三条 局认证中心按认证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GSP检查员的技能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十四条 GSP检查员如果参加了企业实施GSP的咨询活动(包括进行有关培训、指导有关文件的编写或修订等活
动),应有义务向局认证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局认证中心在选派检查员参加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经济实效;
  (二)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大型药品零售企业的现场检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
员应予以回避;
  (三)凡参加过某一企业实施GSP咨询活动的检查员,不应参加该企业的现场检查;
  (四)在符合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做到随机选派。
  第十六条 GSP检查员在接到参加认证工作的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应拒绝参加。
                  第五章 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 GSP检查员的行为应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局认证中心以及受检查企业的共同监督。
  第十八条 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GSP认证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三)努力提高检查技能和维护检查工作声誉;
  (四)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查工作和涉及受检查企业利益的信息;
  (五)不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馈赠物品或其他形式的好处。
  第十九条 GSP检查员如有违反行为准则或其他检查工作纪律的,核实后记录于检查员个人档案。情节严重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予以解聘并通知其工作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GSP检查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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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 别│  │出生年月│     │职务 │      │
├───┼──┼────┬─┴───┬┴──┬──┴┬──┼─┬────┤
│职称 │  │所学专业│     │学历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及部门│                           │
├───┬───┴────────────────┬───┬──────┤
│通信 │                    │邮编 │      │
│地址 │                    │   │      │
├───┼────────────────────┴───┴──────┤
│从事 │                               │
│药品 │                               │
│质量 │                               │
│管理 │                               │
│工作 │                               │
│简历 │                               │
├───┴──────────────┬────────────────┤
│  个人经历中有无行政或刑事处分  │                │
├───┬──────────────┴────────────────┤
│所在 │                               │
│单位 │                               │
│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省级 │                               │
│药品 │                               │
│监督 │                               │
│管理 │                               │
│部门 │                               │
│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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